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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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第三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
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
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
將財政部 92 321 日台財融(五)
0925000075 號令規定納入本辦法,明
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申報登記金額
門檻該函令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同時廢
止。
第四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
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
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
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
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
記表」後核實通關。
為避免造成民眾不便與法規適用衝突
酌國內現行規定明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
外幣超過規定限額之申報登記程序以資
遵循。
第五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
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
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參酌國內現行規定及參照關稅法第九十
八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七
條之規定明定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
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保存之
年限,俾利海關遵循。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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