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地方特考 四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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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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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之性質與相關規範
(一)法源基礎
1.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1條之規定:「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故其法源
基礎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第 2項之規定。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既屬對於交通管理人員之具體管理辦法,宜將其性質解為法規命令。
(二)適用機關
依據本辦法第 3條之規定:「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
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三)工作項目
依據本辦法第 4條之規定,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
項目如下:
1.疏導道路交通。2.維持停車秩序。3.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4.提供交通服務。5.排除道路障礙。6.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二、違規車輛之移置保管
(一)法源基礎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85 條之 3第4項規定之授權,乃由內政部訂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
置保管及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車輛應移置保管之情形
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可具體整理如下:
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場移置保管:
(1)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2)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3)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4)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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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第 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其將車
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
3.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
時,應責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時,應逕行移置保管。
4.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三)直轄市辦理相關事務之權責機關
依據各直轄市之相關規定可知,車輛移置保管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依本條例第 12 條第 3項、第 35 條、
第57 條第 2項、第 62 條第 6項、第 85 條之 2第1項車輛之移置、扣留、保管及處理之執行機關為該直轄市警察局。
三、公車捷運系統(BRT)
(一)定義與要素
公車捷運系統(Bus Rapid Transit ,BRT)是利用現代公車(如雙節式低地板公車)行駛於專用道,並配合智慧運輸系
統技術(如 BRT 專用優先號誌),採用捷運營運管理模式(設有月台門之封閉式收費候車亭-乘客先刷卡進站,節省車
上刷卡時間),實現接近捷運服務水準的新型大眾運輸方式。系統之主要元素大致有以下 4種:
1.高效率車外收費系統
採高效率之車外收費系統,類似捷運預付系統,配合封閉式車站、匝門收費、電子票證等措施節省車上收費時間。當
車輛停靠月臺時,所有車門同時開啟供乘客快速上下車,節省靠站時間。
2.先進運輸車輛
傳統公車之容量約為每車 70 人,而 BRT 採用雙節公車,每車可載運 160~270 人,提高車廂載客量。車輛具有多車門
且車門加大、車輛台階與月台齊平,以加速乘客進出車輛之效率,改善上下車所造成的時間延滯。另 BRT 公車採用
清潔能源動力,包括電動、混合電動、壓縮天然氣(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液化石油氣(Liquid Petroleum
Gas,LPG)、清潔柴油或燃料電池等清潔能源技術,可大幅改善都市空氣品質。
3.專用道
具有專用道或優先通行路權,確保行車速率,提昇運輸效率及準點性等服務品質。
4.結合智慧型運輸系統(ITS)
藉由 ITS 技術可改善公車服務之舒適性、速率、可靠性與安全,包括:公車優先號誌系統、車輛自動辨識系統、車輛
自動定位系統、監視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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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統之目的與基礎條件
1.目的
(1)達到公車捷運化,提升大眾運輸系統運輸效率。(2)快速發展大眾運輸服務。
2.基本條件
(1)具備有 A型或 B型路權:
「A型路權」為所行駛之道路與一般之道路完全隔離,也就是擁有專屬的道路,車輛的運行可以完全由營運單位控制
的營運狀況,例如北、高捷運就是屬於 A型的軌道。「B型路權」則是與一般道路部份區隔,或只是稍微突出以便區
分,例如台北的公車專用道就屬於 B型的路權。至於「C型路權」則是與外界混合之車道或軌道,例如某些地區之輕
軌捷運就是採取 C型路權。公車捷運系統為了能夠達成公車捷運化的目的,以確保準點發車、控制行車時間⋯等,系
統至少須具備 A型或 B型的路權,才能明顯達到預期運輸的效率。
(2)具備 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智慧系統:
ITS 乃是應用先進的電子,通信,資訊與感測等技術,以整合人、路、車的管理策略,提供即時(real-time)的資訊
而增進運輸系統的安全,效率及舒適性,同時也減少交通對環境的衝擊(中華智慧型運輸系統協會,無日期)。運用
ITS 系統乘客
隨時可以知道車輛何時到站,在車內也知道相關的交通資訊。將 BRT 運輸納入交通管理系統而加以整合,不但可確
保公車的優先通行權,亦可提供準點到站及轉乘順暢的服務。
(3)具備高效率的收費系統:
捷運公車 BRT 與一般公車之不同,在於其快捷及高效率的運輸,所以收費系統必須發揮其高效率的功能,BRT 的收
費系統分為乘車月台販售及車內收費,若於車內收費應具備有類似「悠遊卡」之免接觸式感應卡,方能達到快速收費
之功能。
(4)具備高容量與月台等高之車輛:
公車捷運運量必須要大,所以通常車體比一般公車來的大,在國外甚至以 2-3 個車廂為一組方式營運。此外,為加快
乘客搭車的速度,BRT 公車須具備有與月台齊高之車輛,不但方便攜帶行李的乘客上下車,也提供行動不便人士一個
無障礙的空間。
(5)簡單的路線及密集的班次:
一般公車為增加營運效益,通常繞遠路而行,耽誤了乘客不少的時間,也降低民眾搭乘的意願。而公車捷運為講求快
捷,必須將其路線簡單化,並配合密集的班次,以符合捷運所講求的效率。簡而言之,公車捷運系統就是以具備先進
高收費及智慧系統(ITS)之的新式公車,行駛於專有或部分專有路權之專用道,並以用軌道運輸方式營運的現代運
輸系統。對於需急速發展大眾運輸服務的城市,BRT 是軌道式捷運之外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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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道路申請核准之相關規定
(一)法源基礎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7 條第 2項之規定:「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
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2.故應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二)申請程序
1.民眾因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說明如下:
(1)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
①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所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區派出所。
②由派出所轉交分局交通組書面審核。
③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民眾須繳驗文件(本申請事項免費)
①申請書。
②臨時使用道路簡圖。
2.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1)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2 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之活動。
(2)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案。市區交通繁忙路段
原則上不予核准。
(3)申請人向派出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詳細註明車道線、周邊建築物、方向等),送由
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1 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使用道路」;故如遇上揭情事應儘速向該管權責機關辦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路權。
(5)本申請事項請於活動日 5天前向派出所提出申請,並送達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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