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僱進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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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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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壹、依據:
一、國防部民國 105 10 24 日國人管理字第 1050017762 號令頒
「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制進用注意事項
二、國防部民國 107 26日國資科企字第 1070000404 號令修頒
「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國防部民國 11410 16 日國人管理字第 1140293451 號令修
頒「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
貳、目的:
為及時補充基層缺員滿足作業實需,以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遴
選優秀適員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聘雇人員職
缺,俾使各項主財任務推展順遂
參、招考員額(如附表
主財職類聘、雇人員計 5員。
肆、報考資格:
一、學、經歷:如表所示。
職等
職稱
聘一等
統計員
(EFA114)
學歷: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歷。
經歷:
具四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
依據國軍人員
分類內容說明
表所述工作內
容及單位實需
調
聘一
(EFA114)
聘一等
(EFA114)
雇二等
(EFA111)
學歷: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歷。
經歷:
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
雇二等
(EFA111)
備註:
1.滿
作單位開立者始有效。
2.學歷證明若持外國學歷者須加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3. Office WordExcel
PowerPrint)或 ODF軟體,具公文寫作能力者尤佳。
二、迴避進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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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
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
(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
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報含已成報名)用:
()犯內亂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貪污治罪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
條第 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
尚未結案者。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10 者。
()違反國籍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領有中國大
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或於大陸地區設籍者。
()違反前款迴避進用規定。
每人限報考一單位一職缺不得重複者不是否錄取
一律註銷報考(含重複報考)或進用資格。
伍、報名規定:
一、報名日期:114 10 29 -114 11 11
二、公告:本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求才網站「事求人」專區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以電子郵件(以郵件寄出時間為
憑)將各項報名所需資料,以掃描或照片電子檔方式(檔案內
容須清晰可辦容模糊視同無效資料) 114 11 11
17 時前寄至進用單位(空軍司令主計處)民網公務信箱
rocafcd0[email protected]l.tw逾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受紙本或
現場報名,電子信件主旨註明「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職類
雇人員職缺報名
四、具有應考資格之報考人員,配合下列階段繳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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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階段須繳交資料資料繳交錯誤或缺漏另行通知補件
視同資格不符
1.報名表:附半年內拍攝之脫帽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電子檔
(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如
附件 1
2.自傳(如附件 2
3.學、經歷證明。
4.證照證明
5.退伍或免役(役畢)人員需檢附證明文件(女性免服役者免附
()通知錄取階段須繳交資料:
1.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附件 3
2.國籍具結書(如附件 4
3.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如附件 5
4.體格檢查表(近 1年):國軍醫院或認可醫療機構(可至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機療機構資訊網
查詢,網址:https://hrpts.osha.gov.tw/asshp/,但依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之人不在此限以身心障礙
身分報考,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具有就業能力。
5.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
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如附件 6
6.最近半年內拍攝之 2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 2
張。
7.錄取者須於進用生效日前完成退伍離職)手續,並提供證
資料
陸、甄選作業:
一、甄試日期:114 11 19 日。
二、甄試地點:空軍司令部主計處會議室,並設置監視器或攝影機
(如有調整將另行通知)
三、考選科目:區分筆試及口試(如附件 7)
()專長測驗按擬進用職位之專長及國防部頒國軍人員分類作
業程序辦理」(本項不列計總成績,惟未達 60
者不予錄取)。
()筆試(佔總比 70%:由本部各分監單位出題,並以紙本列
印方式作答
職等
職稱
出題範圍
聘一等
統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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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稱
出題範圍
(EFA114)
網址:http//law.moj.gov.tw
聘一等
(EFA114)
聘一等
(EFA114)
雇二等
EFA111
雇二等
(EFA111)
()口試(佔總比例 30%):儀態、語言、應變能力、專業概念等評
分項目(如附件 8)
柒、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
()以各項成績加總最高分者錄取如總成績相同則依序以筆試及
口試得分決定錄取優先順序除專長測驗外各項成績需均達
70 分以上為合格,缺考項目以零分計算。
()成績公告時間(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114 11 24 日。
()成績複查:
1.成績複查僅限書面審查及筆試成績登載是否有誤,並各以 1
次為限,且不得要求影印答案卡(卷)(如附 9)
2.成績複查於成績公告 3日內,填具「招考成績複查表」,寄至
「地址:臺北中山郵政 90251 10 號信箱」,並於郵寄後以
電話聯繫承辦人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錄取通知:錄取名冊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以電話通知。
()本次招考作業若正取人員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經查核不符進
用規定,或進用後始發現有不得進用之情形、不能勝任工作
得由該職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職缺備取員額 2員)
二、進用:
()人員正式進用後凡經發現(查證)不符報考資格所列事項者
雖已錄用,仍可予以解聘(雇
()進用日期:115 11
()薪資待遇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支給要點辦理
依規定投保勞、健保及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有關保險撫卹及職業災害保險補償等相關權益事項悉依「國
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捌、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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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飭人事紀律防止鑽營活動,杜絕任何以書信、口頭、電話
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確有實情者,一律不予錄取
二、甄選人員如有安全調查不符本計畫甄選規定及資格之情形,不
論是否錄取,一律註銷資格或解聘(雇)
三、參加甄試人員應著整齊服裝,甄試當日依「公告甄試時間配當
表」(如附件 10),並攜帶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件至招考單位
會客室辦理報到作業,逾時超過十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亦不
得參加後續測驗,該考試以零分計算。
應考人測驗時應遵守考場須(如附件 11)如查獲舞弊情事,
該科以零分計算並取消考試資格。
五、由招考單位成立甄選會(如附件 12),召集人由主官擔任,副召
集人由副主官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納編適員負責報考資格審查
及口試等事宜。凡擔任委員職務者,如有與應考人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或有具體事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六、錄取人員視同同意遵守法令及「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
理作業規定」、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規範;另進用後因涉及國
家機密後續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含轉機),應
遵「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
定」辦理。
七、錄取人員完成報到後,依規定簽署勞動契約書正式僱用,若因
可歸責於己之因素,未能完成新進人員訓練、不願簽署勞動契
約書或未簽立遵守工作規則之同意書面者,取消錄取資格,由
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 9條,聘雇
人員初次進用時,須填具保證書並覓具保證人,負責聘雇期間
財務與安全之保證責任,爾後每滿三年須重新填具保證書並覓
具保證人;另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產共居之親屬,不
得擔任保證人。
九、支領退休俸(金)之軍公教人員如獲錄取,應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官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審視辦理停發退休
俸(金)
十、具現役(職)身分甄選錄取者,因未完成退伍(解聘)致無法
進用,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原服務單位檢討相關疏失責任,錄
取名額續由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遞補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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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人連絡方式(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 時起至 1700
時止。):賀紹强上尉
自動電話:02-25321365
軍用電話:02-25321610 67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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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招考單位
職缺
工作
地點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督察長室
1
軍紀督察組
聘一統計
臺北
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
1
主計科
聘一等預算財務員
臺南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1
主計科
聘一等會計審計員
臺中
空軍松山基地指揮
1
主計科
雇二等會計審計員
臺北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
1
第五中隊
雇二預算財務員
花蓮
合計
5
註:上述員額分配單位依後續人員離退現況及作業實需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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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甄選報名(正面)
填表日期:民國
考生編號
(由招考單位填寫)
請附
近半年內
證件用
2
彩色照片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報考單位
及職缺
年齡
現職公司
職稱
通訊電話
住宅:
行動:
地址
戶籍地址(含里鄰)
通訊地址(含里鄰) □同上
學歷
(請檢附畢業
明文
)
經歷
報名人簽章: (本表均本人親填無誤,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任)
審查情況
(由招考單位填寫)
報考資格審查事項及結果:□合格 □不合格
原因:
註:本表由報名人員親自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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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自傳(300 500 字內)
請自行延伸
自傳需由報名人員親筆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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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
本人 參加(單位全銜)聘雇
員職缺甄選同意招考單位運用個人身分資
執行基本資料安全調查絕無異議特立此同
意書。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立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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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職類
聘雇人員國籍具結書
本人確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之情事
本人兼具外國國籍,現正辦理申請放棄該外國國籍手續中,並於民
日(現任人員自具結日
新任人員自到職日)起 3個月內完成喪失該
外國國籍手續,取得證明文件,期滿仍未完成喪失該外國國籍時,
願接受取消進用資格或解除(終止)契約。
以上具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關:(請填寫現職工作單位名稱)
稱:(請填寫現職工作單位職稱)
說明:
一、 新任聘雇人員應於到職前提出,如未兼具外國國籍者,所填之具
結書由服務機關留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所填寫之具結書一份,
於取得放棄外國國籍生效文件後,仍依上述之程序辦理。
二、 請具結人依實際情形分別擇一於具結書□欄內打「V」
三、 已辦理申請放棄外國國籍手續中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具結書內容如有變動,當事人應於七日內主動向服務機關人事
單位重填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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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本人參加 (進用單位)辦理國軍聘雇職缺甄選案並無國軍編制
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七點第一項「()進用單位主官、
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
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
長官;()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有權核定(核轉)
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
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所稱情事,如有不實,同意
雇主得不經預告程序終止勞動契約,絕無異議,特以此聲明書為憑。
聲明人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日(務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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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
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茲就本人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
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如下,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一、是否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
情形:
□本人沒有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
居證。
□本人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
(請接續勾選以下選項,可複選)
□有中國大陸戶籍及身分證。
□有中國大陸護照
□有中國大陸定居證。
二、是否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及處理情形:
()申領情形
□從來沒有申領。(勾選此項者以下免填)
□曾經申領,是在擔任軍公教職前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
填證號】
□曾經申領,是在擔任軍公教職後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
填證號】,取得原因:
□曾經申領,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填證號】,取得原因:
()處理情形
□該證件已失效(有效期限 日止),本人承諾日後不再
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該證件已遺失,本人承諾日後不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該證件已剪角並由服務機關()學校收繳留存,本人承諾日後不
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其他(請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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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備註:
一、請具結人依實際情形分別於具結書□欄內打「V」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之 1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上述規定在大陸地區
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
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三、所指「申領」包含換領、補領等各種向中國大陸申請領用之程序。
四、所申領之中國大陸居住證已失效者,無需由所服務機關()學校收繳留存。
五、如經查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註銷錄
(進用)資格,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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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國防職類聘雇甄試人員綜合評鑑
資格評鑑項目
(比例得分)
○○○
○○○
○○○
專長測驗
(區分合
格、不合
)
員分類
作業程序」辦
本項 60
筆試(70%)
口試(30%)
識。
總分
比序
備註
評鑑()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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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編制內聘(雇)員甄選口試評分表
姓名
項次
區分
內容
配分
得分
1
儀容態度
20
服裝儀容整潔
5
精神充沛、態度
自然,手勢運用
適切。
5
面部表情和靄,
握學者。
5
姿態無疵與不良
舉止。
5
2
表達能力
與技巧
20
口齒清晰,字正
腔圓。
6
能引經據典,佐
證得宜。
6
善用口語技巧,
表達技術良好。
8
3
專業知識60
1
30
2
30
總分
合格
不合格
簽章
口試複審
簽章
口試主考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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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聘雇人員甄選成績複查表
複查回覆事項
□專長測驗成績
□筆試測驗成績
□口試成績
申請人簽章
備考
一、考生申請成績複查僅需填寫「考生姓名暨聯
絡電申請時及「申請簽章」等
欄位。
二、成績複查於成績公告 3日內,填具「招考成
績複查表」寄至「地址臺北中山郵 90251
10 號信箱」,並於郵寄後以電話聯繫承
人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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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甄選時間配當表
日期:1141119日(星期三)
時間
內容
使用時間
0730-0800
人員報到
30分鐘
0800-0810
考前說明
10分鐘
0810-0900
筆試
50分鐘
0900-0910
休息
10分鐘
0910-1000
專長測驗
50分鐘
1000-1010
休息
10分鐘
1010-1100
口試
50分鐘
附記
1.逾時報到者,不予受理報到。
2.各項測驗及口試逾時入場5分鐘者不得參加應試
3.本表屆時依實際報名人數調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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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考場須知
一、考場規定暨應考人注意事項:
1. 作答時使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答案應力求清晰。試
卷應保持清潔平整,請勿搓揉,以避免影響試卷批改。
2. 試卷先寫上姓名、座號,再開始作答。
3. 對試題有疑義或錯別字時,得舉手發問。
4. 應考人就座後,應將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駕照)置於桌上,以備核對。並自行檢查試
題卷有無錯誤或缺損,如發現異常,應即告知監試人員
處理。
5. 應考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
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第 6
點第 6款論處。
6.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繼續應考,其成績以
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件。
(3)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4)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
號者。
(5)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6) 夾帶書籍文件者。
(7)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8) 故意不繳試題卷或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離場者。
(9) 未遵守規定,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或繳交試題卷後
仍逗留試場門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違反以上各款情事之一,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
試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7.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由甄試會視情節輕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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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成績 10 分或其全部分數:
(1)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擅離試場者。
(2) 散發試題後,竊視他人試題卷或互相交談或出聲朗誦
者。
(3) 拆開或毀損試題卷者。
(4) 不依試題卷說明事項作答者。
(5) 繳交試題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再進入試場者。
(6) 考試中行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具未關機,且發出聲響
者。
(7) 攜帶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8) 考試結束監試人員宣布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題卷
者。
8.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繳卷,逾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
卷時應經監試人員驗收試題卷後始得離場。
二、監試人員注意事項:
1. 向應考人說明考場規定暨注意事項。
2. 非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試場。
3. 監試時,逐一核對應考者身分,並清點人數。
4. 確實點收試題卷,以避免考題外洩,並於試後清點繳回
承辦單位。
5. 試題卷帶回承辦單位。
6. 監試時如發現應考人違反考場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
反前揭第 6點至第 7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或其他相關
情事者,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並由監試人員回報試務
承辦人員簽陳召集人核定後依規定處理;於考試後發現
者,由試務承辦人員依規定簽陳召集人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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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人員進用甄選
組別
單位
級職
任務職稱
任務性質
備考
主計處
上校
處長
召集人
負責督導職缺甄試全般事
宜。
代理人:
副處長
主計處
上校
處長
副召集人
襄助召集人全般事宜。
代理人:
統計
組長
主計處
歲計組
上校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歲計
副組長
主計處
財會組
上校
組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財會
副組長
主計處
統計組
上校
組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統計
副組長
主計處
支付組
上校
組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支付
副組長
主計處
上尉
主參官
審查
負責甄選計畫擬定、甄選
人員資料彙整、進用資格
與限制編現比審查「專長
測驗」命題與閱卷及各項
試務工作之規劃。
主計處
士官長
財務士
審查
協助甄選計畫擬定、甄選
人員資料彙整、進用資格
與限制編現比審查「專長
測驗」命題與閱卷及各項
試務工作之規劃。
政戰室
保防組
保防
人員
審查人員
負責人員安全調查審查事
宜。
軍督組
監察
人員
監考人
負責試卷審查
宜。
醫務所
醫官
(醫務士)
審查人員
負責錄取人員體檢報告審
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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