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 農會招考 九職等以下 保險業務(含家畜保險、一般保險、健康保險) 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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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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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農會第
臺灣省各級農會第臺灣省各級農會第
臺灣省各級農會第 19
1919
19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考試試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考試試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考試試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考試試題、
解答
解答解答
解答
科目
科目科目
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概要民法概要
民法概要
類別
類別類別
類別
新進九職等以下
一、
、是非題
是非題是非題
是非題
(○)1.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為給付,不得請求債權人
返還。
(○)2.甲居住金門,出海捕魚遭遇颱風失蹤,被宣告死亡。嗣後,甲在臺北與乙訂立買賣
約,該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3.甲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其後發現 A 屋於同年二月十五日因地震
滅失。甲與乙之買賣契約係屬自始主觀不能而無效。
(○)4.甲女向乙汽車公司購買一輛新車將買受之新車先出租於乙公司展示之用並以租賃
契約成立之日期作為該新車移轉占有之日期,此交付方式係屬占有改定。
(×)5.甲 12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自行在外買飲料喝,該飲料買賣契約無效。
(×)6.無因管理、契約皆屬債之發生的原因,侵權行為非屬債之發生的原因。
(○)7.甲醫師對於急症患者拒絕醫療,係屬違反契約法上的強制締約義務 
(○)8.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
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9.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但經
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0.甲開車撞死乙,乙之妻子與乙之唐氏症兒子皆可向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
、選擇題
選擇題選擇題
選擇題
(C)1.甲夫攜三歲之子丙,探望即將臨盆之乙妻,豈料因車禍甲死亡,丙成植物人,甲死後
不久乙妻始生丁子,若甲留有遺產六百萬元,乙得繼承甲之遺產若干?(A)五百萬元
(B)三百萬元 (C)二百萬元 (D)六百萬元
(B)2.父親甲與其子乙同時死亡則下列何人無繼承權? (A)甲之配偶(B)乙(C)乙之女兒(D)
以上皆有可繼承
(D)3.下列各項法律行為中何者有效? (A)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
單獨行為(B)未得法院認可之收養行為(C) 未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契約(D) 未以
據訂立逾一年以上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D)4.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在下列何情形下,始得實行其抵押權? (A)唯有經全
體共有人同意 (B)唯有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C)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
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D)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C)下列何者對其權利標的物所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A)基地使用借貸人 (B)建
物之典權人 (C)基地承租人 (D)地役權人
(B)6.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情形,何者不能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A )公同共有物之管理
(B)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C)公同共有物之分割(D)公同共有物分割後
權利義務關係
(B)7.甲將其所有機車一部寄託於乙處乙擅自將之以價金新台幣三萬元讓售給知情的丙,
並將該車交付給丙。下列有關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無效 (B)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
行為無效 (D) 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A)8.關於民法第1146 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命繼承人於繼承
開始後,始侵害繼承財產者,真正繼承人不能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而僅能提出所有
物返還請求權 (B)真正繼承人於知悉繼承財產被自命繼承人侵害時起二年期間內
出繼承回復請求權(C)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為確定繼承人之資格並請求回復繼承之
一切權利 (D)繼承人未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得在繼承開始後十年期間內,提出繼
承回復請求權
(A)9.關於民法上的「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是一種契約 (B) 契約一定
要以書面簽訂,才能生效「(C) 契約一定要針對其內容的所有各個點,雙方都互相意
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D) 「遺囑」之訂立是一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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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關於民法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權利能力
只可能「有」或「無」,而無程度的區分 (B) 已出生之人有權利能力(C) 行為能力只
可能「有」或「無」,而無程度的區分 (D)死亡之人既無權利能力,亦無行為能力
三、
、簡答題
簡答題簡答題
簡答題
1.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為何?
答:消滅時效: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尊重現有秩
序,維護交易安全.。適用於請求權、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須由當事人
主張、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
除斥期間: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適用於形成權、不變期
間(不因其他事由中斷)、法院須依職權為之、無拋棄利益可言
2. 何謂代理?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為何?
答:代理非屬權力,係屬代本人為意思表示之一種地位或資格,依民法 103 條:代理
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之效力原則上須本人承認始生代理效力,惟有民法 169 條之情形,本人須
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原則:民法 170 條第 1 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
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例外:民法 169 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
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
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3. 試述中間責任與衡平責任,並試舉一民法規定說明之。
答:中間責任︰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具推定因果關係。
例如:民法 187 2 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
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 188 1 項但書: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
負賠償責任。
衡平責任:分配正義之理念,縱使證明無過失仍須負賠償責任。
例如民法 187 3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
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 188 2 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
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
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人格權受侵害得如何依民法請求賠償?試舉一條民法規定。
答:民法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
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 19 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195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 195 3 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 227 1: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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