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單一窗口辦理申請項目
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申請需檢附資料:
表單的頂端
執業: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五聯單)。 3.公會會員證明書正本。 4.在職證明書正本。 | 停業需檢附資料: 1.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執業異動申請表。 2.證明文件。(停業證明) 3.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證書正本。(背面加註停業章並歸還證書) 4.屏東縣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公會證明文件。 |
資格異動(變更):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五聯單) | 復業需檢附資料: 1.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執業異動申請表。 2.證明文件。(復業證明) 3.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證書正本。(背面加註復業章並歸還證書) 4.屏東縣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公會證明文件。 |
執業場所異動: | 護理師〈士〉、助產師〈士〉繼續教育學分積分滿換照需檢附資料: 1.護理人員執照更新換發申請書。 2.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證書正本。 3.原執業執照。 4.照片1張〈不可戴帽子〉。 5.屏東縣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公會證明文件。 6.在職證明正本。 7.私章。 8.規費300元。 9.申請書需加蓋機關關防〈如無可附在職證明〉。 10.檢具120點教育積分證明文件〈備註說明〉 《教育積分證明文件》請逕行至「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載個人積分證明文件。 附件: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五 聯單) (護理人員執照更新換發申請書)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停)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五聯單) |
歇業: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停)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五聯單)。 2.公會證明文件。 4.原領之執業執照正本。 |
相關重要法規:
★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違反者處 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一及三十九條辦理)。
★護理人員執業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
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護理人員法第八條: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執業補充說明:申請執業執照時間可以提前不能延後,上班當天即為申請日期最後一天)。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執業執照申請服務專線:08-737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