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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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040 全一頁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試分別闡述「法定刑」、「宣告刑」與「執行刑」之意義,並舉例說明。(25 分)
二、甲在穿越馬路時,驚覺有一機車失控向自己疾駛而來,甲身旁剛好有行人 A推著嬰
兒車經過,甲竟不顧嬰兒車內可能有嬰兒的情狀,將嬰兒車拉過來擋在自己身前,
以避免被機車直接撞擊。機車果然撞倒並損毀嬰兒車,現場散落一堆民生用品。
原來 A以該嬰兒車作為購物車,嬰兒車內並無嬰兒。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
價。(25 分)
三、甲為了向超商勒索,竟放置裝有危害身體毒藥的飲料於飲料櫃內,並於店內假意購
物,準備伺機將所需金額以紙條告知商家。由於當時店內出入顧客頻繁,甲為了避
免有顧客誤取該有毒飲料,幾分鐘後又趁人不注意時,在飲料櫃的櫃門以 A4 紙貼
上「本櫃飲品遭人下毒,請勿取用」之字樣。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四、甲於走路時看見 A搶奪 B之物,甲見義勇為隨即上前將 A逮捕,A被甲制伏後,
向甲認錯並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兒需要撫養,請甲給予一條生路,甲一時心軟,
假裝無力而鬆手任由 A逃跑。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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