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事務所
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防制洗錢打擊資恐自我檢核表
●客戶
買方 名 稱:
賣方 名 稱:
受託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標的
土地:
房屋:
●辦理情形
委託前之評估作業 | |||
編號 | 事 項 | 內 容 | 辦 理 情 形 |
0-1 | 客戶來源 | 1、陌生客戶2、介紹3、舊客戶新委任 | 完成 未完成 |
0-2 | 委任事項 | 1、買賣當事人、買賣標的 2、買賣價金、付款方式 3、辦理、點交相關流程 | 完成 未完成 |
確認客戶身分 | ||||
編號 | 事 項 | 內 容 | 辦 理 情 形 | |
1-1 | 客戶身分別 | 自然人 法人 | 完成 未完成 | |
1-2 | 留存或記錄 客戶身分資料 | 客戶 代理人 受託人 | 完成 未完成 | |
1-3 | 代理權之 真實性 | 提出授權書、委託書等證明文件 | 完成 未完成 不適用 | |
1-4 | 實質受益人 | 一、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未能依前款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有所懷疑者,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客戶未提供前款所定自然人。 三、仍未發現者,應確認其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 | 完成 未完成 不適用 | |
1-5 | 信託或指定 登記予第三人 | 應視客戶為自然人或法人,依前述客戶身分確認程序及實質受益人身分確認程序,同時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 完成 未完成 不適用 | |
1-6 | 重要政治性 職務人士 | 1.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加強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請接下頁) | 完成 未完成 不適用 | |
1-6 | (續前頁) 重要政治性 職務人士 | 2.合理辨識PEP可利用集保中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或由客戶提出聲明書,協助辨識,並對其加強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 3.若屬PEP應採取《強化審查措施》。 | ( 續前頁 ) | |
1-7 | 高風險國家 或地區 | 客戶或其交易所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可採利用集保中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及法務部調查局網站,「詢問或由客戶說明或提出聲明書」,輔以本所自行查詢取得之資訊協助辨識及瞭解其資金來源。 | 完成 未完成 不適用 | |
1-8 | 婉拒交易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名義進行交易。 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一)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二)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1.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2.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者。 3.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身分證明文件。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
1-9 | 備忘事項 |
留存交易紀錄 (地政士應留存) | |||||
編號 | 事 項 | 內 容 | 辦 理 情 形 | ||
2-1 | 不動產買賣契 約 書 | 私契(正、副、影本) 公契(正、副、影本) | 完成 未完成 | ||
2-2 | 收支證明 文 件 | 定金 價金 | 完成 未完成 無,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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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交易帳戶 號 碼 | 留存文件: 記錄帳號: 金融機構: 帳號: | 完成 未完成 無,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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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簽證文件 | 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 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 完成 未完成 未辦理簽證 | ||
2-5 | 受託事項 往來文件 | 名稱: 名稱: 名稱: 名稱: | 完成 未完成 無,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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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備忘事項 | ||||
疑似洗錢申報 | |||||
編號 | 事 項 / 內 容 | 辦 理 情 形 | |||
3-1 | 客戶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婉拒交易)。 | 無 有此情形 | |||
3-1-1 |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 無 有此情形 | |||
3-1-2 | 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 無 有此情形 | |||
3-1-3 |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無 有此情形 | |||
3-1-4 | 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無 有此情形 | |||
3-1-5 | 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一)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二)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無 有此情形 | |||
3-2 | 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 | 無 有此情形 | |||
3-3 | 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 無 有此情形 | |||
3-4 | 客戶要求將不動產 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 無 有此情形 | |||
3-5 | 50萬元以上現金繳納定金者,拒絕說明資金來源或不合理,或定金比例異於行情者。 | ||||
3-6 | 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錄。 | 無 有此情形 | |||
3-7 | 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 無 有此情形 | |||
3-8 | 是否須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申報。 | 須申報 否 | |||
3-9 | 承上題如是,則是否已備妥相關文件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已申報 否 | |||
3-10 | 備忘事項 | ||||
資恐防制之申報義務 | |||||
編號 | 事項 / 內容 | 辦理情形 | |||
4-1 | 因執行業務知悉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者,應向調查局通報。 | 無 有此情形 | |||
4-2 | 是否須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申報。 | 須申報 否 | |||
4-3 | 承上題如是,則是否已備妥相關文件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已申報 否 | |||
4-4 | 備忘事項 |
地政士事務所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