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第 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其將車
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
3.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
時,應責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時,應逕行移置保管。
4.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三)直轄市辦理相關事務之權責機關
依據各直轄市之相關規定可知,車輛移置保管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依本條例第 12 條第 3項、第 35 條、
第57 條第 2項、第 62 條第 6項、第 85 條之 2第1項車輛之移置、扣留、保管及處理之執行機關為該直轄市警察局。
三、公車捷運系統(BRT)
(一)定義與要素
公車捷運系統(Bus Rapid Transit ,BRT)是利用現代公車(如雙節式低地板公車)行駛於專用道,並配合智慧運輸系
統技術(如 BRT 專用優先號誌),採用捷運營運管理模式(設有月台門之封閉式收費候車亭-乘客先刷卡進站,節省車
上刷卡時間),實現接近捷運服務水準的新型大眾運輸方式。系統之主要元素大致有以下 4種:
1.高效率車外收費系統
採高效率之車外收費系統,類似捷運預付系統,配合封閉式車站、匝門收費、電子票證等措施節省車上收費時間。當
車輛停靠月臺時,所有車門同時開啟供乘客快速上下車,節省靠站時間。
2.先進運輸車輛
傳統公車之容量約為每車 70 人,而 BRT 採用雙節公車,每車可載運 160~270 人,提高車廂載客量。車輛具有多車門
且車門加大、車輛台階與月台齊平,以加速乘客進出車輛之效率,改善上下車所造成的時間延滯。另 BRT 公車採用
清潔能源動力,包括電動、混合電動、壓縮天然氣(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液化石油氣(Liquid Petroleum
Gas,LPG)、清潔柴油或燃料電池等清潔能源技術,可大幅改善都市空氣品質。
3.專用道
具有專用道或優先通行路權,確保行車速率,提昇運輸效率及準點性等服務品質。
4.結合智慧型運輸系統(ITS)
藉由 ITS 技術可改善公車服務之舒適性、速率、可靠性與安全,包括:公車優先號誌系統、車輛自動辨識系統、車輛
自動定位系統、監視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