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患者失能理賠審核指引(金管會備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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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金管會 111 12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66691 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一、 自閉症若合併有癲癇智能障礙發育遲緩語言障礙等症狀
則可兼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中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礙,並依
下述二、理賠審核參考指引進行審定。
二、 關於失能等級之認定,可依據被保險人年齡及症狀就個案進行
審定,參考指引如下:
年齡
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說明
未滿 7
由於未滿 7歲之自
症患者症狀及能力發
展尚未穩定,經治療
其症狀仍有改善之
能性,故尚無法評估
是否達到症狀穩定之
程度。但經醫師診
並經政府機關核發
手冊
者,保險公司可依個
案實際狀況參照失
給付表 1-1-4 1-1-5
進行審定。
惟,其後如經醫師診
症狀
定,經再行治療仍不
者,則可評估以較嚴
重的失能等級認定。
未滿 7歲之自閉症
患者之症狀及各項
未達穩定狀態,經
治療其症狀及能力
發展仍有改善之可
能性,合先敘明。
者多持有由指定之
鑑定醫療機構辦理
相關身心障礙等級
鑑定並由政府核發
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手冊,爰保險公司
個案實際狀況參照
1-1-4
1-1-5 進行審定
7歲至未滿 15
如經醫師診斷其症
及能力發展合併其他
醫學上不可復原之
狀,例如:極重度
7歲至未滿 15 歲自
相比未滿 7自閉
2
年齡
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說明
能障礙,或提供磁
造影 (MRI)檢查報告
腦部有不可回復之
害等,保險公司可
個案實際狀況參照
能給付表 1-1-3 1-
1-5 進行審定。
合先敘明。
如經醫師診斷其症
狀合併其他醫學上
自閉
已無法再改善,爰
保險公司參考相關
證明文件(如左述)
依個案實際狀況參
照失能給付表 1-1-
31-1-5 進行審
定。
15 歲以上
由於 15 歲以上之自
閉症患者症狀及能力
發展已趨向穩定,保
險公司依被保險人
體況、相關專業醫
證明等,針對其失
等級進行審定。
15 歲以上自閉症患
症狀
,於
15 歲以上評估自閉
能力、工作程度及
其失能程度已為適
相關專業醫學證明
等,針對其失能等
級進行審定。
註:若自閉症患者合併其他更嚴重之疾病以其綜合之失能
狀態為保險給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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