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校園安全通報規定,強化藥物濫用等事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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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通報中疑似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作業相關規定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兒園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安全與災害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事件類別1.性侵害2.性騷擾3.性霸凌4.霸凌5.家庭暴力6.藥物濫用7.不良組織8.兒少保護9.傳染性疾病10.其他


() 疑似學生藥物濫用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

1.法定通報事件:乙級其中第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 18 )—

藥物濫用事件--

.知悉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知悉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2. 法定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其中第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藥物濫用事件--

.疑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係指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施用及引誘他人施用)


() 尿液採驗特定人員規定

教育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等規定之執行,訂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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