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實習教育章則修訂版:靈命學識事奉三育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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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實習教育章則 2019.02.25修訂

本院實習教育乃根據學生恩賜、學習進度及過去經驗,配合教會實際需要,分派學生至各地學習事奉,使學術與事奉相互結合,實際與理論合而為一。


壹、方針

一、符應本院「靈命、學識與事奉」三育並重之原則。

二、培育適合時代要求與教會需求的各種專職人才。

三、學生實習工作之安排,應以學生之學習及恩賜之發展為重心。

四、從實地服事中,學習觀摩並實際體驗教會事工。

五、實習內容與學科相互配合,以收「學以致用」的功效。

貳、實習教育之定義與規劃

一、實習教育內容包括:

(一)教會實習研討課程

(二)教會實習

(三)國內及國外短宣

二、實習教育規劃

(一)教會實習研討課程

教授實習教育目的、方針及方法,以及分析分派之工場及工作有概略的認識。

(二)教會實習:分為一般教會/機構實習及一年全職實習

1.一般教會/機構實習(以三年制道學碩士為例)

(1)第一年以母會實習為主。

(2)第二年擴大前一學年事工。曾有教會團契、教會教育事工經驗者,則學習如何輔導青年事工,主日學教學及平時探訪工作。

(3)第三年以上除上述學習外,亦從事講台、探訪、佈道等事工。

(4)個別指導:由學務長會同本院輔導老師及各實習單位之實習監督人,針對學生個人實習之工場、性質與份量加以考核。

(5)實習報告:學生需按期填寫並繳交實習報告,以利分享實習教育之異象與心得,分擔困難與問題,檢討得失。

在必要時學務長得指定特定報告。

(6)觀察督導:本院輔導老師將定期與所輔導學生約談,了解並改進實習事工,尋求克服難處,以增進事奉效果。

2.一年全職實習之規劃詳見《神學生一年全職實習試行辦法》

(三)國內及國外短宣

實際籌備及參與本院所安排之國內外短宣事工。

參、實習教育實施規範

一、實施對象:

(一)院本部正式生(除一年制神學進修證書科外)一律參加。

(二)教牧在職生於所屬教會/機構之服事視同教會實習,得免繳交實習報告、唯仍需完成教會實習研討課程及國內外短宣要求。

(三)一年制神學進修證書科學生可申請教會實習,但同時必須修讀教會實習研討課程。

(四)分部學生若欲申請教會實習,應由分部彙整後會同學務處辦理。

(五)延長修業年限者,需滿足所修讀學位之實習研討課程及教會實習要求後,方可免予教會實習。

二、實施方式與要求

(一)教會實習研討課程:

1.依據教務處所排定之課程時間進行。

2.學生應滿足所修讀學位之教會實習研討課程要求。

(二)教會實習:

1.實習單位:

(1)教會實習單位需經由學務處同意,並符合學務實習章則之要求。

(2)分派實習單位後,未經院方及實習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前,實習期間不得任意更改實習單位。

(3)學生應與實習單位共同研擬實習大綱,並說明相關實習計畫。

(4)學生實習之基本生活費及交通費,應由實習單位負擔,實習單位得說明所擬負擔之經費。

2.一般教會/機構實習:

(1)一般教會/機構實習包括學年間實習及暑期實習。

(2)學年間實習:

a.採每週實習,每週實習時間為三~四個時段(早上、下午、晚上各算一個時段,亦含主日崇拜)。實習期間依學務處公告日期開始至第二學期結束前一週。(含寒假)

b.在學期間,依必修年限規定參加教會實習,並依規定繳交實習報告。

c.應屆畢業生:依學務處公告日期開始,隔年五月底結束;必要時,則請配合實習教會/機構的需要而定。

(3)暑期實習:

a.為期八週;若需修讀本院暑期密集課程,則改為週末實習。

b.暑期於機構實習者,可於週末參與其他教會之實習。

c.同學若於暑期修讀教牧臨床關顧教育課程(C.P.E.)或海外之宣教實習課程,等同該次暑期實習。其他同學如於暑期修讀該課程時,則可抵免該次暑期實習。

3.一年全職實習:依《神學生一年全職實習試行辦法》辦理

4.實習課程之規定:

(1)道碩學生要修實習學分6學分,才能畢業。

(2)輔碩學生要修實習學分2學分,才能畢業。

(3)分部學士全修生要修實習學分12學分,才能畢業。

(三)國內及國外短宣:依《國內外短宣實施辦法》辦理


肆、實習教育須知 (學院、教會和學生)

一、學院

()學務長及輔導老師,負責定期考核學生實習教育成績。

()每學年召開牧者座談會。


二、教會

 凡教會接待神學生前往實習,可填寫一份「教會/機構輔協實習教育意向表」(每年三月後向學務處索取),四月底前寄回學院學務處收。

()除非特殊情況,低年級學生不得安排在沒有全時間負責人或傳道人之教會實習。

()教會應預備各樣工作機會,使學生能多方獲取教會事工經驗。

()傳道人或負責同工對實習學生應作實際支持,包括定期與學生做工作檢討、屬靈交通、研習及一同禱告。

()學生不應被視為「在職工人」,乃是在傳道人或負責同工指導之下,並從其學習的「學生」。

()傳道人或負責同工需定期填寫實習教育評估。表格由學務處提供。

()教會應負責實習學生基本生活費及交通費。由學院提供每月生活費用標準,再依教會經濟能力給付。

()若學生實習表現低劣,或未得傳道人或負責同工允許而缺席,傳道人或負責同工應通知學院。

三、學生

()學生應在傳道人或負責同工之下工作,並盡力支持傳道人或負責同工,不得越權或失職。須記住自己只是短期工人,所有的事工計劃若得不到傳道人或負責同工的全力支持,一旦離開教會,事工就難以為繼。

()學生在實習方面的問題、需要,均需通知相關實習輔導,如實習監督人、輔導老師或學務長。

()工作計劃應按部就班的展開,以便學習與傳道人或負責同工之配搭事 奉。

()週末事奉應以教會事工為重。不得以學院課業代替實習工作。

()必須定期填寫學務處所提供之各種報告表。

()所有實習請假規則如下:

1.週五下午至週日晚間,為學生「週末實習時間」,學生可自由離校事奉;其餘時間,無論臨時或長期外出事奉,均應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離校。

2.在學生「週末實習時間」以外,外出事奉,應持「學生外出事奉請假單」,赴學務處辦理,准假後始得外出。

3.長期週間實習(每月二次至每週一、二次),應使用學務處的「週間聚會請假單」一次核准後,於固定時間外出實習。非應屆畢業生原則上不宜申請週間實習。而若遇學院重大活動,應以參與學院活動為優先。

4.若因事無法前往實習事奉時,均應事先向實習監督人報備,並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本處提供「實習請假單」),辦妥手續後,始得生效。事假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1)學生因病不克前往實習時,應事先連絡實習教會監督人,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2)學生因故請假,事奉工作不得因請假而受耽誤,均應事先安排代理人,並作妥善交待。

(3)所有請假(病假外),均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學務處及實習教會/機構持有是否准假之權限。

5.為配合參與學院的重大活動,如全職事奉體驗營、神學主日等服事,與實習時段相衝突時,需告知學務處,學務長將發函正式向實習教會/機構的實習監督牧長請假。

6.寒假期間,除參加短宣以外,學生農曆春節假期免實習,學生宜事先向實習監督人報備,並作好事工的安排。









註:根據2019.02.25教授部會議通過實施,詳細實施規則依學務處實習辦法實行。


神學生一年全職實習試行辦法


壹、緣起:

有鑑於現行的神學教育體系,在兼顧學識、靈命、事奉上有其限制和缺失:神學生在週間忙於學校課業之外,週末尚須到教會/機構實習,常令他們感到身心疲憊,時間不敷所用,常有顧此失彼,在教會機構實習和學院課業中掙扎;因此,本院擬在現行的教會/機構實習制度上作嘗試性的調整,為一些學生提供一年全時間的實習,使他們在學院接受裝備期間,可以專心於課業上的學習,也可以在教會實習上有全方位的實習。之所以稱為「試行」,乃為彈性施行,非全面性或強迫性實施。

貳、方式

〈一〉各學科的實習方式:

  1. 三年制「道學碩士科」:

1) 第一、二年免實習,週間在學校上課,週末可以到學務處所安排的教會參加聚會和觀摩;每學期有觀摩的主題和重點:兒童事工、青少年事工、成人主日學、家庭事工等;一年級生每兩週寫一次心得報告,二年級生每月書寫一次。

2) 第三年到教會/機構全時間實習,從每年九月開始至隔年八月中旬結束;實習內容原則上配合實習教會/機構的事工需要,但由學院、實習教會/機構和學生三方面共同擬定。

3) 第四年再回學校上課,週末可以自由選擇教會參加聚會或觀摩,不需寫教會觀摩心得報告。

〈二〉實習內容與評估:

  1. 擬定實習計劃:於開始實習前兩個月擬妥「全學年的實習計劃」,經學務處核准後才實施。

  2. 實習監督人:由教會/機構的牧師或傳道人擔任,帶領學生全時間參與服事,並負責督導神學生在教會/機構服事上的全方位學習。

  3. 神學生的身分:在教會/機構以「實習傳道」的身分配合實習監督人,參與全時間的服事;實習期間若需請假,需經實習監督人同意,並向學院報備〈比照學院手冊教會實習教育辦法〉。

  4. 實習評估:實習監督人每學期至少一次,與學務長一起評估學生在教會/機構實習的狀況,考核學生是否達成實習的要求。實習總成績評分:70%由實習監督人評定,30%由學務處評定。

參、生活津貼:

  1. 每月的生活津貼,請比照各總會或各教會/機構給付實習傳道標準,分單身、有眷的給付。

  2. 實習單位不需承擔學生〈有學生保險〉的福利,如勞健保、年終獎金等。

  3. 在一年的實習期間,請教會/機構提供神學生住宿場所。


肆、申請手續與審核:

  1. 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接受書面申請,請教會/機構負責人向學務處索取「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後寄回學務處。

  2. 收到申請表後,經學務處審核後向教授部/院務聯席會報備,方生效。


伍、其他:

  1. 在試行之前,學務處將先邀請認同本辦法、有負擔栽培神學生的教會/機構參與,確定有合適的教會/機構後才開放申請、實施。

  2. 「證書科」和「輔導與關顧碩士科」因修業年限短,不適用於此一實習辦法。若「輔碩」學生申請延長休業年限,則比照道碩,適用此一辦法。欲參與本實習計劃者,請留意自己修課的情況,務必要向教務處諮詢,確定不會影響全職實習後的修業年限才作決定。

  3. 欲參與本實習計劃者,請先衡量沒有實習期間的生活費來源;除非有教會定期的經濟補助,或自備足夠的生活費,否則不宜考慮。

  4. 負責部門:學務處,連絡電話:03-5710023 3160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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