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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
之。(D)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一年者須特別委任受任人方有處理該事務權限。
13. C有關居間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
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B)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
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C)居間人支出之費
用,不論有無約定,均得請求償還。 (D)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
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14. D有關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對於客人所攜帶物
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B)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
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C)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
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D)場所主人責任得以揭示限制或免除
15. C有關和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B)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C)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即使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
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亦同。(D)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
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16. C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應在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
出異議?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17. D有關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
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
方案。 (C)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D)第三人雖經法院之許可,仍不得參加和
解。
18. C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B)所命給付
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C)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之判決。 (D)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19. B第二審訴訟程序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一些情形則例外允許可提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這些例外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B)事
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者。(C)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20. D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方法? (A)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B)假處分 (C)假扣押
(D)假執行
21. D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
比例? (A)三分之二 (B)四分之一 (C)六分之一 (D)十分之一
22. D有關民事訴訟再審程序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B)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
判決駁回之。(D)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十年者,
不得提起。
23. B下列敘述何者法院不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A)係提起反訴者。(B)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
執者。 (C)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D)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
國為送達者。
24. C有關言詞辯論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
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
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
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不適用一造辯論而判決 (D)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
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時,法院應裁定駁回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25. D有關人證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B)審判長如認證人
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C)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