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姓名 | 性別 |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
地址 | |||||||||||||||||||||
身分證 號碼 | |||||||||||||||||||||
服務單位及 部門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職稱 | 電話 | 公 | |||||||||||||||||||
私 | |||||||||||||||||||||
學歷 | 經歷 | ||||||||||||||||||||
受僱現有 單位日期 | 年 月 日 | 受僱現有單位工作年資 | 年 月 | ||||||||||||||||||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如有具前開身分者,請勾選並檢附相關證明) | |||||||||||||||||||||
績優事蹟(請參選人自行依考查項目做一分點大綱摘要,並以200字為原則) |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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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 (加蓋單位圖記或印章) | 台灣電力工會用印 | ||||||||||||||||||||
推薦單位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2號 | ||||||||||||||||||||
評量項目 | 考 查 細 項 | 配分比率 | 具 體 事 蹟 | 分 數 | |||||||||||||||||
| 服務表現優異熱忱、敬業精神等,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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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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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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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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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總 分(推薦單位評定) | 推 薦 單 位 意 見 | ||||||||||||||||||||
台灣電力工會用印 |
附件一
本人 因參加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在此聲明,本人依據「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檢附之資料(含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佐證資料、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及參選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影本)皆屬真實,無偽造情事,如有違背,同意取消參選資格或撤銷當選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選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
附件二
(一) 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以郵戳為憑)以前,將下列表格按編號,以A4紙張格式,送達本部辦理選拔作業。檢具文件不齊全、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二)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送審資料,概不退還,推薦單位有留存必要者,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勾選項目
□ 1.本檢點表
□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
(選拔表空白表格請至勞動部網站點取下載)
□ 3.佐證資料(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影本五份,每一份均須附選拔表)
□ 4.無不良紀錄證明書
□ 5.企(產)業勞工組、職業勞工組及會務人員組須檢附所屬工會(含基層工會及基層工會所屬之各工會聯合組織)之理、監事名冊,並應記載任期。
三、參選資格檢點項目
依據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須符合:
□未曾當選為勞動部辦理選拔之全國模範勞工
(一)企(產)業勞工組
□1.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
□2.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須檢附申請人之勞工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
□3.未擔任所屬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4.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所屬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所屬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之優異表現或有重要學術著述,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二)職業勞工組
□1.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四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連續滿四年以上之職業勞工(須檢附申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2.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3.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提昇、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三)工會領袖組:
□1.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2.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曾擔任同一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合計達四年以上(須檢附擔任上述職務之當選證書),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5)參與並推動性別平等事項,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
□1.現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聘任之會務人員
□2.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滿四年以上(須申請人所任職之工會出具證明)
□3.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
□4.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推薦單位:台灣電力工會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