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高中111學年度第二學期優良學生選拔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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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校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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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優良學生選拔表揚實施計畫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3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86328號函辦理。

二、主旨:為鼓勵學生五育均衡暨適性發展,培養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意志,激發學生榮譽心,樹立優良校

風並引發示範作用,且配合中正品格教育主題,將選出品格優良、關心環境、好學向上、熱心服務的中

正青年。

三、選拔對象:

1. 凡本校一、二、三年級學生,符合下列選拔標準者均可受推選成為年度優良學生。曾當選本校優良

學者,不得重複獲選。

2. 曾於同校獲推薦其他項目全市表揚者,不宜重覆推薦為全市性優良學生。

3. 曾獲班級優良學生但未獲全校優良學生者依然可受推選。

四、選拔原則:

1. 能負責任、自我承擔,具備「知我愛我」的生命價值觀,能認識自己、珍愛生命者。

2. 具備自主多元學習能力,能擬定學習計畫,善用學習策略與工具並 展現學習成果者。

3. 能獨立思考、主動解決問題、具跨域及創新思維者。

4. 具備團隊運作的合作能力,與貢獻、分享的善群態度,友善待人者。

5. 具同理心、懂感恩、積極參與服務學習、樂於參與公眾事務、關懷 回饋社會者。

6. 具身心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發展運動專長、勇於爭取團隊榮耀者。

7. 能涵養品格包括意志力、堅持、好奇心、樂觀、自我覺察、自我控 制等,並體現於生活與行動中,

進而幫助他人者。

五、分類條件---學業成績暨德行成績優良或特殊優良(符合下列兩點其中之一)

1.學業成績暨德行成績優良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80分以上(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1位;另體育

需70分以上)、品德優良(無記小過〈含〉以上處分紀錄者,當學期或前學期無28節缺曠(含)以上),

各班推薦符合以上基本條件之候選人一名。

2.特殊優良:有特殊具體表現(如校隊代表或各項才藝比賽得名),足為楷模者,由該班票選出或由班導

師推薦1名

3.若該班均無符合上述條件者,推薦人選可以從缺。

六、檢附資料

1.各班推薦名單於3/17(五)放學前送回學務處訓育組。

2.推薦審查表請候選人詳細填寫,並備妥佐證資料,於3/21(二)放學前繳交至訓育組。

☆3.推薦審查表由學生提供紙本資料及電子檔案給訓育組,紙本資料須要經過導師審閱(檢查是否符合

門檻、自我敘述、積分是否正確等)及親筆寫上導師推薦語並簽名,電子word檔案當中,學生須

將導師親筆寫的推薦語自行繕打進word檔內,始可寄給訓育組信箱

s[email protected],信件標題需署名「優良學生-班級座號姓名」,並同時檢附獎狀

等佐證資料正本。佐證資料則以紙本提交。以上資料缺一不可,缺交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逾期

者概不受理。

4.未填寫「自我描述」欄位者以棄權論。

七、優良學生選拔程序,分初選、複審二階段實施。

(一)初選--請各班導師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各項標準(訓育組將寄符合條件之學生名單給全年級導師),

每班推薦1名為班級優良學生代表,如全班同學未有合於上列標準之學生時,該班可從缺。

(二)複審--各班初選代表產生後,應填寫111學年度優良學生代表推薦審查表(相關證明由教務處及學務處

提供)。凡經查證有任何不良記錄者,即取消其參加複選之資格。訓育組經由推薦審查表,統計各班優

良學生代表之積分,將各年級取積分前8名(三個年級共24名,同積分者則進行積分比序),再經複選

評審會議參考該24位代表之優良特質與事蹟的具體描述、積分及導師推薦語,經投票(每位評審最多

可投9票,高一投3票、高二投3票、高三投3票)後產出各年級總票數前兩名者(若前三名以上皆同

票數,則對前幾名同票者再次進行投票,若仍同票則進行積分比序),應代表本校接受臺北市政府優良

學生表揚。

八、選拔期程

作業項目

日期

備註

初審(一)

推薦名單於3月17日(週五)放學前將回條送至學務處訓育組。

各班利用班會,選拔各班優良學生,並於期限內繳交資料;訓育組將印出紙本推薦審查表給導師填寫導師推薦語。

初審(二)

推薦審查表於3月21日(週二)放學前繳交紙本報名表及佐證資料,並同時將電子檔寄至訓育組email信箱,俾便參加複審,逾時則無法參選。

複審

112年3月27日(星期一)中午12:10


優良學生代表

正式名單公告

112年3月31日(星期五)放學前公告4位代表學校受獎人選


九、百分比加權比序積分項目(以下各項目均採高一、高二、高三分開比序):

※第一、第二項積分佔70%(各佔35%)

  1. 記功嘉獎:積分採計同時考量「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經換算嘉獎1支,即得0.5分。校內外各類競賽成績獲獎之敘獎不在此範圍內,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2. 學習服務表現:高三候選人在校期間服務學習時數達24小時(含)得1分,超過24小時

,每滿4小時得0.5分;高二候選人在校期間服務學習時數達16小時(含)得1分,超過16小時,每滿4小時得0.5分。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高一候選人在校期間服務學習時數達8小時(含)得1分,超過8小時,每滿4小時得0.5分。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第三、第四項積分佔30%(各佔15%)

  1. 校內外各類競賽:於中華民國官方及臺北市政府舉辦賽事中,獲前三名或特優、優等、甲等:(適用個人賽事,團體(2人以上)賽事積分折半)國際賽事得5分、全國級賽事得4分、縣市級賽事得3分、校內賽事得2分,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2. 其他優秀表現:各班優良學生代表得備妥各類非中華民國官方及臺北市政府主辦賽事活動獎狀(或作品刊登證明)為佐證(得獎名次下限為佳作),每項計0.5分,其他具體事蹟須經複審委員討論後斟酌給分,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備註:

  1. 「校內外各類競賽成績」依照本校「對外活動優勝獎勵實施要點」對應: 第一名或特優者、第二名或優等者、第三名或甲等者可列積分,惟佳作不列入計分。

  2. 「校內外各類競賽成績」項目中,依國際勝全國勝縣市級勝校內順序進行積分比序。

  3. 先以百分比加權後的總積分排序,如遇同分,則依(一)記功嘉獎(二)學習服務表現(三)校內外各類競賽成績(四)其他優秀表現,進行積分比序(以百分比加權後的結果來比較)。

  4. 如遇積分爭議時,由複選審查委員會議裁決。

  5. 基本資料:各班受推薦學生需檢附推薦審查表電子檔(請電郵至訓育組)及佐證資料正本(獎盃、獎牌、獎狀等,證明書等正本交付審校後即退還)

十、複選審查委員:遴請行政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學生代表各三名,共15名。

十一、當選獎勵:各班初選獲薦同學,統一於朝會典禮頒發優良學生獎狀;另外當選全校代表者(高一評選出1名、高二評選出2名、高三評選出1名,共4名),將接受臺北市政府優良學生表揚。

十二、當選為全校優良學生者,於該學期內,如有違背校規,受記過處分時,即撤銷其優良學生資格。

十三、本辦法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將立即修正並公告周知。







111學年度優良學生選拔推薦名單

*請競選者本人在導師簽名後,於3/17(五)放學前將本聯撕下逕送學務處訓育組

班級

座號

學號

姓名

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

當學期或前學期

學業

體育

記小過以上處分

28節缺曠以上







□有 □無

(有則不符資格)

□有 □無

(有則不符資格)

導師簽名:

生輔組審查核章:





---------------------------------------------------------------------------------------------



111學年度優良學生選拔推薦名單

*請競選者本人在導師簽名後,於3/17(五)放學前將本聯撕下逕送學務處訓育組

班級

座號

學號

姓名

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

當學期或前學期

學業

體育

記小過以上處分

28節缺曠以上







□有 □無

(有則不符資格)

□有 □無

(有則不符資格)

導師簽名:

生輔組審查核章:





---------------------------------------------------------------------------------------------



111學年度優良學生選拔推薦名單

*請競選者本人在導師簽名後,於3/17(五)放學前將本聯撕下逕送學務處訓育組

班級

座號

學號

姓名

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

當學期或前學期

學業

體育

記小過以上處分

28節缺曠以上







□有 □無

(有則不符資格)

□有 □無

(有則不符資格)

導師簽名:

生輔組審查核章: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111學年度「優良學生選拔」推薦審查表

此word檔將提供給班長,請各班優良學生代表將此檔案繕打完成後,3/21(二)前寄至訓育組信箱:stuact@webmail.ccsh.tp.edu.tw並將紙本報名表及佐證資料紙本於3/21(二)前繳至訓育組

姓名


班級

座號

學號

個人優良特質及事蹟的具體描述(未寫此欄者以棄權論):



內容

頒發單位

頒發

時間

自評積分

百分比加權後

審查

積分

比

序

項

目


(一)記功嘉獎

(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x0.35






x0.35






x0.35






x0.35






x0.35


(二) 學習服務表現

(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x0.35






x0.35






x0.35






x0.35


(三)校內外各項競賽成績獲前三名

(此項目總分至多可得10分)





x0.15






x0.15






x0.15






x0.15






x0.15


(四)其他優

秀表現

(此項總分至多可得 10分)

註:其他具體事蹟須經複審委員討論後斟酌給分。


X0.15


總分

備註:如此表內容填寫不夠,可分項列點於背面(請標註清楚一、二、三、四項目)

導師推薦語

請導師於紙本填寫完並簽名後,由學生自行繕打至電子檔寄至訓育組信箱(紙本亦須繳交)


導師簽名:

訓育組審查 □符合 □不符合 資格審核人:_______________

總積分:總資格審核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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