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勘查報表(宜蘭縣)

格式
doc
大小
40 KB
頁數
3
上傳者
SuperXP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09-10-28,离现在 15 364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13-1   SO-FO-206-10                           天然災害勘查報表

宜蘭縣   (鎮、市)天然災害勘查報表

一、查報時間:      日,受災時間:          分。

二、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三、受災屋地址:   ()   ()          樓之  

四、房屋所有權:□自有 □承租()

五、住屋結構:□鋼骨 □鋼筋水泥 □土 □磚 □木 □竹 □其他     

六、受災原因:□風災 □水災 □火災 □震災 □雷殛 □其他     

七、受災情形:全戶共  

房屋受災種類:□全部 □客廳 □飯廳 □臥室 □廚房 □廁浴 □其他   

()不符「住屋毀損致不堪居住」或「財物損失致影響生計」原因:

概述:                                

()符合救助規定「住屋毀損致不堪居住」或「財物損失致影響生計」:(請勾選)

甲、地震造成者:

1.全戶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者。

2.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3.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20%以上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10%以上者。

4.牆壁:(1)厚度15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20%以上者。(2)8吋牆裂縫大於0.5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50%以上者。(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住屋傾斜率(T/H;T代表屋頂測移T公分,H代表建築物高度H公分)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6.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深度達100公分以上及樓板總面積二分之一者。

7.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5公分以上之柱基佔總柱基數達20%以上者。

8.住屋基礎掏空、下陷:(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20%以上者。(2)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沉陷差D/建物寬或長L)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3)其他經工務 (建設)主管機關認定者。

乙、非地震造成者:

1.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造成鋼筋混凝土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裂縫大於0.5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50%以上,非經修建不能居住者。

2.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其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20%以上,非經修建不能居住者。

丙、住屋因災致財物損失影響生計者:(檢附因本次災害致財物損失達2萬元之佐證)

1.住屋遭水淹自屋內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者。

2.其他經鄉(鎮、市)公所查報確有因災致財物損失影響生計者。

概述:                              

                                      

八、因災死亡、失蹤、受傷人口:

()因災死亡人口:   人,姓名                      

()因災失蹤人口:   人,姓名                      

()因災受傷人口:   人,姓名                      

因災死亡、失蹤者需有檢警單位之佐證資料;因災致傷者需符合刑法第十條之重傷規定,或未致重傷者,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負部分醫療費用達重傷救助金之金額者。

九、其他:實際居住於受災地   人;需臨時收容   人。

十、申請災害救助所需文件:

1.戶籍謄本

2.房屋合法證明:房屋所有權狀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登記謄本

民國62年以前所建之房屋:□房屋稅籍證明 □公所開立之完工證明

3.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4.受災照片   張:受災房屋全棟外觀或受災戶外觀1張、含門牌或路牌之照片1張、受災房屋室內照片最少2張、受災房屋天花板照片1張、受災房屋有龜裂或塌毀之照片最少1張。(照片請說明內容)

5.災害損失估價單、收據或發票

十一、住屋毀損簡圖:












承辦人:          業務主管:        鄉鎮市長:

村里幹事:         村里長:         管區警員:

填表說明※

1.本查報表應由村()幹事、村()長必要時會同管區警員查報,並由鄉(鎮、市)公所核定後填繕乙式二份報府。

2.勘查人員於勘查災害時,應詳實依法填報並簽章,以明責任;表內資料如有修改應蓋章以示負責,未填寫或無需填寫之空格,應以「-」符號填入。

3.本表所稱之「戶」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毀損範圍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餘畜舍、倉庫、工寮等及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浴室,不得列入計算。

3頁,共3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