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心理輔導員 心理測驗與評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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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組
:
心
理輔導員
科 目
:
心
理測驗與評量
考試時間
:
2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1120
頁次:
1
-
1
一、請舉例說明下列四種測驗分數:⑴原始分數(raw score)、⑵常模參照標
準分數(norm-referenced standard score)、⑶效標參照分數(criterion-
referenced score)、⑷羅氏模式或試題反應理論為本之分數(Rasch orIRT-
basedscore)可以提供關於受測者什麼訊息?以及如何運用這四種測驗分
數來回答:一位受測者在一項測驗上的前、後測分數有無進步或退步(如
症狀改善、認知能力退化等)?(40 分)
二、關於貝克憂鬱量表(Beck depression inventory, BDI)的效度證據(validity
evidence),請由⑴測量內容(content)、⑵與其他變項的關聯(relations
to other variables)、⑶內在結構(internal structure)三方面來說明,以及
描述此三項效度證據是如何得出。(30 分)
三、施測者有責任維持測驗施測時的標準化程序;然而也需要觀察受測者的
情形,必要時也有責任調整施測的程序,請說明你同意與否以及理由?
如若必要時而未調整施測程序,可能的不良作用為何?請舉不同的兩個
情況,分別說明何時需要調整施測程序?其調整的理由和方式為何?以
及這些調整方式有無帶來負面的效果?(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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