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調查局特考 三等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試卷

pdf
132.14 KB
2 頁
win7 2007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法律實務組
科 目:商事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0960
頁次:
2
-
1
一、A為製造半導體之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公司),甲於
民國 104 年起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於 106 年同時為公司之專業經理人,
當時 A公司董事會以書面決議通過:甲得依「公司委任之總經理及從事
勞動獲致工資之退休金」方式支領退休金,並由董事長乙代表 A公司與
甲簽約。嗣後當甲於 107 年申請退休並要求公司依約定給付退休金時,
A公司卻以當初所訂定之契約係違反公司法之規定而拒絕之。請附理由
說明:A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於民國 108 年2月10 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發票日為 108
年3月10 日、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人為某銀行臺北市松山分行之無
記名支票一張,並交付給乙,作為向乙購買 A車之價款。乙將該支票交
給其妻丙保管。事後,甲以 A車係瑕疵車為由,於同年 3月5日向乙主
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支票。然乙之妻丙因積欠地下錢莊債款,
竟未經乙同意,於同年 3月18 日,將該支票以丙名義背書轉讓給不知
情之丁,以清償其借款。丁嗣後向銀行提示,卻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請
附理由說明:丁可否向甲、丙主張票據權利?(25 分)
三、甲於開車上班途中,與由乙駕駛並闖紅燈之小貨車發生衝撞(乙未投保
第三人責任險),甲因而受傷,並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其中 30 萬元部分由全民健保支付,20 萬元由甲自行負擔;甲之轎車亦
因車禍而花費 20 萬元修車費,因甲有投保車險而由產物保險公司 A全
額支付。請附理由說明:甲可否再向乙請求賠償醫藥費 50 萬元、精神
上慰撫金 20 萬元以及修車費用 20 萬元?(25 分)
代號:
40960
頁次:
2
-
2
四、美國甲公司向臺灣乙公司購買貨物 1批,約定貿易條件為 FOB,嗣系爭
貨物交由臺灣丙公司運送,並由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下稱系爭載貨證
券),裝貨港為臺灣高雄、卸貨港為美國加州長灘,受貨人為甲公司,
系爭載貨證券背面並記載:「經美國港口之外國貿易,相關的權利義務
之所有索賠、訴訟、法庭程序或者糾紛,應專屬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
美國法律」。丙公司將系爭貨物交由丁公司承攬運送,丁公司再交由戊
公司實際運送,然系爭貨物因戊公司之受僱人保管疏失而發生破損。嗣
系爭貨物抵達長灘,甲公司收受系爭貨物後始悉上開破損情事。甲公司
及乙公司均將系爭貨物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臺灣己公司,己公司則就系爭
貨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訴請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
高雄地院就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15 分)
如高雄地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兩造當事人並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則
己公司應以甲或乙公司何人之運送契約,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5分)
戊是否應依系爭載貨證券負賠償責任?(5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