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僱進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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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軍 司 令 部 主 計 職 類 一般人 力 聘 雇 進 用 計 畫
壹、依據:
一、國防部民國 105 年10 月24 日國人管理字第 1050017762 號令頒
「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制進用注意事項」。
二、國防部民國 107 年2月6日國資科企字第 1070000404 號令修頒
「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三、國防部民國 114年10 月16 日國人管理字第 1140293451 號令修
頒「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
貳、目的:
為及時補充基層缺員滿足作業實需,以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遴
選優秀適員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聘雇人員職
缺,俾使各項主財任務推展順遂。
參、招考員額(如附表):
主財職類聘、雇人員計 5員。
肆、報考資格:
一、學、經歷:如表所示。
職等
職稱
學 歷 、 經 歷
工 作 內 容
聘一等
統計員
(EFA114)
學歷: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歷。
經歷:
具四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
工作經驗或具相關證照者。
依據國軍人員
分類內容說明
表所述工作內
容及單位實需
適時調整。
聘一等
預算財務員
(EFA114)
聘一等
會計審計員
(EFA114)
雇二等
會計審計員
(EFA111)
學歷: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歷。
經歷:
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
具相關證照者。
雇二等
預算財務員
(EFA111)
備註:
1.進用人員具有專業經驗及行政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需年滿二十歲以上,由原工
作單位開立者始有效。
2.學歷證明若持外國學歷者須加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3.以上職缺均需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並熟悉 Office 軟體(Word、Excel、
PowerPrint)或 ODF軟體,具公文寫作能力者尤佳。
二、迴避進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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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
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
(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
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報考(含已完成報名)及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領有中國大
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或於大陸地區設籍者。
(六)違反前款迴避進用規定。
四、每人限報考一單位一職缺,不得重複報名,違者不論是否錄取,
一律註銷報考(含重複報考)或進用資格。
伍、報名規定:
一、報名日期:114 年10 月29 日-114 年11 月11 日。
二、公告:本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求才網站「事求人」專區。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以電子郵件(以郵件寄出時間為
憑)將各項報名所需資料,以掃描或照片電子檔方式(檔案內
容須清晰可辦,內容模糊視同無效資料),於 114 年11 月11 日
17 時前寄至進用單位(空軍司令部主計處)民網公務信箱
(rocafcd0[email protected]l.tw)」;逾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受紙本或
現場報名,電子信件主旨註明「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
雇人員職缺報名」。
四、具有應考資格之報考人員,配合下列階段繳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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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階段須繳交資料(資料繳交錯誤或缺漏不另行通知補件,
視同資格不符):
1.報名表:附半年內拍攝之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電子檔
(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如
附件 1)。
2.自傳(如附件 2)。
3.學、經歷證明。
4.證照證明。
5.退伍或免役(役畢)人員需檢附證明文件(女性免服役者免附)。
(二)通知錄取階段須繳交資料:
1.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如附件 3)。
2.國籍具結書(如附件 4)。
3.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如附件 5)。
4.體格檢查表(近 1年):國軍醫院或認可醫療機構(可至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機療機構資訊網
查詢,網址:https://hrpts.osha.gov.tw/asshp/),但依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以身心障礙
身分報考,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具有就業能力。
5.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
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如附件 6)。
6.最近半年內拍攝之 2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 2
張。
7.錄取者須於進用生效日前完成退伍(離職)手續,並提供證明
資料。
陸、甄選作業:
一、甄試日期:114 年11 月19 日。
二、甄試地點:空軍司令部主計處會議室,並設置監視器或攝影機
(如有調整將另行通知)。
三、考選科目:區分筆試及口試(如附件 7)。
(一)專長測驗:按擬進用職位之專長及國防部頒「國軍人員分類作
業程序辦理」(本項不列計總成績,惟未達 60 分
者不予錄取)。
(二)筆試(佔總比例 70%):由本部各分監單位出題,並以紙本列
印方式作答。
職等
職稱
出題範圍
聘一等
統計員
一、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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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稱
出題範圍
(EFA114)
二、會計法(包含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
三、審計法(包含施行細則)。
四、決算法。
五、統計法(包含施行細則)。
六、國庫法。
相關法規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法規下載,
網址:http://law.moj.gov.tw。
聘一等
預算財務員
(EFA114)
聘一等
會計審計員
(EFA114)
雇二等
會計審計員
(EFA111)
雇二等
預算財務員
(EFA111)
(三)口試(佔總比例 30%):儀態、語言、應變能力、專業概念等評
分項目(如附件 8)。
柒、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
(一)以各項成績加總最高分者錄取;如總成績相同則依序以筆試及
口試得分決定錄取優先順序;除專長測驗外,各項成績需均達
70 分以上為合格,缺考項目以零分計算。
(二)成績公告時間(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114 年11 月24 日。
(三)成績複查:
1.成績複查僅限書面審查及筆試成績登載是否有誤,並各以 1
次為限,且不得要求影印答案卡(卷)(如附件 9)。
2.成績複查於成績公告 3日內,填具「招考成績複查表」,寄至
「地址:臺北中山郵政 90251 附10 號信箱」,並於郵寄後以
電話聯繫承辦人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四)錄取通知:錄取名冊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以電話通知。
(五)本次招考作業,若正取人員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經查核不符進
用規定,或進用後始發現有不得進用之情形、不能勝任工作
時,得由該職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職缺備取員額為 2員)。
二、進用:
(一)人員正式進用後,凡經發現(查證)不符報考資格所列事項者,
雖已錄用,仍可予以解聘(雇)。
(二)進用日期:115 年1月1日。
(三)薪資待遇: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支給要點」辦理,並
依規定投保勞、健保及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四)有關保險、撫卹及職業災害保險補償等相關權益事項,悉依「國
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捌、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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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飭人事紀律防止鑽營活動,杜絕任何以書信、口頭、電話
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確有實情者,一律不予錄取。
二、甄選人員如有安全調查不符本計畫甄選規定及資格之情形,不
論是否錄取,一律註銷資格或解聘(雇)。
三、參加甄試人員應著整齊服裝,甄試當日依「公告甄試時間配當
表」(如附件 10),並攜帶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件至招考單位
會客室辦理報到作業,逾時超過十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亦不
得參加後續測驗,該考試以零分計算。
四、應考人測驗時,應遵守考場須知(如附件 11),如查獲舞弊情事,
該科以零分計算並取消考試資格。
五、由招考單位成立甄選會(如附件 12),召集人由主官擔任,副召
集人由副主官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納編適員負責報考資格審查
及口試等事宜。凡擔任委員職務者,如有與應考人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六、錄取人員視同同意遵守法令及「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
理作業規定」、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規範;另進用後因涉及國
家機密,後續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含轉機)者,應
遵「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
定」辦理。
七、錄取人員完成報到後,依規定簽署勞動契約書正式僱用,若因
可歸責於己之因素,未能完成新進人員訓練、不願簽署勞動契
約書或未簽立遵守工作規則之同意書面者,取消錄取資格,由
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 9條,聘雇
人員初次進用時,須填具保證書並覓具保證人,負責聘雇期間
財務與安全之保證責任,爾後每滿三年須重新填具保證書並覓
具保證人;另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產共居之親屬,不
得擔任保證人。
九、支領退休俸(金)之軍公教人員如獲錄取,應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官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審視辦理停發退休
俸(金)。
十、具現役(職)身分甄選錄取者,因未完成退伍(解聘)致無法
進用,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原服務單位檢討相關疏失責任,錄
取名額續由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遞補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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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人連絡方式(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 時起至 1700
時止。):賀紹强上尉。
自動電話:02-25321365。
軍用電話:02-25321610 轉67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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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招考單位
員
額
職缺
工作
地點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督察長室
1
軍紀督察組
聘一等統計員
臺北
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
1
主計科
聘一等預算財務員
臺南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1
主計科
聘一等會計審計員
臺中
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
1
主計科
雇二等會計審計員
臺北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
1
第五中隊
雇二預算財務員
花蓮
合計
5員
註:上述員額分配單位依後續人員離退現況及作業實需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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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甄選報名表(正面)
填表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考生編號
(由招考單位填寫)
請附
近半年內
證件用
2吋
彩色照片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報考單位
及職缺
年齡
現職公司
職稱
電子信箱
通訊電話
住宅:( )
行動:
地址
戶籍地址(含里鄰):
通訊地址(含里鄰): □同上
學歷
(請檢附畢業證
書等相關證明文
件掃描電子檔)
學 校 名 稱
科 、 系 、 所
經歷
(請檢附工作證
明文件掃描電子
檔;表格不足時
請 自 行 延 伸 )
報名人簽章: (本表均本人親填無誤,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任)
審查情況
(由招考單位填寫)
報考資格審查事項及結果:□合格 □不合格
原因:
註:本表由報名人員親自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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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自傳(300 至500 字內)
請自行延伸
自傳需由報名人員親筆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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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
本人 因參加(單位全銜)聘雇人
員職缺甄選,同意招考單位運用個人身分資料
執行基本資料安全調查,絕無異議,特立此同
意書。
此 致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立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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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國 防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主 計 職類
聘雇人員國籍具結書
□本人確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之情事。
□本人兼具外國國籍,現正辦理申請放棄該外國國籍手續中,並於民
國
年 月 日(現任人員自具結日
新任人員自到職日)起 3個月內完成喪失該
外國國籍手續,取得證明文件,期滿仍未完成喪失該外國國籍時,
願接受取消進用資格或解除(終止)契約。
以上具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具 結 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 務 機 關:(請填寫現職工作單位名稱)
職 稱:(請填寫現職工作單位職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務 必 填 寫 )
說明:
一、 新任聘雇人員應於到職前提出,如未兼具外國國籍者,所填之具
結書由服務機關留存;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所填寫之具結書一份,
於取得放棄外國國籍生效文件後,仍依上述之程序辦理。
二、 請具結人依實際情形分別擇一於具結書□欄內打「V」。
三、 已辦理申請放棄外國國籍手續中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具結書內容如有變動,當事人應於七日內主動向服務機關人事
單位重填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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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本人參加 (進用單位)辦理國軍聘雇職缺甄選案,並無國軍編制
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七點第一項「(一)進用單位主官、
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
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
長官;(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三)有權核定(核轉)
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
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所稱情事,如有不實,同意
雇主得不經預告程序終止勞動契約,絕無異議,特以此聲明書為憑。
聲明人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務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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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
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茲就本人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
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如下,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一、是否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
情形:
□本人沒有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
居證。
□本人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
:(請接續勾選以下選項,可複選)
□有中國大陸戶籍及身分證。
□有中國大陸護照。
□有中國大陸定居證。
二、是否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及處理情形:
(一)申領情形
□從來沒有申領。(勾選此項者以下免填)
□曾經申領,是在擔任軍公教職前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
填證號】
□曾經申領,是在擔任軍公教職後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
填證號】,取得原因:
□曾經申領,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填證號】,取得原因:
(二)處理情形
□該證件已失效(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本人承諾日後不再
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該證件已遺失,本人承諾日後不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該證件已剪角並由服務機關(構)學校收繳留存,本人承諾日後不
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其他(請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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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一、請具結人依實際情形分別於具結書□欄內打「V」。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之 1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上述規定在大陸地區
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
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三、所指「申領」包含換領、補領等各種向中國大陸申請領用之程序。
四、所申領之中國大陸居住證已失效者,無需由所服務機關(構)學校收繳留存。
五、如經查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註銷錄
取(進用)資格,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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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甄試人員綜合評鑑表
資格評鑑項目
(比例得分)
一
二
三
○○○
○○○
○○○
專長測驗
(區分合
格、不合
格)
按擬進用職位之
專長及國防部頒
「國軍人員分類
作業程序」辦
理,並以紙本列
印方式作答,不
列計總成績,但
本項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70%)
各職類專業科目
口試(30%)
儀態、表達能力
與技巧、專業知
識。
總分
比序
備註
本表資格評鑑項目(比例得分)依招考職缺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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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編制內聘(雇)員甄選口試評分表
姓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項次
區分
內容
配分
得分
1
儀容態度
20%
服裝、儀容整潔。
5
精神充沛、態度
自然,手勢運用
適切。
5
面部表情和靄,
能貫注全場,掌
握學者。
5
姿態無疵與不良
舉止。
5
2
表達能力
與技巧
20%
口齒清晰,字正
腔圓。
6
能引經據典,佐
證得宜。
6
善用口語技巧,
表達技術良好。
8
3
專業知識60%
第1題
30
第2題
30
總分
合格
不合格
口試初審官
簽章
口試複審官
簽章
口試主考官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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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聘雇人員甄選成績複查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職 類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查回覆事項
□專長測驗成績
□筆試測驗成績
□口試成績
申 請 時 間
申請人簽章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考
一、考生申請成績複查僅需填寫「考生姓名暨聯
絡電話」、「申請時間」及「申請人簽章」等
欄位。
二、成績複查於成績公告 3日內,填具「招考成
績複查表」,寄至「地址:臺北中山郵政 90251
附10 號信箱」,並於郵寄後以電話聯繫承辦
人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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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甄選時間配當表
日期: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時間
內容
使用時間
0730-0800
人員報到
30分鐘
0800-0810
考前說明
10分鐘
0810-0900
筆試
50分鐘
0900-0910
休息
10分鐘
0910-1000
專長測驗
50分鐘
1000-1010
休息
10分鐘
1010-1100
口試
50分鐘
附記
1.逾時報到者,不予受理報到。
2.各項測驗及口試逾時入場5分鐘者,不得參加應試。
3.本表屆時依實際報名人數調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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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考場須知
一、考場規定暨應考人注意事項:
1. 作答時使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答案應力求清晰。試
卷應保持清潔平整,請勿搓揉,以避免影響試卷批改。
2. 試卷先寫上姓名、座號,再開始作答。
3. 對試題有疑義或錯別字時,得舉手發問。
4. 應考人就座後,應將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駕照)置於桌上,以備核對。並自行檢查試
題卷有無錯誤或缺損,如發現異常,應即告知監試人員
處理。
5. 應考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
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第 6
點第 6款論處。
6.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繼續應考,其成績以
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件。
(3)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4)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
號者。
(5)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6) 夾帶書籍文件者。
(7)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8) 故意不繳試題卷或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離場者。
(9) 未遵守規定,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或繳交試題卷後
仍逗留試場門口(窗)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違反以上各款情事之一,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
試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7.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由甄試會視情節輕重,扣
第20 頁,共 21 頁
除成績 10 分或其全部分數:
(1)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擅離試場者。
(2) 散發試題後,竊視他人試題卷或互相交談或出聲朗誦
者。
(3) 拆開或毀損試題卷者。
(4) 不依試題卷說明事項作答者。
(5) 繳交試題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再進入試場者。
(6) 考試中行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具未關機,且發出聲響
者。
(7) 攜帶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8) 考試結束監試人員宣布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題卷
者。
8.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繳卷,逾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
卷時應經監試人員驗收試題卷後始得離場。
二、監試人員注意事項:
1. 向應考人說明考場規定暨注意事項。
2. 非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試場。
3. 監試時,逐一核對應考者身分,並清點人數。
4. 確實點收試題卷,以避免考題外洩,並於試後清點繳回
承辦單位。
5. 試題卷帶回承辦單位。
6. 監試時如發現應考人違反考場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
反前揭第 6點至第 7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或其他相關
情事者,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並由監試人員回報試務
承辦人員簽陳召集人核定後依規定處理;於考試後發現
者,由試務承辦人員依規定簽陳召集人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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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主計職類聘雇人員進用甄選會
組別
單位
級職
任務職稱
任務性質
備考
執
行
組
主計處
上校
處長
召集人
負責督導職缺甄試全般事
宜。
代理人:
副處長
主計處
上校
副處長
副召集人
襄助召集人全般事宜。
代理人:
統計
組長
主計處
歲計組
上校
組 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歲計
副組長
主計處
財會組
上校
組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財會
副組長
主計處
統計組
上校
組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統計
副組長
主計處
支付組
上校
組長
審查人員
擔任口試人員。
代理人:
支付
副組長
主計處
上尉
主參官
審查人 員
負責甄選計畫擬定、甄選
人員資料彙整、進用資格
與限制編現比審查、「專長
測驗」命題與閱卷及各項
試務工作之規劃。
主計處
士官長
財務士
審查人 員
協助甄選計畫擬定、甄選
人員資料彙整、進用資格
與限制編現比審查、「專長
測驗」命題與閱卷及各項
試務工作之規劃。
政戰室
保防組
保防
人員
審查人員
負責人員安全調查審查事
宜。
督察長室
軍督組
監察
人員
監考人員
負責試卷審查與監考事
宜。
醫務所
醫官
(醫務士)
審查人員
負責錄取人員體檢報告審
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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