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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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諮
依據本法第 20 條第 6款之規定,鄉 (鎮、市) 自治事項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鄉(鎮、市)觀光事業。 
故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地方交通行政相關事項以自治條例訂定者,乃以下述四項為主: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交通行政管理法源。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如交通違規之罰則;惟罰則僅限於直轄市、縣(市)得訂
定。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如捷運公司或其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營運與管理法規。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舢舨漁筏兼
營娛樂漁業等。 
二、船舶裝載危險物品之管理 
商港法之規定 
依據商港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 10 款之規定:「危險物品: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
準則指定之物質。」 
依據本法 25 條之規定: 
入港船舶裝載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
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入港。 
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同意。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
物品,應由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餘危險物品未能立即運離者,
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堆置場、所,妥為存放。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依照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 
其他管制法源 
依據本法第 44 條規定之授權,交通部定有《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其第四章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之第二節,
即危險物品之裝卸管制規定,入港船舶亦應依據本規則之規定,裝卸危險物品。 
依據船舶法第 34 條規定之授權,交通部另定有《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以管制船舶危險物品之裝載。 
此外,我國各國際港區亦定有《國際商港港區危險物品裝卸倉儲設施作業要點》等加以規範。 
三、超輕型載具之意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2條第 20 款之規定,說明如下: 
所謂超輕型載具,乃指具動力可載人,並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之固定翼載具、動力滑翔機、陀螺機、動力飛行傘
及動力三角翼等航空器。 
相關法定條件 
依據上開規定,超輕型載具應符合之條件,乃包括下述九項: 
單一往復式發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