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一般警察特考 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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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四等一般警察人員「刑法概要」擬答》
一、甲於某夜凌晨時分,見乙女…(試題內容麻煩鼎文同仁參照試題卷)
【本題於第 5 回、第 13 回課堂講解命中!!】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本罪之成立,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性交為必要。本題中,客觀上,甲以蠻力對乙性交得逞,係以對乙施加不法腕力之強暴手段,違反乙之意願,
對乙為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之性交行為並達既遂。主觀上,甲對其違反乙意願之強制性交行為有認知及意欲,
具有本罪之直接故意。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既遂罪。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主觀上,甲欲置乙於死地,係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客觀上,關於甲是否已著手實行殺
人行為,學說上有「客觀說」「主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即當犯罪之意思
已於行為中顯露,以客觀旁觀者之角,由行為人之整體計畫加以觀察,判斷是否已導致構成要件所保護客
之危險。在本例中,甲強力扼住乙之脖子,蓋脖子乃人體脆弱部位若持續強力勒壓,很可能窒息而死,故依
通說見解,甲之行為對乙之生命法益產生重大危險自屬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此外,依題旨甲主觀上以為
乙已死,惟客觀上乙倖免一死乃因路人送醫所致並非甲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亦非甲基於
自願之中止意思而中止其犯罪行為,故無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第 27 條中止犯之適用。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三)競合:
甲所犯之強制性交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殊異,從而應予分論併罰。
二、甲對乙的奪妻之恨…(試題內容麻煩鼎文同仁參照試題卷)
【本題於本班第 14 回、第 15 回課堂講解,以及第 4 回、第 5 回模擬試題類似題命中!!】
(一)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依題意甲對於現供乙所使用之住宅,以火力引火燃燒而乙之三層樓公寓全遭燒
燬,不論就「獨立燃燒說」「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或「全部燒燬說,均已達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
既遂程度。從而,甲之放火行為與乙宅燒燬結果間,有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而甲製造、實現不受容許之風
險,具有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對於其放火行為,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本罪之直接故意。
2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既遂罪。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353 條之毀損他人建築物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如前所述乙之三層樓公寓已因甲之放火行為而燒燬主觀上,甲對於以放火之手
段,毀損他人建築物之行為,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本罪之直接故意。
2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之毀損他人建築物既遂罪。
(三)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依題旨,乙之公寓內之家具亦因甲之放火行為而全數燒燬。主觀上,甲對於其放
火毀損他人家具之行為,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本罪之直接故意。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
(四)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主觀上,甲欲放火燒死乙,故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客觀上,關於甲是否已著手實行殺
人行為,學說上有「客觀說」「主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即當犯罪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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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行為中顯露,以客觀旁觀者之角,由行為人之整體計畫加以觀察,判斷是否已導致構成要件所保護客
之危險。依通說見解,甲之放火行為對乙之生命法益已產生重大危險,自屬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五)競合:
甲以一放火行為同時成立上開數罪惟所侵害者包括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乙之生命法益及乙之財產法益等
數法益,故應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
三、甲平日從事汽車修理業…(試題內容麻煩鼎文同仁參照試題卷)
【本題於本班第 6 回、第 10 回課堂講解,及第 11 回模擬試題類似題命中!!】
擬答:
(一)甲撞及乙,可能構成刑法 284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1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8075 號判
例參照)本題中,甲係以替人修理汽車為業,其駕車前往保養廠途中試車,依題旨自屬執行業務之行為。次按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之重傷,係指「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乙成為植物人,
醫學上屬於不能或難以治療之傷害,從而該當本款「重傷」,合先敘明。
2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之業務上駕車行為對於乙成為植物人之結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具有條件理論上之因果關係。又一般理智謹慎之人均負有小心駕駛車輛之注意義務,且處於與甲相同情狀之
下,對於此等重傷結果之發生,亦有預見及避免可能性。從而,甲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
客觀構成件該當。主觀上,依甲之智識及經驗,甲對於其雨中欠缺注意之駕駛行為可能撞擊他人致重傷,具有
預見及避免可能性,具有過失。
3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4:甲成立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二)甲不構成累犯
1、所謂「累犯」,係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受刑罰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之一定期間內,再犯
特定之犯罪者。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從而,累犯之成立,應符合下列要件:
1)行為人須曾受有期徒行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2)犯罪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
3)行為人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2、本例中,甲前於民國 98 3 月因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並於 99 1 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依刑法
44 其所受宣告之 3 月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又甲雖於 99 1 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之 5 年內 100
1 月駕車撞擊乙,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惟甲並非故意犯罪,故依上開條文,甲不構成
累犯。
四、甲某日晚間,因參加友人婚宴……(試題內容麻煩鼎文同仁參照試題卷)
【本題於本班第 14 回、第 15 回課堂講解及第 11 回模擬試題類似題命中!!】
擬答:
(一)甲酒後駕車,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1 項危險駕駛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於友人之婚宴中飲酒後仍堅持自行駕車返家,自有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行為嗣甲經警察實施吹氣鑑定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5 毫克惟有疑問者,是否得逕認甲之
酒後駕車行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容有如下爭議:
罪屬「抽象危險犯」,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酒後駕車致生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危險,而經研究
統計顯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時其駕車肇事率為正常人之十倍從而超過此一標準
足以認為不能安全駕駛。
罪屬「具體危險犯」,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須就駕駛人之各別情狀加以判斷審酌,不得僅
以呼氣酒精濃度予以認定。
通說和實務上多數見解係採甲說管見以為邇來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事件層出不窮為周全保護他人法
益,同時避免汽車駕駛人自恃酒量不差而存有僥倖心理,故以甲說為可採。從而,本例中甲自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程度。主觀上,甲對於其飲酒後駕車之行為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本罪之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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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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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地方特考
2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1 項之危險駕駛罪。
(二)甲駕車撞及乙,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2 項危險駕駛致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之酒後駕車行為,對於乙之死亡結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有條
件理論上之因果關係又一般理智謹慎之人均負有飲酒後不得駕車之注意義務而處於甲之相同情狀下,對酒
後駕車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之結果,亦有預見及避免之可能性。從而,甲之行為製造、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具
有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對乙之死亡雖無故意,惟對乙之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故構成要件該當。
2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2 項之危險駕駛致死罪。
(三)甲駕車撞及乙,可能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如前所述甲飲酒後駕車撞及乙致乙當場死亡具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依甲之智識及經驗,甲對於其酒後駕車可能撞擊他人致死,具有預見及避免可能性,具有過失。
2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死罪。
(四)甲肇事後飛車逃逸,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於酒後駕車撞及乙,依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甲應即刻採取
救護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編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汽車駕駛人駕
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
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
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竟逕自逃逸,從而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主觀上,甲對於其肇事後逃逸之行為有認知與意欲,具有本罪之直
接故意。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五)競合:
甲酒後駕車撞擊乙致死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1 項危險駕駛罪同條第 2 項之危險駕駛致死罪及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死罪,因行為單一,均侵害乙之生命法益,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應論以第 185 條之 3 2 項危
險駕駛致死罪。又甲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與前開危險駕駛致死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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