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桃園國際機場 不分職等 專員-法務 民、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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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募甄選試題
甄選類組【代碼】:行政管理-法務-專員【R2611
專業科目(1):民、刑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
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
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甲受僱於乙所經營之 A冷氣行平日外出從事修理裝設冷氣業務時均駕駛乙所有之
小貨車,而在該車內放置執行業務所需之工具及器材,車身外部且印有「A冷氣行」字樣。
某日,甲出外修理客戶冷氣之後,擅自利用該車訪友,途中不慎發生事故致丙受傷。丙主張
甲乙應對其因受傷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理?又,如甲係於下班時間,擅自取用
屬其僱用人乙所有之車身上並未印有公司名稱的車輛,肇事致丙受傷時,丙之上述主張是否
有理?【25 分】
第二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乃提供其所有之 A屋及 B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於設定抵
押權當時,甲雖僅自乙分別取得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及二百萬元,但因考量後續仍有向
乙借款之需求雙方乃約定就A屋及B屋分別擔保抵押債權七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並為登記。
甲、乙間所為抵押權之設定的效力如何?【25 分】
第三題:
如透過彩色影印他人支票的方式,偽造該支票並持之行使,應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或偽造私文書罪?請說明其理由。25 分】
第四題:
某地方政府因甫竣工的行政大樓,於初驗時發覺若干缺失,決定透過聘請外部委員的方
式,討論後續如何補救。大學教授某甲接受邀請擔任委員後,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地方政府
要求保密的談判底線與若干敏感資訊洩漏予該案建商,並索求回扣。請問甲所為如何評價
請論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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