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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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
: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
行政法
考試時間
: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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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
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A直轄市
政府為預防登革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
等規定,於 111 年1月23 日公告「A直轄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
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暨相關防疫措施,請 A直轄市轄內
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
外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執行時間自 111 年3月1日起至 113 年
2月28 日止。」此一公告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二、A直轄市政府以人民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裁罰甲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並沒入甲所有之爆竹煙火一批。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
院將裁罰決定與沒入處分均撤銷確定。嗣甲請求返還遭沒入之爆竹煙
火,因 A直轄市政府業將系爭爆竹煙火全數銷毀而無法返還,甲主張結
果除去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 A直轄市政府
回復原狀。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25 分)
三、甲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第十序列警正四階小隊長,配置於屏東小隊服務。經保二總隊
將其調任該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同官等、官階、序列警務佐,現配駐
地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甲不服,主張其經調任非主管職務,嚴重損害
其名譽,且將其自屏東調地至新竹,其婚姻家庭遭受極其不利之影響,
而擬提起行政救濟。甲得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又
甲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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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員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見人民乙於某銀行附近徘徊,且多次轉頭觀
看執勤員警,因系爭地點為重大治安熱點,遂上前攔停乙查證身分。乙
不服,當場表示異議。惟甲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仍繼續執行,並經乙
之請求,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2項規定,開立警察行使職
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乙對於遭受臨檢忿忿不平,認為受到違法對待,而
擬提起行政訴訟。乙應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第一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
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第二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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