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電子遊戲場管制距離規定之合憲性與法律保留分析

pdf
750.15 KB
5 頁
Own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地方特考)
5 1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別:三等考試
科:法制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為達成公共安全及確保國民身心健康,臺北市議會制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
較立法院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更為嚴格之規定其中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必須
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試問:該自治條例的規定
是否牴觸中央法律?該自治條例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9條第 1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
以上。
地方制度法:
18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25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
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28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擬答】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該自治條例的規定並未牴觸中央法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茲說
明如下:
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
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 118 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9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鄉(鎮、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28 條第 2款規定「下列
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
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
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幼稚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
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
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條第 1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
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
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故系爭規定所為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至系
爭規定另就幼稚園圖書館亦規定應保持一千公尺距離部分原亦屬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
立法權範圍,亦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地方特考)
5 2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明定......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黨團於立法過程中的權利有些?試申述之。25 分)
【擬答】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黨團在立法過程中有下列權利:
黨團辦公室使用權:
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第 5項規定,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黨團辦公室受經費補助權:
立法院每年透過預算制度按各政黨所屬立法委員人數編列補助款,供黨團辦公室使用。
議案提案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5 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
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9 條亦有黨團名義
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之規定。
出席黨團協商權:
黨團協商的主要目的在於使朝野政黨代表以平等尊重和諧的協商氣氛相互交流溝通折衝妥
使不同意見加以整合俾取得彼此之共識以利議案圓融順利通過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章「黨團協商」專章規範黨團協商之對象與時機、主持及參與協商代表成員及其比例、協商
之程序、相關事項及協商結論之效力。
政黨質詢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定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 30 分鐘行之。
但其人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
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政黨質詢時行政
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到席備詢。
依席次比例選派成員參與委員會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條之 3規定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依政黨依政黨比例分配之各黨團應
於分配席次內,決各該黨團於委員會之實際席次。
【參考文獻】:
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7月六版,頁 444 44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地方特考)
5 3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三、甲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規定,「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
依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所有權人逾期未停止使用者得處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乙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對破壞受保護之樹木情節重大者,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針對前述甲市乙市兩個立法案例請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加以解析自治條例得否規定罰鍰或
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是否有限制以及限制為何?自治條例中若有此類規定時應循何種程序完
成立法?(25 分)
【擬答】
直轄市、縣(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
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直
轄市法規(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
行。」。
限制:
罰鍰: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項規定,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其他行政罰: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項規定,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
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
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有罰則規定之自治條例之立法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項規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分別報
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甲市乙市兩個立法案例分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項規定,僅有直轄市、縣(市)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始得制
定罰則不包括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甲市及乙市自治條例均有罰則規定甲市及乙市
須為直轄市或縣(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始得於自治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甲市自治條例規定「處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及乙市自治條例規定「裁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均未超過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項所定新台幣 10
萬元之上限。此外,甲市自治條例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及乙市自治條例規定「公布其
姓名」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亦屬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項所規定「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
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準此,甲
市及乙市制定自治條例係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項規定之立法程序且未牴觸上位規範,則
自治條例有效。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地方特考)
5 4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為使立法院發揮其功能並了解立法權行使相關事項其得行使文件調閱權請依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申述調閱主體、調閱的界限以及受調閱機關拒絕提供調閱文件之責任。25 分)
【擬答】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茲就文件調閱權之調閱主體調閱的界限以及受調閱機關拒絕提供調
閱文件之責任說明如下:
調閱主體: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
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的界限:
行使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第 2項規定,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
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立法院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
係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故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
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為判斷文件調閱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職權
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上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第 1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
明確。(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參照)
調閱主體設立時間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 條規定,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
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查閱人員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0 條第 1項規定,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
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實施查閱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0 條第 2項規定,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
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2 條規定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
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拒絕調閱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7 條第 1項前段規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
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第 48 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
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正、
糾舉或彈劾。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地方特考)
5 5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