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財稅行政
科 目:民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41450
頁次:4
-
1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乙二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8月間各自駕車時,因甲搶黃燈及乙
闖紅燈互撞,該事故並造成行經該路口之行人丙遭波及受傷。依鑑定結
果,甲、乙就事故之發生應各負 30%及70%的責任;而受波及之丙因該
事故受有 50 萬元之損害。
試問:在丙從未曾向乙請求賠償之情形下,丙於 107 年6月間,始以存
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
丙以前述存證信函向甲請求賠償未果後,乃於 107 年9月間起訴
請求甲賠償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自幼與甲之父母從澎湖搬來臺南居住,臺南居住之房子為其父母承租
之房子,甲與其父母的戶籍所在仍設在澎湖。甲結婚後,其妻乙亦與甲
一起同住在甲之父母所承租的臺南房子,對外並以臺南地址為其對外聯
繫之住所所在地,甲後來因為罹嚴重憂鬱症,甲的父母認為甲無法處理
法律上事務,因此欲向法院提起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請問甲的父母
應向那個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以及法院是否應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
告?(25 分)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5414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25 題,每題 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若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兩者不符合時,法院應以何者為準?
推定以文字為準,但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之
視為以文字為準
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文字為準
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號碼為準
2 下列何者不得以「財團法人」的型態設立?
醫院 公司 私立學校 教會
3 甲至乙處訂購一個蛋糕,準備隔天幫其女友丙慶祝生日。然而,甲將丙之生日記錯日期。甲訂購
蛋糕之表示,屬於下列何種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 傳達錯誤 動機錯誤 表示內容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