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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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60
30760 全一張
(正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乙機關於辦理該機關年終考績時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後遞送該機關考
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審議,初核列該機關受考公務員甲之考績等第為乙等
79 分)其後送乙機關首長覆核時因乙機關首長認為各機關公務員年終考績
應有一定比例之人考列丙等乃為國家既定政策如依考績會初核結果將使該機關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人員未達該比例故該首長遂循序將所有受考人考績全數退回考
績會復議重評,惟考績會復議結果仍維持甲受考人考績等第為乙等(79 分)之原
審議結果,乙機關首長遂加註理由:「甲辦事效率不彰,且常有拖延情事,但上班
仍認真,能力可能不足,有待磨練」後,逕行變更甲之考績等第為丙等(69 分)
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部審定。試問:上開評定甲年終考績為丙等(69 分)之
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
2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5條第 1項: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14 條第 1項前段: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19 條第 1項: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
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A縣警察局某交通警察於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甲將裝於塑膠袋之住家垃圾隨意
棄置於路邊遂當場攔停甲並製作稽查紀經甲於該稽查紀錄簽名後連同所扣留
之系爭垃圾一併移送管轄之乙主管機關處理乙主管機關遂以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行為經通知甲陳述意見後依同法規定裁處甲新臺幣 12百元罰鍰試問
此一裁罰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60
30760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目 行政法
三、A直轄市對其轄區內加水站之衛生管理訂定有A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並於該自治條例中就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括授權主管機關(即A
政府」,以下同)定之。該主管機關乃據此訂定「A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
法」,該辦法除規定「以地面或地下水體為加水站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水利
法取得水權後,檢具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源供應許可」外,同辦法第 11
條並規定(第 1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通知事項提供相關
資料或派員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2項)違反前項規定之水源供應業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試問前開辦法
11 條第 2項關於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之規定是否合法?25 分)
四、A縣政府所屬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項規定,命義務人甲繳納代履行預
估費用義務人甲對乙機關上開行為不服遂依同法第 9條規定聲明異議並經乙
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即 A縣政府)駁回其聲明異議。試問:上開情形,甲
如仍有不服能否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如肯定其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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