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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114 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公告字號:新北教幼字第 1140645263 號
壹、 招生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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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登記入園資格
一、 招生年齡:
(一)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
(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至 111 年 9 月 1 日出生)
,各園均得招
收。
(二)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之幼兒
(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至 112 年 9 月 1 日出生)
,各園須經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始得招收。
二、 基本資格:凡幼兒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保護個案因素)、幼兒園及其所
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114
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孫子女或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
市為限。
(二)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
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三)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
(四)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本市,收養童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三、 招生登記資格:符合前項基本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依下列順序就讀幼兒園:
(一)法定需要協助:以下資格並列為第1順位,無順序之分。
1. 身心障礙幼兒:限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為身心障礙幼兒
且於
114 年 5 月 1 日
(星期四)下午 4 時前完成入園報到作業者。
2. 原住民。
3. 低收入戶。
4. 中低收入戶。
5. 特殊境遇家庭。
6. 父母、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本 市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附 設 幼 兒 園 , 經 本 局 核 定 當 地 特 定 設 籍 區 域 , 設 籍 滿 2 年 以 上
(民國112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
(三)本市交通不便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局前一年度核定為非山非市學校者且經本局核定
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2年以上(民國112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
(四)轉介輔導或安置。
(五)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114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或孫子女,其名額以總
核定幼兒人數之3分之1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114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非自
願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其中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代理代課老師、臨時人力、約聘僱人員、加置教師、組織創新人
員、專案配置人員等。
(六)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育有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
序計算之三名以上子女)。
(七)家有兄姊於114學年度仍就讀該幼兒園(其兄姊身分認定僅限幼兒登記之幼兒園原園直升幼
兒,不包括113學年度大班畢業生)。
(八)以下資格並列為第8順位,無順序之分:
1. 設籍、寄居或居留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行政分區 (詳如附表 1:行政分區表,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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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籍、寄居或居留於公立國小學區內,登記該校附設幼兒園(詳如《新北市 114 學年度
各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學 區 一 覽 表 》 , 請 至 本 市 幼 兒 教 育 資 源 網 (https :
//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下載參閱)。
(九)設籍本市、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或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
參、 招生各階段規定及期程
一、 招生簡章公告網站:
(一)本局網站(https://www.ntpc.edu.tw)電子公告區。
(二)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
(三)本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網站(以下簡稱招生網站)https://kid123.ntpc.edu.tw。
二、 留園直升幼兒及經本局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入園作業:
(一) 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本階段幼兒入園作業。
(二) 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欲至其他幼兒園就讀,幼兒家長或監護人(以下簡稱
家長)應向原幼兒園申請放棄安置或放棄招生登記切結書,並重新登記。
(三) 未經鑑定安置者或經鑑定安置但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之幼生,不符合本階段入園
資格。
三、 招生登記入園作業:依指定時間公告缺額、辦理登記、抽籤及報到。
(一)缺額公告時間:114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請至招生網站查詢。
(二)登記時間:
114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起至 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止
。
(三)登記方式:
1.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家長請至招生網站登記。
2. 每位幼生不限登記園數。
3. 家長完成網路報名後,將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後,以其審核通過之身分及
登記之志願序參與分發。
4. 詳細系統操作說明,請至招生網站下載,並請詳閱後審慎進行登記程序。
5. 本階段登記時間截止(1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4 時)後,不再受理登記或更換登記志願
序,請家長提早辦理。
(四)資格審查:各招生登記資格適用方式及應繳證件請詳閱【附表 2】。
1. 原則採系統查調,係由本市戶政及社福機關查調資料(資料統計截止日為 114 年 4 月
25 日),再由系統進行資格比對。
2. 如遇部分資格無法進行系統查調,需由家長自行上傳證明文件後統一由本局審件小
組進行人工審件。
3. 審件時間及方式:1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起至 114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二)止。
4. 補件時間及程序:
(1) 上傳之證明文件如有缺漏者,系統將發送簡訊通知補件,請家長於接獲通知後,
至遲應於
1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
上傳至招生網站完成補件,逾
期不予受理,查驗無誤後方具該順位資格。
(2) 如有幼生身分或相關優先資格查驗不符情形者,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逕以該
生符合之招生登記資格登記報名,倘無符合之資格者,視為登記無效不予受理;
另此階段不受理志願更動作業。
(五)登記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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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上傳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逕予撤銷其錄取
資格,並得追溯其法律責任。
2. 本階段登記報名及補件皆以簡訊通知,請家長務必填寫正確手機號碼,並留意手機
簡訊及相關設定,避免錯過重要資訊及提醒。
(六)錄取方式:登記時間截止後,由本局統一辦理公開電腦抽籤。
1. 錄取規則:
(1) 第 1 順位(法定需要協助之幼兒):不分年齡進行電腦抽籤,抽出之幼生依其志
願序,依次分發至第一個可錄取之志願為止,每位幼生至多錄取 1 園,如登記
之志願均已全部滿額時,則不予錄取正取生;未錄取者以第 1 志願序依序安排
備取。
(2) 第 2 順位至第 9 順位按「先身分、後年齡、再依志願序分發」之程序辦理:先
依招生登記資格優先順序、再依年齡大小(依序為 5 歲、4 歲、3 歲、2 歲)進行電
腦抽籤,抽出之幼生依其招生登記資格及志願序,依次分發至第一個可錄取之
志願為止,每位幼生至多錄取 1 園,如登記之志願均已全部滿額時,則不予錄
取正取生;未錄取者以第 1 志願序依序安排備取。
(3) 多胞胎幼兒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由家長自行決定,並於招生網站確實勾
選。
(4) 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之錄取,分發名額大於或等於多胞胎幼兒數時,幼兒可同
時入園;反之,如遇分發名額小於多胞胎幼兒數時,則多胞胎皆列入下一志願
序分發。
2. 抽籤時間(正取生及備取生):
114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起抽籤
,經所有
抽籤順序抽畢仍未能錄取正取生者,則逕以登記之第 1 志願依序安排備取,每位幼
生至多備取 1 園,錄取結果統一下午 3 時後於招生網站開放線上查詢。
(七)報到時間及方式(全面採線上報到方式辦理):
1. 正取生報到時間:
114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起至 114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下
午 6 時止
。
2. 報到注意事項:經公布錄取幼兒,請家長依上述規定時限至招生網站進行線上報到,
如逾前項規定時間報到者,視為放棄就讀。
四、本市為配合教育部政策,於 112 學年度至 114 學年度逐步實施降低班級幼生人數,以每班 1
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搭配 12 名幼生之比例(以下簡稱師生比)為目標,提升幼兒所受教保服
務品質,因此倘於抽籤分發後,各校(園)尚有缺額且無備取,且缺額足以調降師生比,則
於抽籤分發後逕予調降師生比。
五、招生登記入園作業後,偏遠地區幼兒園後續缺額登記,由各園自行辦理(偏遠地區學校名單
屆時將公告於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招生收費區下載參閱);其餘幼兒園因配合調降師生比
政策,倘有後續缺額,本局將另公告相關登記期程及方式。
六、其他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
(一) 已報到幼生未於各校(園)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含繳費),如經通知 3 次未完成
者,視為放棄就讀,幼兒園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並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至額滿為止。
(二) 本學年度備取至 115 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留園直升登記作業前一日截止。
(三) 依據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及本
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現階段辦理時段於「學期期間」
由下午 4 時至下午 6 時,如家長有延至下午 7 時之需求者,則依家長需求延長,下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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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下午 7 時採定額收費,另「寒暑假期間」寒假辦理至少 1 週、暑假辦理以 6 至 8 週
為宜,收費方式以中央最新規範為準。
肆、 其他
一、 招生工作
(一)入園資格審查:由本局審件小組,辦理新生入園登記資格審查事宜。
(二)各校(園)應組成招生工作小組,進行缺額填報、回應登記報名家長相關疑問、協助需要
協助之家長進行報名登記,及於招生入園作業後依備取序通知遞補等相關事宜。
(三)幼兒園招生作業應依本簡章內容辦理,並將簡章公告於各幼兒園網站或門口明顯處,如
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四)尚有缺額之偏遠地區幼兒園於招生登記作業後,幼兒園應公告缺額登記方式與地點,進
行剩餘缺額登記時,校(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予登記;其餘
幼兒園因配合調降師生比政策,倘有後續缺額,本局將另公告相關登記期程及方式。
(五)幼兒園進行報到及備取遞補作業,校(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
予登記。
二、相關招生作業文件及名冊,應妥為保存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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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九大行政分區表
九大行政分區
行政區
九大行政分區
行政區
板橋分區
板橋區、土城區
瑞芳分區
貢寮區、平溪區、雙溪區、瑞
芳區
三鶯分區
三峽區、鶯歌區、樹林區
淡水分區
淡水區、石門區、三芝區
雙和分區
中和區、永和區
三重分區
三重區、蘆洲區
七星分區
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
新莊分區
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林
口區、八里區
文山分區
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
坪林區、石碇區
範例:A生為 114 學年度學齡滿 5 足歲幼兒,設籍於本市土城區,若其欲就讀本市板橋區之板橋
國小,因板橋區及土城區為同一行政分區,故A生具備「設籍或寄居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行政
分區之幼兒」之優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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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各招生登記資格報名方式及應繳文件一覽表
一、可由系統查調登記資格者:
(一)招生系統將介接本市戶政及社福資料(資料統計截止日為
114 年 4 月 25
日),由系統查調幼
生登記資格受理報名,完成報名程序。
(二)系統查調原則如下:
1. 可由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設籍本市之幼兒戶籍資料(含設籍時間)、寄居本市幼兒之
監護人是否有合法監護人設籍於同戶。
2. 可由系統查調之社福資料: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之證明。
二、無法由系統查調登記資格者,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如有幼生身分或相關優先資格查驗不符情形者,或於資料統計截止日後設籍本市或取得社
會福利證明文件者(招生網站連結本市戶政及社福資料,資料統計截止日為:
114 年 4 月 25
日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招生網站進行審核。
(二)非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無法由系統代為查調,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招
生網站進行審核。
順序
登記資格
報名登記須知
備註
應繳文件:
1.報名幼生戶口名簿
2.各入園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查驗方式
1
原住民
戶口名簿須記載幼生為原住
民身分
系統查調
資料上傳
非設籍本市之原住
民幼兒一律須將相
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及特殊境遇家庭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系統查調
資料上傳
非本市社政主管機
關核發之社會福利
證明文件,一律須
將相關佐證資料上
傳至招生網站。
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者
父、母或監護人所屬政府核
發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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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登記資格
報名登記須知
備註
應繳文件:
1.報名幼生戶口名簿
2.各入園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查驗方式
2
本市偏遠地區學校附設
幼兒園,經本局核定當
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
滿 2 年以上(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設籍)
戶口名簿須具備遷出、入日
期之記事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3
本市交通不便地區學校
附設幼兒園,經本局前
一年度核定為非山非市
學校者且經本局核定當
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
滿 2 年以上(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設籍)
戶口名簿須具備遷出、入日
期之記事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4
轉介輔導或安置
轉介輔導或安置相關證明文
件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5
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
制內教職員工(114 學年
度在 職 者) 適齡 子女 或
孫子女
父或母或祖父或祖母或外祖
父或外祖母任職之學校在職
(服務)相關證明(114 年 8 月
1 日須在職)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6
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
相關戶口名簿記載有 3 胎以
上證明(如分屬不同戶別,請
檢附全部子女之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7
家有兄姊於 114 學年度
仍就讀該幼兒園
相關戶口名簿記載為同父或
同母之證明(如分屬不同戶
別,請檢附全部子女之戶口
名簿或戶籍謄本)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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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登記資格
報名登記須知
備註
應繳文件:
1.報名幼生戶口名簿
2.各入園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查驗方式
8
報名之幼生設籍、寄居
或居留於登記之幼兒園
相同行政分區
戶口名簿
系統查調
資料上傳
寄居或居留於登記
之幼兒園相同行政
分區之幼兒,一律
須將相關佐證資料
上傳至招生網站。
報名之幼生設籍、寄居
或居留於公立國小學區
內,並登記該校附設幼
兒園
戶口名簿
系統查調
資料上傳
寄居或居留於公立國
小學區內,並登記該
校附設幼兒園之幼兒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
料上傳至招生網站。
9
設籍本市
戶口名簿
系統查調
資料上傳
多胞胎欲併同抽籤
者,一律須將相關
佐證資料上傳至招
生網站。
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
人
寄居家庭戶口名簿(如戶口名
簿稱謂欄註記幼生為寄居身
分,其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
同戶)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
國籍、華裔
護照、居留證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
招生網站。
※重要提醒:
1. 於
114 年 4 月 25 日
後設籍本市或取得社會福利證明文件者,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招
生網站以查驗身分
。
2.
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之幼兒
,應繳文件包含:準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合法收出
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且
一律須將相關佐證資
料上傳至招生網站
。
「侵權舉報」
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