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1學年民法概要期中考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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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參考答案
考試科目:
二專 704 民法概要
考試日期:
111 11 6
節次:
1
一、 試述習慣法之意義、要件及效力。 25%
二、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為何? 25%
三、 詐欺與脅迫有何不同? 25%
四、 簡答/ 解釋名詞 25%
1)定著物
2撤銷
3)無權代理
一、25%
習慣法是指具有法之效力與價值者之慣行而言。其要件如下:
() 外部要素:該習慣確屬存在與慣行
()內部要素:人人對之具有法之確信
()客觀要素:需為法令未規定之事項
()價值要素:需不悖於公序良俗
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
二、25%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66)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67)兩者之區別實益1變動方式不同;
2行為態樣不同;3、權利種類不同4、得否拋棄不同5、情勢變更不同6取得時效不同;7善意受讓不同;8建戶
處分不同;9、訴訟管轄不同;10、強制處分不同。
三、25%
詐欺與脅迫之不同
詐欺
脅迫
表意人受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之欺罔因而陷於錯誤,致
其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表意人受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不法或不當的預告即將到來
之危害,使其心生畏懼,致其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須有詐欺之故意
須有脅迫之故意
須有詐欺之行為詐術欺罔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誇大
或變造事實、隱匿事實(需有告知義務)
須有脅迫之行為故意不法或不當的預告危害致受脅迫者生
畏怖之行為
因詐欺陷於錯誤
因脅迫而生畏怖
因錯誤而為表示
因畏怖而為表示
對當事人之效力
因被詐欺…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
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92)
對當事人之效力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對第三人之效力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92)
對第三人之效力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92
Ⅱ反面解釋)
除斥期間之規定
被詐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
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93)
除斥期間之規定
被脅迫之撤銷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
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93)
四、簡答/解釋名詞:25%
1. 定著物乃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且需繼續、固定附著於土地且非花費相當經濟力不易移動其所在,具有獨立之經濟價值得
為權利義務之客體。
2. 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撤銷權,令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溯及既
往的失其效力。
3. 狹義無權代理情形有四:1、自始即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3、逾越代理權之範圍,4、代理權消滅後之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要件如下:1、須以本人之名義為之,2、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3、須本質上適於代理者,4、效果直接歸屬
本人,5、欠缺或超越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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