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
T1-0614-6-06-C
實習學生專用履歷表
1.基本資料
實習職務: | 目前學制: 大學年級 二技年級 四技年級 | 最近半年內二吋 半身脫帽照片 | |
希望工作地點: | |||
國籍: | 證號類別: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 | ||
兵役狀態: ☐役畢 ☐未役 ☐免役 ☐服役中 | |||
2.學歷(※請填報高中職(含)以上學歷,並由高到底填寫。)
教育程度 | 學校所在國家 | 學校名稱 | 科系 | 狀態 | 修業期間 (西元年/月) | |||
畢業 | 肄業 | 在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專業資格證照(※若您具備以下專業資格證照,請務必勾選並提供資訊。)
專業資格證照 | 取得日期(西元年/月) | |
☐ | 特許財務分析師(CFA) ☐特許財務分析師I ☐特許財務分析師II ☐特許財務分析師III ☐特許財務分析師 | |
☐ |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 |
☐ | 國際金融風險管理師(FRM) | |
☐ | 證券分析師(CSIA) | |
☐ | 期貨分析師(CFTA) | |
☐ | 律師(台灣) | |
☐ | 律師(美國) | |
☐ | 會計師(台灣) | |
☐ | 會計師(美國) |
4.證照
證照名稱 | 取得日期(西元年/月) | 證照名稱 | 取得日期(西元年/月) |
5.工作經歷 (※如曾任職於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請務必載明。)
服務機構名稱 | 職稱 | 主要職責 | 薪資 (月薪/年薪) | 離職原因 | 服務期間 (西元年/月) |
6.語言/專長技能
語言 | 程度 | 英語檢定類別 | ||
英 語 | 類別 | 分數/等級 | 取得年月 | |
托福 | ||||
多益 | ||||
雅思 | ||||
閩南語 | 全民英檢 | |||
其他專長(如:電腦技能、中英輸入、駕照…等): |
7.其他事項 自傳(請您就社團/工作經歷、競爭優勢、工作動機、未來五年職涯及學習規劃、曾獲殊榮等說明)
【重要聲明】
下列問項內容為按臺端所應徵之公司職位,依公司法及相關金融法令之資格規定或為金融秩序安定、符合金融監理要求、積極保護客戶及公司之財產,請臺端勾選及說明,惟為尊重臺端個人權益,臺端仍得基於自由意思決定是否揭露,若臺端選擇揭露,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將於甄選過程中或正式錄取後,請臺端提供相關證明,謹此告知。
(經簽名回傳或電腦登錄點擊發送即屬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告知聲明】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特定目的
富邦為人力資源規劃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徵才、人才資料庫暫存作業、就與臺端契約關係之決定之通知、要約、承諾及後續處理等作業、人事管理(002)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蒐集臺端之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應徵人員專用履歷表(以下稱「本履歷表」)所載之包括但不限於臺端之基本資料、學歷、專業資格證照、證照、工作經歷、語言/專長技能、其他事項及重要聲明(以下稱「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
以下「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個人資料利用對象:
富邦及其海內外分支機構及辦事處。
主管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個人資料利用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個人資料應完整及確實揭露
臺端若未完整及確實填寫本履歷表上所有填載項目,富邦可能會無法辨識臺端身分及通知招募相關資訊,或無法評估臺端是否符合富邦招募條件等。臺端應確認所提供之資料及陳述均為正確及真實,如有虛偽不實,臺端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個資法第3條之權利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臺端就富邦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若 臺端需要行使以上權利,僅以 臺端本履歷表資料提供為限,並請以書面洽原投遞本履歷表之富邦聯絡窗口辦理。
六、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富邦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徵才審核及處理作業或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七、臺端提供其家屬成員(以下稱「成員」)個人資料時,請務必確認已對成員告知並獲其同意,臺端會將成員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富邦,且富邦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並使富邦符合個資法第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即成員明知應告知之內容而免除富邦對前開人員之告知義務。
八、本履歷表及本聲明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如因本履歷表及本聲明之解釋或履行而有爭議產生者,雙方應本誠信原則處理,若有爭訟之情事產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同意書
經富邦告知,本人已明確瞭解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以下簡稱「本聲明」)之內容,茲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倘本履歷表蒐集之個人資料(例如:重要聲明之問項「過去是否曾涉及或現有進行涉訟民刑事案件等紀錄?」)包括個資法所謂之「犯罪前科」資料者,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應由本人另為單獨表示是否同意被蒐集、處理及利用。經 貴公司告知後,本人了解並☐同意/☐不同意(均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貴公司於上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犯罪前科」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富邦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徵才審核及處理作業或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此致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立 書 人 姓 名:
簽 訂 日 期:(西元)
(經簽名回傳或電腦登錄點擊發送即屬同意)
※備註: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以富邦金控官網(Fubon.com)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