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患者失能理賠審核指引(金管會備查版)

pdf
134.08 KB
2 頁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
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金管會 111 年12 月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66691 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一、 自閉症若合併有癲癇、智能障礙、發育遲緩、語言障礙等症狀,
則可兼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中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礙,並依
下述二、理賠審核參考指引進行審定。
二、 關於失能等級之認定,可依據被保險人年齡及症狀就個案進行
審定,參考指引如下:
年齡
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說明
未滿 7歲
由於未滿 7歲之自閉
症患者症狀及能力發
展尚未穩定,經治療
其症狀仍有改善之可
能性,故尚無法評估
是否達到症狀穩定之
程度。但經醫師診斷
並經政府機關核發身
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者,保險公司可依個
案實際狀況參照失能
給付表 1-1-4 至1-1-5
進行審定。
惟,其後如經醫師診
斷其失能症狀已穩
定,經再行治療仍不
能期待治療之效果
者,則可評估以較嚴
重的失能等級認定。
未滿 7歲之自閉症
患者之症狀及各項
能力仍在發展中,
未達穩定狀態,經
治療其症狀及能力
發展仍有改善之可
能性,合先敘明。
考慮現行自閉症患
者多持有由指定之
鑑定醫療機構辦理
相關身心障礙等級
鑑定並由政府核發
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手冊,爰保險公司
參考前揭文件及依
個案實際狀況參照
失能給付表 1-1-4
至1-1-5 進行審定。
7歲至未滿 15 歲
如經醫師診斷其症狀
及能力發展合併其他
醫學上不可復原之症
狀,例如:極重度智
7歲至未滿 15 歲自
閉症患者之症狀及
能力發展浮動狀態
相比未滿 7歲自閉
2
年齡
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說明
能障礙,或提供磁振
造影 (MRI)檢查報告
腦部有不可回復之傷
害等,保險公司可依
個案實際狀況參照失
能給付表 1-1-3 至1-
1-5 進行審定。
症患者較為穩定,
合先敘明。
如經醫師診斷其症
狀合併其他醫學上
不可復原之症狀,
可幾乎確定該自閉
症患者未來之症狀
已無法再改善,爰
保險公司參考相關
證明文件(如左述),
依個案實際狀況參
照失能給付表 1-1-
3至1-1-5 進行審
定。
15 歲以上
由於 15 歲以上之自
閉症患者症狀及能力
發展已趨向穩定,保
險公司依被保險人之
體況、相關專業醫學
證明等,針對其失能
等級進行審定。
15 歲以上自閉症患
者之症狀及能力發
展已趨向穩定,於
15 歲以上評估自閉
症患者之生活自理
能力、工作程度及
其失能程度已為適
宜,爰保險公司依
被保險人之體況、
相關專業醫學證明
等,針對其失能等
級進行審定。
註:若自閉症患者合併其他更嚴重之疾病,則以其綜合之失能
狀態為保險給付之依據。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