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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飭人事紀律防止鑽營活動,杜絕任何以書信、口頭、電話
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確有實情者,一律不予錄取。
二、甄選人員如有安全調查不符本計畫甄選規定及資格之情形,不
論是否錄取,一律註銷資格或解聘(雇)。
三、參加甄試人員應著整齊服裝,甄試當日依「公告甄試時間配當
表」(如附件 10),並攜帶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件至招考單位
會客室辦理報到作業,逾時超過十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亦不
得參加後續測驗,該考試以零分計算。
四、應考人測驗時,應遵守考場須知(如附件 11),如查獲舞弊情事,
該科以零分計算並取消考試資格。
五、由招考單位成立甄選會(如附件 12),召集人由主官擔任,副召
集人由副主官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納編適員負責報考資格審查
及口試等事宜。凡擔任委員職務者,如有與應考人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六、錄取人員視同同意遵守法令及「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
理作業規定」、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規範;另進用後因涉及國
家機密,後續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含轉機)者,應
遵「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
定」辦理。
七、錄取人員完成報到後,依規定簽署勞動契約書正式僱用,若因
可歸責於己之因素,未能完成新進人員訓練、不願簽署勞動契
約書或未簽立遵守工作規則之同意書面者,取消錄取資格,由
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 9條,聘雇
人員初次進用時,須填具保證書並覓具保證人,負責聘雇期間
財務與安全之保證責任,爾後每滿三年須重新填具保證書並覓
具保證人;另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產共居之親屬,不
得擔任保證人。
九、支領退休俸(金)之軍公教人員如獲錄取,應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官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審視辦理停發退休
俸(金)。
十、具現役(職)身分甄選錄取者,因未完成退伍(解聘)致無法
進用,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原服務單位檢討相關疏失責任,錄
取名額續由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遞補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