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40-30340
30540-30740 全一張
(正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乙相約,各帶酒菜在路邊涼亭小酌,不務正業的友人A,見狀湊過去白吃白喝,席
間A突然開口向甲借錢,甲稱沒錢,並譏A好吃懶做,A惱羞成怒,反激甲追隨乙工作,
窮困一生,甲憤而起身,揮拳打A,A提防不及,往後傾倒,後腦撞及石凳角尖,當場
倒地昏迷,乙見甲闖禍,叫甲先行離開,自己一人將A拖到涼亭角落棄置後,亦逃離現
場。不久,路人發現涼亭內之A,血流滿地,尚有呼吸,立刻電召救護車將A送醫,醫
院急救後,A仍告不治。檢察官據管區警員通報,到醫院相驗後,擇日命法醫師解剖屍
體,發現A腦幹神經斷裂,縱令受傷後即時送醫,亦不可能救活。試問甲、乙二人所為
如何論處?(25 分) 
二、甲、乙二人共謀對鄰居老婦A詐取財物,由甲打電話予A,佯稱渠等因案遭通緝,需跑
路費,不得已綁架其孫B,要A在半小時內,準備新臺幣十萬元,在家門口等候,會有
人前往取款,只要A付款,B就會平安無事,如果報警,就撕票,隨即將電話交給乙,
由乙在電話中模仿B之聲調,高呼:「奶奶!救我!」。A情急之下,未發現騙局,但因
付不出贖款,又恐B受害,不得已報警,警員備妥內裝衛生紙之紙袋,充當贖金,交予
A佯裝付款,便衣刑警於甲、乙二人前來取款之際,將二人以現行犯逮捕。試問甲、乙
二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三、甲、乙夙有怨隙,某日,甲與丙同行,偶遇乙及其友人丁,甲遭乙持刀砍傷,警察獲路
人報案前往現場,將甲等 4人帶返警局處理並製作 4人偵訊筆錄,甲未表示提出告訴,
警察機關乃將偵訊筆錄連同甲之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偵
辦。檢察官傳喚 4人,甲、丙到場,由甲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敘述被害經過,丙則以
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乙、丁則未到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提
起公訴。第一審受命法官、審判長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向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
概括詢以:「對於本案卷內各項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
有何意見?」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第一審認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未再以證人身分傳喚並訊問甲、
丙、丁,採納甲、丙在警詢、檢察官訊問及丁在警詢時之陳述,論處乙殺人未遂罪刑。
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並指摘原判決有下列違法,試述是否有理由? 
卷內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因其與第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而得為證
據,應屬違法。(5分) 
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害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未經具結,當然無證據能力。
(10 分) 
丙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並作證,丁則已在警詢時為陳述,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第一審適用該條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應屬違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