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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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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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
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A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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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規定 111 123 日公告A直轄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
熱及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暨相關防疫措施,請 A轄市轄內
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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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日止。」此一公告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二、A直轄市政府以人民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罰甲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並沒入甲所有之爆竹煙火一批。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
A直轄市政府業將系爭爆竹煙火全數銷毀而無法返還甲主張結
果除去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 A直轄市政府
回復原狀。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25 分)
三、甲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第十序列警正四階小隊長,配置於屏東小隊服務。經保二總隊
將其調任該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同官等、官階、序列警務佐,現配駐
地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甲不服,主張其經調任非主管職務,嚴重損害
其名譽,且將其自屏東調地至新竹,其婚姻家庭遭受極其不利之影響,
而擬提起行政救濟。甲得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又
甲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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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員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見人民乙於某銀行附近徘徊,且多次轉頭觀
看執勤員警,因系爭地點為重大治安熱點,遂上前攔停乙查證身分。乙
不服,當場表示異議。惟甲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仍繼續執行,並經乙
之請求,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2項規定,開立警察行使職
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乙對於遭受臨檢忿忿不平,認為受到違法對待,而
擬提起行政訴訟。乙應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第一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認
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第二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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