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民航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
科 目:民用航空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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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說明「民用航空法」第 1條所敘的立法精神,並申論其意義。(25 分)
二、一般在空運領域中多將航空站的範圍分為空側與陸側兩部分,請依據民
用航空法中對於航空站的定義,說明前述的劃分標準。(25 分)
三、請依據各種航權(traffic right)的意義,說明我國籍航空公司(譬如長榮
航空或中華航空)經營臺北(桃園國際機場)-香港航線,是依據臺灣與
香港簽訂的何種航權?(25 分)
四、請依據「民用航空法」的規範,說明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
物時,失事原因與損害賠償責任之間的關係。(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