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
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
科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 
30130-30730 
30930-31030 
31530 
31830-31930 
32430-32530 
頁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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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
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
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分) 
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年乙之技
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分) 
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
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
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
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
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
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