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企產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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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華民國115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企(產)業勞工

姓名

性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地址


身分證

號碼












服務單位及

部門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稱


電話



學歷


經歷


受僱現有

單位日期

年 月 日

受僱現有單位工作年資

年 月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如有具前開身分者,請勾選並檢附相關證明)

績優事蹟(請參選人自行依考查項目做一分點大綱摘要,並以200字為原則)

範例:

  1. 以專業技能與知識,圓滿達成公司交付任務,對於各項問題,均能以學識技能,提出創新改善計畫,深獲公司肯定。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單位有多項貢獻,工作36年間獲嘉獎無數。

  3. 多次代表工會出席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協助簽約成功,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4. 帶領部門成本控管小組,在完整的計畫與高效率執行,每年均達成公司目標,並獲得114年經濟部節能績優獎。

推薦單位

(加蓋單位圖記或印章)

台灣電力工會用印

推薦單位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2

評量項目

考 查 細 項

配分比率

具 體 事 蹟

分 數

  1. 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所屬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服務表現優異熱忱、敬業精神等,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10



  1.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所屬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1. 處理業務相關重大問題、危機處理等,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2. 執行勞工相關重大政策、任務等,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20



  1. 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之優異表現或有重要學術著述,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1. 研究發明新產品或新式樣等獲得專利,取得證明者(10%)。

  2. 提出技能改善、創新等之學術著述,有具體事證者(10%)。

  3. 提出創新改善計畫、方案,經採納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30



  1.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1. 參加本職技藝競賽表現優異,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2. 取得相關專業證照、技能檢定資格等,有具體事蹟者(10%)。

20



  1.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1. 服務勞工有具體事實者或曾(現)任勞工事務等職務(職工福利委員會、勞資會議、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工會等)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2. 辦理事業單位活動及參與勞工事務服務、社會團體服務活動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10%)。

20



總 分(推薦單位評定)

推 薦 單 位 意 見




台灣電力工會用印


附件一

參選人切結書


本人 因參加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在此聲明,本人依據「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檢附之資料(含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佐證資料、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及參選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影本)皆屬真實,無偽造情事,如有違背,同意取消參選資格或撤銷當選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選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

附件二

一、注意事項

() 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以郵戳為憑)以前,將下列表格按編號,以A4紙張格式,送達本部辦理選拔作業。檢具文件不齊全、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送審資料,概不退還,推薦單位有留存必要者,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勾選項目

□ 1.本檢點表

□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

(選拔表空白表格請至勞動部網站點取下載)

□ 3.佐證資料(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影本五份,每一份均須附選拔表)

□ 4.無不良紀錄證明書

(申請人請向警察局申請無不良紀錄證明書)

□ 5.企(產)業勞工組、職業勞工組及會務人員組須檢附所屬工會(含基層工會基層工會所屬之各工會聯合組織)之理、監事名冊,並應記載任期。

三、參選資格檢點項目

依據一百十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須符合:

未曾當選為勞動部辦理選拔之全國模範勞工

()企(產)業勞工組

□1.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

□2.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須檢附申請人之勞工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

□3.未擔任所屬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4.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所屬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所屬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之優異表現或有重要學術著述,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職業勞工組

□1.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四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連續滿四年以上之職業勞工須檢附申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2.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3.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提昇、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工會領袖組:

□1.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2.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曾擔任同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合計達四年以上(須檢附擔任上述職務之當選證書),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5)參與並推動性別平等事項,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工會會務人員組:

□1.現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聘任之會務人員

□2.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滿四年以上(須申請人所任職之工會出具證明)

□3.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

□4.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推薦單位:台灣電力工會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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