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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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6611
應考
要領
102 年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年 地方特考
已於行為中顯露,以客觀旁觀者之角度,由行為人之整體計畫加以觀察,判斷是否已導致構成要件所保護客體
之危險。依通說見解,甲之放火行為對乙之生命法益已產生重大危險,自屬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五)競合:
甲以一放火行為,同時成立上開數罪,惟所侵害者包括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乙之生命法益及乙之財產法益等
數法益,故應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
三、甲平日從事汽車修理業…(試題內容麻煩鼎文同仁參照試題卷)
【本題於本班第 6 回、第 10 回課堂講解,及第 11 回模擬試題類似題命中!!】
擬答:
(一)甲撞及乙,可能構成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1、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8075 號判
例參照)本題中,甲係以替人修理汽車為業,其駕車前往保養廠途中試車,依題旨自屬執行業務之行為。次按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之重傷,係指「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乙成為植物人,
醫學上屬於不能或難以治療之傷害,從而該當本款「重傷」,合先敘明。
2、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之業務上駕車行為,對於乙成為植物人之結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具有條件理論上之因果關係。又一般理智謹慎之人均負有小心駕駛車輛之注意義務,且處於與甲相同情狀之
下,對於此等重傷結果之發生,亦有預見及避免可能性。從而,甲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
客觀構成件該當。主觀上,依甲之智識及經驗,甲對於其雨中欠缺注意之駕駛行為可能撞擊他人致重傷,具有
預見及避免可能性,具有過失。
3、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4、結論:甲成立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二)甲不構成累犯
1、所謂「累犯」,係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受刑罰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之一定期間內,再犯
特定之犯罪者。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從而,累犯之成立,應符合下列要件:
(1)行為人須曾受有期徒行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2)犯罪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
(3)行為人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2、本例中,甲前於民國 98 年 3 月因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並於 99 年 1 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依刑法
第 44 條,其所受宣告之 3 月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又甲雖於 99 年 1 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之 5 年內,於 100
年 1 月駕車撞擊乙,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惟甲並非故意犯罪,故依上開條文,甲不構成
累犯。
四、甲某日晚間,因參加友人婚宴……(試題內容麻煩鼎文同仁參照試題卷)
【本題於本班第 14 回、第 15 回課堂講解及第 11 回模擬試題類似題命中!!】
擬答:
(一)甲酒後駕車,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危險駕駛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於友人之婚宴中飲酒後,仍堅持自行駕車返家,自有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行為。嗣甲經警察實施吹氣鑑定,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5 毫克,惟有疑問者,是否得逕認甲之
酒後駕車行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容有如下爭議:
甲說:本罪屬「抽象危險犯」,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酒後駕車致生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危險,而經研究
統計顯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時,其駕車肇事率為正常人之十倍,從而超過此一標準,即
足以認為不能安全駕駛。
乙說:本罪屬「具體危險犯」,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須就駕駛人之各別情狀加以判斷審酌,不得僅
以呼氣酒精濃度予以認定。
通說和實務上多數見解係採甲說,管見以為,邇來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事件層出不窮,為周全保護他人法
益,同時避免汽車駕駛人自恃酒量不差而存有僥倖心理,故以甲說為可採。從而,本例中甲自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程度。主觀上,甲對於其飲酒後駕車之行為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本罪之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