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送審實務處理釋例修正對照表
本次修正內容 | 97.12.23備查內容 | 說明 | ||||||||||||||||||||||||||||
12.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2)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車體損失保險,且公司採用1/24法提存時,本欄位先填「本商品採用1/24法提存」;若採逐日提存法時,本欄位先填「本商品採用逐日提存法提存」。 接者,於此欄位中,再填入準備金提存公式,可參考如下之例子: 「應提存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費×〔﹙保險契約到期月份×2﹚-1〕/﹙保險契約有效月數×2﹚」或「應提存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費×﹙1-保單生效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間所經過之日數/365﹚」 再來,將法令依據列明所引用之法規名稱,參考例子如下: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 12.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2)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若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係為送審公司自行設計及訂定時,請說明其「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若係採用法定提存方式者,請說明其「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例如,送審商品為當一年期車體損失保險,且公司採用1/24法提存時,本欄位先填「本商品採用1/24法提存」;若採逐日提存法時,本欄位先填「本商品採用逐日提存法提存」。 接者,於此欄位中,再填入準備金提存公式,可參考如下之例子: 「應提存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自留保險費×〔﹙保險契約到期月份×2﹚-1〕/﹙保險契約有效月數×2﹚」或「應提存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自留保險費×﹙1-保單生效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間所經過之日數/365﹚」 再來,將法令依據填入本欄位中,參考例子如下: 「依92年11月26日台財保第0920751929號令修正發布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依據各險未到期之自留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得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
| ||||||||||||||||||||||||||||
13.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3)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例如,送審商品為個人傷害險時,可於本欄位填如下之文字: 提存公式: 應提存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自留滿期保險費×1%(依主管機關所公布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應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預期賠款-﹙實際賠款-可沖減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15%(依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註:但以〔預期賠款-﹙實際賠款-可沖減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0時始加以提存。 上述之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與提存率僅為目前規定之列示,未來法令若有修訂時,則逕依該修訂內容為準。 法令依據: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 13.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3)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例如,送審商品為個人傷害險時,可於本欄位填如下之文字: 「提存公式: 應提存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自留滿期保險費×1% 應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預期賠款-﹙實際賠款-可沖減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30% 註:但以〔預期賠款-﹙實際賠款-可沖減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0時始加以提存。 法令依據一: 依92年11月26日台財保第0920751929號令修正發布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部民國93年6月29日台財保字第0930705699號令規定。 第六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財產保險業於本辦法實施前所累積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歸列為第一項各款之特別準備金。」 第七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收回以收益處理。」 第八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三十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時,其超過部分,應收回以收益處理。但傷害保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危險變特別準備金之收回,主管機關得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之需,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三十時,其超過部分,應收回以收益處理。…」 法令依據二: 依財政部民國93年6月29日台財保字第0930705699號令之規定,個人傷害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1%。」 | 一、同12. 刪除所引用法規之函令日期、文號及內容,僅填寫法規名稱即可。 二、考量主管機關所公布之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與提存率可能變動,故增列未來法令若有修訂時,則逕依該修訂內容為準之文字說明,俾符合保險實務作業。 | ||||||||||||||||||||||||||||
14.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4)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範例如下: 例一: 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依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 例二: 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滿期保費之2%,說明如下:本險種因其險種損失發展趨勢尚不完整,將以滿期保費之2%提存未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 例三: 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 = 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第四年起) 說明如下:本險種前三年損失發展趨勢尚不完整者,因此將以滿期保費之2%提存未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第四年起再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 法令依據: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 14.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4)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範例如下: 例一: 已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依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 例二: 已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滿期保費之2%,說明如下:本險種因其險種損失發展趨勢尚不完整,將以滿期保費之2%提存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 例三: 已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 = 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第四年起) 說明如下:本險種前三年損失發展趨勢尚不完整者,因此將以滿期保費之2%提存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第四年起再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 法令依據:(本範例係以送審商品為傷害保險為例) 依92年11月26日台財保第0920751929號令修正發布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賠款準備金: 一、已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應按險別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 二、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準備金,應按險別以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一提存。 三、傷害保險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之自留業務,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主管機關指定或同意之方式,計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 前項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 ㄧ、依現行法令酌予修正部分文字內容。 二、同12. 刪除所引用法規之函令日期、文號及內容,僅填寫法規名稱即可。 | ||||||||||||||||||||||||||||
15.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5)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範例如下: 責任準備金:不適用 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係針對長年期且有積存保險費之保險商品而設計之制度,產物保險之商品一般而言並不適用,故本欄位一般情況下皆填「不適用」。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時,責任準備金可填「不適用」。 保費不足準備金: 1.提存公式: 應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金=max(預期一般費用+預期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未來預期保費收入,0) 2.法令依據: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進行提存。 | 15.責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5)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但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係針對長年期且有積存保險費之保險商品而設計之制度,產物保險之商品一般而言並不適用,故本欄位一般情況下皆填「不適用」。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 依據97.12.30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701號令修正之「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酌予修正文字內容,並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 | ||||||||||||||||||||||||||||
16.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E16)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請參考附表八系列填表內容,儘量以「基本保險金額」、「單位基礎」及「基本自負額」核算基本保險費率後,再考量核保及非核保加減費等因素,填列保險費計算公式。特別需注意:本欄位並不是寫費率,而是寫保費的計算公式。另外,在填報核保考量的加減費等因素時,加減費計算的依據亦要明確。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時,可於本欄位填如下文字:「總保費=純保費/(1-附加費用率),純保費=保險金額×基本純保費率×高保額係數×風險分類係數,高保額係數詳如附表九欄位G63~GXX」。 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若所報送任意汽車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結構公式之費率因子內容無法直接對應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訂統計規程致須分拆風險分類報送統計資料時,精算人員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說明二者之關連性。 倘所報送之保險商品屬公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所定義之公會版保險商品時,精算人員應依該自律規範之費率結構公式辦理,惟其適用期間以主管機關函令所規範之期間為限。 例如:所報送商品為公會版火災保險商品時 1. 公會版商業火災保險,其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自訂危險費率=公司基本危險費率×(1-自負額扣減率)×(1+核保技術調整係數); 2. 公會版住宅火險,其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基本費率×(1+高樓加費+營業加費-消防設備減費); | 16.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E16)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請參考附表八系列填表內容,儘量以「基本保險金額」、「單位基礎」及「基本自負額」核算基本保險費率後,再考量核保及非核保加減費等因素,填列保險費計算公式。特別需注意:本欄位並不是寫費率,而是寫保費的計算公式。另外,在填報核保考量的加減費等因素時,加減費計算的依據亦要明確。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時,可於本欄位填如下文字:「總保費=純保費/(1-附加費用率),純保費=保險金額×基本純保費率×高保額係數×風險分類係數,高保額係數詳如附表九欄位G63~GXX」。 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若所報送商品為公會版保險商品時,則應依公會訂定之費率結構公式為保險費率計算標準,以利整體產業統計資料之一致性; 倘所報送之商品非屬公會版之保險商品,且該商品費率結構公式又若與保發中心統計規程所蒐集之費率相關統計項目內容有所不同時,則精算人員應需於「計算說明書」中說明其兩者之關連性。 例一:所報送商品為公會版火災保險商品時 (1)公會版商業火災保險,其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自訂危險費率=公司基本危險費率×(1-自負額扣減率)×(1+核保技術調整係數); (2)公會版住宅火險,其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基本費率×(1+高樓加費+營業加費-消防設備減費); (3)公會版火險附加險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基本危險保費×(1-自負額扣減率) ×(1-多種附加險優待率) |
| ||||||||||||||||||||||||||||
19.附加費用率分析(E19)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率」。於填報時,可參考IEE表之費用率或年報之費用率,並配合對該送審商品未來之可能實際費用支付情況進行填報,並依據主管機關附加費用率上限相關規定,檢視該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率整體平均值及各通路別附加費用率,但各通路別附加費用率之平均值須與附加費用率整體平均值相符。分析時,可考量以下列項目分別進行填報:一般費用、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營業稅金、核保利潤、投資收益、資金成本及再保成本等。其中核保利潤應將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納入考量。 依據「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之規定,針對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應將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皆採固定值方式訂定,並應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其他通路之行銷通路,採固定方式分列其總保險費率;針對商業火災保險,應將純保險費率採區間方式訂定,並應依前揭行銷通路採區間方式分列其總保險費率,載明於計算說明書。依上述,送審商品時應依其規定報送附加費用率,舉例如下: 例1:附加費用率採固定值方式訂定 「參考本公司××年至××年之IEE資料,並考量本商品未來之費用支付情況後,依通路別訂定附加費用率如下: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及其他通路: 一般費用:xx%,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yy%;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 營業稅金:2.6%(含營業稅2.0%、安定基金0.2%、印花稅0.4%), 核保利潤:ss%(含特別準備金1.0%),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u% 直接業務: 一般費用:xx%,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0%;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 營業稅金:2.6%(含營業稅2.0%、安定基金0.2%、印花稅0.4%), 核保利潤:ss%(含特別準備金1.0%),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u% 茲預期本商品各通路別之業務比重為保經代、業務員及其他通路80%,直接業務20%,故本商品整體平均附加費用率為vv%。 注意:1.可另以附表方式表達各通路之費用率計算分析過程,但需於附表七欄位中完整陳述各通路之費用率結構。 2.應說明費用率估算之來源(例如IEE)及方式。 3.同一通路下,不得再區分明細通路別。 4.費用別依各公司實際考量項目,得自行增刪調整。 5.核保利潤應將特別準備金納入考量。 例2:附加費用率採區間方式訂定 「參考本公司××年至××年之IEE資料,並考量本商品未來之費用支付情況後,依通路別訂定附加費用率區間如下: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及其他通路: 一般費用:xx%,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y1~y2%;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 營業稅金:2.6%(含營業稅2.0%、安定基金0.2%、印花稅0.4%), 核保利潤:ss%(含特別準備金5.0%),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1~u2% 直接業務: 一般費用:xx%,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0%;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 營業稅金:2.6%(含營業稅2.0%、安定基金0.2%、印花稅0.4%), 核保利潤:ss%(含特別準備金5.0%),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u% 茲預期本商品各通路別之業務比重為保經代、業務員及其他通路95%,直接業務5%,故本商品整體平均附加費用率為v1~v2%。 注意:1.可另以附表方式表達各通路之費用率計算分析過程,但需於附表七欄位中完整陳述各通路之費用率結構。 2.應說明費用率估算之來源(例如IEE)及方式。 3.同一通路下,不得再區分明細通路別。 4.費用別依各公司實際考量項目,得自行增刪調整。 5.核保利潤應將特別準備金納入考量。 6.各附加費用率項目得自行考量以區間列示,不以本範例所示者為限,且宜就區間之合理性加以說明。 | 19.附加費用率分析(E19)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率」。於填報時,可參考IEE表之費用率或年報之費用率,並配合對該送審商品未來之可能實際費用支付情況進行填報,並依據主管機關附加費用率上限相關規定,檢視該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率整體平均值及各通路別附加費用率,但各通路別附加費用率之平均值須與附加費用率整體平均值相符。分析時,可考量以下列項目分別進行填報:業務管理費用、招攬費用、稅與徵收費用、特別準備金、投資收益、資金成本及再保成本等。 例如本欄位可填如下之文字: 「參考本公司93年至95年之IEE資料,並考量本商品未來之費用支付情況後,本商品的附加費用率如下: 業務管理費用:本商品業務管理費用率為xx%; 招攬費用:以任意車險及住宅火險為例,本商品佣金率依通路別為yy%;以商業火險為例,本商品佣金率依通路別得為yy%~zz%; 稅與徵收費用:營業稅2.0%、安定基金0.2%、印花稅0.4%, 特別準備金:特別準備金2.0%, 合計附加費用率:以任意車險及住宅火險為例,依通路別為ss%;以商業火險為例,依通路別得為ss%~tt%;預期平均附加費用率為uu%。」 |
| ||||||||||||||||||||||||||||
20.純保險費分析(E20)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純保險費分析」,內容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之分析。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送審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可採區間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在填報時,可參考「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及國內外之精算書籍所介紹之方法與原則進行分析及說明。 另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有關風險分類,若所報送之任意汽車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無法直接對應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訂統計規程致須分拆風險分類時,精算人員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說明二者之關連性。 若所報送保險商品屬公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所定義之公會版保險商品時,應依公會訂定之風險分類做為分類標準。 費率釐定應考量可信度理論及所需統計數量,以決定公司承保經驗之可信度;若公司承保經驗,因所需統計數量不足而未達完全可信度時,精算人員應考量採用市場參考費率進行公司危險費率之可信度調整,以符合費率釐定之精算原理原則。 | 20.純保險費分析(E20)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純保險費分析」,內容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等與純保費計算有關事項之分析。在填報時,可參考「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及國內外之精算書籍所介紹之方法與原則進行分析及說明。 另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有關風險分類,若所報送之商品為公會版之保險商品時,應依公會訂定之風險分類做為分類標準,以利整體產業統計資料之一致性; 倘所報送之商品非屬公會版之保險商品,且該商品風險分類又若與保發中心之風險分類有所不同時,則精算人員應需於「計算說明書」中說明其兩者之關連性。 費率釐定應考量可信度理論及所需統計數量,以決定公司承保經驗之可信度;若公司承保經驗,因所需統計數量不足而未達完全可信度時,精算人員應考量採用市場參考費率進行公司危險費率之可信度調整,以符合費率釐定之精算原理原則。 |
| ||||||||||||||||||||||||||||
24.總費率表(E24) 本列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位填「E24附件」,並應區分純保險費及附加費用。 另附件檔案以「.xls」形式,並以年繳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核計總費率表,並依各精算假設及附加費用等明確定義,如下表之健康保險,應包含男女性、年齡(原則以每5歲為一級距)、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總保險費,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備供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供社會大眾查詢使用。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依前述行銷通路,可採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
上表所述為一健康保險商品之範例,若送審商品因計價方式不同,或其總費率表無法完整呈現者,則可依實際需要調整製作總費率表。 上述所稱計價方式不同故非以每萬元保額呈現者,例如代步車保險係以提供代步車之天數分別計價,並無保額之呈現,此時則以提供代步車天數作為費率表之基礎;又例如假日型車損險,其費率之計算係採用主約保費乘上某特定百分比時,其費率表之呈現則以公式方式呈現,如:純保險費=主保險契約純保險費×A%、總保險費=主保險契約總保險費×A%。 上述所稱總費率表無法完整呈現者,係指其費率計算有考量到基本保險費及各種費率參數,以致於無法呈現完整之總費率表,例如車體損失保險純保險費=基本純保險費× 費率代號係數× (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此時,總費率表則可以公式方式呈現,並詳細列示其基本純保險費之費率表、費率代號係數表、年齡性別係數表以及賠款紀錄係數表。 舉例如下:本商品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純保險費=基本純保險費×費率代號係數×(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 ( 1 – 附加費用率) 基本純保險費之費率表、費率代號係數表、年齡性別係數表、賠款紀錄係數表以及依通路別之附加費用率表如後附之表(1)至表(5)。 表(1) 基本純保險費之費率表 表(2) 費率代號係數表 表(3) 年齡性別係數表 表(4) 賠款紀錄係數表 表(5) 依通路別之附加費用率表 | 24. 總費率表(E24) 本列免填,但須於備註欄位填「E24附件」,並須檢附總費率表,包含紙本內容及電子檔案一併送審。 | 一、依據97.12.30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701號令修正之「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修正文字內容。 二、針對若送審商品因計價方式不同,或其總費率表無法完整呈現者,提供總費率表之填報釋例。 | ||||||||||||||||||||||||||||
5.繳費方法(E5) 6.繳費方法對費率影響分析(E6) 11.風險計價基礎(E11) 17.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E17) 22.保險費調整機制(E22) 25.要保書(E25) | 依據97.12.30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701號令修正之「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酌予配合修正文字內容,不再逐一條列。 | |||||||||||||||||||||||||||||
29.預定危險發生率、損失發生率或損失幅度(E29)~39.商品敏感度測試分析(人身保險適用)(E39) | 依據97.12.30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701號令修正之「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增列E29~E39。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