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安通報中疑似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作業相關規定
(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兒園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安全與災害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其事件類別有:1.性侵害2.性騷擾3.性霸凌4.霸凌5.家庭暴力6.藥物濫用7.不良組織8.兒少保護9.傳染性疾病10.其他
(二) 疑似學生藥物濫用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
1.法定通報事件:乙級,其中第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 18 歲)—
◎藥物濫用事件--
.知悉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知悉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2. 法定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其中第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藥物濫用事件--
.疑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係指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施用及引誘他人施用)
(三) 尿液採驗特定人員規定
教育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等規定之執行,訂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