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5年10月17日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6年3月20日台央業字第0960017367號函同意備查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7年4月30日第2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7年5月26日台央業字第0970026737號函同意修正第十二點條文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7年10月28日第2屆第13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7年11月17日台央業字第0970055059號函同意修正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條文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8年2月24日第3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8年4月2日台央業字第0980020535號函同意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條文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8年5月18日第3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98年6月15日台央業字第098003177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六點條文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102年7月30日第4屆第8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102年9月3日台央業字第1020037164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十點條文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106年2月7日第5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106年3月2日台央業字第1060008459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條文,並於106年5月22日施行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107年10月19日第6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107年12月22日台央業字第107004975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十四點條文,並於107年12月24日施行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0年1月14日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110年3月25日台央業字第1100011066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及第十七點條文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1年4月29日第7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中央銀行111年8月19日台央業字第1110028126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十五點條文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4年1月24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114年3月10日台央業字第114000743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九點格式二
(訂定目的)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大眾查詢票據信用資料,訂定本須知。
(票據信用資料之定義)
二、本須知所稱票據信用資料係指支票存款戶及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一之一點之商業本票發票人之下列資料:
(一)簽發之票據發生下列理由之退票與否:
1.存款不足。
2.發票人簽章不符。
3.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4.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二)簽發之票據發生前款所列理由之退票,有無下列註記:
1.清償贖回。
2.提存備付。
3.重提付訖。
(三)拒絕往來相關資訊。
(四)被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與否。
(五)已簽妥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與否。
(六)其他足以顯示該支票存款戶票據信用狀況之資料。
前項所稱之支票存款戶包含新臺幣支票存款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外幣支票存款戶(以下簡稱OBU外幣支票存款戶)。
(票信查詢免提示證件)
三、查詢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提示證件。但因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致無法查詢或查詢結果與申請人本意不符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清償註記及拒絕往來相關資訊之內容)
四、本所提供清償註記及拒絕往來資訊,其內容如下:
(一)清償註記:包括清償贖回、提存備付及重提付訖之註記。
(二)拒絕往來之原因:包括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等理由退票,以及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
(三)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係指拒絕往來期間尚未屆滿且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退票尚未全部辦妥清償註記。
(四)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係指支票存款戶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將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退票全部辦妥清償註記。
(五)拒絕往來解除:包括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提前解除。
(查詢類別及查覆內容)
五、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依查覆內容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第二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第三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一年內有無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
前項各類查詢之查覆內容,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滿六個月者之資訊,不再提供查詢。
除OBU外幣支票存款戶票據信用資料,應個別申請查詢並單獨提供查覆資料外,其他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之同一發票人票據信用資料,應合併提供。
(查詢方式)
六、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方式,分為下列五種:
(一)書面查詢:向本所或與本所連線之金融業者辦理。
(二)網際網路查詢: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本所之網站辦理。
(三)語音查詢:撥打本所指定之專線電話辦理。
(四)媒體批次查詢:以電子媒體資料向本所批次辦理。
(五)專屬網路查詢:以專屬網路,向本所申請連線辦理。
前項第一款之連線金融業者,由本所公告之;第五款申請以專屬網路連線之資格及程序等事項,由本所另訂之。
同一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之退票紀錄應合併計算。但其在OBU外幣支票存款戶之退票紀錄不予併計。
(書面查詢程序)
七、申請書面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按第五點查詢類別,填具「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格式一之1,一之2),並依被查詢之對象,提供下列資料:
(一)國內自然人或法人:
1.個人戶(包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但無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外籍人士,須提供內政部移民署賦編之「統一證號」。
2.公司戶或其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公司或法人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及「公司統一編號」。無法提供公司統一編號者,得提供稅捐稽徵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之「戶名」(證照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上英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賦編之「虛擬統編」)及「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其提供方式請參照第一款個人戶);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提供被查詢公司之「戶名」及「公司統一編號」。
申請人無法提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資料時,得提供被查詢者之支票存款戶往來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憑以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或逕向本所申請辦理。
(網際網路及語音查詢程序)
八、查詢人透過網際網路及語音查詢票據信用資料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購買由本所發行之「票據信用查詢卡」(以下簡稱查詢卡)直撥本所查詢電話語音專線或利用網際網路進入本所網站(http://www.twnch.org.tw)查詢。
(二)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網際網路網站,向本所網站(http://www.twnch.hinet.net)查詢。
(媒體批次查詢程序)
九、申請媒體批次查詢者,應錄製電子資料檔案(檔案規格如格式二),並填具「電子媒體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書」(如格式三),一併送交本所辦理。
前項電子資料檔案之內容,應依被查詢之對象,提供下列資料:
(一)國內自然人或法人:
1.個人戶:提供其戶號、戶名。
2.公司戶或其他法人戶:提供其戶號、戶名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之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錄製被查詢公司之戶號、戶名。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外法人:須提供之資料與本須知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同。
本所依申請查詢類別及被查詢對象之票據信用資料,印製查覆單(如格式四之1,四之2)及錄製電子資料檔案(查覆內容同查覆單)。
(第一類查詢之查覆內容)
十、對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之書面查詢,本所或連線金融業者應填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格式四之1),加蓋查覆單位圖章,依被查詢者之票據信用資料,就下列資訊選擇適合者查覆:
(一)最近三年內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最近六個月內辦理退票清償註記等總數資訊
1.「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未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
2.「發票人簽章不符」退票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未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
3.「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退票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未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
4.「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退票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未清償註記張數及金額。
(二)拒絕往來資訊(擇一答覆)
1.無拒絕往來紀錄。
2.曾於○年○月○日因○○○○經通報拒絕往來,但已於○年○月○日解除。
3.○年○月○日因○○○○經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
(三)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資訊(擇一答覆)
1.未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
2.曾於○年○月○日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三年,但已於○年○月○日期滿。
3.○年○月○日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三年,尚未期滿。
(四)開戶總數資訊
已在台灣地區全體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戶數。
(五)其他重大資訊(擇一答覆)
1.公司組織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2.存戶遭遇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依有關機關之證明,敘明具體事實)。
3.其他與票信有關之重大資訊(應敘明具體事實)包括尚未與往來金融業者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4.無。
(六)關係戶資訊(擇一答覆)
1.被查詢者為個人戶時,以其為負責人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同時提供該公司之名稱及統一編號:(1)最近三年內曾發生第一款各目所列退票情形之一未經清償註記者,或已清償註記未滿六個月者。(2)目前為拒絕往來戶。(3)目前為終止本票擔當付款人戶。(4)最近三年內拒絕往來滿期解除者,或提前解除拒絕往來未滿六個月者。(5)最近三年內終止本票擔當付款人滿期解除者。
2.被查詢者為公司戶時,該公司負責人所立個人戶及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公司,有前目所列情形之一者,同時提供該個人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該其他公司之名稱及統一編號;查詢申請單上未填寫被查詢公司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以該公司於票據交換所檔案資料中,新任負責人所立個人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予以提供。但查詢申請單上填寫被查詢公司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非本所檔案中所建立該公司之負責人者,則不予提供。
3.被查詢者無關係戶,或其關係戶無第1目所列情形之一者,本欄以「無」查覆。
(七)本戶資料尚待進一步查證,請逕向票據交換所查詢。
前項查詢之查覆內容,於辦理OBU外幣支票存款戶票信查詢時,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第一款第3目、第4目、第三款及第六款第1目。
(二)第六款第2目有關提供該公司負責人所立個人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
(第二類查詢之查覆內容)
十一、對於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之書面查詢,本所或連線金融業者應填發「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格式四之2),加蓋查覆單位圖章,依被查詢對象票據信用資料,就下列資訊選擇適合者查覆:
(一)第一類查詢之查覆內容。
(二)最近三年內因下列理由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退票清償註記之每張退票之退票日期、退票行、帳號、票據號碼、金額、退票理由、清償日期之註記及備註等明細資料:
1.存款不足。
2.發票人簽章不符。
3.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4.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前項查詢之查覆內容,於辦理OBU外幣支票存款戶票信查詢時,不包括第二款第3目及第4目。
(第三類查詢之查覆內容)
十二、申請人辦理語音查詢時,僅能作第三類查詢,查詢時應提供被查詢者之統一編號,其查詢程序,則依照電話語音之說明辦理。
語音查詢之查覆內容,就下列資訊之一查覆:
1.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未曾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2.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六個月內曾辦理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註記張數。
3.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一年內曾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未經清償註記一張。
4.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一年內曾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未經清償註記二張。
5.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一年內曾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未經清償註記一張,且最近六個月內曾辦理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註記張數。
6.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一年內曾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未經清償註記二張,且最近六個月內曾辦理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註記張數。
7.年 月 日拒絕往來,尚未解除。
8.本戶資料尚待進一步查證,請逕向票據交換所查詢。
非拒絕往來戶如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時,則併答覆「 年 月 日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
(查詢應注意事項)
十三、申請人辦理查詢,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二)查詢公司戶或其他法人之票據信用資料:
1、查詢申請單填載之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若與本所檔案中所建立者不同,其查覆單之負責人戶號欄位即留空白不予列印。
2、查詢申請單未填載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查覆單之負責人戶號欄位以本所檔案中所建立新任負責人戶號列印。
(三)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
(四)個別公司戶或其他法人戶、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或其他法人)與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係分開計算,查詢時應逐戶分別申請辦理。
(五)申請人對於本所出具之查覆文件及電子媒體資料,不得為竄改、複製、發布或其他不當使用,以確保查詢資料之正確性。
(六)網際網路查詢之查覆內容與書面查詢者同。但經由資訊服務業者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網際網路查詢下載列印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證明等其他用途。
(七)本所發行之查詢卡,面額分為新台幣伍佰元及壹仟元,於本所及指定地點出售。
查詢卡自第一次使用日起二年內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後,可補差額換購新卡或至本所辦理餘額退費。
查詢卡若遺失,不得申請補發及退費。
(不予提供查詢之票信資料)
十四、發票人之退票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提供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一)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九點規定,辦理提示人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或其他票載發票人不負票據上責任之情形,或所發生之退票係被他人冒名開立,或被他人盜用等之註記者。
(二)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七點規定,辦理匯款滯留等事由之註記或依第八點規定,辦理退票當日逾時補款等事由之註記,且於退票後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
(三)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十點、第十一點辦理重大災害或紓困註記,其自災害發生之日或紓困案函轉至票據交換所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將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等退票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
(手續費計收標準)
十五、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應酌付查詢手續費,其收費標準由本所擬訂,報請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經洽商本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備查後生效。
(例外規定)
十六、金融業、證券交易所及金融業聯合組織之徵信機構等為受理開戶、審核貸款或其他業務所作之查詢,得比照本須知或另依其他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訂定及修訂程序)
十七、本須知經洽商本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
申請日: 年 月 日
茲因需要,亟待明瞭下列票據信用資料,惠請 查覆。
(申請人按被查詢者之統一編號查詢時請填1.2.3.4項,否則請填寫5.6項)
備註:被查詢者為公司(法人)戶,負責人戶號欄位查覆情形請參考查覆單說明(2)
1.戶 名 | 2.負責人姓名(個人戶免填) | |||||||||||||||||||||||||||||||||||
3.公司統一編號(個人戶免填) | 4.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5. 開 戶 銀 行 代 號 | 6. 帳 號 | |||||||||||||||||||||||||||||||||||
此 致
台灣票據交換所 (或受理之金融業者)
申請人:
第一聯:票據交換所或受理之金融業者存查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
申請日: 年 月 日
茲因需要,亟待明瞭下列票據信用資料,惠請 查覆。
(申請人按被查詢者之統一編號查詢時請填1.2.3.4項,否則請填寫5.6項)
備註:被查詢者為公司(法人)戶,負責人戶號欄位查覆情形請參考查覆單說明(2)
1.戶 名 | 2.負責人姓名(個人戶免填) | |||||||||||||||||||||||||||||||||||
3.公司統一編號(個人戶免填) | 4.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5. 開 戶 銀 行 代 號 | 6. 帳 號 | |||||||||||||||||||||||||||||||||||
此 致
台灣票據交換所 (或受理之金融業者)
申請人:
第二聯:申請人存查
格式一之2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
申請日: 年 月 日
茲因需要,亟待明瞭下列票據信用資料,惠請 查覆。
(申請人按被查詢者之統一編號查詢時請填1.2.3.4項,否則請填寫5.6項)
備註:被查詢者為公司(法人)戶,負責人戶號欄位查覆情形請參考查覆單說明(2)
1.戶 名 | 2.負責人姓名(個人戶免填) | |||||||||||||||||||||||||||||||||||
3.公司統一編號(個人戶免填) | 4.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5. 開 戶 銀 行 代 號 | 6. 帳 號 | |||||||||||||||||||||||||||||||||||
此 致
台灣票據交換所 (或受理之金融業者)
申請人:
第一聯:票據交換所或受理之金融業者存查
格式一之2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
申請日: 年 月 日
茲因需要,亟待明瞭下列票據信用資料,惠請 查覆。
(申請人按被查詢者之統一編號查詢時請填1.2.3.4項,否則請填寫5.6項)
備註:被查詢者為公司(法人)戶,負責人戶號欄位查覆情形請參考查覆單說明(2)
1.戶 名 | 2.負責人姓名(個人戶免填) | |||||||||||||||||||||||||||||||||||
3.公司統一編號(個人戶免填) | 4.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5. 開 戶 銀 行 代 號 | 6. 帳 號 | |||||||||||||||||||||||||||||||||||
此 致
台灣票據交換所 (或受理之金融業者)
申請人:
第二聯:申請人存查
檔案說明書 | |||||||||
( F I L E L A Y O U 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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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名稱 | 退票資料管理作業系統 | 製作員 | 資訊處 | 日期 | 114.0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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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類或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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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媒體整批查詢票據信用申請檔 | FILD-ID | MINQ1 | RL: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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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 / V / | |
序號 | 欄位名稱 | 欄位代號 | 性質 | 長度 | 備註 | ||||
1 | 戶號 | M1-ID | X(10) | 10 | 10(不足10位右靠左補0) | ||||
2 |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M1-PID | X(10) | 10 | 20 | ||||
3 | 戶名 | M1-NAME | X(400) | 400 | 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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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檔名請存為MINQ1.T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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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中文碼: BIG-5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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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每次申請時,請於媒體外部附書面註明錄存筆數及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媒體整批查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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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Q1.XLS(PC用) | |||||||||
※ 台灣票據交換所※ |
台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電子媒體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書
第一類
茲因需要,亟待明瞭檔案內各戶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
料查詢,惠請 查覆(查詢總計戶)。
此 致
台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申請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