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
科 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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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事宜,訂有「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下稱處
理原則)。某甲以 108 年9月9日申請書檢具證明書,主張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管理之 H縣A鄉○○段 167 地號土地,係
其於 77 年2月1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迄今,向 H縣A鄉公
所申請補辦增編原住民保留地。A鄉公所辦理現場會勘後,以 109 年2月
16 日函檢送會勘紀錄予甲,初審清冊則備註:「待林務局函復糾紛」,並
復知林務局 H林區管理處(下稱 H林管處)。H林管處以 109 年4月
20 日函復 A鄉公所,表示「經會勘及查證情形,航照圖判釋結果 77 年
2月1日前無墾殖跡象,案地內之果樹係甲 104 年夏天所植,顯無原住
民於 77 年2月1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事實」。A鄉
公所因而以初審不符合處理原則第 3點規定,以 109 年4月23 日函駁
回甲之申請。前揭敘述中,原民會、H林管處、A鄉公所之行為,屬何
種行政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 1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
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第3點第 1項、第 2項:「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袓先遺留且迄
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
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申請增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
意配合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