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芽教案
自閉症患者失能理賠審核指引(金管會備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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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
指引
金管會
1
1
1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
1
104666
91
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一、
自閉症若合併有
癲癇
、
智能障礙
、
發育
遲緩
、
語言障礙
等症狀
,
則可兼認定符合失能
等級表中的中樞神經系統機
能障礙,並依
下述二、理賠審
核參考指引進行審
定。
二、
關於失能等級之認定
,可依據被保險人年齡及症
狀就個案進行
審定,參考指引
如下:
年齡
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說明
未滿
7
歲
由於未滿
7
歲之自
閉
症患者
症狀及
能力發
展尚未
穩定,經治療
其症狀仍有改善之
可
能性,
故尚無法評估
是否達
到症狀
穩定之
程度。但經醫師診
斷
並經政府機關核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手冊
者,保
險公司
可依個
案實際狀況參照失
能
給付表
1-1-4
至
1-1-5
進行審定。
惟,
其後
如經醫師診
斷
其
失
能
症狀
已
穩
定,經
再行治
療仍不
能
期
待
治
療
之
效
果
者,
則可評估
以較嚴
重的失能等級認
定。
未滿
7
歲之自閉症
患者
之症狀及各項
能
力
仍
在
發
展
中
,
未達穩定狀
態,經
治療其症狀
及能力
發展仍有改
善之可
能性,合先敘明。
考
慮
現
行
自
閉
症
患
者多持有由
指定之
鑑定醫療機
構辦理
相關身心障
礙等級
鑑定並由政
府核發
之身心障礙
證明或
手冊,爰保
險公司
參
考
前
揭
文
件
及
依
個案實際狀
況參照
失
能
給
付
表
1-1-4
至
1-1-5
進行審定
。
7
歲至
未滿
15
歲
如經醫師診斷其症
狀
及能力
發展合
併其他
醫學上不可復原之
症
狀,例如:極重度
智
7
歲至
未滿
15
歲自
閉
症
患
者
之
症
狀
及
能
力
發
展
浮
動
狀
態
相比未滿
7
歲
自閉
2
年齡
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說明
能障礙,或提供磁
振
造影
(
MRI
)
檢查報告
腦部有不可回復之
傷
害等,保險公司可
依
個案實際狀況參照
失
能給付表
1-1-3
至
1
-
1-5
進行審定。
症
患
者
較
為
穩
定
,
合先敘明。
如經醫師診
斷其症
狀合併其他
醫學上
不
可
復
原
之
症
狀
,
可
幾
乎
確
定
該
自閉
症
患
者
未
來
之
症
狀
已無法再改
善,爰
保險公司參
考相關
證明文件
(
如左述
)
,
依個案實際
狀況參
照失能給付表
1-1-
3
至
1-1-5
進行審
定。
15
歲以上
由於
15
歲以上之自
閉症患
者症狀
及能力
發展
已趨向穩
定,保
險公司依被保險人
之
體況、相關專業醫
學
證明等,針對其失
能
等級進行審定。
15
歲以上自閉症患
者
之
症狀
及
能
力
發
展
已
趨
向
穩
定
,於
15
歲以上評估
自閉
症
患
者
之
生
活
自
理
能力、工作
程度及
其失能程度
已為適
宜
,
爰
保
險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之
體
況
、
相關專業醫
學證明
等,針對其
失能等
級進行審定。
註:
若自閉症患者合
併其他更嚴重之
疾病
,
則
以其綜合之失能
狀態為保險給付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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