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2屆臺積之友杯全國青少年12歲級網球精英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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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二十二屆台積之友盃

全國青少年12歲級網球精英賽(A-E滿貫級)

競賽規程

執行長:黃靖瑜 電話:02-2772-0298

副執行長:余牧華 電話:02-2772-0298

裁判長:王凌華 電話:0920-728-606

  1. 宗 旨:鼓勵青少年選手追求卓越,增進彼此良性競爭與切磋之機會,同時加速提昇國內之網球競技水準為宗旨。

  2.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苗栗縣政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

育運動總會

  1.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2. 協辦單位: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苗栗縣同欣網球推展協會

  3. 贊助單位:台積電網球社、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4. 比賽用球: 2025年中華網協指定用球DUNLOP 澳網比賽球

  5. 比賽日期:114814(週四)起至817(週日)

  6. 報到時間:114814日上午830分前(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將依
    有報名選手之排名並現場親自簽到者遞補)

  7. 比賽地點:竹南運動公園網球場(10面硬地)

球場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公園路55

  1. 開幕典禮:814日上午845分於球場舉行

  2. 選手之夜:814日預計晚間18時舉行(地點及活動方式另行公告)

選手之夜,鼓勵選手穿著半正式服裝,同時歡迎陪同家長或教練一同著半正式服裝與選手出席,提升選手之夜正式感。

  1. 參賽資格:以報名截止日期當週網協公佈之全國男、女十二歲級(民國10211日以後出生者)排名為依據,依報名前16名為參賽資格【依序替補,排名相同時,以年齡較小者優先,無排名前32名者,請勿報名】

(報名截止前六天的週一,即為當週最新排名)

  1. 報名辦法:

  1.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4727日(日)24:00

  2. 報名辦法:本賽事不收取報名費,但需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個人賽程結束後並符合第十二、賽會規定者將全數退回。

  1. 報名需於網路報名系統登錄。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ctta.dadada.com.tw/

  1. 提供個人正面半身網球比賽照片及生活照電子檔各一張供製作秩序冊使用,以上資料請E-mail至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國內組信箱[email protected],並註記台積之友盃12歲級精英賽選手照片(含姓名)

  2. 請繳交保證金後,連同選手姓名、就讀學校、地區、陪同參加選手之夜家長或教練(限一位)及聯繫電話等資訊,填寫114年台積之友盃A-E匯款及活動資料】表單。

連結如下:https://forms.gle/tT4Ha7uRC7LZYg2D8

繳費後請填寫匯款資訊,報名截止前若有問題會與您聯繫,完成以上三項才算報名成功。

  1. 保證金

繳費方式-銀行轉帳/臨櫃匯款
電匯抬頭: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銀行名稱:第一銀行 城東分行 (銀行代號:007)

電匯帳號:14410035930

  1. 選手因故不能參加比賽者,應於114730()中午12:00自行上網填寫退賽表單(Google表單)向本會請假(無需醫生證明),未參賽者均沒收保證金;未到現場報到無法參賽者需提出醫生證明,未依規定時間報到需書面證明(未繳證明書者將予以禁賽六個月之處分)。

全國青少年請假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2Qz1A3r8eUjg1i259

  1. 特別事項:大會已為本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運動員保險,但報名選手須確實審酌個人健康,經醫生確認適合參賽;賽會期間因個人因素引發意外事故,大會除盡力協助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虛報年齡逾齡參賽選手之處分:本會基於信任選手,及養成選手榮譽感,本會並未強制在出賽時查驗選手資格,但選手經下場比賽,經查驗屬實係虛報年齡逾龄參賽者,處以禁賽一年之處分。

  1. 賽會規定:報名參加比賽者,除參加比賽外,需參加主辦單位之開幕、選手之夜及其他相關活動,未能配合者,除不予核發獎學金,並沒收保證金外,該次比賽所得積分亦不列入計算;全程參加之選手,得退還所繳交之保證金。

  1. 2人積分相同時,以2人之勝者獲勝。

  2. 如遇3人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選手之相關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B.如尚未能分出勝負時,以該組四人之選手之相關比賽結果,
(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1. 比賽制度:預賽分四組循環,採一盤八局制,八平時7分決勝局;
    決賽取各組冠軍,採三盤二勝淘汰賽制,六平時7分決勝局。

所有比賽採用”No-let service”〔即是發球觸網後,球進入發球有效區,繼續比賽,接球者如未能擊中球或擊球未過網或出界則接球者失分〕。

  1. 比賽抽籤:於報到後,在球場進行公開抽籤,排名14分居ABCD區,排名5-89-1213-16,再依序抽入各組。

  2. 比賽規則:

  1.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規則

  2.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球員行為準則

  1. 排名規定:

  1. 冠軍100分 亞軍75分 前四45分 前八30分 前十六20分。

  2. 未勝一場之選手不予計分。

  1. 服裝規定:球員服裝上之商標應合乎球員行為準則之規定。

  2. 裁判規定:預賽不設主審(僅設巡場裁判),決賽至少設主審一位。

  3. 比賽資訊:

  1. 凡本次之相關資訊均將在網協網站中公佈,請隨時上網查詢。

  2. 如單位需要公假單請假,請自行上網協網站下載列印,比賽後一律不核發公假單。

  1. 懲罰:本賽會將強力執行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球員行為準則之以下條例:

  1. 球員於比賽時間發佈後,逾時十五分鐘未出場者,判該球員棄權。

  2. 嚴格禁止教練、家長於場外以任何方式指導,場外任何人等也不得參與判決。違反者判其在場球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一分,第三次以後罰一局或判失格。

  3. 國內各級網球選手設「違規記點」Suspension points,從第一次記點開始後52週累計10點,將停賽8週。停賽(Suspension)期間運動員將禁止報名參加國內本會辦理各級賽事,運動員一旦結束停賽約束,違規記點的點數將扣除歸零、重新計算。

運動員將會被扣點的行為違規事項如下圖表所示:


在 同 一 個() 賽 會

扣點

1

No-Show(未事先請假)

2

2

第一次行為犯規-警告

1

3

第二次行為犯規-警告+罰分

2

4

第三次以後行為犯規-警告+罰分+第一次罰局

3

5

行為犯規-警告+罰分+第二次罰局

4

6

行為犯規-警告+罰分+三次(含)以上之罰局

+1

7

因上述違行為犯規被判「失格」(Default)

+1

8

因一次嚴重行為犯規被判失格者(Immediate Default)

6

9

因超時(Punctuality)被判失格者

1

10

未經許可擅自離開比賽賽場者(Leaving the Tournament)

5

11

經本會報名國際青少年賽事及活動確認後未於規定時間內取消

10

  1. 獎勵:(總獎額二十四萬元)男女前四名優勝選手除頒發優勝獎盃以外,頒發一年之獎助學金,(每月)冠軍四千元、亞軍三千元、 季軍二千元、殿軍一千元,依所得稅法扣取10%之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

  2.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1.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 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2.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1.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1473日。

  2.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 禁用清單

    2.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 採樣流程

    5. 其他藥管規定

  1. 其他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工作人員或參賽者若於活動期間遭受到性騷擾可向本會出申訴,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若以言詞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且申訴文件缺漏未補正者,應給予14日補正期間。

  1. 申訴電話:02-2772-0298

  2. 申訴傳真:02-2771-1696

  3. 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4. 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1. 賽事期間,本競賽規程未盡事宜處,裁判長得經執行長同意後議決之。

  1. 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114年月日臺教體署競()字第號函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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