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4
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27250  全一頁
等級: 薦任 
類科(別): 測量製圖 
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按現行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視為消滅,惟當其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所稱「視為消滅」之意涵為何?又,按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
旨,原所有權人於流失地浮覆時即回復其土地所有權,試申其義並予以評論。(25 分) 
二、甲占有乙之土地,並於其上建有建物一間,今甲擬向登記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登記,其所需之要件為何?其建物之位置應如何測繪?又,該登記機關於審查中,
乙已對甲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試依相關法令
之規定予以論述。(25 分) 
三、 A市地政機關於實施土地之鑑界複丈時,於一定情形下,其登記機關得逕為土地標示
部相關資料(如面積)之更正登記,所稱「一定情形」之內容為何?試按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論之。又,地政機關於為前揭鑑界複丈時,倘若變動了所涉毗鄰
地之地籍線時,其登記機關是否仍得逕為更正登記?理由為何?(25 分) 
四、土地徵收之核准必須符合相關要件,其中包括「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兩項,
相關司法判解亦曾多次論及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409 號與第 732 號解釋)。試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論其評估指標之意涵並予以評論。(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