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舖租賃契約書
大樓公司︵以下稱為甲方︶與公司︵以下稱為乙方︶雙方就甲方建築中,下列大廈內之店舖︵以下稱為本店舖︶訂立租賃契約。
標的物:市路號上柴層鋼筋水泥建築附地下室貳屑︵建坪坪之中地下壹層如附圖所示位置之店鋪坪︶
第一條甲方自民國年月日為第一期,以後之十年間將本店舖出租予乙方,乙方
承租之。
第二條租金定為每月新臺幣元整。以每月底為限,乙方須將下月份之租金送往甲
方營業所或以甲方指定之方式支付。
第三條乙方得預先將保證金萬元分參次送往甲方營業所寄存於甲方。
第一次:新臺幣元。民國年月日。
第二次:新臺幣元。民國年月日。
第三次:新臺幣元。民國年月日。
第四條前項保證金由甲方保管五年,自第六年始於每年底各歸還新臺幣元予乙方,
但此保證金不付利息。
第五條乙方得與甲方協議,將本合約書上之店位移轉予他人。
甲方無正當之原因不得拒絕前項移轉之同意。
第一項之移轉包含讓渡、請求退還保證金之權利。
第六條在合約期間內。乙方可放六個月前提出或提出後支付六個月份之租金,終止本租
賃契約。
依據前項終止契約時,寄存中之保證金在甲方將本店舖出租予他人前,不予退還。
第七條有關冷暖氣、瓦斯、自來水、電器等費用,甲方應判斷其適當之基準,負擔其該
負擔之部分。
第八條本店舖供乙方作為餐廳使用,如欲變更用途或內部裝潢與設備時,須事先與甲方
協議。如甲方認為將對同大樓內之其它店舖造成負面影響。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得拒絕同意上述變更。
第九條本店舖之內部裝演、設施等附屬於建築物,不屬於獨立之權利。
第一O條乙方於接受本店舖交付之同時,應支付新臺幣元予甲方作為權利金。但權
利金不退還。
第一一條乙方於接受本店舖交付之同時,應交付予甲方新臺幣元作為押金。但押金視
為乙方所須負擔債務之擔保,不付利息。
第一二條本合約於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進行至第一條第一期前得予終止契約。如為乙方提出
終止契約要求,寄存之保證金於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內文金額可退還:但若為甲方
提出終止契約。除該保證金須立即予以退還外,另須付五成之違約金。
出租人(甲方):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負責人: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
證書字號:
承租人(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負責人: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
證書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