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臺會綜二字第0920023306號函
一、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應由申請機構之計畫主持人,依本會核定助理人員類別,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三、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專任助理人員:
指申請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高中(職)畢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級。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二)兼任助理人員:
指申請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1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申請機構或申請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臨時工:
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四、工作酬金:
(一)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由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所定標準核實支給之。
1、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敍酬金。
2、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最高標準。
3、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
(二)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由申請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三)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等準備金。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五、計畫主持人因計畫實際需要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別、級別者,應依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計畫核定人事費項下勻支。辦理經費報銷時,應檢附簽報核准之相關資料。
六、人事費不得流入使用,但實際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年資或級別較原核定者高,致人事費不敷支用者,得由計畫主持人依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內調整支應。辦理經費報銷時,應檢附簽報核准之相關資料。
七、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有特殊情形需支領其他工作津貼者,應由計畫主持人依政府有關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八
、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之。
九、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申請機構核發,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申請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十、連續擔任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職務滿一年以上之專任助理人員,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
申請機構應於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之百分之七提存離職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作為公提儲金。自提及公提儲金應由申請機構於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十一、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申請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
十二、申請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查有不實者,除所列支之人事費用不予核銷及追繳外,本會並得暫停受理該計畫主持人申請之各項補(獎)助。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類 級 年 別 資 | 專任助理 | 博士班研究生獎助金 | 研究助學金 | 研究酬金 | ||||||
高中(高職) | 五專 (二專) | 三專 | 學士 | 碩士 | 最高以不超過14個獎助單位為限 | 碩士班 | 大專學生 | 講師級 | 助教級 | |
第六年 | 23,300 | 27,700 | 29,200 | 33,600 | 38,400 | 最高以不超過4個獎助單位為限 | 最高以不超過2個獎助單位為限 | 6,000 | 5,000 | |
第五年 | 22,800 | 26,800 | 28,000 | 32,800 | 37,500 | |||||
第四年 | 22,300 | 25,900 | 27,400 | 32,000 | 36,600 | |||||
第三年 | 21,800 | 25,000 | 26,500 | 31,200 | 35,700 | |||||
第二年 | 21,300 | 24,100 | 25,600 | 30,400 | 34,800 | |||||
第一年 | 20,800 | 23,200 | 25,100 | 29,700 | 34,000 | 每一獎助單位為新台幣2,000元 |
註:上開工作酬金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