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臺灣港務、港務局 員級 會計 民法概要[第2次招考]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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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度第 2次從業人
助理管理師/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理技術員甄試
專業科目試題
筆試科目:民法概要
甄選類科:24 會計(員級)
題號
1
甲十五歲為減輕家中經濟負責瞞著父母到飲料店半工半讀為取得店長信任
出念大學三年級哥哥的學生證。工作後數個
月,因為遲遲未拿到薪水,只好向父
母坦承。甲之父乙,遂到飲料店,表明不同意甲繼續工作,且要求給予薪資與遲延
利息,有理否?
配分: 20 分。
2
甲經由乙仲介得知丙急售果園(含土地),售價一千萬元,較市價便宜約二百萬元。
乙一再遊說告知該地空氣清新,甲可蓋度假小屋,享受退休後之悠閒生活。甲被說
服心動,遂與丙訂約並移轉所有權。後甲擬興建屋舍,向市府申請許可,始發現該
土地位於行水區,無法蓋房舍,乃憤而請求乙與丙返還價金,有理否?
配分:20 分。
3
甲有一A地,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與乙就該A
地簽訂買賣契約,惟乙因故出國,
未請求甲交付該A地及辦理移轉登記,遲至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始回國,而該地
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被政府徵收,並對甲發放徵收補償金新台幣一千萬元,
試問:乙可否請求甲交付系爭新台幣一千萬元?
配分:20 分。
4
甲為趕時間超速行駛,行經十字路口與違規右轉之乙側面對撞,甲受重傷,乙僅輕
傷;經送醫救治已無大礙,甲卻因院內感染,併發敗血症死亡。甲遺有一子丙三歲
以及新婚但仍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妻丁。該車禍經由鑑定,認甲過失為 60%,乙過失
40%,丙與丁遂向乙請求慰撫金,各二百萬元以及醫藥費、殯葬費、扶養費共一
千萬元,有理否。
配分:20 分。
5 甲借用乙之名義作為甲所購置A屋之登記名義人,不料,乙竟將該A屋出售予第三
人丙,並完成移轉登記。試問:甲可否請求丙返還該A屋?
配分:20 分。
考科編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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