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查詢程序 附檔1
按查詢類別,填具「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格式一之1,一之2),並依被查詢之對象,提供下列資料:
1.國內自然人或法人:
(1)個人戶(包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但無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外籍人士,須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賦編之「統一證號」。
(2)公司戶或其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公司或法人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及「公司統一編號」。無法提供公司統一編號者,得提供稅捐稽徵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之「戶名」(證照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上英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賦編之「虛擬統編」)及「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其提供方式請參照第一款個人戶);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提供被查詢公司之「戶名」及「公司統一編號」。
申請人無法提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資料時,得提供被查詢者之支票存款戶往來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憑以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或逕向本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