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由此可知,本號判決
採取廣義之思想自由概念,包含良心自由及狹義之思想自
由 。
嚴格言之,「思想」與「良心」固然均係内心之精神作用,
意義卻非全然相同。大 體 上 ,思想偏重論理面,良心偏重倫
理 面 ,二者尚有差異,但境界之設定極其困難,未必能夠明
確區別。而且,思想自由與良心自由同屬内在精神自由,均
受憲法之絕對保障,即使強加區別,在憲法解釋上亦乏實益,
所以一般以思想自由統稱之2。本號判決以思想自由涵蓋思想
及良心之層面,實與通說一致3。
思想良心之内容如何,論者之見解不一,學說可大別為
内心說與信條說兩種。依内心說,思想良心廣泛包含内心對
事物之所有看法或想法。依信條說,.内心之看法或想法中,
限於與信仰相當之世界觀、人生觀等,而作為人格形成之核
心或必要者,始為思想良心4。本號判決究採何說,未有明言,
惟從認定強制道歉有違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一點觀 之 ,
應未侷限於信條說之狹義主張。又一般認為,單純事實之知
或不知,與思想良心有別。因此,法庭内之強制證言,不構
成思想良心自由之侵害5。系爭解釋容許,在合理範圍内採取
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
2 芦部信喜著,憲法學皿,有斐閣,1998年 ,頁 103 ;高橋和之著,同註1 ,頁 145。
3 曰本最高法院於1956年謝罪廣告強制(強制刊登道歉啟事)事件判決(最大判昭和3W4 民
集 10卷 7 號 785頁),從良心自由角度作成合憲判斷,但並未認定一切強制道歉均與思想良心
自由無違,且對合憲說持反對意見之學說強而有力。参照芦部信喜著,註 2 所 揭書 ,頁 111-
114 ;芹澤齊著,良心©自由h謝罪廣告©強制,收於高橋和之、長谷部恭男、石川健治編「憲
法判例百選n〔第 5版 〕」,有斐閣,2007年 ,頁 7 6 '7 7 。對日常生活中習於道歉之曰本人而
言 ,道歉不具深刻意味,以此種文化為前提,或可認強制道歉基本上與思想良心自由無關。参
照高橋和之著,同註1 ,頁 146。我國欠缺類似之文化,不宜相提並論。
4 芦部信喜著,註 2 所掲書,頁 103-105 ;
5 伊藤正己著,憲 法 ,弘文堂,1982年 ,頁 250 ;高橋和之著,同註1 ;笹沼弘志 著 ,臨床憲
法 學 ,日本評論社,2014年 ,頁 12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