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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 X1 年1月1日承諾以每個$500 銷售 120 個產品予乙客戶。該等產
品將於 6個月內逐步移轉予乙客戶。甲公司係於某一時點移轉對每一產品
之控制。甲公司於 X1 年3月10 日及 X1 年6月10 日各移轉 60 個產品之
控制予乙客戶。
乙公司於 X1 年3月31 日修改合約,要求甲公司交付額外 30 個產品(總
共150 個完全相同之產品)予乙客戶。該等額外 30 個產品先前並未包含
於原始合約中,並約定於 X1 年12 月10 日移轉予乙客戶。該等額外 30 個
產品於修改合約中之價格為每個產品$475,該定價反映該等產品於合約修
改當時之單獨售價,且依 IFRS15 第27 段之規定,該等額外產品可與原始
合約之產品區分。
假設雙方約定,甲公司對原始合約中 120 個產品之對價於 X1 年1月1日
即具無條件收取之權利;對於該等額外 30 個產品之對價於 X1 年3月31 日
即具無條件收取之權利。
試作:
甲公司 X1 年之相關分錄。(10 分)
假設甲公司對於原始合約係於全數交付該等 120 個產品後(而不是於
X1 年1月1日)始具無條件收取對價金額之權利;對於該等額外之 30 個
產品之對價則係於全數交付該等 30 個產品後(而不是於 3月31 日)始具
無條件收取對價金額之權利。試作 X1 年1月至 6月之相關分錄。(10 分)
承,假設於協商購買額外 30 個產品之過程中,雙方同意每個產品價
格為$400,而非反映當時市價的$475,試作甲公司 X1 年6月10 日的
分錄。(5分)
三、甲公司為一設備製造商,於 X1 年1月1日與乙客戶簽訂合約,以$200,000
銷售一設備,其成本為$160,000。該合約包括賦予甲公司有權以$220,000
於X1 年12 月31 日以前再買回該設備之買權。甲公司於 X1 年1月1日
估計該設備無殘值,耐用年限為 8年。甲公司折舊方法都使用直線法提列
折舊。因為期間只有一年,對於任何 X1 年1月1日預收的現金,不考慮
相關的設算利息。
試作:
假設甲公司於 X1 年12 月31 日以$220,000 買回該設備,試作甲公司
X1 年之相關分錄。(7分)
假設甲公司於 X1 年12 月31 日並沒有買回該設備,試作甲公司 X1 年
12 月31 日之相關分錄。(8分)
假設該合約包括賦予甲公司有權以$180,000(而不是$220,000)於 X1 年
12 月31 日以前再買回該設備之買權,且甲公司也於 X1 年12 月31 日
買回該設備,試作甲公司 X1 年之相關分錄。(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