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參考答案
一、 試述習慣法之意義、要件及效力。 25%
二、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為何? 25%
三、 詐欺與脅迫有何不同? 25%
四、 簡答/ 解釋名詞 25%
(1)定著物
(2)撤銷
(3)無權代理
一、25%
習慣法是指具有法之效力與價值者之慣行而言。其要件如下:
(一) 外部要素:該習慣確屬存在與慣行
(二)內部要素:人人對之具有法之確信
(三)客觀要素:需為法令未規定之事項
(四)價值要素:需不悖於公序良俗
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
二、25%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66Ⅰ)。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67)。兩者之區別實益:1、變動方式不同;
2、行為態樣不同;3、權利種類不同;4、得否拋棄不同;5、情勢變更不同;6、取得時效不同;7、善意受讓不同;8、建戶
處分不同;9、訴訟管轄不同;10、強制處分不同。
三、25%
詐欺與脅迫之不同
表意人受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之欺罔,因而陷於錯誤,致
其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表意人受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不法或不當的預告即將到來
之危害,使其心生畏懼,致其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須有詐欺之行為:詐術欺罔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誇大
或變造事實、隱匿事實(需有告知義務)
須有脅迫之行為:故意不法或不當的預告危害致受脅迫者生
畏怖之行為
對當事人之效力
因被詐欺…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
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92Ⅰ)。
對當事人之效力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對第三人之效力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92Ⅱ)。
對第三人之效力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92
Ⅱ反面解釋)。
除斥期間之規定
被詐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
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93)。
除斥期間之規定
被脅迫之撤銷,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
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93)。
四、簡答/解釋名詞:25%
1. 定著物乃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且需繼續、固定附著於土地且非花費相當經濟力不易移動其所在,具有獨立之經濟價值得
為權利義務之客體。
2. 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撤銷權,令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溯及既
往的失其效力。
3. 狹義無權代理情形有四:1、自始即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3、逾越代理權之範圍,4、代理權消滅後之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要件如下:1、須以本人之名義為之,2、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3、須本質上適於代理者,4、效果直接歸屬
本人,5、欠缺或超越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