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 農會招考 九職等以下 保險業務(含家畜保險、一般保險、健康保險) 保險學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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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臺臺
臺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 19
1919
19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
、解答
解答解答
解答
科目: 保 險 學 類別:新進九職等以下
一
一一
一、
、、
、是非題
是非題是非題
是非題
()1.經濟單位面臨之危險,最好是採用危險避免的處理方式。
(○)2.足以構成保險金給付條件之特定危險事故,即保險人所以發生給付義務之事件,稱為保險
事故。
(○)3.保險費乃基於損失機率之預測而計算徵收,在確定保險費制下,保險費徵收後,如有餘或不足
時,不再發還或補繳。
()4.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投保保險而獲得的利益。
(○)5.在一定時間內,確定會發生之危險事故,非保險業所承保之對象。
(○)6.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我國保險業組織型態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7.保險人權利代位之範圍,應以其給付之保險金為限度,並自保險事故發生時開始行使。
(○)8.社會保險大都為強制性保險,並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舉辦社會保險,自不能有營利因素
參雜其間。
()9.農民健康保險之推行,首在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因此其保險對
象,僅限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農會會員。
()10.家畜保險為農業保險之一環,承保單位為鄉鎮市農會,再保單位為縣市農會及省農會;
因屬互助性質,因此政府並未對該項保險之保險費有所補助。
二
二二
二、
、、
、選擇題
選擇題選擇題
選擇題
(A)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危險因素會影響危險事故的發生(B)危險事故會影響危險因素的發生
(C)危險事故即是危險因素(D)危險因素即是損失的原因。
(B)2.危險程度是損失發生的:(A)機率(B)預期與實際偏差程度(C)可能程度
(D)以上皆是。
(B)3.可保危險之要件:1具有大量同質的危險單位2不會同時發生3足以造成重大損失4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
大。(A)1234(B)123 (C)134(D)234。
(D)4.下列何者不屬於危險自留的方法:1自己保險2專屬保險3保險聯營4出售有危險可能之
標的。(A)134(B)234(C)124(D)34。
(D)5.有關原保險與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之要保人無保費請求權
( B ) 原 保 險 人 又 稱 分 出 公 司 ( C ) 被 保 險 人 對 再 保 險 人 無 賠 償 請
求權(D)再保險契約為原保險契約之附屬契約。
(A)6.關於保險合作社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沒有股本(B)社員與合作社之間關係永久(C)
採確定保費制(D)社員不一定是保單持有人。
(C)7.負有保險費繳付義務人為下列何者:(A)被保險人(B)受益人(C)要保人(D)保險人。
(A)8.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係指:(A)要保人與保險人(B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C)保險人與被保險人(D)
保險人與受益人。
(B)9.農民健康保險對投保農民遭遇各種保險事故時,提供:(A)醫療給付(B)現金給付(C)
現金或醫療給付(D)實物給付。
(A)10.我國現行農業保險,已有實施項目包括:(A)家畜保險(B)農作物保險(C)家畜保險及農
作物保險(D)農作物保險及漁業保險。
三
三三
三、
、、
、簡答題
簡答題簡答題
簡答題
1.保險之分類基於保險給付之決定方法,可分為定額保險與損害保險,試說明其意義與適用情形?
答:在保險契約訂立時,由雙方當事人協議一定數目之保險金額,當危險事故發生時,保險
人即依照預定金額付保險金者,稱為定額保險,如一般人壽保險皆是。在危險事故發生時,
由保險人評定其實際損失額而支付保險金者,稱為損害保險,或補償保險,如火災保險及海上保
險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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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民健康保險為社會政策保險之一環,試說明其主要之特徵為何?
答:其主要之特徵有下列各點:
(1)就保險對象而言,該項保險必須以社會大多數農民為對象。
(2)就保費負擔而言,該項保險保費之負擔,並不以被保險人為限,而由政府與之共同分
擔。
(3)就施行方法而言,該項保險大都為強制性質。
(4)就經營目的而言,該項保險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5)就經營主體而言,該項保險為公營保險。
3.某甲曾於 2008 年某日為其父親投保 10 年期生死合險 100 萬元,嗣於某日發生意外車禍而死
亡,惟經保險人理賠調查時,發現某甲在投保前,其父親已罹患腎臟病開始洗腎,但並未履
行告知義務因而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懷疑某甲父親是因久病厭世而故意以車禍自殺,
因此保險人主張解除契約而不理賠,請試就各種可能情況分析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答:(1)若經車禍鑑定確實為意外事故所致者,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一項規定,要保人能証明
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即使契約訂立後尚未滿二年,保險人亦
不得解除契約。
(2)若經車禍鑑定確實故意以車禍自殺者,在契約訂立後未滿二年者,保險人得解除契
約;惟契約已滿二年者,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二項規定,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
得解除契約。
4.某乙以價值180 萬元之保險標的於2009 年2 月1 日向A 保險人投保30 萬元之火災保險,並於同年
5 月1 日又向 B 保險人投保30 萬元之火災保險,復於同年 7 月1 日向 C 保險人投保 120 萬元之火
災保險,前述三個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嗣於 2010 年 3 月 1 日發生保險事故,惟事故
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已下跌至 120 萬元,若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為 60 萬元,試以
我國保險法之規定,分析說明各保險人各應負擔多少補償金額。
答:(1)A 保險契約因已期滿,不必負擔補償責任。
(2)B 保險契約與 C 保險契約為善意之複保險,各保險人依比例責任負擔補償責任,分析
如下:
損失金額
保險價額
總保險金額
=總補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
總補償金額
總保險金額
契約保險金額B
=B契約應負擔之補償金額
總補償金額
總保險金額
契約保險金額C
=C契約應負擔之補償金額
即
60
120
150
=60(萬元)
60
150
30
=12(萬元)………B 保險人負擔之補償金額
60
150
120
=48(萬元)………C 保險人負擔之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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