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寵物用藥品限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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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
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 
一、除第二點另有規定外,入
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人員(以下簡稱入境人員)
得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
動物用藥品種類如下: 
(一) 檢附獸醫師處方箋
或其他證明文件之
處方藥品。 
(二) 非處方藥品,不得
超過六種。 
二、下列種類之動物用藥品,
入境人員不得攜帶入境供
自家寵物使用: 
(一) 疫苗、血清、抗體
、菌苗或其他生物
藥品。 
(二) 產食動物用藥品。 
(三) 硝基呋喃類(Nitro
furans)、乙型受
體素類(β-agonis
ts)、氯黴素(Chl
oramphenicol) 
(四) 鄰-二氯苯(ortho-
Dichlorbenzenz或
同義名稱之1,2-Dic
hlorbenzene、DCB
、ODB、o-Dichloro
benzene)。 
(五) 歐來金得(Olaquind
ox)、洛克沙生(Rox
arsone)、待美嘧唑
(Dimetridazole)及
羅力嘧唑(Ronidazo
le)。但專供觀賞動
一、處方藥品之劑型
及數量,不得超
過處方箋(或證
明文件)開立之
處方量,且不得
超過三個月用量
。 
二、非處方藥品之劑
型及數量,單一
品項不得超過六
瓶(盒、罐、條
、支、包、袋)
;合計不得超過
十八瓶(盒、罐
、條、支、包、
袋),且不得超
過一百八十顆(
錠、丸或粒)、
一公斤或一公升
。 
一、處方藥品:指獸
醫師(佐)處方藥
品販賣及使用管
理辦法第二條附
表「獸醫師(佐)
處方藥品品目及
使用類別表」所
定第一類至第三
類之動物用藥品
。 
二、非處方藥品:指
處方藥品以外之
動物用藥品,例
如「專供觀賞魚
用非注射劑型之
抗感染藥」、「
外用液劑、外用
散劑、條帶劑、
噴霧劑之抗寄生
蟲藥」及「專供
觀賞魚用非注射
劑型抗寄生蟲藥
」。 
三、產食動物:指為
肉用、乳用、蛋
用或其他提供人
類食物之目的而
飼養或管領之動
物(如:牛、羊、
豬、鹿、雞、鴨
、鵝、火雞、水
產動物等)。 
四、觀賞動物:指犬
、貓或其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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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疾病治療使用之
待美嘧唑(Dimetrid
azole)及羅力嘧唑(
Ronidazole),不在
此限。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依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公告禁
止製造、調劑、輸
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藥品,或依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限制使用方法、
範圍或廢止許可證
之藥品。 
人類觀賞、玩賞
或伴侶之目的而
飼養或管領之動
物(如:寵物、觀
賞魚)。 
五、瓶(盒、罐、條
、支、包、袋)
:指購買地原包
裝使用之最小包
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