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50150  全一頁
考試別: 調查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調查工作組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A住在某 5層樓公寓之 5樓。緣於 105 年3月30 日夜間 23 時許,B自該公寓之 5
樓頂以繩索下垂,翻過 A住處陽臺外牆,進入屋內 A房間欲竊取財物。其實此時 A
業已從睡夢中醒來。惟因見 B手中握有水果刀一把,故仍假裝熟睡不敢抗拒。B於
搜得 A放置於書桌上皮夾內之現金 5千元後,再從 A住處之大門離去。試問 B應成
立何罪名?(25 分) 
二、C為賭博性電動玩具業者,D則為負責該管區之警員。緣於 104 年8月1日,D透過
有犯意聯絡之妻 E前往 C之住處,向 C表示:中秋節將屆,C所經營賭博性電動玩
具店之生意頗佳,如果致送 20 萬元之現款,則近期不會再來臨檢,上級如要求臨檢
時會向其通風報信。C以生意不佳為由請求減少賄款,惟 E表示無法再減,否則 D
將天天來臨檢,使 C之生意無法再經營。C心有未甘,乃假裝答應,約其 3日後來
取款,同時向調查單位檢舉,待 E前來取得該現款時,當場將 E逮捕。試問依刑法
D與E應成立何罪名?(25 分) 
三、F為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懷疑公司董事長 G侵占公司之公款,乃於 104 年2
月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於同年 5月3日為不
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於同年 5月17 日送達 F之住所,由 F自行收受。F於同年 5
月20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試問 F之再議是否合法?(25 分) 
四、H於104 年12 月8日下班返家後,發現家中之古董失竊,隨即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經警察人員至 H之住家進行蒐證,並調閱 H住家附近之監視器,查出竊賊實乃 H之
兩個兒子 I及J,I及J亦坦承竊取家中之古董變賣以清償欠債不諱。本案移送轄區
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因 I平日即素行不佳,H乃向檢察官表示僅欲對 I提出告訴。試
問檢察官應如何終結本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