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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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為達成公共安全及確保國民身心健康,臺北市議會制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
例,較立法院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更為嚴格之規定。其中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必須
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試問:該自治條例的規定
是否牴觸中央法律?該自治條例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9條第 1項: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
以上。
地方制度法:
第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第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
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第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擬答】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該自治條例的規定並未牴觸中央法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茲說
明如下:
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
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 118 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9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 28 條第 2款規定:「下列
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地
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
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
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
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條第 1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
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
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故系爭規定所為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至系
爭規定另就幼稚園、圖書館,亦規定應保持一千公尺距離部分,原亦屬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
立法權範圍,亦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