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優良商人選拔辦法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07年3月22日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經濟部107年4月20日經商字第1070002486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09年1月9日第10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經濟部109年3月2日經商字第1090001049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1年3月9日第1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經濟部111年4月1日經商字第11100026960號函准予備查
第 1 條 為鼓勵公司行號提高商業道德,建立商業信譽,善盡社會責任,拓展國際貿易及推動商業現代化,促進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優良商人選拔之主辦單位為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係指公司行號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店主。所稱年度,係指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4 條 公司行號成立滿五年者,其負責人或所營事業在上年度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之一者,其負責人得經推薦選拔為優良商人。
一、進出口實績合計達參仟伍佰萬美元者;或進出口實績較前一年度成長逾百分之三十且已達肆佰萬美元以上者。
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或營業稅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
三、熱心社會公益全年捐獻達新台幣肆佰萬元以上者或資助及協助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有特殊貢獻者。
四、對革新商業經營管理及運銷制度績效卓著者。
五、響應政府經濟政策,投入重點發展產業、基礎建設、科技研發、或資源推動有特殊貢獻者。
六、對節能減碳、改善環境保護或提供技術服務有特殊貢獻者。
七、對產品(服務)、技術取得專利或相關認證,且對提高商業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八、推動友善職場、建構勞工工作生活平衡環境、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勞資和諧、提升勞工福利,貢獻卓著者。
九、對現代化大型購物中心之創辦或加盟式連鎖商店體系之建立,有具體表現及特殊成就者。
十、引進有助於我國商業發展之外資及其商業經營管理之新技術有具體成效者。
前項第一款進出口實績之計算,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海關通關統計資料為準。
第 5 條 公司行號負責人或其所營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選拔為優良商人:
一、優良事蹟未能舉出其具體事實及未持有由有關機關或足具公信力之有關單位所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二、被推薦之公司行號或負責人,因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公司重整、違反工商法令或稅務法令或環保法令、勞動法令、曾受行政處分或司法判決確定,至審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尚未逾二年者。但處分罰鍰或罰金累計金額在新台幣伍拾萬元以內者或雖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但核其情節非屬重大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被推薦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因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至審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尚未逾三年者。
四、被推薦之公司行號或負責人,因欠稅經通知而不繳納者。
除前項各款規定外,業經核定當選之優良商人本人或其所營事業,其後發生重大違規情事致有損優良商人形象者,得由本會撤銷其當選資格。
第 6 條 商業團體推薦優良商人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本會及本會所屬全國性暨區級商業團體選報者不得超過九十名。
二、省商業會連同其所屬商業團體選報者不得超過六十名。
三、各直轄市商業會連同其所屬商業團體選報者不得超過三十名。
四、無省商業會組織之縣、市商業會連同所屬商業團體選報者不得超過十名。
前項推薦名額除進出口業外,每一行業選報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參選者亦得由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推薦,並填具推薦書方予受理。
第 7 條 各推薦團體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檢送下列文件報送本會審查:
一、優良商人推薦表(格式附後)。
二、被推薦人身分證影本。
三、被推薦人之公司行號負責人身分證明、商工登記資料及最近兩個月勞保局投保資料及繳費證明書。
四、優良商人之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影本。
第 8 條 本會應就各推薦團體所報資料彙總後造具名冊連同有關表件提理事會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 9 條 優良商人當選者,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在全國商業界慶祝商人節大會中親自接受經濟部部長頒獎表揚,並由本會致贈「金商獎」乙座,以資鼓勵。
第10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經濟部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主辦114年優良商人推薦表 編號:
被推薦人 姓名 | 性別 | 出生地 | 省縣 市市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本人戶籍地址 | 里鄰 | |||||||||||||
學歷 | 經歷 | 電話 | 公 : 傳真: 聯絡人: 手機: E-mail: | ||||||||||||
被推薦人所屬之公司行號及其所任職務 | |||||||||||||||
公司行號 地址 |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 有無依照「商業 會計法」設置帳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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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類別 | 主要營業 項目 | ||||||||||||||
公司成立 日期 | 員工人數 | ||||||||||||||
優良事蹟 (本欄如不敷填寫,請另紙補述並附證明文件) | 二吋半身光面 脫帽相片 二張請浮貼 | ||||||||||||||
主辦單位 審查意見 | □其優良事蹟核與選拔辦法第4條第1項第 款規定相符,事證亦甚明確,如無選拔辦法第5條所列情事( 即消極條款),似應通過,並予表揚。 □其優良事蹟與選拔辦法第4條第1項第 款規定相符,但事證有欠明確: □應通知其於 年 月 日前補件來會再核。 □轉報經濟部參酌。 □未便通過。 |
推薦團體名稱:(團體章)
推薦團體負責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同意下列聲明
茲保證上述資料及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均屬事實,且授權審核單位向有關單位取得審核中華民國優良商人選拔辦法第5條規定情事之被推薦人本人及所屬公司行號有關違反工商法令、稅務法令、環保法令、受行政處分及刑案資料。
被推薦人公司行號: (公司章)
負責人: (簽章)
被推薦人: (簽章)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會址:1065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6樓
電話:(02)2701-2671轉302、226王麗萍處長、康倖誼副處長 傳真:(02)2755-5493 2754-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