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內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內勞字二一五六號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七六)勞安一字第00七二六六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三)勞安一字第0七五一五九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勞安一字第00七二九五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九十)勞安一字第0一八三九二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勞安一字第0九二00一八一二七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7日勞安一字第0960145182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
月24
日勞安一字第0980145312號令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5日勞安1字第1010146595號令修正。 勞動部103年12月27日勞職授字第1030202121號令修正(原名: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
一、為公開表揚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鼓勵事業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選拔對象:
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
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
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或企業進步特別獎。
受選拔前五年度其事業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企業標竿獎。
已連續二年獲優良單位,於第三年參選優良單位五星獎者,除前項資格外,應再符合下列資格,並提供佐證文件:
僱用勞工達一百人以上者,已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三者驗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僱用勞工未達一百人者,已有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紀錄。
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六、參加選拔方式:
優良單位:
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一)向審查單位推薦。
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審查單位自薦。
優良人員:
推薦:
(1)由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審查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審查單位推薦。
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審查單位自薦。
七、選拔程序:
初審: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二人協助辦理。
決審:由本部職安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
前項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之審查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如附表一。審查單位設有經勞動部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者,得依實際需求調整配分,並應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
八、決審決定之獎項及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五星獎及優良獎:得考量事業單位規模、性質遴選獎勵單位,但總數至多為六十單位,且其中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至少為六單位。
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不超過十五人。
九、獎勵標準:
優良單位:
五星獎: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並經決審為優良獎者。
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優良人員:
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
獲得前項五星獎者,該事業得參選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企業標竿獎、企業進步特別獎或中小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
十、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部公開表揚外,其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本部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活動表揚其績優事蹟。
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助政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工作。
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或優良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
附表一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推薦)表
年 推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Combin 表 | |||||||||||||||||||||
單位名稱 | 地址 | ||||||||||||||||||||
負責人 | 事業單位分類號碼 | 電話 | |||||||||||||||||||
勞工人數 | 保險證 字 號 | 統一編號 | |||||||||||||||||||
行業別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
項目 | 給 分 等 第 及 給 分 標 準 | 自薦單位自評意見(依實際情形,就每項之可、良、優欄內打V) | 初審(含現場評鑑)評分 | ||||||||||||||||||
給分等第 | 給 分 標 準 | ||||||||||||||||||||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10 = ( ) 可評總點數( ) | |||||||||||||||||||||
1.安全衛生政策及各級主管之權責劃分。 (3.0分) | 可 | 訂有安全衛生政策及承諾,建立自主管理之安全衛生組織,提高企業持續改善及全球競爭力。(2.0分) | |||||||||||||||||||
良 | 一、訂有各級主管安全衛生權責區分之書面資料。 二、前項安全衛生政策分發至領班以上人員。(2.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安全衛生政策每年均檢討修正並公告週知。 三、強調領班以上人員職務執行之評估分析。(3.0分) | ||||||||||||||||||||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之設置及其功能。 (1.5分) | 可 | 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報檢查機構備查。(0.5分) | |||||||||||||||||||
良 | 一、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名稱正式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為兼任。 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一人以上為專任。(1.0分) | ||||||||||||||||||||
優 | 一、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名稱正式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為專任。 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二人以上為專任,並確已發揮其應有之功能。(1.5分) | ||||||||||||||||||||
3.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設置、會議召開及研議事項追 蹤。 (2.5分) | 可 | 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主任委員親自主持會議達一次(每年)以上。 二、每次會議研議事項達六件以上,且有七成以上追蹤處理完成。(1.5分) | |||||||||||||||||||
良 | 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主任委員親自主持會議達二次(每年)以上。 二、每次會議研議事項達八件以上,且有八成以上追蹤處理完成。(2.0分) | ||||||||||||||||||||
優 | 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主任委員親自主持會議達三次(每年)以上。 二、每次會議研議事項達十件以上,且有九成以上追蹤處理完成。(2.5分) | ||||||||||||||||||||
4.未使未滿十八歲者、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5分) | 可 | 一、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法令禁止之工作,但工時合乎規定。 二、女性勞工作夜班申請核准。(0.5分) | |||||||||||||||||||
良 | 一、未滿十八歲者未從事法令禁止之工作。 二、女性勞工宿舍及安全、衛生等照顧妥善。(1.0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有良好福利措施輔導未滿十八歲者進修、照顧女性勞工安全、衛生。(1.5分) | ||||||||||||||||||||
5.安全衛生經費。 (1.5分) | 可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0分) | |||||||||||||||||||
良 | 除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外,每年成長百分之五以 上。(1.5分) | ||||||||||||||||||||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20 = ( ) 可評總點數( ) | |||||||||||||||||||||
1.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3分) | 可 | 訂有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部分依計畫執行。 (1.0分) | |||||||||||||||||||
良 | 訂有周詳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規章,除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外,尚包括動火管制作業、高處作業、入槽(孔)作業、修理停車作業、停電作業等各項重點管制規章。(2.0分) | ||||||||||||||||||||
優 | 同「良」事項,並確實落實執行,均備有執行紀錄可稽。(3.0分) | ||||||||||||||||||||
2.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3分) | 可 | 一、訂有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之風險評估措施。 二、訂有緊急應變措施。(2.0分) | |||||||||||||||||||
良 | 一、訂定之風險評估措施,已落實執行,並備有紀錄可稽。 二、訂定之緊急應變措施,已依計畫執行。(2.5分)。 | ||||||||||||||||||||
優 | 一、確實依所訂之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執行,已有良好控制並教導員工遵行,及每年定期檢討修正。 二、處理緊急事故人員責任分明。(3.0分) | ||||||||||||||||||||
3.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3分) | 可 | 一、已訂定全事業單位自動檢查計畫。 二、現場各部門均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視狀況給分,最高1.5分) | |||||||||||||||||||
良 | 現場各部門均依自動檢查計畫確實有效執行。(僅有檢查報告,未實際實施檢查,視狀況給分,最高2.0分) | ||||||||||||||||||||
優 | 同「良」事項外,檢查之缺失有提出改善計畫。(視實際狀況給分,最高3.0分) | ||||||||||||||||||||
4.強化承攬管理及採購管理。 (4分) | 可 | 一、訂有承攬管理及採購管理辦法。 二、推動訪客、承攬商入廠安全管理系統。(2.0分) | |||||||||||||||||||
良 | 除「可」之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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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 一、同「良」事項外,並督導承攬商及採購、驗收部門確實遵守。 二、隨時檢討及修正承攬管理及採購管理辦法。 (視前二項之實際狀況加給分數,最高4.0分) | ||||||||||||||||||||
5.工作安全分析教導及安全觀察與懇談。 (3.0分) | 可 | 一、部分工作已實施工作安全分析。 二、各級主管不定期與勞工討論安全問題。(1.0分) | |||||||||||||||||||
良 | 同「可」事項外,各部門主管經常實施安全教導。(視實際狀況加給分數,最高2.0分) | ||||||||||||||||||||
優 | 同「良」事項外,各部門主管經常實施安全觀察及懇談,以互動型、主動型替代被動型教導。(視實際狀況加給分數,最高3.0分) | ||||||||||||||||||||
6.各項計畫實施稽核及檢討。 (4.0分) | 可 | 一、推動事業單位內相互稽核系統,強化現場管理體系。 二、僅對部分計畫實施稽核。(1.0分) | |||||||||||||||||||
良 | 一、對全部計畫實施稽核。 二、實施內部稽核及置備紀錄外,並檢討修正。(2.0分) | ||||||||||||||||||||
優 | 同「良」外,並建立安全衛生外部稽核及評鑑制度。 (4.0分) | ||||||||||||||||||||
三、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20 = ( ) 可評總點數( ) | |||||||||||||||||||||
1.採光、照明、通風及換氣、整理、整頓、整潔、清掃、環境美化、舒適及物料搬運處置措施等。 (4.0分) | 可 | 一、現場尚稱整潔物料儲存尚待加強。 二、上述場地雖有部份防護。但不完善。 三、有部份管制措施但欠完整有效。 四、在勞工暴露場所之通風、換氣量符合最低要求。(2.0分) | |||||||||||||||||||
良 | 一、現場整潔、物料堆積整齊。 二、上述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依法設置。 三、人力搬運限於小型物料,重物處理一律使用機械。 四、除「可」之情形外,通風量都定期測定、記錄,並保持於規定水準以上。(3.0分) | ||||||||||||||||||||
優 | 一、場地整潔,通道明確,物料器材放置有條不紊,環境美化、舒適。 二、上述場所之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非常完善,人員不虞傷害。 三、除對人力及機械運搬有嚴格之規定與限制外尚對其他工作人員及物料搬運訂有適當防止撞擊事故之措施。 四、通風換氣量,除「良」之情形外並備有適當選擇之儀器並保持其接近最高之效率。(4.0分) | ||||||||||||||||||||
2.危險性機械、設備及機械、設備、器具等防護良好,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及使用。 (3.0分) | 可 | 一、部分機械雖有防護但不適當及缺乏效力,危險機械、設備檢查尚待加強。 二、有部份保養維護計畫但欠完整、有效。(1.0分) | |||||||||||||||||||
良 | 一、各種機械雖依規定設置防護設施但仍待加強,危險機械、設備已檢查。 二、有適當之保養維護計畫、動力工具分發使用前均經測試檢查。(2.0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機械防護設施完善足以防止人員傷害,危險機械、設備均已檢查。 三、作業人員安全為機械設計之主要考慮因素。 四、危險性機械、設備及機械、設備、器具等均有預防保養計畫。 五、異常情形均設有檔案及紀錄異常情形並可隨時提供安全部門查詢。(3.0分) | ||||||||||||||||||||
3.個人防護具。 (2.0分) | 可 | 備有適當個人防護具。(1.0分) | |||||||||||||||||||
良 | 一、特殊危險作業之個人防護具均有明確標示。 二、教導及訓練勞工使用適當個人防護具。(1.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確實要求勞工必須使用個人防護具,逐漸建立安全旅程,將安全視為工作及生活的一部分。(2.0分) | ||||||||||||||||||||
4.危害性化學品之管理。 (3.0分) | 可 | 依規定分類圖式及明顯標示,工作場所中置有安全資料表。(2分) | |||||||||||||||||||
良 | 一、同「可」事項,並訂有危害通識計畫及危害物質清單。 二、購入危害物質,依危害通識計畫予管制。(2.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以建立管理規章或計畫,並落實PDCA之精神,隨時要求勞工遵守安全作業標準,並強化作業人員處置危害物質之能力。(3分) | ||||||||||||||||||||
5.消防安全設備、標示。 (3.0分) | 可 | 消防安全設備合於最低要求,存放地點有標示。(2.0分) | |||||||||||||||||||
良 | 除「可」外消防安全設備均有定期保養檢查,安全門、梯位置、疏散路線均繪圖懸掛於勞工經常出入場所。(2.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有消防知識並施以緊急應變及消防器材使用之訓練。 三、緊急照明系統良好。(3.0分) | ||||||||||||||||||||
6.溫濕環境、噪音、振動防制。 (2.0分) | 可 | 現場溫濕環境、噪音、振動等因素均符合法令規定。 (1.0分) | |||||||||||||||||||
良 | 平時實施各項測定,並作紀錄。(1.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作業人員配發適當防護具。(2.0分) | ||||||||||||||||||||
7.作業環境監測及防止職業病之措施。 (3.0分) | 可 | 一、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二、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2.0分) | |||||||||||||||||||
良 | 一、已進行作業環境改善。 二、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監測結果紀錄確實。(2.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防止職業病措施完善。 三、依測定結果,改善作業環境,具具體成效者。(3.0分) | ||||||||||||||||||||
四、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10 = ( ) 可評總點數( ) | |||||||||||||||||||||
| 可 |
二、勞工均有體格檢查與定期健康檢查,並依需要實施特殊健康檢查。(2.0分) | |||||||||||||||||||
良 |
| ||||||||||||||||||||
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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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 | 已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屬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事業單位,已訂定紀錄表件。(1.0分) | |||||||||||||||||||
良 | 已依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或紀錄表件,落實執行。(2.0分) | ||||||||||||||||||||
| 可 | 已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屬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事業單位,已訂定紀錄表件。(1.0分) | |||||||||||||||||||
良 | 已依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或紀錄表件,落實執行。(2.0分) | ||||||||||||||||||||
| 可 | 已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屬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事業單位,已訂定紀錄表件。(1.0分) | |||||||||||||||||||
良 | 已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紀錄表件,落實執行。(2.0分) | ||||||||||||||||||||
五、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活動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10 = ( ) 可評總點數( ) | |||||||||||||||||||||
1.一般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及各級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 (2.0分) | 可 | 一般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及各級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依法令規定實施教育訓練。(1.0分) | |||||||||||||||||||
良 | 一、除「可」事項外對於各級主管均接受部門安全衛生訓練至少每年一次。 二、對於在職勞工實施再教育佔全部勞工百分之二十以上。(1.5分) | ||||||||||||||||||||
優 | 一、除「良」外,對於承攬人勞工實施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平時推動工作前三分鐘安全教育預知危險活動。(2.0分) | ||||||||||||||||||||
2.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0分) | 可 | 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均已依法令規定實施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1.0分) | |||||||||||||||||||
良 | 同「可」外,相關作業主管並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1.5分) | ||||||||||||||||||||
優 | 一、同「良」事項。 二、主管人員平時推動工作前三分鐘安全教育預知危險活動。(2.0分) | ||||||||||||||||||||
3.特殊作業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2.0分) | 可 | 特殊作業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均已依法令規定實施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1.0分) | |||||||||||||||||||
良 | 同「可」事項外,對相關人員實施再教育。(1.5分) | ||||||||||||||||||||
優 | 除「良」外,平時推動工作前三分鐘安全教育預知危險活動。(2.0分) | ||||||||||||||||||||
4.安全衛生提案制度(含虛驚事故)。 (2.0分) | 可 | 已實施(含虛驚事故),並建立虛驚事故陳報制度。(1.0分) | |||||||||||||||||||
良 | 同「可」事項外,並依提案所獲成效給予獎勵。(1.5分) | ||||||||||||||||||||
優 | 除「良」事項外,設有特殊安全展示櫥窗,經常辦理各種展覽競賽以激勵員工共同參與。(2.0分) | ||||||||||||||||||||
5.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預知危險活動等。 (2.0分) | 可 | 平時推動事業單位整理、整頓運動,並辦理各項獎勵措施。(1.0分) | |||||||||||||||||||
良 | 同「可」事項外,廠內平時或定期推行零災害運動或其他有關預知危險活動,有績效者。(1.5分) | ||||||||||||||||||||
優 | 除「良」事項外,並推行本單位職場安全健康週(工安週)等有關活動者。(2.0分) | ||||||||||||||||||||
六、職業災害調查統計與報告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10 = ( ) 可評總點數( ) | |||||||||||||||||||||
1.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記錄(含承攬人)。 (4.0分) | 可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均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並採取預 防措施。(3.0分) | |||||||||||||||||||
良 | 一、同「可」事項外,各級主管均重視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提出改進措施。 二、如有承攬作業,對承攬人發生之災害均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並採取預防措施。(3.5分) | ||||||||||||||||||||
優 | 除「良」事項外,並建立虛驚事故陳報制度。(4.0分) | ||||||||||||||||||||
2.職業災害統計陳報。 (3.0分) | 可 | 統計陳報本單位之職業災害相關統計。(2.0分) | |||||||||||||||||||
良 | 同「可」事項外,每年做災害統計與歷年比較,並採取降低災害之策略。(2.5分) | ||||||||||||||||||||
優 | 除「良」外,如有承欖作業,並協助承攬人統計分析,並採取降低災害之策略。(3.0分) | ||||||||||||||||||||
3.推動無災害工時制度。 (3.0分) | 可 | 辦理事業單位內無災害工時活動。(2.0分) | |||||||||||||||||||
良 | 辦理事業單位內無災害工時活動,對績優單位予以獎勵。(2.5分) | ||||||||||||||||||||
優 | 有推動廠內無災害工時看板顯示制度。(3.0分) | ||||||||||||||||||||
七、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可評得點數( ) 總點數(100) ×___________________ ×0.2 = ( ) 可評總點數( ) | |||||||||||||||||||||
1.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10分) | 可 | 曾通過國外(如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且在有效期間內者。(3.0分) | |||||||||||||||||||
良 | 曾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且在有效期間內者。(6.0分) | ||||||||||||||||||||
優 | 曾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認可期間達三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間內者。(10.0分) | ||||||||||||||||||||
2.推動安全衛生責任照顧制度。 (3.0分) | 優 | 有無推動母公司對子公司、上游廠商對下游廠商、原事業單位對承欖商、事業單位對附近社區大眾等責任照顧制度。(本項視推動項目多寡,每增加二家事業單位,酌給1.0分,最高3.0分) | |||||||||||||||||||
3.參與政府推動各項活動。 (2.0分) | 優 | 參與政府推動各種安全衛生宣導、研習及活動(例如工安週活動),使活動圓滿成功或成效績優者。(本項視事業單位之規模及參與活動項目,每增加二項活動,酌給1.0分,最高2.0分) | |||||||||||||||||||
4.提報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實施計畫(5.0分) | 可 | 有提報參選當年度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實施計畫者。(2分) | |||||||||||||||||||
優 | 有提報參選當年度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實施計畫,並提送執行成果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參與證明文件者。(5分) | ||||||||||||||||||||
總 計 實 得 分 數 (一至七項之總和) | |||||||||||||||||||||
企 業 形 象 | □是否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助政府推動安全衛生之發展。(勾選者請詳填活動名稱及日期等) 具體事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安公益(含家庭、社區工安知識傳播) 具體事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具體事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類別 | 年 | 年 | 年 | 同行業三年平均值 | 審 查 | ||||||||||||||||
災害頻率 | |||||||||||||||||||||
嚴 重 率 | |||||||||||||||||||||
備 註 |
1.□五星獎(打勾者填寫獲獎 年度) 2.□優良獎(打勾者填寫獲獎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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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結果 | |||||||||||||||||||||
1.□五星獎 2.□優良獎
□其他: | |||||||||||||||||||||
初審單位用印 | 現場評鑑人員 資料及 簽名 | 姓 名 | 在職單位 | 職稱 | 簽 名 | ||||||||||||||||
備註:優良事蹟請具體、量化、簡明予以陳述,黑框部分請審查單位確實填寫。
附表二
年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Combin表 | ||||||||||||||||||
單位 | 所在地 | |||||||||||||||||
姓名 | 職稱 | 電話 | ||||||||||||||||
性別 | 年齡 | 地址 | ||||||||||||||||
項 目 | 優良事蹟 | 初審評語 | ||||||||||||||||
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自主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 ||||||||||||||||||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 ||||||||||||||||||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 ||||||||||||||||||
推動職業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危害性化學品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 ||||||||||||||||||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 ||||||||||||||||||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 ||||||||||||||||||
備 註 | □曾獲本部(含前勞委會)優良人員: 1.□功績獎(打勾者填寫獲獎 年度) 2.□技術獎(打勾者填寫獲獎 年度) □未曾獲本部(含前勞委會)優良人員 □其他: | 推薦單位或 事業單位用印 | ||||||||||||||||
初 審 結 果 | ||||||||||||||||||
□初審通過,建議參加下列決審
□初審不通過,建議不納入決審 □其他: | ||||||||||||||||||
初審單位用印 | 現場評鑑人員 資料及 簽名 | 姓 名 | 任職單位 | 職稱 | 簽 名 | |||||||||||||
註:優良事蹟請具體、量化、簡明予以陳述,黑框部分請審查單位確實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