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藥物攜帶入境規定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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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
(盒、罐、條、支),合計以
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
條、支)為限。
2. 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
(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
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
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
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
月用量為限。
3.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
箋(或證明文件)。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
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
物,不得供非自用之
用途。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
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
品,須憑醫療院所之
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
件),並以治療其本人
疾病者為限,其攜帶
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
方箋(或證明文件),且
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3.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
種者,應先取得主管
機關(農委會)同意始
可攜帶入境。
4. 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
務人員,其攜帶自用
藥品進口,未攜帶醫
師處方箋或證明文
件,其攜帶數量不得
超過表訂限量之二分
之一。
5. 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
藥品,如國外係以非
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
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6. 本表所定之產品種
類:瓶(盒、罐、條、
支、包、袋)等均以「原
包裝」為限。
1. 中藥材每種至多一公斤,合
計不得超過十二種。
2.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十
二瓶(盒),合計以不超過三
十六瓶(盒)為限。
3.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
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
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
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
量為限。
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
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包、袋)為限。
單一度數 60 片,惟每人以單一
品牌及 2種不同度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