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客家文化園區行政棟四樓室內裝修工程採購案
建築、室內裝修工程施工規範
目錄
一、總則…………………………………………………………………………………………………………03
二、場地準備…………………………………………………………………………………………………11
三、室內裝修施工通則………………………………………………………………………………………12
四、水泥砂漿…………………………………………………………………………………………………13
五、砌紅磚………………………………………………………………………………………………………15
六、水泥砂漿粉刷………………………………………………………………………………………………17
七、瓷磚…………………………………………………………………………………………………………22
八、鋪地磚……………………………………………………………………………………………………26
九、輕型鋼架天花板……………………………………………………………………………………………33
十、塑膠地毯…………………………………………………………………………………………………37
十一、鋁合金高架地板…………………………………………………………………………………………40
十二、油漆及修飾工程….……………………………………………………………………………………44
十三、玻璃工程………………………………………………………………………………………………47
十四、櫥櫃工程………………………………………………………………………………………………51
十五、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工程………………………………………………………………………………56
十六、門窗五金工程………………………………………………………………………………………62
十七、輕鋼架隔間牆工程……………………………………………………………………………………72
十八、窗簾………………………………………………………………………………………………73
一、總則
1.施工說明書效力範圍
本施工說明書與圖樣、標單為本工程合約之一部份。所列之各種材料規格及其施工要求為本工程施工之規範及標準,承包人須負責本工程之施工品管達到規範所要求之標準。
2.定義
(1) 合約:本工程之合約包括標單(包括所附之工程進度表、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投標須知、施工說明書、圖樣、工程保證書及簽訂合約前後所加入之各項附屬文件。
(2) 業主:負責辦理本工程並與承包人訂立合約之公、私主管單位或主管人,以及其所指派之代表。
(3) 建築師:業主委託設計、監造之建築師本人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廠商及其指派之代表。
(4) 承包人:合約書內記載為承造本工程之廠商(指建築、土木、水電、空調及其他與本工程相關之各項工程之廠商)。
(5) 小包:指與承包人訂有合約,或為承包人所雇用,按照圖樣說明書承包本工程內一部份工作而與業主無直接訂立合約之關係者。
3.承包人與施工者之責任
承包人應有充分之能力瞭解本工程圖樣與施工說明書,如有任何疑問時應於決標日起二週內向建築師提出,並獲得澄清或解決辦法。否則必須依圖說及建築師所擬表達之設計構想繪製正確之施工大樣圖並經核准後,按預定計劃與時序確實施工。承包人應對其完成之工作負完全之責任,故如施工時發生偷工減料或數量不符,材質不實等情形均為承包人對工程品質控制應負之責任,不得推諉。
4.實地勘察
承包人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瞭解,估價前並須親自到工程地點詳細勘察,對於鄰地之環境、原有設備、建築物、工作場地、交通運輸、自來水、電、煤氣、通訊管線之情況、當地法規以及其他特別規定等,均須調查清楚,日後不得藉詞要求補貼或加價。
5.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標單
(1) 圖樣包括本合約內所附之施工圖及一切經建築師核准之各項補充圖樣。
(2) 工程上應有詳細圖補充之處,於工程進行時,經建築師核准之各項補充圖如必要時,建築師有改良及變更原圖之權。如該項改變後之詳細圖發出後,承包人認為與原來總圖不符合,將增加額外工作或材料時,須於五日內提出異議,聲明應加之工料,否則該項詳圖即被認為與原圖相符,將來承包人不得要求加帳。
(3) 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均係說明工程上一切施工程序、構造方法、及使用材料規格之重要文件,二者互相間具有同等效力,其有載明於此而未載明於彼,或二者所載偶有互相不符者,承包人均應遵照建築師之解釋辦理。標單內所列之項目及數量,僅供承包人之參考,在投標前承包人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承包人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除另有註明者外,工程總包價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工寮、倉庫,意外損失及安全措施等費用,如標單、圖樣及施工說明書三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承包人亦應遵從建築師之說明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
(4) 所有圖樣應依註明之尺寸為準,不得以比例尺丈量。如尺寸之數字有錯誤不符或圖樣不明瞭,應即請建築師解釋調整。承包人須將各細部放出足尺大樣,請建築師核閱認可後方能施工。
(5) 建築師完成之所有圖樣,模型,施工說明書及其副本之版權均仍屬其所有。除合約另有規定者外,業主及承包人均不得使用於其它工程,於工程完工後,若建築師要求,應當歸還給建築師。
6.工程進度
(1)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將本工程施工程序繪製工程進度網狀圖。初步施工計劃及工地佈置圖,以書面送建築師及業主核備,修正進度亦同。經業主核備、核准之修正預定進度表,僅作為業主核對之依據,其超出預定期限之部份不視為業主同意順延,仍應受合約規定之工期及罰則之約束。
承包人應遵照合約之規定,按業主同意之格式每日填寫工程日報表(用紙由承包人自備)。
業主於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合約或竣工圖說不符時,應由承包人負責拆除重做或改善,其所需工作時間超過工程補修通知單所訂定之期限時,仍應視為工程逾期論。
7.承包人之工程管理
(1) 承包人須雇用工程經驗豐富之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常駐工地,代表承包人負責管理工程進行事宜,如業主認為該工地負責人不能勝任時,得令承包人更換之,但為未經業主同意承包人不得任意變更工地主任,除非承包人認為工地主任不能勝任,於徵得業主同意後得終止其任用。工地負責人於承包人不在時,應代表承包人接受各種指示。如工地負責人不在工地,又未指定代理人時,不得施工,因此而延誤工期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 承包人應以其最好之技術及注意力有效的負責工程之作業,並應仔細研究所有圖樣、施工說明書及其他指示,若發現任何疑義應立即報請建築師解釋。
(3) 承包人在建築基地上應設立所有必要之參考界線及永久性之水準標誌點,以標定建築物之界線以供工程進行時不斷檢查校正之用,承包人應負責維護所有工程正確之位置與水平線、參考界線及標誌點記號。
(4) 承包人應負責本合約規定下所有工程的配合協調,包括各階段設計與工程之配合,訂定操作順序進行之時間,確保各項工程之配合,準備必要之施工程序控制表及建築圖以保證所有工程均妥善而儘速完成,不致造成顧此失彼之現象。
(5) 承包人必須負責與本工程相關之其他類別工程之承包人先行取得協議,對各該工程必須之開孔鑿洞,復原補強等等工作之如何處理及歸屬問題,作明確之規定;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均由建築工程承包人負責。
(6) 承包人肩負全部工程責任,應責成各小包在承包人督導下負責完成其本身所作之工程,並應與其各項工程小包密切配合。
(7) 承包人應於建築工地保持註有最近日期完整之施工圖。
8.施工作業用地範圍
本工程於開工之前,承包人應於工地適當作業用地範圍內,依照業主核准之工地佈置圖,搭蓋施工所需臨時性之圍牆、工地辦公室、工房、料房等設施。
9.臨地之使用
本工程施工作業用地範圍應徵求業主之同意,以及遵守當地有關施工管理法規之規定,不得擅自佔用其他土地,否則應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10.臨時性設施
(1) 本工程鄰近所有一切公私道路、溝渠、水管及電力、電燈、電話、煤氣管、電線桿等,凡足以阻礙本工程之進行者,應由承包人與該管區之局、廠、公司或私人商洽核准,設法遷移或暫時移置,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負擔一切費用。
(2) 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將施工區域內之設施現況勘測記錄。工程期間如有道路、地下水管等設施因而損毀時,承包人應負無償修復,並加維護之責。
11.意外防護
承包人於工程進行時,對於鄰近房屋、建物、或產業應加以防護,如因本工程施工而有損壞及坍塌時,修理賠償之費用及刑責應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並應具備預防公眾危險之設備如籬笆、路燈、訊號、危險牌誌及急救藥品等。如仍有意外發生,或因工作不慎,導致員工、鄰人、路人傷亡,其保險及醫藥等費用及刑責,概由承包人負責,與業主及建築師無涉。
12.工作協調合作
(1) 本工程如需與其他工程同時配合施工時,承包人應與其他承包人互相協調合作。如裝置機電、給排水、裝潢及其他各項工程,各該承包人應配合預留槽穴、或預埋管路,並依圖示或業主、建築師指示位置正確設施。遇有施工設備應共用或施工程序上發生任何糾紛時,應遵照業主或建築師之安排與調度,承包人不得異議,否則其所受損失概由各該承包人負責。
(2) 管道間為安全理由凡面積超過0.8m2以上者各層之安全格柵原則上由承包人配合水電、空調管線製造安裝。如該項預算另列入水電、空調工程中者,則由指定之廠商負責(所指0.8m2面積如遇太過細長而無安全之慮則免)。
13.材料及人工
(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之承包範圍,應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件、材料、人工以及施工所需之一切機械設備及工具設施。所有物件、材料、機具設備凡註明應符合標準規格者意指國家標準及正字標記之規格主體及其附件、附加說明及試驗基準。如遇國家標準缺如時,則應送請建築師指示,或依美國國家標準或依日本國家標準或依其他國家標準,以符合完成本工程所需之近似規格標準,擇一施行之。
所有人工皆須為有經驗之熟練工人,遇有特殊工作時,應聘各該項之專長人才擔任之,工地內材料之堆放應遵建築師之指示或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凡有關工程安全及其可靠性所需之工匠,如焊工、電工等,必要時得依業主或建築師之指示,雇用持有政府發給執照之合格技工擔任之。
(2) 任何材料均為新品,且須先將樣品送請建築師核准,將來工地上所用之材料,即以此樣品為準,凡經建築師規定所送之材料說其明書、試驗之數據,應符合下述原則:
(a)送樣、型錄及說明書應依工程進度,預留合理之審查及檢驗所需之時間,送請核定,以免延誤使用時效,影響工程進度。
(b)如係進口之材料、物件,則尤須妥為計算其運送之時間,務以不妨礙工期為準,否則其責任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C)必要時建築師得要求承包人證明各項材料、物件之確實來源及產地證明、品質及價格,承包人不得推諉。
(3)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工地上所有材料,無論工程已否建造完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運離現場,一切多餘之各項材料,及工程進行上所需用之鷹架、頂撐、施工機具等輔助材料,須至各該項工程完成後方得運離。
(4) 本工程所用材料,其品質、性質、成份及強度等規格,在本說明書中規定或建築師認為有必要需作試驗者,承包人應自動取樣送往建築師所指定之試驗機關試驗之。並取得試驗報告書備查,所有費用概由承包人負擔。
(5) 本合約所規定之材料及規格,如市場無法供應時,承包人應於決標日起二個月內向業主提出,否則應設法採購使用,不得要求變更設計或延長工期,若確因市面缺貨不能購辦,承包人得提出同等品,經建築師及業主審查認可,方得使用,但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加帳。
(6) 本合約所規定之材料及規格指定廠牌者僅供參考,如用同等品,須先經業主及建築師同意,並符合本說明書第14條之規定。
14.同等品
所謂同等品者包括設備、產品、材料等與原產品符合下列原則,並經建築師認可同意者:
(1)符合設計原意。
(2)不影響設計之空間及尺寸。
(3)品質相當、規格性能相符。
(4)可用性相當,無損美觀。
(5)不需更改施工方法,使用操作便利,不涉及加帳或減帳。
(6)其安全上之顧慮者,並須取得該管理檢驗機構之安全證明書。
(7)所有同等品之製造國家必須與原指定之設備產品或材料之製造國家相同,如美國產品必須為美國地區之同等品,歐洲產品須為歐洲地區之同等品,日本產品也同。
15.工程放樣
工程開工之前,承包人應會同業主及建築師施測建物位置,並設置測量標誌及於適當間距安置樣板,樣板由承包人自備不另計價。樣板安裝經業主及建築師複驗合格後,承包人應謹慎施工,務使尺寸、位置正確。工地內之所有標誌及測量樁橛,承包人應確實負責維護,未經業主及建築師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毀棄。
16.施工大樣圖及樣品
(1) 施工大樣圖乃相當於圖樣、圖表、圖解、說明、性能圖表、手冊、型錄等等,應由承包人依建築師指定之時間內提送。
(2) 樣品係材料、設備等之成品及展示意匠之實作,做為評定採用之標準。
(3) 承包人應於決標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所有施工大樣圖及樣品之送審日程表,經建築師同意後依序辦理。日程之擬定應考慮給予建築師充分之審查時間,並有足夠之時間進行採購及施工,不致影響工程之進行。
(4) 建築師對完全符合合約規定之施工大樣圖及樣品應迅予核准,惟建築師對單項之核准不表示對包含此單項之組合之核准。
(5) 承包人應將建築師核覆不合之施工大樣圖及樣品迅予修正後再提送,直至核准為止,方可施工。
(6) 施工大樣圖及樣品與合約如有不符處,承包人應事先以書面提出說明,否則雖經建築師核准承包人仍應負責,惟建築師核准之施工大樣圖及樣品仍不得違反設計圖說之原意。
(7) 建築師對施工大樣圖或樣品之核准乃屬行政手續,如施工大樣圖上有繪圖之錯誤或不合設計原意等錯誤,樣品有偽造假冒等情況時,其技術與品質上之責任仍由承包人負責。
(8) 經建築師核准之施工大樣圖及樣品均應提送三份。分別送建築師事務所、工地監工所及業主備查。
(9) 有提送之施工大樣圖或施工計劃書須附有承包人所屬工地主任及主任技師之簽認章,其格式如下:
施工大樣圖簽認章
本施工大樣圖或施工計劃書業經本公司工地主任及主任技師詳細審閱核對,為符合設計原意及合約內容之最佳方案。對產品品質、製造方法、施工安全、施工可行性、所有尺寸、現場核對及與其他工程或設備之配合,本公司願負完全責任。
* * * * 公司
工地主任簽章主任技師簽章日期
17.專利使用
凡工程上所用各項材料,如屬於專利品者,則應繳之專利品費用由承包人照付,如因侵害專利權而發生訴訟等事由亦由承包人負責處理。
18.責任施工
凡圖樣或施工規範中訂明應由出品材料廠商或代理商責任施工之工作,於完成驗收前,依建築師核准之各該廠商於其產品說明中自定之保固年限提出保固切結書,並由承包人連帶具結保證。
19.施工機具及設備
(1)承包人之自備機具設備:
(a) 本合約工程價款,已包括完成本工程主體及附屬工程等之施工機具設備之一切費用,承包人應在各承包單位之單價中計入,不得另行編列項目。
(b) 所有施工機具器材其按裝位置、固定方式、作業空間、安全防護等,不得影響結構安全及其他工程施工,固故承包人應事先週詳規劃,並於按裝前檢具經承包人主任技師詳細審閱核對簽認之施工計劃及機具器材原廠資料,分送建築師及業主備查。
(c) 所有機具應以適合各該單項工程施工之適當設備,不得有機件失靈,零件不足,或疏於保養維護,以致時作時輟延誤工期之情事,如經監工人員認為該項工具不堪承擔工作所需,通知更換時,或建築師及業主鑑於施工進度及品質較為有利之施工機具設備,而要求承包人增設更換,承包人應即照做,不得推諉。
(d) 施工機具,應備妥充足之數量,不得有延遲工作、補充機具數量不足之弊病。
(e) 施工機具凡有足以產生危險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如吊車、吊臂、工作電梯等均須符合工礦安全檢查規範,並作定期保養與檢查。如電焊乙炔吹管、彎切鋼筋機具及各種攪拌機、震動器等均應準備所需充足之數量,操作順暢,不產生空氣廢棄物污染,及噪音等違反公共衛生安寧之情事,否則任何違失,均由承包人負完全責任。
器材之儲存:
承包人應按業主所核定之工程進度表,於工地儲存足量之備份器材,不得因器材儲存數量不足或備份不全,以致影響工程之進行及工期進度。儲存場地,應以不妨礙正常作業之操作,並有充分之防災設備,其儲存易燃器材或燃料之處所,須有適當之隔離及防火設備,儲存場所並須有適當之維護空間與設施。
業主供借機具器材之歸還:
工程竣工後,所有供給或借用之機具器材,應依業主規定之手續在限期內歸還業主,並負責運送至業主指定地點。如限期內無法歸還者,應事先報請業主核准延期退還時限,否則以工程逾期論,歸還之機具器材應在配件齊全、無損壞之可用狀態、操作順暢、原型完整,否則承包人須負責修配完整操作無礙後歸還業主。
20.劣工窳料
本工程任何部份,如發現工作或材料與圖樣或說明書不符及仿冒品時,均視為劣工窳料,無論已否完工均應拆除重做或廢棄不用,並將窳料立即運離工地,對於完工部份,不得以監工人員未事先制止即屬默認為由而拒絕修正、拆除運離。如因拆除而致損及其他承包人之工作時,承包人亦應負責賠償,如承包人屢經業主或建築師警告,仍不拆除修正或不將窳料運離工地,業主有權暫停計價或解除合約,其因解除合約或代為完成而招致之一切損失,承包人應負賠償之責,如承包人無力賠償時,得依合約中賠償之規定辦理之。倘因劣工窳料未完成改善或處理而致影響後續工作及其他承包人時,建築師有權令其停止該部份繼續施工,如因而延誤工期或任何損失,概由該承包人完全負責,不得推諉。
21.遵守工程有關法規
(1) 承包人對於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以及安全規章,必須切實遵守。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電力公司、電信局、自來水廠、瓦斯公司等公共設施單位之規定。並自行與相關單位取得協調,避免發生意外及糾紛,以致影響工程進度。
22.承包人及協辦廠商
(1) 如承包人有使其他承包人因本工程而受損時,此項損害應由致損者負責向受損者料理清楚。若業主因上項損害而被控訴,則一切訴訟應由致損者代業主料理,如遇敗訴,則一切損失歸致損者負擔。
(2) 承包人如欲將本工程內某一部份工作分包於專業工作之協辦廠商,則應先將該廠商之經歷於事先徵得建築師同意。協辦廠商所做之工程及一切行為由承包人對業主完全負責。
23.工程變更及造價增減
(1) 本工程進行時,業主有增加、減少、及修改其中任何部份之權。所有一切添加之工程仍應按本施工說明書之規定進行。凡一切工程之變更除由建築師發給修正圖樣者外,皆以建築師書面通知方為有效。凡因是項變更而使造價或施工期限隨之增減時,應於該變更工程未進行前按下列各辦法協議決定,並由業主與承包人簽訂工程變更記錄證明之。
(a) 按合約內所載明之單價乘變更之數量核算之。
(b) 按承包人將所修改之作業估價,送由建築師核轉業主認定。
(c) 按承包人對於該項更改工程之實支工料款加上核定之利潤核算之。採用是項辦法時,承包人應按指定之格式呈報工料款項以及一切有關之單據,以憑核算。
凡承包人未經任何方面之通知而按上列之一方式自行變更,致有增加工料時,業主概不負責。
(2) 任何工程如已經照合約規定施工,而經業主通知尚須拆除或更改,承包人應於未拆改前通知建築師,並估計損失,開具價格經由建築師核轉業主核定。再由雙方簽訂工程變更記錄證明後,方可更改。
(3) 如有已做之工作發現與合約不符或不能使建築師滿意,而經建築師認為難以修改或補救者,業主可照原訂之價目內酌核扣減,以償業主之損失,由建築師秉公核算,並於承包工程價款內扣除之。
(4) 所有加減帳皆應於末期付款前結算之。業主與承包人皆不得於末期款付清後再行提出。
24.工程檢驗
工程進行期中業主及建築師得經常定期或重點作各種必要之勘查、測量及檢驗,承包人應配合並給予一切方便與合作,不得因而藉口要求加價或延期。於進行下一步驟工作前,須先行檢驗,如經檢驗不合於本工程圖說之規定者,承包人應即依指示作無償之改善、拆除重做或廢棄,且在未改善前,不得擅自施工或使用,否則業主或建築師得勒令停工,其一切後果責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負責。雖經業主或建築師複測或檢驗之工程,承包人仍應負其全責。凡需經試驗者,其試驗費用(人工、材料) ,除另有規定者外,均由承包人負擔。
25.報請查驗
本工程於進行至某一階段,如地基放樣、基槽挖掘、模板支架、鋼筋紮綁及模板拆除、管線埋設等各階段,承包人均須報請監工人員查驗,始准進行次一步驟之工作。如按規定須報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者,應由承包人負責適時申報查驗人員之核對查驗乃屬行政手續而有關安全之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
26.工程期間臨時水、電
施工期間臨時水、電及其所需之器材及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均由承包人自理。
27.埋藏物件
工地內如發現埋藏物件,承包人須立即停止施工,保留現場,並妥加照料,不得有損毀或據為私有之情事,並報告業主遵照業主之指示處理。
28.災害保險
在工程未正式驗收交屋前,承包人應採取防止各種災害、損毀、偷竊等必要措施。本工程於開工前應辦妥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保費由承包人負擔,業主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單正本應交業主收執,投保項目應包括:
(1) 工程綜合損失險為本工程之承包總價。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除另有規定者外,每一事故之財產損失,體傷、死亡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百萬元。
(3) 鄰屋及公共設施責任險,每一事故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4) 所有因失慎或故意所致而發生人員死傷或毀損已完成之工程時,其損害賠償金額逾越上開規定者,概由承包人負完全責任,與業主無涉。
29.工地環境
(1) 工地應確實保持整潔,不得將拆除之任何材料、器材及廢棄物,隨意堆置,並應切實注意環境衛生,器材應分門別類整齊放置在指定場所,廢棄物、垃圾隨時運棄至指定之地點,嚴禁於工地內以焚燒方式作為清理辦法。
(2) 工地上及建築物應有明顯標誌,表示本工程名稱,業主、建築師、承包人及室內裝修合格證公文。
(3) 承包人應於工地設置足夠之臨時廁所、化糞池及污、廢水排放及車輪清洗等環境污染之防治設施。
(4) 為確保本工程施工安全及維護公共秩序,承包人應作適當之措施以防範各種可能發生之危險及擾亂安寧及環境污染等。如發生任何事故及遭受主管機關之懲處,概由承包人負責處理,與業主及建築師無涉。
(5) 施工期間承包人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辦理並遵守各該地方之法令規定,如台北市者須遵守”台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等規定。
(6) 本工程施工地點如屬管制區內,承包人應按照規定辦理出入許可手續。
30.工地進度照片
(1) 工地每月應依照工程進行之需要攝取不同角度之工地進度照片,記錄工程之進度。
(2) 照片背面並應註明工程名稱、地點和日期(其中一份送交建築師)。
31.工程延期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得按合約規定於三天內向業主申請核延工期。
(1) 因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工期確受影響者。
(2) 業主應行供給(借)之材料、器材設備延遲供應,影響施工進度者。
(3) 設計變更或工程數量增加,確實影響工期者。
(4) 其他由承包人申請,經業主及建築師核准者。
32.工地撤除清理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在工地自備之工房及其他臨時施工設施均應定期撤除,運離工地。施工機具,廢料等應按規定分別歸還及處理。工地並應確實打掃清潔至業主認可為止。又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據工地不還。上項工作承包人如拖延不按時辦理時除不給予工程尾款外,並得以工程逾期論處。
33. 竣工圖
(1) 承包人應在工程進行當中,對每一工程階段的施工結果作成詳細記錄,並提送建築師核備。
(2) 工程完工時,承包人應參照各階段工程記錄,完整清晰的竣工圖,提供至少三套交建築師、業主、營造廠存檔。
(3) 竣工圖為該工程施工結果之確實記錄,應能方便而清晰地提供業主將來在使用維護及管理之需要。
34. 室內裝修竣工及消防設備現場勘驗
工程完竣後,建築承包人應即負責請領室內裝修竣工及消防設備現場勘驗,並協調水電承包人完成一切必須之工作,儘早與機電主管單位協調,俾能及早接水、接電及其他必要措施,以供業主使用。
35. 其他
(1) 本工說明書所載各項,如本工程於施工中未用到者,該項規定自動失效。
本說明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建築師視工程之性質以書面通知承包人辦理,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承包商須出席由業主或建築師所召開之定期與不定期之施工協調會。
本工程完工時,承包人應參照各階段施工紀錄,提出竣工報告,敘明各項單元工程之施工狀況,如工程管理概要、施工設施、施工程序、作業分析、使用材料、工率分析、品質檢討、施工進度等內容分項說明,提報份數與竣工圖面同。
竣工圖與竣工報告經建築師核准後,本工程方得辦理驗收。
驗收過程,應由承包商組織工程改進小組會同業主及建築師進行驗收並于當日就驗收結果會議作成記錄。
驗收通過後,方得請領工程尾款。
二、場地準備
1.基地清理
設計圖樣所示建築基地範圍之內所有圍籬、枯樹幹、廢樹根、亂草、垃圾、雜碎,以及一切廢物損料及有機物,經建築師認為應該清除者,承包人必須運往業主或建築師同意之地點,惟不妨礙新建房屋或道路之樹木,花草不得隨意砍伐,並應妥加保護。上述廢物損料之棄置不得有違各地環境清潔管理處或類似機構之規定,否則如有違背致遭處罰時,概由承包人負完全責任。
2.基地排水
施工場內排水設施及施工道路應由承包人領先完成,必要時須遵照建築師指示挖掘臨時水溝安設抽水機排水,使基地內不致有積水或流水,惟臨時排水設施及通路不得妨礙將興建或興建中之永久性排水設施或道路,並應事先徵得業主或建築師之同意。
3.表土處理
基地內的建築物及通路範圍以內,無論應挖或應填,表面浮爛泥土均應挖除,其深度應遵照建築師之指示。
4.施工及堆料場地
由承包人自行佈置之,但若因而損壞公共設施、業主或第三人之權益時均由承包人負責賠償或處理。
5.設基準點
為決定建築物與其原有設施的相關位置,或日後檢驗建築物之移動或下滑,承包人應設置水平、垂直兩方向測量之基準點,基準點應設於不能移動之永久性物體上,如無此類物體時,承包人可設置混凝土角柱於適當處所,標明基準點。
三、室內裝修施工通則
基本程序
室內裝飾裝潢應符合下列基本程序規定:
(1)起居室、臥室、辦公室應先頂部、再牆面、後地面。
(2)廚房、衛生間、開水房應先做好防水、再牆面、再頂部、後地面。
(3)室內裝飾裝潢施工應按先隱蔽工程、中間工程、飾面工程順序施工。
(3)下道工序應在上道工序施工完畢並驗收合格及符合設計要求後,再進行施工。材料的基本要求
(1)材料採購要求
a、所採購材料必須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產品包裝或標識上有中文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地址、產品有效期,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b、採購材料入庫時,應做好驗收工作。
(2)材料保管要求
a、庫存材料須堆放整齊、進行分門別類專人保管。
b、木製材料須存放於乾燥通風地段,並做好防火、防蟲工作。
c、庫存材料須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積壓。
(3)材料使用要求
a、須對材料數量、材料質量進行驗收施工現場安全要求
(1)施工中用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臨時用電必須使用配電防漏電設備的開關。
b、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c、暫停施工時,必須切斷電源。
d、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電爐等大功率耗電設施。
(2)施工中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不得在未做防水地面蓄水。
b、臨時用水不得使用有破損、滴漏水管。
c、暫停施工時,須切斷水源。
(3)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a、不得擅自改動、毀損原供氣管道。
b、不得在施工現場生火做飯、取暖、燒水。
c、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或施工範圍內抽煙。
d、使用油漆等揮發性可燃裝飾材料時,應隨時封閉材料容器;操作工具須集中存放在放有清水的密閉容器內,且遠離熱源、火源。
e、施工現場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照明、取水設備,施工現場須配備至少二隻以上滅火器等滅火工具;每個施工人員須懂得使用滅火設備工具的使用方法。施工現場環境要求
a、施工用料存放堆放整齊有序,置於乾燥地帶,不得佔用樓道內的公用空間、堵塞緊急出口。
b、施工垃圾須每日清理並裝袋存放,定時清運出施工現場運至物業管理單位指定存放地點或垃圾填埋場。
c、施工現場不得從事與工程無關的活動。
d、施工人員須統一穿著工作服、佩戴工作証,不得穿拖鞋施工。
e、施工人員不得於現場留宿。
f、施工作業時間應避免影響鄰戶上班;夜間不得從事機械作業。
g、施工時間應關閉施工場所大門,施工粉塵、污水不得影響相鄰戶。
h、施工中不得損壞公用設施。
四、水泥砂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砂漿之材料、施工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土木及建築工程之混凝土表面粉刷、砌紅磚、混凝土磚、瓷磚、石砌組裝及圬工等所用之水泥砂漿均屬之。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 A2002 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70 圬工用砂漿
1.4 品質保證
1.4.1 試驗用水泥砂漿28天抗壓強度,依據[ASTM C270]之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水泥、砂、細粒料、水、[石灰]及其他化學摻料等之證明文件。
1.5.4 經工程司核可之試驗用混合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砂、細粒料除外)
1.6.2 易受潮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地、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 Type I]。
(2) 粒料:[CNS 3001 A2039]。
(3) 水:飲用水須符合[CNS 1237 A3050]之規定。
(4) 石灰:[CNS 381 A2002]。
(5) 色料及化學摻料:經工程司核可。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砂漿
(1) 除另有規定外,均用[1份水泥、3分砂(以容積比例計)]之配比加適量水拌和至適用稠度。1次拌和量以能於1小時用完為止。
(2) 砂漿應於拌和後達初凝前(約1小時)舖置於砌築面上,其舖置應注意使所砌單元與下方之砌築面及與先前砌築之同一層鄰接單元能確實黏結。
(3) 有鋼筋於接縫處時,在單元砌築前將砂漿沿接合鋼筋之周邊及下方填塞,其周圍接縫之砂漿應塗佈周密。
(4) 控制砂漿層之厚度,最少應有[1.5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併於其他相關章節之工作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五、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4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5.2 紅磚之料源應經工程司核可。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擬採用之紅磚至少[8塊]。
1.6.4 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1.7.3 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需符合[CNS 61 R2001],砂需符合[CNS 3001 A2039]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1份水泥,3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1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2.1.2 紅磚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機製最佳品,並須符合[CNS 382 R002一等磚]之規定,進場紅磚須經工程司檢驗核可,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份為度。
3.1.2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一概用英國式砌法,即一皮丁磚一皮順磚相間疊砌。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磚縫不得超過[10mm]小於[8mm],且應上下一致。且磚砌至頂層需預留2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解面加舖龜格網,減少裂隙。
3.2.3 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工程司核可之覆蓋物]遮蓋妥善養護。
3.2.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6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充規定
3.3.1 1B磚牆﹕長度在[450cm]以上,高度超過[350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60cm]以上,長度超過[450cm]時,須加補強柱。
3.3.2 1/2B磚牆﹕長度在300cm以上,高度超過[300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00cm]以上,長度超過[300cm]時,須加補強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30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10mm]鋼筋4根,用[10mm]箍筋間隔25cm。
(2) 1/2B磚牆者應放[10mm]鋼筋2根,用[10mm]直筋固定間隔25cm。
(3) 楣梁部份應放[13mm]鋼筋4根,用[10mm]箍筋間隔25cm。
3.3.6 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工作由其他工程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水泥砂漿、圬工配件等,將不作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相關付款之項目內。
4.1.2 砌紅磚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六、水泥砂漿粉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卜特蘭水泥粉刷與粉飾之材料、施工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註明為「水泥粉刷(光)」之施工如內外牆、地坪、天花板及其他構造物處,並包括打底、填縫等工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6 第04211章--砌紅磚
1.3.7 第04220章--混凝土磚
1.3.8 第09910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2351 A2226 建築用海棉墊條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06 裝修用熟石灰
(2) ASTM C631 室內粉刷用黏結劑
(3) ASTM C847 金屬網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質
1.5 品質保證
1.5.1 [30m2]以上大面積施工時一律使用機器拌和粉刷材料。
1.5.2 許可差:與設計整平面之許可差,在3m範圍內不得超出[±6mm]。
1.5.3 依本章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式,於工程司選定之房間牆面,施作至少[3m×3m]之現場樣品。該牆面經核可後,即作為其後粉刷工作之基本施工及材質標準。
1.5.4 粉刷工程進行前,承商須先將粉刷之表面查驗一遍,如黏有泥土、殘餘合板或水泥漿等應先以鐵錘或鋼絲刷除乾淨,並以水清洗,經工程司查證後方可進行打底。
1.5.5 該實作樣品如經工程司同意,可併入完成之工作估驗。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各類粉刷(光)修飾面,包括所有指定之配件、樣品,尺度應為約30cm長度或正方各[3份],且應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
(1) 鍍鋅或不銹鋼金屬網粉刷部分,應提送施工製造圖,包括金屬網安裝,開口補強收邊處理及其他附件等。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水泥粉刷材料除砂及水外,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儲存於室內乾燥墊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1.8 現場環境
1.8.1 粉刷工作不得在曝曬於烈日下,如為室外應搭蓬架,氣溫維持常溫為度。室內粉刷工作進行時及完成後均應保持對流通風維持濕度,以利其養護。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48小時內應避免乾熱氣流吹襲。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符合[CNS 61 R2001],[第I型]之卜特蘭水泥。
2.1.2 粒料:無雜質,符合[CNS 387 A2003];建築用砂:符合[CNS 3001 2039]圬工砂漿用粒料。
2.1.3 熟石灰:[ASTM C206],[S型],每110kg約拌和[23公升]之水,以機器攪拌,浸泡[16小時]後使用,不得含有硬塊,溶化後成細膩之粉糊不含有渣滓。
2.1.4 水:清潔,不含足以損害粉刷材料之雜質。
2.1.5 纖維:室內粉刷底層內,應含適當長度之[玻璃纖維或拌和聚丙烯材料(Polypropylene)][麻筋]等,其拌和量依材料使用說明書或經工程司認可。麻筋應為不含雜物而纖維柔軟強韌之乾燥品,須經工程司認可。
2.1.6 [海菜:海菜應採用黏度適宜,溶化過濾後不留殘渣之上等品質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海菜製品]。
2.1.7 粉飾用收頭及轉角緣條:室內工程使用國產[一級品之PVC條][0.5mm厚之熱浸鍍鋅金屬],室外工程使用[0.5mm厚ANSI SUS 316型不銹鋼][經工程司核准使用PVC]材質緣條。其固定方式可用鋼釘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2.1.8 固定螺絲:室內採用為熱浸鍍鋅材料,室外採用為不銹鋼,至少[2mmψ×18mm]長或視金屬網及緣條需要而定。
2.1.9 金屬網:依設計圖說所示,室內採用為符合[ASTM C847]規定之[熱浸鍍鋅金屬網,單位重1.8kg/m2],室外採用為[不銹鋼,單位重1.8kg/m2]。
2.1.10 轉角網:依設計圖說所示,室內採用為熱浸鍍鋅金屬,室外採用為不銹鋼。單位重均同上述金屬網。
2.1.11 顏料:顏料須為礦物質之市售上等品,研磨細緻,比重與卜特蘭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
2.2 配比與拌和
2.2.1 拌和水量不應超過達成適當工作度所需,以校正合格之容器稱量拌和各次所需之混拌材料,以攪拌器攪拌均勻,拌和之機器及工具皆應潔淨。材料拌和後之坍度不得大於[6cm]。坍度之測定,應自機器壓送管末端噴嘴取樣,以5cm×10cm×15cm之坍度錐量。粉刷材料之拌和比例如下:
(1) 金屬網上粉刷第一道及第二道底層,以體積比按下述方式混拌之:
層數水泥砂
中層(粉刷粗打底) 1份 2或3份
底層(粉刷粗打底) 1份 2或3份
(2) 於混凝土、水泥空心磚或紅磚等圬工面上粉刷底層時,其拌和體積比為[1份水泥、3份砂]規定。
(3) 粗表層粉刷之配比,依如下體積比例拌混之:
卜特蘭水泥: [1份]
熟石灰: [最多1/2份]
砂(矽砂): [最多3份]
(4) 細表層粉刷之配比,依如下體積比例拌混之:
卜特蘭水泥: [1份]
熟石灰: [最多1份]
30號篩之砂停留量: [最多2.5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混凝土面或圬工面於水泥粉刷前應予充分潤濕。
3.1.2 底材的檢查及處理
(1) 現場澆灌混凝土
A. 殘餘木片、鐵絲、油污、水泥渣及泥土須清除乾淨。
B. 裂縫、缺陷、蜂巢、過度凹凸的部分須修補。
C. 漏水處須做止漏及防水處理。
D. 對於具有光滑面的混凝土底材,應先以混有合成樹脂乳劑的水泥漿塗抹後再進行水泥砂漿粉刷。
E. 底材面顯著不平整時,應整成使粉刷厚度能均一的底材面,整平厚度之限度須依照工程司指示施作。
F. [整平厚度若大於25mm時應先以鋼筋、點銲鋼絲網或鋼絲網等緊釘於牆面上後再進行整平或增灌混凝土以作為補強]。
3.2 施工方法
3.2.1 底材以混凝土構造的水泥砂漿粉刷,視表面平整經工程司的認可,可選擇以下施工方法:
(1) 水泥砂漿一次粉刷工法。
(2) 水泥砂漿二次粉刷工法。
(3) 水泥砂漿薄膜粉刷工法。
3.2.2 粉刷灰誌:為控制粉刷面之精準度及平整度承包商應先做控制用粉刷灰誌,天花板及牆面每公尺不得少於[1個],地坪配合洩水坡度,應考量做灰誌條以控制品質。
3.2.3 每段工作收工時,粉刷應做控制縫或於角緣隅處停止。
3.2.4 收邊緣條、接縫、配件:
(1) 除另有規定外,外角及收頭處應加緣條。
(2) 切口應平整,轉角處斜切,去除尖突、金屬碎片及其他危險之突出物。
(3) 按設計之水準面及垂直面確實固定,固定間距不大於[60cm],與底層完全接觸。
(4) 外露收邊緣條應於粉刷後,清除沾附之材料。
3.2.5 粉刷面須與臨接面平整並留鏝縫,應以工具將底層與表層作出企口。粉刷之底層應壓至金屬網內,但在門、窗等開口的周圍,應於粉刷未硬化前,與邊框分離。粉刷面與插座、開口蓋等鄰接處厚度應整平至均勻。
3.2.6 底層(粉刷打底)
(1) 依設計圖說所示,金屬網上之第一道塗抹,應將砂漿料確實壓抹入網內,網面露出面積應在[10%]以下。底層厚度不得小於[1.5cm]。第一道塗抹應以對角線方式來回鏝耙,並於砂漿初凝時將表面掃毛。塗抹後應養護48小時後再上第二道塗抹。
(2) 第一道塗抹經48小時養護後,再上第二道,厚度不得小於[1.5cm],刮尺施以適當壓力刮平,表面鏝成均勻粗面,使與底層黏結良好。同一牆面用同一種鏝刀。養護至少48小時,並於5天之後方可行面層粉刷。
3.2.7 表層粉刷之前,先將底層濕潤,使其達到適當吸水量,再施以足夠壓力粉刷,使與底層黏結良好。
3.2.8 表層(表面粉光)
(1) 以手鏝或機噴施作表層粉刷使表面平整,面層厚度約[5mm]。
(2) 施作硬而細表面成一平整面,厚度不得少於[5mm]並避免污損。
(3) 表層完成後應養護48小時,以細水霧噴灑,使塗面濕潤,但不致飽和,表層即予乾置。
3.2.9 一般水泥粉刷
(1) 施工前之檢查:檢查粉刷之表面是否堅實平整。
(2) 打底:粉刷打底前,將施工表面洗刷清潔,畫定平直之粉刷標準線,於柱、梁、陰陽角等重要位置作灰誌一道,灑水潤濕後以1:3水泥砂漿填滿刮平至[1cm]之厚度。表面務使平整並須粗糙再做表層粉刷。
(3) 表層:在打底之粗糙表面上(如為混凝土,可免打底),俟其乾後,將該表面之水泥浮漿皮或雜物除去,予以打毛,用水洗淨,分別以吊錘及水平尺每隔1m測定其垂直及水平程度,並作成灰誌以[1:2.5]水泥砂漿粉平,表面應光滑無波紋,陰陽角應挺直。
(4) 分格:圖上規定分格者,應先將木條釘妥後再行粉抹,待其略為乾燥後拆去木條予以勾縫。
3.2.10 石灰粉刷:
凡設計圖上註明石灰粉刷之處,除有另外規定外,均於清理清潔之施工面上以石灰砂漿底約[10mm]厚,稍乾後再粉石灰漿厚約[2mm]左右。打底之石灰砂漿按[90kg石灰、90kg蠣殼灰、1.6kg海菜、3.1kg麻筋、150kg砂]配合並加適當之水。表層石灰漿則為[54kg石灰、125kg蠣殼灰、1kg海菜、1.8kg白麻筋]配合適當之水。
3.2.11 水泥石灰粉刷:
(1) 打底如1:3水泥粉刷規定表層之灰漿配比,除另有規定外,均按1份水泥、1份半大白灰與6份乾砂配合,加以適當之水,粉至光滑無波紋、鏝跡,厚度約[5mm]。
(2) 噴有色水泥:打底均如1:3水泥粉刷規定以白水泥為調和與重量比為[白水泥71%,礦物填縫料20%,防水劑3%,硫化鋅5%,再加上適量之礦物質顏料]配成,噴水泥應分二層施工,噴前應先將牆面用清水噴濕隨即以噴霧器噴第一層白水泥漿噴時務須緩急一致,表面均勻,噴射第二層時須在第一層噴完後2至3小時行之。白水泥用量為每平方公尺用[1.5kg]。
3.2.12 為防止表面龜裂應依工程司指示在砂漿拌和時添加適當之黏著劑或麻筋、玻璃纖維等。
3.2.13 圖說須摻加顏料時,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粉刷前應檢查厚度基準點、緣條、設計圖說所示之網及其他配件,確定其線條平直、正方,曲面、水平及鉛直等皆符合粉刷面修飾之要求。
3.3.2 確認設計圖所示之金屬網已安裝妥當。
3.3.3 粉刷表面之平整度,以[150cm]長之直尺測量,於任意之[150cm]範圍內,許可差不得大於[3mm],且無搭疊、裂縫、下陷及其他瑕疵。
3.3.4 水泥砂漿應隨拌隨用,拌和超過1小時者不得使用。
3.3.5 水泥砂漿粉刷完成後應以擊槌或目視檢查不得有鼓起或裂縫產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作業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另予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附屬工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厚度控制條、灰誌、灰條、緣條、鋼網、黏著劑、纖維、化學摻料及其他粉刷所需之配件。
4.1.2 計量方式
(1) 水泥砂漿粉刷作為面層,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施作完成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水泥砂漿作為墊層時,則不予計量,包括於其他類面層之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4.2.1 水泥砂漿粉刷作為面層,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施作完成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水泥砂漿作為墊層時,則不予計價,包括於其他類面層之項目單價內。
4.2.2 本章工作依契約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七、瓷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黏土或陶土為製成之瓷磚,包括材料、鋪設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及設計圖樣上註明舖貼瓷磚處,包括牆面、地坪及打底、填縫等工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298R2064 陶質壁磚
(2) CNS 9739R2163 石質地磚
(3) CNS 9740R2164 瓷質地磚
(4) CNS 9741R2165 石質壁磚
(5) CNS 9742R2166 瓷質壁磚
(6) CNS 9743R2167 瓷質馬賽克
(7) CNS 10631R2172 擠出面磚
(8) CNS 13431R2199 窯燒花崗石面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A108.5 硬底卜特蘭水泥砂漿或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瓷磚安裝法。
(2) ANSIA108.10 瓷磚之砂漿塗裝
(3) ANSIA118.4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
(4) ANSIA118.6 瓷磚用砂漿
(5) ANSIA137.1 美國國家瓷磚標準規範
1.5 品質保證
依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5.1 同一型式及顏色之瓷磚應來自同一生產商。
1.5.2 實體樣品
(1) 提送施工製造圖及樣品以後,於施工前,應先於現場擇一地點做實體樣品,至少須有[3m×3m]面積。
A. 應能顯示整體工程完成後表面顏色、材質及工作水準。
B. 應包括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材料、固定件及其他系統組件與勾縫材料。
(2) 實體樣品施工之位置及面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
(3) 實體樣品施工完成後,應先獲得工程司之核可,始得進行正式鋪設工作。不合格之實體樣品舖面應依指示拆掉重做。
(4) 工作未完成前,不可改變、移動或拆毀實體樣品舖面。核可之實體樣品舖面可保留作為永久性工程之一部分,並作為其餘瓷磚工作之品質標準。
1.5.3 拉拔試驗
承包商無論採用何種化學摻料(黏著劑)做為瓷磚貼著之材料,至少須通過拉拔試驗證明其黏著力不小於[10kgf/cm2],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現場測試。
1.5.4 產品證明
瓷磚生產商應提出文件,證明具有生產合格品質製品及技術之能力並能充分供應本工程所需之瓷磚。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提送下列資料:
(1) 生產廠商之技術資料及舖設說明書。
(2) 施工製造圖:
A. 提出大比例之剖面圖及舖面大樣圖,包括固定之方法及間距,本章工作所需之材料,並標明與其他工作有關的項目。
B.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平面及立面圖,顯示瓷磚之佈置及分割,配合現場實際尺度,標示磚縫、伸縮縫、分割縫等位置,顯示不同瓷磚之顏色及圖案。
(3) 樣品:各種瓷磚應提送樣品[3份]。
(4) 瓷磚備品
A. 按每類瓷磚總數之[2%]。
B. 依工程司指示儲存瓷磚備品於業主或使用單位指定之處所。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或儲存時,產品須置於原包裝內,在使用之前,需有封條及標籤。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對產品造成損壞或污染。
1.8 現場環境
1.8.1 舖貼時及施工後應維持周圍環境條件及保護工作,使其符合標準或說明書之規定。
1.8.2 施工中瓷磚施作區應維持溫度不低於[10℃],但若施工標準或說明書要求較高溫度時,則以其要求為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瓷磚材料之型式及等級應符合設計圖,並應符合[CNS]之標準。
2.1.2 用於屋外之壁磚及地磚吸水率符合[CNS]標準。
2.1.3 瓷磚應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2.1.4 水泥砂漿
依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打底1:3水泥砂漿。
2.1.5 若無特別指定,採用一般表面上釉之規定
(1) 瓷磚體係由黏土,燒磨土或其他易熔之材料,燒成堅硬均勻之產品。
(2) 瓷磚邊緣應成一直線,角度為90°直角,容許許可差為[±1.5mm]。除設計圖說指定為外圓角磚外,瓷磚邊應方正,不得削薄或圓邊。
(3) 釉料
A. 半透明體,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B. 壁磚之釉料顏色詳設計圖並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C. 踢腳磚之釉料顏色詳設計圖並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D. 釉料之光澤除另有規定外,應為平光面。
E. 除露面以外,瓷磚邊緣可為非釉面。
2.1.6 外牆瓷磚:
(1) 瓷磚許可差:長度、寬度不得超過[1.5mm]。
(2) 厚度及彎曲不得超過[1.5mm]。
(3) 瓷磚之吸水率應在[3%]以下。
(4) 瓷磚之抗曲強度試驗:每1cm之彎曲破壞負荷重應[20kgf/cm]以上。
(5) 磨耗減量:[0.06g]以下。
2.1.7 屋內瓷磚:
(1) 克硬化磚、面磚、花崗磚等所有陶瓷磚之規格、尺度及質感顏色均依圖樣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各種材料均須大小厚度一致、轉角方正、色澤均勻、表面耐磨堅硬且無缺角、碰傷、彎翹等。
(2) 石英磚須符合[CNS 9740 R2164],石英壁磚須符合[CNS 9742 R2166]之規定。
2.1.8 黏貼砂漿底料
(1) 設計圖說所示為卜特蘭水泥砂漿,則使用下列底料:
A. 使用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或外加化學摻料、黏著劑等,應依據生產商說明書之規定。
2.1.9 勾縫材料
(1) 勾縫材料應按瓷磚之種類而設計,由卜特蘭水泥及化學摻料構成。
(2)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應為由卜特蘭水泥、級配粒料、色料、化學摻料及乳膠化學摻料等所構成,依據生產商之說明及規定。
A. 砂漿勾縫化學摻料應與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中之化學摻料相容。
(3) 砂漿之顏色
A. 顏色應詳設計圖色表所示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2.1.10 其他材料
(1) 填縫劑
A. 填縫劑及相關材料之施作應依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B. 填縫劑應為單劑型或為矽氧聚合物。
C. 填縫劑之顏色詳設計圖色表所示與核准樣品相同。
(2) 瓷磚清潔劑應為由瓷磚及填縫料生產商或由工程司核可方得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閱與舖貼瓷磚有關之鄰近工作進度及施工程序。與鄰近工作事先取得協調並密切配合。
3.1.2 依核准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3.1.3 舖貼前應先檢查施工面是否備妥,並將施工面清除乾淨。
3.1.4 打底之水泥粉刷詳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1:3水泥砂漿之規定。
3.1.5 放樣:先求出施工面之中間基準線並按瓷磚之規格放樣。
3.2 瓷磚舖貼
3.2.1 舖貼前應先將施工面掃淨,充分潤濕,縱橫方向務求正直,磚縫亦應平直,台度上端除特別規定者外用單邊圓,如遇柱陽角處,應用雙邊圓。
3.2.2 依圖示之圖案舖貼瓷磚,務使磚縫寬度均勻。
瓷磚之顏色及圖樣及搭配方式應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及核准之樣品所示。
3.2.3 依圖說所示或由承包商註明於施工製造圖上送工程司審核設置伸縮縫或其他填縫劑接縫。
3.2.4 黏著劑之使用依核准之技術資料及說明施工。
3.2.5 嵌縫:舖貼後應配合黏著劑之硬化強度並根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說明書施工。除另有規定外勾縫寬度不得小於[3mm]或大於[12mm],顏色須送樣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2.6 磚面上應擦抹乾靜,不得留有泥漿,凡遇有管洞之處必須照管洞形式開鑿後鑲入。
3.2.7 瓷磚完工至少[48小時]後方可勾縫。
3.2.8 瓷磚勾縫應符合本章所引用之舖設標準,且使用符合規範之勾縫材料。
(1) 勾縫材料之拌和及施作應依據生產商之說明書。
3.2.9 牆面磚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種類鋪設,並依照打底方法,視牆面狀況使用適合之砂漿。
3.2.10 許可差:舖貼完成之表面,於任意之3m圍內許可差不得大於[±3mm]。
3.2.11 瓷磚舖貼應自中間基準線向左右兩邊舖貼,並予以適當調整,原則上應為整磚,經工程司核可才可使用。裁切瓷磚並應減至最少(一般規定最後不足1塊而需裁切者,裁切後不得小於半塊)。
3.2.12 瓷磚裁切應使用[動力切具]裁切,切口應平順整齊。
3.2.13 伸縮縫:廁所、廚房、茶水間等常處於潮濕之場所,其所有轉角及伸縮縫均應做防水填縫處理。舖貼時須將乳膠砂漿均勻塗抹於施工面及面磚或其背溝中,使其確實黏著於施工面上。
3.2.14 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瓷磚及水泥砂漿之伸縮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線。舖貼後以木槌或橡膠槌輕敲,一面調整面磚位置及縫寬,同時增加其黏著力。
3.2.15 地坪瓷磚施工應依圖示洩水方向及坡度施工,完成後不得有積水或洩水不良情形。
3.2.16 施工於外牆打底之水泥砂漿及填縫,勾縫材料均需使用防水劑,或採用1:2防水砂漿打底。
3.3. 清潔及保護
3.3.1 黏貼及勾縫完成後,瓷磚面應立即清洗,以免其他物質黏著其上。
3.3.2 完成之瓷磚面應保持乾淨,避免裂紋、缺口、破損、空隙或其他缺點。
3.3.3 地坪瓷磚施工中及完成最後之勾縫,在48小時內該地坪應禁止踩踏。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填縫料及勾縫料、實體樣品舖面、清潔與保護、底料及相關附件等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瓷磚如無特殊規定,包括打底、整平、粉刷、黏貼勾縫、瓷磚備品,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完成之數量,牆面及地面磚按[平方公尺]計算;踢腳磚則按不同高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八、舖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室內、外地坪各種地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外地坪之陶質、石質、瓷質、窯燒花崗石面磚等舖設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地磚、黏著層、砂漿層、各種嵌縫(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勾填縫、防水填縫、邊縫等)及其零料、配件及本章第2.3項「備品」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6第04065章--高黏度乳膠砂漿
1.3.7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8第07161章--水泥基類防潮
1.3.9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3763 A2047 建築用水泥防水劑
(5) CNS 9738 R2162 陶質地磚
(6) CNS 9739 R2163 石質地磚
(7) CNS 9740 R2164 瓷質地磚
(8) CNS 9743 R2167 瓷質馬賽克面磚
(9) CNS 10631 R2172 擠出面磚
(10) CNS 13431 R2199 窯燒花崗石面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A108.5 硬底卜特蘭水泥砂漿或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瓷磚安裝法。
(2) ANSI A108.10 瓷磚之砂漿塗裝
(3) ANSI A118.1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
(4) ANSI A118.4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
(5) ANSI A118.6 瓷磚用砂漿
(6) ANSI A137.1 美國國家瓷磚標準規範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91 圬工用水泥
(2) ASTM C207 圬工用熟石灰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A5209 瓷質地磚
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1.5.2 在第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玆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用語如下:
(1) 環氧樹脂(Epoxy)。
(2) 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Topping)。
(3) 底材(Primer)。
(4) 黏著劑(Bonding Agent)。
(5) 化學摻料(Additive)。
(6) 薄漿(Thin-Set Mortar)工法。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根據設計圖說,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1) 分割及舖貼圖
顯示地磚單元之尺度,按室內、外地坪之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拼花、接縫、勾縫與邊縫等之處理及與其他工作相連接處之細節,包括衛生器具、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並顯示出不同材料、色澤之舖貼原則。
(2) 伸縮縫之考量
凡有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地磚及水泥砂漿之伸縮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設計圖說及現場考量。
(3)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量地磚選色、試燒、文件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6.4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5 樣品
擬採用之每種地磚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花樣及顏色者。
1.6.6 實品大樣
[室內、外地坪舖地磚產品、製品,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施作至少[2m×2m]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1.7 品質保證
1.7.1 各種地磚產品及填縫、勾縫用之材料,品質應符合CNS之相關規定。
1.7.2 遵照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若有破損者均不得使用。
1.8.2 各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及避免沾污;並與土壤隔離。
1.9 維護
1.9.1 施工時之維護
屋外於舖貼後,應以防水布遮蓋保護。
1.9.2 對污染、損傷之維護
(1) 地磚舖設完成後應使用膠布或合板等加以保護。
(2) 突出之角隅、門廊等應以臨時護角之保護。
(3) 填縫使用之保護膠帶不可污染地磚表面。
1.9.3 對地板之維護
地板地磚施工後,在水泥砂漿乾化前[2日]內,絕對禁止步行,並加以保護。
2. 產品
2.1 地磚材料
2.1.1 地磚產品應符合CNS[及具有正字標記]之一級品。
2.1.2 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國產或進口地磚,其品質至少需達到CNS[及各該生產、製造國]國家標準,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石質地磚:應符合[CNS 9739 R2163]之規定。
(2) 瓷質地磚:應符合[CNS 9740 R2164]之規定。
(3) 陶質地磚:應符合[CNS 9738 R2162]之規定。
(4) 窯燒花崗石面磚:應符合[CNS 13431 R2199]之規定。
(5) 擠出面磚:應符合[CNS 10631 R2172]之規定。
2.1.3 [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國產或進口地磚,其品質至少需達到前述CNS及各該國家標準外,並符合下表規定:]
表2-1 地磚種類及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面/地磚種類
吸水
率
(%)
抗折強度
(kgf/cm2)
釉面磨耗量
(g)
磚面耐
刮硬度
(莫氏度數)
CNS國家標準
地 坪
石質地磚
[3]
[300]
[0.05]
-
CNS 9739 R2163
瓷質地磚
[1]
[350]
[0.05]
-
CNS 9740 R2164
窯燒花崗石
(面磚/地磚)
[1]
-
-
無釉[6.5]
有釉[5.5]
CNS 13431 R2199
˙擠出型磚磚背須有倒勾凹槽。
˙瓷質透心無釉面磚包括石質地磚、窯燒花崗石面磚/地磚。
˙除擠出型磚外,其餘得為壓鑄型面磚、瓷磚、地磚。
˙轉角磚、異形磚等特種磚除應達CNS標準外,其餘得依廠商製造標準。
2.1.4 各種地磚均須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缺角、碰傷及沾污者。
2.1.5 地磚若須採用轉角磚者,無論其為整體成型或以機械切割環氧樹脂黏合加工者,均應依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黏著材料
2.2.1 承包商應就合於設計圖說規格所選用之地磚,提出合乎規定之黏著材料。
2.2.2 黏著材料可分為一般黏著材及高強度黏著材兩種:
(1) 一般黏著材:為現場拌和或商業包裝預先製作拌和而成之產品。
(2) 高強度黏著材:為水泥砂漿摻入適當比例之黏著劑或化學摻料,於工地現場拌和而成者。
2.2.3 將上述材料之技術資料,包括型錄、測試報告等,提交工程司核可,但其中一般黏著材或高黏度乳膠砂漿部份需達到下列標準:
(1) 一般黏著材:剪力黏結強度[≧6kgf/cm2]
抗壓力強度[≧210kgf/cm2]
(2) 高強度乳膠砂漿:剪力黏結強度[≧10kgf/cm2]
抗壓力強度[≧210kgf/cm2]
2.2.4 試驗方法應符合[CNS 12611 A2239]之規定或參考[ANSI A118.1 & A118.4]或其他地區採用之類似測試標準。
2.3 備品
如無特殊規定時,承包商應提供大面積(超過[300m2]以上)使用之地磚材料,每一種材料、顏色各[2%]之備品,裝箱打包於完工驗收時一併造冊點交。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採用硬底砂漿工法舖貼時,首先應檢查底層砂漿或混凝土面層不得有乳沫、龜裂、空洞等現象,硬化應正常,養護期間應超過[14日]以上。
3.1.2 結構樓地板面或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或打底砂漿面如有異狀,應即向工程司報告,並採取適當改善措施。
3.1.3 上述面層如經長時間放置時,應用刷子或用壓縮機排除灰塵,並用清水洗淨。
3.2 施工要求
3.2.1 放樣
按地磚規格及核准之施工製造圖所示彈出放樣墨線。
3.2.2 砂漿打底
水泥砂漿打底及水泥粉刷另詳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3.2.3 黏著材應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規定施工。
3.2.4 工法考量
(1) 舖地磚-室外地坪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室外地坪舖地磚一律用厚砂漿工法(軟底)施工。
(2) 舖地磚-室內地坪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或地磚尺度小於[100mm×100mm]以下時得採用薄漿工法(硬底)施工,其他情況一律用厚砂漿工法(軟底)施工。
3.2.5 舖貼工法
(1) 厚砂漿工法
俗稱軟底砂漿工法,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A. 控制灰誌之製作
a. 水泥灰誌應以施工製造圖所示之高程並採用水平儀量測。
b. 由水泥灰誌點、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
B. 厚砂漿(軟底)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其上至少舖佈[35mm]厚經工程司核可之黏著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
c. 將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 厚底乾砂漿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在其上至少舖佈[35mm]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 將面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 薄漿工法
俗稱硬底工法,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A. 打底砂漿層
a. 本黏貼工法必須先行在結構樓板面或非結構混凝土面層上予以水泥粉刷打底,若無特殊規定應以不低於1:3水泥砂漿之品質標準予以施作。
b. 同時應在粉刷打底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面磚分割等,依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 薄漿(硬底)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依材料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核可之高黏度乳膠砂漿(另詳本規範第04065章「高黏度乳膠砂漿」)依單一方向舖佈、刮勻於打底砂漿面上,同時將高黏度乳膠砂漿在地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 前述高黏度乳膠砂漿之厚度無論在打底砂漿面或地磚背面上,均不得小於[6mm]。
d. 在高黏度乳膠砂漿製造廠商建議之時間內,均勻地將地磚壓實附著於打底砂漿面,打底砂漿面及地磚背面之高黏度乳膠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e.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 硬底工法之限制
本工法無法保證地磚背面與高黏度乳膠砂漿之飽漿結合;是故,應避免使用在有結霜、結冰、結凍之環境下,以防水份滲透後,因結冰而導致地磚崩裂、翹起。
3.2.6 任何舖貼法施作前應先將施工面掃淨,並充分潤濕;地磚舖貼時不論上下、縱橫方向務求正直,磚縫亦應平直。
3.2.7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舖貼順序,應自中間向左右二邊順序排列,以整磚舖貼為準則,但以不小於半磚為原則。
3.2.8 室外地坪舖貼時,應注意日光直射、乾燥或因風雨有受損之虞,並考慮適當之覆蓋加以保護。
3.2.9 嵌縫
(1) 嵌縫料之色樣應依設計圖之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2) 地磚在舖貼後至少[2日]內不得在其表面上施加振動或衝擊。
(3) 地磚之嵌縫應於舖貼[3~7日]內,將核可之嵌縫砂漿依配比摻拌均勻後,以設計圖規定之嵌縫方式確實施作,務使嵌縫砂漿填滿磚縫。
(4) 舖貼後應配合嵌縫料、黏著劑之硬化強度,並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規定,進行後續工作。
(5) 原則上,舖地磚之嵌縫應以抹縫之方式處理,除另有規定外,嵌縫寬度不得小於[3mm]或大於[10mm],深度不得大於½地磚厚度或[10mm],其寬度及深度應有適當之比例。
(6) 嵌縫後磚面上應擦抹乾淨,不得留有泥漿,凡遇有管洞之處,必須按照管洞形式及足夠嵌入之尺度開鑿(孔)後鑲入。
3.3 清理、保護
3.3.1 清理
(1) 清理時應採用合格之清潔劑,並加以充分保護以避免污損或腐蝕鄰接材料。
(2) 應以水洗→清潔劑洗滌→水洗之順序進行清洗,以免酸性物殘留於地磚表面或嵌縫內,並禁用高濃度酸類為清潔劑。
3.3.2 保護
舖貼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份為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屋內、外地坪舖地磚依設計圖說所示之舖設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高黏度乳膠砂漿、各種嵌縫、現場修補、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九、輕型鋼架天花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輕型鋼架天花系統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輕型鋼架天花與其相關之週邊附屬材料、配件、五金、固定吊架及收邊材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5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05500章--金屬製品
1.3.7 第09962章--氟化聚合物塗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2) CNS 776 K2021 鋅鉻黃防銹底漆
(3) CNS 1244 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4)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5)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6)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
(7)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鋼料
(8) CNS 3290 G3069 鋼琴線
(9) CNS 3476 G3076 不銹鋼線
(10) CNS 8405 H3101 鋁及鋁合金陽極氧化與塗裝複合皮膜
(11) CNS 8406 H2059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厚度試驗法
(12)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皮膜
(13) CNS 8410 H2063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耐蝕性試驗法
(14)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15) CNS 9265 G3188 冷軋不銹鋼鋼帶
(16)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7) CNS 9612 H3114 鋁及鋁合金鍛件
(18) CNS 10568 G3211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帶
(19) CNS 10804 G3217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20) CNS 11016 H3131 鉚接用鋁及鋁合金桿及線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423 吸音量及回聲室吸音率及吸音係數測試法混響室標準測定法
(2) ASTM C523 吸音材料光反射率綜合反射計測試法
(3) ASTM C635 吸音及明架天花板金屬懸吊系統標準規範
(4) ASTM C636 吸音及明架天花板金屬懸吊系統標準安裝
(5)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6) ASTM E413 聲音傳送分級測定法
(7) ASTM E580 限震地區吸音及明架天花板懸吊系統之應用
(8) ASTM E1264 吸音天花製品標準分級法
(9) ASTM A123 鋼鐵製品之熱浸鍍鋅
(10) ASTM A167 耐熱鎳鉻耐熱鎳鉻不銹鋼板、鋼片、鋼條
(11) ASTM A307 螺栓
(12) ASTM A366 結構鋼
(13) ASTM B221 鋁及鋁合金擠型棒、桿、線、型材與管材
(14) ASTM B316 鋁合金鉚釘與冷鍛線及桿
1.4.3 美國銲接協會(AWS)
(1) AWS D1.1 銲接
(2) AWS D1.1 SEC5 銲接銲條
1.4.4 天花板及室內系統承包商協會(CISCA)
(1) AMA-1-Ⅱ 二室法天花板傳聲試驗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輕型鋼架天花及[鋼料]擠型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5 實品大樣
[各種輕型鋼架天花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輕型鋼架天花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1.6.2 遵照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1.7.3 各種顏色之金屬天花板及飾條均應按安裝量提供[2%]之備用品,妥善包裝於厚紙箱內,送達工程司指定之地點存放。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輕型鋼架天花
(1) 本產品係以[輕型鋼架天花],由金屬板冷壓成型,中間不得接合。
(2) 依設計圖所示厚度或製廠商產品之標準,能承受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構造篇規定之風壓。
(3) 輕型鋼架天花應符合[CNS 2253 H3025]之品質及性能要求,並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且符合當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4) 原廠之應力計算書,其中懸吊系統之安全係數為[2.5],水平撓度在[1/300]下,屋外者並應能承受[280] kgf/m2以上之風力。
2.2 材料
2.2.1 吸音天花板
(1) 材料:耐火礦纖合成品,符合[ASTM E1264之A級第Ⅲ型]。暗架活動式系統天花板應切斜邊。
(2) 飾面:工廠施作可清洗飾面,顏色依據契約圖說或由工程司選定,依據[ASTM C523]其最小反光係數為[0.75]。
(3) 噪音遞減係數(NRC):[0.5~0.7,ASTM C423]
(4) 天花板傳聲等級(CSTC):[30-39 依據AMA-1-Ⅱ及ASTM E413]。
(5) 防火等級:[A級,ASTM E84]。
(6) 尺度及型式:依契約圖說或由工程司選定。
2.2.2 懸吊系統
(1) 型式
A. 暗架系統
直接吊掛、活動式、隱藏之格及框架以[鍍鋅鋼]製成。
B. 明架系統
直接吊掛、外露之格及框架以鍍鋅鋼製成,所有露面之表面處理及顏色應依契約圖之規定或由工程司選定。
(2) 格子及框架應符合[ASTM C635]並應為重載重級。
(3) 配件:應為廠商標準裁收頭及牆壁與邊緣之收邊條。
(4) 活動板塊:天花板塊應可直接移開進入天花板上方空間。
(5) 吊筋:尺度及型式依契約圖說所示,或承包商提出並奉核。
(6) 承商建議之掛鉤及配件應與契約圖說各組件之材料相同。
(7) 防振系統:依據[ASTM E580]之規定將懸吊系統作防振處理。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應與其他分項工程承包廠商密切配合,使其他工程所需構件支撐穩妥,如發現其他工程管線有抵觸時,須另備獨立構架,不得將天花支架吊掛於其他管架上。
3.1.2 對施工場地先加以勘察,須在水電空調管線隱蔽部分檢驗完成後,始可進行安裝面板工作。
3.1.3 依核准之施工製造圖及設計圖說所示天花位置及高度準確放樣,在高度線牆面上做好收邊鋁料。
3.1.4 將固定器與吊筋結合後以擊釘槍將固定器固定於RC樓地板,間距依施工製造圖內之標示施做。
3.1.5 固定吊筋並調整水平高度。
3.1.6 固定面板,將面板卡於吊架內,完成後面板之水平撓度及耐風強度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3.1.7 褪色、破損、變形及沾污之天花板條應更換至工程司核准。
3.1.8 補漆:安裝完成後,裝修塗層損壞處應以砂紙磿光後,並使用與原廠表面修飾相符之塗料予以修補。若補漆之痕跡明顯,則應更換新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輕型鋼架天花板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之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備料。
(2) 機械及電機工程的支撐。
(3) 懸吊系統。
(4) 收邊條及飾條。
4.1.3 計量方法
(1) 輕型鋼架天花,包括備品、收邊條、塗料及隔音材料,係依契約圖說所示天花之[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十、塑膠地毯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乙烯基]塑膠地毯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乙烯基]塑膠地毯。
(2) 斜角收邊條。
(3) 底塗料。
(4) 黏膠。
(5) 地板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2) ASTM E648 以幅射熱能源測定地板覆蓋系統臨界幅射量試驗法
(3) ASTM E662 固體物料產生煙霧之透光度測定法
1.4.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101 建築結構防火逃生標準
1.4.3 美國保險業試驗室(UL)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施工製造圖
1.5.2 樣品
(1) 樣品之標籤應註明製造廠商之名稱、產品之名稱、顏色、規格及其於契約工作中之舖裝位置。
(2) 邊緣條帶應為[900mm]長。整捲或整張的產品應能顯示完整之式樣及縫,但不得小於[300mm見方]。
(3) 底塗料及黏劑之樣品應為1L罐裝,並以標籤註明。
(4) 每樣產品須提送[2份],均應包含由製造商製作之安裝說明書,說明其在本章所述之工作條件下適用之底塗料及黏劑。
1.5.3 產品之清理及維護建議書。
1.6 品質保證
1.6.1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產品之裝卸、運送與儲存,應置於原廠未開封之包裝箱內,盒外應附有明確之識別標籤,註明製造廠名稱,並確保該批產品清潔及不受損傷。產品應儲放於台架或平台上,且覆蓋以防潮濕。
1.8 現場環境
應檢查即將舖設地板之表面,是否有對施作及完工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之缺陷。在未改正不良情況前,不得進行後續工作。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應附U.L.標籤,並依下列方法分類之地板防火等級:
(1) ASTM E84:火焰蔓延-[等於或小於75]
(2) ASTM E648:臨界輻射通量-[等於或大於0.45W/cm2]
(3) ASTM E662:NBS煙霧形成-[等於或小於450]
(4) NFPA 101:第七章房屋消防設備
2.1.2 乙烯基塑膠地毯-厚2mm,荷重限度[14kg/cm2]全乙烯基無背襯,表面應有保護塗層。
2.1.3 斜角收邊條-與乙烯基塑膠地板舖面相鄰接側應為相同種材料及厚度。
2.1.4 底塗料-依據乙烯基塑膠地毯材料製造廠商之建議。
2.1.5 黏膠-依據乙烯基塑膠地毯材料製造廠商之建議,防水型。
2.1.6 地板蠟-自亮型水乳劑,含有符合美國保險業試驗室(UL)抗滑要求之水光劑及防滑劑,蠟固體之含量不少於[16%]。蠟應能與地毯材料相配合。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裝乙烯基塑膠地毯前之混凝土表面材齡至少應達30天。確保混凝土表面乾燥且無油脂及油漆污染。磨掉高突之地面,並用水泥薄漿或地板整平劑,填補裂縫及低凹處。對黏劑及底塗料有害之物質應予清除。安裝乙烯基塑膠地毯前,應依據塑膠地毯製造商之建議做黏著試驗及潮濕試驗。
3.1.2 塑膠地毯舖設前,確保不低於溫度[21℃],並維持至少[72小時]。
3.1.3 安裝前24小時前,將塑膠地毯及相關材料在舖設處於上述規定之溫度下展開放置,以消除因長期捲置造成之變形。
3.2 安裝
3.2.1 依照每個房間、場所或地區所選定之材料、顏色、設計及圖案安裝。
3.2.2 依照塑膠地毯製造商建議之材料及方法,在混凝土面塗以底塗料。塗佈黏劑前底塗料應已完全乾燥。
3.2.3 依照黏膠製造商之建議,使用槽形鏝刀塗佈黏劑至均勻厚度。
3.2.4 舖設乙烯基塑膠地毯舖面材料時,應使舖設面之對應邊相等,或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樣式舖設。地毯之舖設範圍應自一端牆至另一端牆,包括櫥櫃下方之空間,地板有開口、與牆交接處,及門檻底部之塑膠地毯應予適當切割。地板不同高度之鄰接處,塑膠地毯應以斜角收邊緣條收頭,並使收邊帶與垂直接面密合。須確實排除所有氣泡及皺紋。
3.2.5 接縫施工應經工程司檢查認可。
3.2.6 地板與牆連續交接處之接縫應予擠壓至緊密程度。
3.2.7 多餘之黏膠,應依照製造廠商建議之材料及方法移除。
3.2.8 乙烯基塑膠地毯舖面
(1) 相鄰舖面應加調整,使顏色及花樣相配合。安裝前24小時應將地板材料平坦攤開。
(2) 以熱熔接方式將多舖面地毯組合成單張,外觀應不見接縫痕跡,並壓平黏著於結構體。
3.2.9 使用300kg重之三段式滾筒滾壓舖面。從每個房間、場所或地區的中心開始,沿與各牆面平行之方向來回滾壓。
3.2.10 黏劑固定且接縫熔合整平之後,依地板材料製造廠商之建議將地板上蠟打光。
3.3 保護
兩門間之部分塑膠地毯應舖設厚牛皮紙,作為臨時性保護,驗收後始得將牛皮紙移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施工面準備工作。
(2) 清潔、打蠟及保護。
4.1.2 計量方式
[乙烯基]塑膠地毯舖面,含底膠及黏劑,依契約圖說所示面積以每[平方公尺]數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項目之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十一、鋁合金高架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系統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鋁合金高架地板與其相關之週邊附屬料、配件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桁架、消音墊片活動面板及系統性靜電接地工程等之組立、供料、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5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3.7 第07921章--填縫材
1.3.8 第09661章--塑膠導電地磚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6 K2021 鋅鉻黃防銹底漆
(2) CNS 1244 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3)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4) CNS 2068 H3021 鋁及鋁合金之合金種類及鍊度符號
(5)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7141 G3134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
(9) CNS 7614 A3125 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
(10) CNS 7993 G3154 一般結構用熔接H型鋼
(11)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12)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3) CNS 10568 G3211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捲
(14) CNS 10678 A2171 鋁合金製架高活動地板
(15) CNS 12000 H3143 鑄件用鋁及鋁合金錠
(16) CNS 12053 A2210 體育館用鋼製架高地板組件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167 耐熱鎳鉻不銹鋼板、鋼片、鋼條
(2) ASTM A307 螺栓
(3) ASTM E84 建築材料表面燃燒特性試驗方法
1.4.3 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83 焊接
(2) AWS D1.1-83 熔接
(3) AWS D1.1 SEC5 焊接焊條
1.4.4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255 建築材料表面燃燒特性試驗方法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鋁合金高架地板及[鋁料][ ]擠型樣品及其他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3份][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5 實品大樣
[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鋁合金高架地板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1.6.2 遵照第01450章「品質管制」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 高架地板應提出符合CNS標準之防火時效證明。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一般要求
(1) 本產品係[鋁合金高架地板][ ],此高架地板系統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桁架、消音墊片活動面板及系統性靜電接地工程等之供料及安裝規定。
(2) 依設計圖說所示厚度或製造廠商產品之標準。
(3) 高架地板應符合[CNS 10678 A2171][ ]之品質及性能要求,除非另有註明者外,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並符合當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4) 高架地板如為進口產品時須符合[ASTM][ ]之標準。
(5) 高架地板:是指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防振桁梁、消音及導電裝置、活動面板及其他組合配件(如空調蓋板、接線蓋板、踏步、坡道及周圈收邊處理等)。
(6) 基座:用以支承防振桁梁、面板及設備人員承載量,並具可調整高度及水平之持性。
(7) 防振桁梁:跨設在各基座間用以防振。
(8) 面板吸取器:具有吸盤可吸起任何一塊面板之工具。
2.2 材料
2.2.1 凡屬高架地板之[鋁製][ ]部分組件所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各材料規格或CNS之材料規定及本規範各該工作相關章節之規定。
2.2.2 鋁合金高架地板之面板、基座、防振桁梁均須符合[CNS 2068 H3021][ ]之規定,鋁合金面板經高壓壓鑄而成,除另有規定外其尺度應為[600mm×600mm][ ],正方度之許可差為[±0.15mm][ ],板面對角線平坦度許可差為[±0.5mm][ ],板面須經陽極處理或覆以膠膜,其模厚依[CNS 10678 A2171][ ]之規定。
2.2.3 面板須平順均質且不變形,並具有防污、耐煙蒂、絕緣及防止靜電之功能。除非圖上有註明,否則一律面貼高壓疊成地磚,厚度[1.6mm][ ]以上。
2.2.4 各部組件性能標準
(1) 基座及防振桁梁均須加裝接地導線及消音裝置。
(2) 地板面板之極限強度試驗:其撓度值應在[0.3mm][ ]以下。
(3) 地板面皮之極限強度試驗:[1,500kgf][ ]之載重下不得破壞。
(4) 基座抗破壞度試驗:具有[3,000kgf][ ]以上之抗破壞強度。
(5) 桁梁中央彎曲試驗:降伏載重應大於[130kgf][ ]。
(6) 地板面板面耐煙幕試驗:以本生燈之內焰對板面表面烘烤[15秒] [ ]後,再以肥皂水清洗,不得有殘留痕跡。
(7) 防污試驗:將鋼筆墨水滴在面板表面,經過[20分鐘][ ]後用清水抹拭,不得有殘留痕跡。
(8) 硬度試驗:須在莫氏硬度試驗之[3度][ ]以上
(9) 尺度檢查:板面平坦度及正方度均不得大於許可差。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架設鋁合金高架地板之地坪如係建築物之地下層樓地板,均須防水處理。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須先施以防水水泥粉光,其餘樓層如無其他規定則須水泥砂漿粉光。
3.1.2 粉光後之地板,俟其乾燥至含水率不超過[5%][ ]時,於原地板面及周圍牆面上拉線放樣,務使高架地板面維持水平,並確保各向間距一定。
3.1.3 遇牆柱等不規則之邊緣面板,應以整塊切割使用,不得以零料併接,開孔部分應加設銅質或鋁質滑條以保護面板。
3.1.4 施工完成之整個構架,應堅實耐用不得有振動或搖動等現象,其表面應平整光潔。
3.1.5 凡無支架之地板邊緣,其基座間應另有斜撐等加固裝置。
3.1.6 施工中,工程司可隨時抽樣交由承包商送請指定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已做部分需拆除重做,檢驗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3.1.7 承包商完成高架地板後,須負責面板及隱蔽部分之清潔。面板須清理打腊,所有配件不得有破損及刮痕,否則須換新品。
3.1.8 完成後之地板其水平許可差於[10in][ ]長度內不得超過[±0.06in] [ ]總許可差則不得超過[±0.1in][ ],且每塊地板均可互換,不受振動影響表面平整、穩固,行走其上不得有聲音。
3.1.9 接地系統由使用單位測試及實際操作後確認無靜電干擾,否則重新施工。
3.1.10 高架地板下一層之天花,不得因保溫施工不良產生結露現象。
3.1.11 吸取地板工具,以每房間一具,且每一工程最少[2具][ ]為原則,由承包商提交使用單位。
3.1.12 所有電纜出入口及空調蓋板數量,承包商應配合業主使用之設備配置,按實際需求施工,不得藉故拖延及加價。
3.1.13 完工後正式驗收前,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每[600m2][ ]應附面板吸取器至少[1][ ]個以備業主維修之用。
3.1.14 本工程承包商應負保固[1年][ ]之責任,保固期間如發現因材料或施工不良而影響其效用時,承包商應無價負責修正或拆除重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接地導電系統。
(2) 附屬品。
(3) 附貼於高架面板之導電地磚。
(4) 配合業主需求之開口及收邊、防護材。
4.1.3 計量方法
(1) 鋁合金高架地板包括坡道、階梯等,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 [ ]作為計量基準。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十二、油漆及修飾工程
壹.範圍
本章係說明凡本工程工作物表面之塗裝,所需材料、施工、機具、動力等均屬之。
貳.一般規定
一.材料表:承包人應提送材料表交建築師審核,表內註明材料名稱,有關材質說明、產品標號、製造廠商名稱等。
二.色表:以不同材質、不同色樣區分列出各種材質、色樣使用區域,並提送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
三.樣板:以建築師指定之一種或多種顏色,塗佈於樣品板上,並依被覆面材質不同分別塗佈,並以此為基準,作為建築師監督判斷塗佈工作施工品質是否合乎標準之依據。
四.塗料應以製造廠原裝運至工地,容器上應附以製造廠之標籤,載明規格,材料應儲存於能保持乾淨且防護冷、熱天氣影響之倉庫內。沾油或染漆之爛布、廢物等應儲放於適當之場所。
參.材料
以下列規格為施用參考標準。
一.調和漆:應符合CNS-601-K2006之規定。
二.噴漆:應符合CNS-609-K2014之規定。
三.紅丹底漆:應符合CNS-774-K2020之規定。
四.烤漆:應符合CNS-1112-K2028之規定。
五.室內用乳化塑膠漆:應符合CNS-2070-K2032之規定。
六.油性凡立水:應符合CNS-4910-K2061之規定。
七.木器用透明度底漆:應符合CNS-4911-K2062之規定。
八.木器用透明二度漆:應符合CNS-4912-K2063之規定。
九.透明噴漆:應符合CNS-4913-K2064之規定。
十.室外用乳化塑膠漆:應符合CNS-4940-K2031第二種之規定。
肆.施工
一.一般規定
(一)需油漆之表面於塗刷油漆前應予清掃,所有油脂、污物、銹、鬆脫及其他雜物均須除去。
(二)在油漆之前已完成之五金、電器裝備及其他建築表面等等,應妥加保護以免油漆時污染,必要時應予拆除,俟油漆工作完畢後再予重裝。
(三)雨天、潮濕天氣或水氣凝結之表面在未經建築師認可之適當保護前不得油漆。
(四)所有新完成之油漆面應作適當之保護至油漆層已適當乾燥為止。經油漆之物件於油漆層未完全乾硬前不得搬動或於物件上工作。
(五)埋設在混凝土中之鐵件及鋁門窗不須油漆,木門窗樘料與混凝土之接觸面須塗瀝青塗料。
(六)驗收前所有之油漆表面應保持清潔無污跡。
二.鋼件之表面處理
(一)焊濺物、毛口或其他不規則表面應予去除或補修。
(二)所有油脂及污物應以清潔之礦油精、二甲苯或以汽油及清潔之拭擦材料自其表面除去。所有浮銹、銹屑及其他外來之雜物應以刮除削割、噴砂、電動鋼絲刷或其他有效方法予以除法。因清理工作而遺留在表面之砂粉或灰塵在油漆前應全部除去。
(三)鋼件在製造廠內清理後,除鍍鋅者外須先塗刷底漆二度打底。在接合後無法油漆之鋼件,應在接合前先行塗刷。油漆應均勻塗佈,不得有流痕、凹陷、刷跡或遺漏。每一度之油漆顏色應稍具有變化,以易與前一度油漆相辨識,第一度油漆未乾硬前不得施作第二度油漆,面漆之度數依圖樣說明。
(四)鋼件安裝後應先將廠內底漆損壞部份及工地銲接時燒毀部份清理後,用相同之底漆補塗,然後將所有外露部份塗刷面漆二度。
三.木門窗(凡木造物均同):木門窗須以砂紙磨平,而且不得有砂磨痕跡遺留於磨光之表面,裂縫中雜物應予耙淨,並以木質填料填平後磨光,磨光後塗底漆一度。釘孔及微細缺陷於底漆乾後以油灰補平後磨光,所有節疤、紋理及脂囊以臘克塗抹底漆上並磨光之。當樹膠或樹脂滲出或導致已磨光之面受損時,該表面須予刮平磨光。最後塗刷面漆二度。
四.乳化塑膠漆
(一)素面混凝土及水泥砂漿面在塗佈此類漆前須先將所有毛孔填平(毛孔較小者以底漆填補)。
(二)除另有規定外,至少須塗一底二度。
(三)所有底漆面漆,除另有規定外塗佈不得以噴塗方式施作。
十三、玻璃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說
說明玻璃之材料、安裝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契約及設計圖說上註明相關「玻璃」,並應包括配件、固定片、填縫劑及其安裝、嵌縫、清潔、運搬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8110章--鋼門扇及門樘
1.3.4 第08120章--鋁門扇及門樘
1.3.5 第08130章--不銹鋼門扇及門樘
1.3.6 第08510章--鋼窗
1.3.7 第08520章--鋁窗
1.3.8 第08630章--金屬框架天窗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23R2013 普通平板玻璃
(2) CNS 1183R2042 膠合玻璃
(3) CNS 1184R3043 膠合玻璃檢驗法
(4) CNS 2217R2044 強化玻璃
(5) CNS 2218R3046 強化玻璃檢驗法
(6) CNS 2441R2050 壓花玻璃
(7) CNS 2442R2051 浮式及磨光平板玻璃
(8) CNS 2541R2052 雙層玻璃
(9) CNS 3288R2063 普通鐵絲網玻璃
(10) CNS 3552K6343 硫化橡膠物理試驗法通則
(11) CNS 10011K6740 聚氯丁二烯合成橡膠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C509 成型發泡彈性墊條及填縫材料
(2) ASTMC864 高密度彈性壓力密封墊條、墊塊及隔塊
(3) ASTMC1048 熱處理平板玻璃-有色或無色玻璃
(4) ASTMD412 橡膠拉伸性能試驗法
(5) ASTMD624 橡膠抗撕裂性能試驗法
(6) ASTMD926 橡膠材質試驗-塑性及回復性
(7) ASTMD2240 橡膠硬度之硬度計試驗法
1.5 品質保證
本章之工作品質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5.1 所有門窗除另有規定外,其安裝均須單孔為一塊玻璃,不得拼接。
1.5.2 門窗每塊玻璃接合處應做塞水路或防水壓條等材料,以防滲水漏水。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提供300mm×300mm,每種各型式、等級、厚度及顏色的玻璃樣本2份。各樣本應標註生產商名稱、產品名稱、厚度、色澤、透光度、表面處理及安裝位置。
1.6.4 墊條及膠帶樣本各長300mm,其上標明生產商名稱、產品名稱。
1.6.5 承包商應於施工安裝前將玻璃材料之原廠技術規範、安裝說明書、強度計算書等提送核可後始得施作。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達工地之玻璃,不得有任何損耗、斑點、扭曲、波紋等,玻璃邊必須完整無缺損。
1.7.2 玻璃應以製造商之原包裝運至工地,且儲存於遮蔽空間。
1.7.3 放置時須垂直安放,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平放或堆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玻璃
(1) 窗及外牆開孔用強化清玻璃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依照CNS 2217 R2044及下列之規定:
A. 厚度:詳設計圖說。
B. 顏色:無色(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或依業主要求選色)。
C. 玻璃組合:單片。
D. 可視透光度:89~91%(有色玻璃除外)。
(2) 立體桁架、電梯與欄杆用膠合強化清玻璃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依照CNS 1183 R2042及下列之規定:
A. 厚度:詳設計圖說。
B. 色澤:無色(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或依業主要求選色)。
C. 玻璃組合:兩片玻璃夾至少厚1.5mm之PVB膜、聚乙烯丁醛樹脂薄膜(Polyvinyl butyral resin sheeting 熱膠合膜)。
D. 可視透光度:75~79%(有色玻璃除外)。
(3) 立體桁架及天窗用膠合強化玻璃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依照CNS 1183 R2042及下列之規定:
A. 厚度:詳設計圖說。
B. 色澤:淡藍綠色(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或依業主要求選色)。
C. 玻璃組合:兩片玻璃夾至少厚1.52mm之PVB膜、聚乙烯丁醛樹脂薄膜(Polyvinyl Butyral Resin Sheeting熱膠合膜)。
D. 可視透光度:詳設計圖規定之百分率。
E. 彎曲形狀:如設計圖所示。
(4) 防火門鐵絲網玻璃依照CNS 3288 R2063,詳設計圖之規格:透明、菱形或線型網孔,厚度不小於6mm。
2.2 配合玻璃安裝之材料
2.2.1 安裝墊塊應為聚氯丁合成橡膠,厚度及長短與玻璃一致,應足夠使每一墊塊能承受0.10kgf/mm2之負荷。墊塊最小長度約100mm。
2.2.2 安裝用黏劑成份:彈性材料,凝結後應具有下列之特性:
(1) 伸展性:150%,依ASTM D412。
(2) 復原性:75%,依ASTM D926。
(3) 防剝落力:0.07kgf/mm2,依ASTM D624。
(4) 防凹陷力:25(硬度計),依ASTM D2240。
(5) 作業溫度:-34℃~+94℃。
2.2.3 安裝用膠帶:薄片狀材料,具有所規定黏劑成份之特性。其中央以織網強化並穩定,兩側塗佈黏劑。
2.2.4 乾式墊條為合成橡膠海棉並符合CNS 10011 K6740聚氯丁二烯合成橡膠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據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或現場玻璃安裝處之開孔尺度,裁切玻璃使嵌合及空隙均符合要求。
3.1.2 玻璃表面須保持清潔。安裝表面不得有灰塵、腐蝕物及殘渣等雜物。
3.2 安裝
3.2.1 安裝現場玻璃應參考契約設計圖說,且應與送工地核准之樣品相符合。
3.2.2 安裝用膠帶其長度應與玻璃完全相同,安裝至窗框後,其縫隙應密不透水。不要拉長或使膠帶變形。
3.2.3 將聚氯丁合成橡膠墊塊置於玻璃片底部1/4長度位置。墊塊使玻璃與框架距離至少1.5mm以上,並使玻璃固定於開孔位置上。
3.2.4 安裝並固定玻璃,以填隙料填滿玻璃與押條之間所有的空隙。
3.2.5 凡發霉之玻璃(即側視時表面呈現彩色之玻璃)不得使用;雖已裝配一經發現仍須全面更換。
3.2.6 玻璃安裝須在氣溫高於5℃,且安裝前24小時內預測不下雨之天氣下完成。
3.2.7 工地須確實督導施工廠商,每一個玻璃片皆為所指定之型式及等級之玻璃。
3.3 清理
3.3.1 工程司如認為玻璃板有明顯之損耗斑點、扭曲、波紋時,應將之換新。
3.3.2 驗收前須徹底清除所裝玻璃上之污漬、油漆、粉刷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並擦拭潔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若含於門窗或其他工作項目中,應隨該工作項目計量,不再單獨計量。
4.1.2 若契約規定玻璃計量,則依下述原則:玻璃包含填隙料、膠帶、墊片及一切安裝所需要之材料試驗、清潔等工作,並依所安裝後之玻璃面積以平方公尺計算。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中的附屬項目如準備工作及安裝、清潔與保護、零星材料等計量,已計入相關工作項目之價格中。
4.2.2 本章工作若含於門窗或其他工作項目中,應隨該工作項目計價,不再單獨計價。
4.2.3 若契約規定玻璃計價,則依下述原則:玻璃包含填隙料、膠帶、墊片及一切安裝所需要之材料試驗、清潔等工作,並依所安裝後之玻璃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十四、櫥櫃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櫥櫃及其相關工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木製櫥櫃及其相關工作之製作、安裝、施工,無論其為工廠機製木作成品、現場安裝、組合或現場木工製作等木製櫥櫃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凡工作上所需之墊木、釘條、斜撐、及其他結構上必需之墊料無論圖樣及規範註明與否,皆須由承包商負責供給裝置,不得藉詞推諉及增加造價。
1.2.4 本章適用於一切木製櫥櫃,除圖面另有說明者外,承包商須覓妥精良之細木工負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材料、組裝、加工、人工及附著於本工作之相關設備工程開口之配合工作。
1.2.5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附屬於櫥櫃產品或成品上之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填縫料、表面塗裝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0801章--浴廁附屬配件
1.3.5 第15410章--給排水及衛生器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 CNS 1349 O1010 合板
(3) CNS 2215 O1012 粒片板
(4)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5) CNS 2870 O1016 不飽和多元酯飾面板
(6) CNS 3000 O1018 加壓式木材防腐處理
(7) CNS 4911 K2062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8) CNS 4912 K2063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9) CNS 4913 K2064 透明噴漆
(10) CNS 4942 K2093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1) CNS 4943 K2094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2) CNS 4944 K2095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3) CNS7931 A2111 木製嵌板門
(14)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15) CNS 8629 O2045 耐燃合板吸濕性試驗法
(16) CNS 8737 O2050 耐燃合板耐燃性檢驗法
(17) CNS 8738 O2051 耐燃合板有害燃氣檢驗法
(18) CNS 9907 O1025 硬質纖維板
(19)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20) CNS 11029 O1031 裝修用集成材
(21) CNS 11489 K2142 油性調合漆
(22)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23)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24) CNS 11671 O1042 結構用合板
(25) CNS 11724 K2144 木材用白色調合底漆
(26) CNS 11988 A2208 嵌板用紙芯
(27)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28) CNS 12003 K3091 木材用乾酪素黏著劑
(29) CNS 12513 A3304 建築物不燃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30) CNS 12893 A2248 建築用耐燃木材
(31) CNS 13562 O1044 防火門用合板
(32) CNS 13563 O2061 防火門用合板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2) ASTM E648 91A 以幅射熱能源測定地板覆蓋系統臨界幅射量試驗法
1.4.3 美國保險業試驗室(UL)
(1) UL
1.4.4 美國建築用木材協會(AWI)
(1) AWI 木材材料分等標準
1.4.5 美國木材防腐協會(AWPA)
(1) AWPI LP-2 加壓防腐處理
(2) AWPI C-2 標準防腐處理
1.4.6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HPMA HP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硬木板製造者協會硬木與裝飾用合板美國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5.5 樣品
各類型木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木製櫥櫃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6 品質保證
1.6.1 證明書
所有櫥櫃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O1018或國際標準之木材防腐處理,並檢附證明書正本。若為進口木材其特別重要部份,工程司並得要求檢附符合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1.6.2 木製品及材料之分等應符合CNS 444 O1003規定,若為進口木材。並應符合美國(西部)木製品協會之分級手冊規定或國際公認之分級標準。
1.6.3 所有櫥櫃木料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之規定,若屬於依法必須使用防焰、耐燃材質部分,均應經化學高壓浸漬防焰處理,並符合CNS 10148 A3185、CNS 11668 O1039、CNS 11669 O1040之防焰、耐燃等規格或美規FR-S類型之延遲燃燒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1.6.4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在搬運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措施保護之,並注意勿受天候影響而致潮濕變形或其他意外損壞。
1.7.2 櫥櫃木料、半成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於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刪除,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施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1.7.4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或完成之櫥櫃成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2. 產品
2.1 材料
除另有規定時,本工作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2.1.1 實木材料
(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本地或進口木材均應符合CNS 442 O1001、CNS 443 O1002、CNS 444 O1003、CNS 445 O1004、CNS 446 O1005、CNS 447 O1006之規定。
(2) 木材種類露明部分均採用木料上材,隱蔽部分可使用木料中材或杉木,並符合CNS 444 O1003製材之分等規定,其最高含水量不得高於15%,並經符合CNS 3000 O1018防腐處理者
(3) 木材種類為硬木類符合FS MM-L-736及AWI(Architectural Woodwork Institute)的定製等級(Custom Grade)。
(4) 花梨木以緬甸、寮國、高棉地區出產之品質為主。
(5) 本章工作如使用其他特殊木材時,品質標準另行規定。
2.1.2 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本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並經防焰、耐燃處理及具備出廠證明文件正本。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合CNS 2232 K3010、CNS 2706 K3017、CNS 12001 K3090規定之標準,且經CNS 8059 O2031之規定,應無分層脫離浮脹現象。
C.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之規定,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發證明文件者。
(2)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符合CNS 2215 O1012之規定,表面以高壓短週期熱壓機貼合三聚氰胺含浸紙,不得以手工貼合加工,其厚度及顏色按設計圖所指定。
(3) 其他貼面材料
其廠牌、花式、顏色按設計圖所指定,使用前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2.1.3 木薄皮
須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弊,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按設計圖所指定,並應先行試作樣品送工程司核可。
2.1.4 五金
五金按設計圖所示之規格及型式辦理,圖說無特別標示者,按一般工程慣例辦理,承包商應將各類小五金型錄及樣品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3. 施工
3.1 施工及組合
3.1.1 現場施工
(1)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規定,將所有櫥櫃工作於現場放樣,若有部份現場尺寸與圖說不符時,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向工程司請示。
(2) 若有特別需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司要求製作足尺樣品以供檢視。核可後方得繼續施作。
(3) 所有木作均按設計圖規定辦理,若有未註明或不明之處應請工程司解釋,並符合設計圖說之原意。
(4) 櫥櫃等木作接頭,應儘量運用暗榫,並可配合使用冷膠、鐵件加強。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或必要時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5) 線腳(板)或水平橫材之外角,必須用斜拼縫,各種線腳(板)之內角亦必須混合斜角及一邊覆蓋於另一邊之上。線腳(板)不得隨意接續,所有接頭應儘量在轉角扣搭之處。
(6) 所有板面之接縫,必須精密,以儘量不易察覺為度。板面貼木薄皮者,其木理之疊合及拼接方法須經工程司同意;所有平面薄皮木工作之外角,必須密合暗榫,斜拼縫以冷膠加強。內角須用企口接縫,並留伸縮之微隙。
(7) 局部如需用鐵釘暫時固定,在恢復原狀後,其釘孔必做精細之修飾。
(8) 所有櫥櫃直接與混凝土或圬工面相接觸者,其接觸面應先滿塗適當之防腐塗料,或以工程司核可之墊料加以保護。
(9) 木製品固定於混凝土或圬工構造時,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均應視實際需要,以固定件或木磚繫固;其固定間距不得超過90cm。固定件若為鐵件,其表面應鍍鋅處理。
(10) 木製櫥櫃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榫接,並隱蔽可能發生之伸縮及其牆面、樑底面之不平整。
(11) 若無特殊規定時,一律以工程司核可之材料予以填實固定件或木磚與混凝土或圬工間之空隙;並加木製蓋板或工程司同意之方式予以適當收頭處理。
3.1.2 五金安裝
(1) 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須經仔細檢試,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聲響。
(2) 五金材料須妥善搬運,安裝後須無擦痕、凹痕等傷害,並須包護至油漆完成後為止。
(3) 五金在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加防護裝置以避免損毀。
3.1.3 表面裝修
(1) 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櫥櫃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2) 釘結時不得損及櫥櫃材料或其他工作之表面裝修,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承包商負全責。
(3) 若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時,其污漬應及時除去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4) 完成面應依設計圖及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予以表面塗裝,施作時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5) 若無特殊規定時,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3.1.4 相關配合工程
(1) 各相關配合「機電工程」部份如空調風管、出風口、維修孔、燈孔及水電管線管道孔,其尺寸位置均應事先與其他相關承包商協調確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實施辦理。
(2) 其它材料如玻璃、金屬、石材、布料用於本工作時,其固定及接合方式,應考量各該材料之特性,完成後應符合實際需要。
(3) 凡櫥櫃工作若需要檢視現場或封閉施作時,承包商應先通知工程司檢視,不得逕行施工,否則日後有拆改等情事,承包商須負全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櫥櫃工作依設計圖說所示之數量不同型式,以座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表面塗裝、清理及本章第1.2.5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十五、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適用於建築物使用之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
1.1.2 說明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屬於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主框料與其相關之週邊零料、配件、五金、固定件、玻璃、填縫劑及門樘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門扇及門框本體及門框(樘)、止風板、連動桿、門扣、把手、玻璃、玻璃壓條、防雨條、輥輪、排水器、鉸鏈、檔塊、補強鋼料、錨接頭、螺釘、鉚釘、固定支架、必要之五金、預埋配件等。
1.2.3 若在契約文件之工程詳細表中,門鎖、鉸鍊等五金已另行計量、計價時,其安裝工作仍應包含本章內。如須搭配保全設施之裝設而在門扇/框上作必要之加工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第07921章--填縫材
第08700章--建築五金
第08800章--玻璃及鑲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2257H3027 鋁擠型條
(3) CNS 3288R2063 普通鐵絲網玻璃
(4) CNS 4234B2169 不銹鋼製螺釘及螺帽
(5) CNS 6183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6) CNS 6540A3114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檢驗法
(7) CNS 7184A2101 鋼製門
(8) CNS 7477A2105 鋁合金製門
(9) CNS 7936A2116 防火門用調整無負荷之彈簧鉸鏈
(10) CNS 8499G3164 冷軋不銹鋼片及鋼板
(11) CNS 9278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2) CNS 10209A2154 建築用墊條
(13) CNS 10486A3196 隔音窗檢驗法
(14) CNS 11227A3223 建築用防火門防火試驗法
(15) CNS 11526A3235 門窗抗風壓試驗法
(16) CNS 11527A3236 門窗氣密性試驗法
(17) CNS 11528A3237 門窗水密性檢驗法
(18) CNS 12431A2231 橫拉窗用五金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各類型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之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材料及其配件、必要之五金品質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1.6.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原製造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3 所有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須用適當之材料包裝其外露部份,在四角採用瓦楞紙包裝妥當(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之邊緣,須預留1.0cm以上寬度不得包覆以利粉刷),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或其他材料沾污金屬材料表面。
1.7.2 所有鋼板門扇及門框在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金屬材料變形。
1.7.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抗風壓
(1) 所有室外門應能承受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四節第33條規定及設計圖說要求之風力作用。
(2) 依室外門擬安裝處所之風力分級區及高度所受之風壓力,按 CNS 11526 A3235之規定,抗風壓強度之等級為[360等級][240等級],其負風壓強度應為正風壓之1.5倍。
2.1.2 氣密性
應符合CNS 11527 A3236或ASTM及下列規定之等級:
(1) 橫拉門/推開門/直軸門:8等級,<2 m3/hr/m2。
(2) 固定門:2等級,<2 m3/hr/m2。
2.1.3 水密性
應符合CNS 11528 A3237或ASTM及下列規定之等級:
(1) 橫拉門/推開門:35等級。
(2) 直軸門:50等級。
2.1.4 隔音性
依CNS 10486 A3196隔音窗檢驗法,規定測試住宅用至少須達20等級;辦公用至少須達25等級。
2.1.5 開啟力試驗
拉門應符合CNS 7477 A2105及CNS 6540 A3114開啟力性能之規定。
2.2 材料
2.2.1 基本材料
(1) 除設計圖示另有規定,防火金屬門扇材料或門框之品質(耐衝擊性、耐燃性、耐冷熱反覆性、耐候性)應參照並符合CNS 1244 G3027之鋼板、CNS 7477 A2105之鋁料、CNS 8499 G3164之不銹鋼板或ASTM或各該進口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原產國之國家標準。
(2) 防雨塑膠條及玻璃嵌條應採用耐久性之PVC製造,其性能符合前述CNS 10209 A2154或其他相關之規定。
2.2.2 固緊件
(1) 補強鋼料及固定片採用符合CNS 6183 G3122或CNS 9278 G3195之鋼板製造,其表面並經鍍鋅處理,必要時可採用不銹鋼取代之。
(2) 鉸鏈及門鎖位置之補強板至少3mm厚外,其他均為至少1.6mm之不銹鋼板。
(3) 應為隱蔽式,並應與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相互搭配之。
(4) 不銹鋼螺絲、螺栓、螺墊帽、墊圈須為CNS 4234 B2169 SUS 304型不銹鋼或其他相容之金屬製成,外露部分處理應與鋼板材料顏色相配。
(5) 門扣以CNS 8499 G3164[SUS 316][SUS 304]型不銹鋼製造,門檔、止風板、輥輪以[尼龍]製造。
2.2.3 附件
(1) 門緣:用冷軋、無雜質、光滑之鋼板。
(2) 活動押條︰厚度至少為[1.25mm]之鋼板。
A. 在公共區︰以隱藏式扣件內部連接。
B. 在非公共區︰用扣件固定。
(3) 門舌片︰盒型。
(4) 五金補強板︰鉸鏈及門鎖位置應內襯補強板至少3mm厚。
(5) 押條之扣件:不銹鋼機械用平頭十字紋(Philips Head)螺絲須密合押條。
2.2.4 門鎖五金
應符合本規範第08700章「建築五金」規定。
2.2.5 填隙片
應為[鋼製],鋼板表面需[8μ]以上鍍鋅處理。
2.2.6 空隙充填料
可用[軟木塞]為充填料。
2.2.7 玻璃
(1) 若無其他規定,得採用符合CNS 3288 R2063 1小時防火時效之普通鐵絲網玻璃或特定之耐火、耐熱玻璃。
(2) 其尺寸及規格應能承受本章第2.1項「功能」之風壓及荷重,且不得小於圖說之規定,並參照本規範第08800章「玻璃及鑲嵌」。
2.2.8 凡與框架搭配使用之[鋼製]收邊料及類似配件應為鋼製,其形狀、尺寸及色澤須符合設計要求。
2.2.9 填縫劑
應符合本規範第07921章「填縫材」規定之單成分中性矽膠填縫劑。
2.3 產品
2.3.1 本章工作所述之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之防火時效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其設計應符合CNS 11227 A3223或UL或BS及建築技術規則(CBC)第76條之相關規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所述之種類:
(1) 鋼製防火門框,其防火時效分別為[1小時][2小時][3小時][4小時]等。
(2) 不銹鋼製防火門框,其防火時效分別為[1小時][2小時][3小時][4小時]等。
(3) 鋁製防火門框,其防火時效為[1小時]等。
2.3.2 防火金屬門應有自動關閉之設備,以保持平時門關閉;或以偵煙器連動之設備,使門遇火則自動關閉,並符合CNS 7936 A2116之規定。
2.3.3 一般鋼板門扇及框,應符合CNS 7184 A2101或ASTM之規定。
2.3.4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表面處理之顏色及質感應依設計圖說或下述之規定:
(1) 本色處理。
(2) 發色處理。
(3) 粉體塗裝處理。
(4) 氟碳烤漆處理。
2.4 加工製作
除應參照CNS 7184 A2101之規定外,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2.4.1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所使用之鋼料應符合CNS 1244 G3027、不銹鋼料應符合CNS 8499 G3164、鋁擠型應符合CNS 2257 H3027之規定,且不得有彎曲變形,並應正確組立及固定所需的全部補強金屬材料、螺栓、螺母及填隙片。
2.4.2 除本規範第08700章「建築五金」規定以外之必要五金及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功能需求及CNS 12431 A2231或採用CNS 8499 G3164及CNS 3476 G3076 [SUS 316][SUS 304]型不銹鋼製品或不會腐蝕之材料,其餘隱藏部分至少應採用耐腐蝕或已施防銹處理之材料。
2.4.3 直軸門轉動時,應在開啟100°及150°處以特製之鎖軸(Locking Pin)予以固定。
2.4.4 所有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須照設計圖所示立面式樣製作,其細部尺寸經工程司核可時,可配合外牆裝修面材之整體性適度調整,並須與混凝土或砌磚工作配合連繫,所有大小開口、孔洞均應預留,不得事後敲鑿。
2.4.5 門扇
(1) 門扇之縱向加強件間距不大於[150mm]。以點銲將加強件與面板之內面銲接。
(2) C型鋼應以滿銲與面板之內面銲接。銲接之周緣修飾與毗鄰面齊平。
(3) 銲接時應使用氬氣電銲,銲縫不得露於表面,銲接處須研磨平滑,並與毗鄰之表面密接,門扇之成品應牢固、平直、無缺陷。
(4) 玻璃嵌裝開口應作槽形,轉角斜接,押條退縮,固定螺栓為平頭式。
(5) 五金系統之榫口、加勁、鑽孔、成型等配合工作應於工廠完成。露出型五金及隱藏式關門器均應加補強金屬板,補強金屬板不得露明,門檔應銲於室外雙扇門之外側。
(6) 門扇與門之間距不得大於3mm,與地板之淨距除另有規定,不得大於10mm。
2.4.6 門框
(1) 轉角以斜接或平接方式為之,其一截面之深度與寬度均應滿銲,扣件應為隱藏式。
(2) 銲接點應研磨平滑,使之能與毗鄰表面平齊。
(3) 預留玻璃及墊片之押條安裝孔,玻璃押條固定螺栓之間距不得大於[225㎜],固定螺栓須鑽孔埋設。
(4) 成型押條︰於框架角處以45°斜角式或對接式固定,在非公共區可用螺栓固定,所有應為埋頭式。
(5) 預留消音墊片安裝孔。
(6) 將臨時門撐器安裝於框架底部。
(7) 五金之榫口、加勁、鑽孔成型等配合工作應於工廠完成。外裝型五金及隱藏式關門器均應加補強金屬片,補強金屬片不得露明。門舌片應預留空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所有門必須依據設計圖示而經實地測定之正確墨線位置,平直配置安裝。
3.1.2 在安裝前,須對安裝之門扇及門框表面及開口檢查有無缺陷;如有應予修正。
3.1.3 安裝時若須鑿穴或配合新工法或預鑄工法施作時,另詳本規範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等,其作法及細部尺寸之調整應於事前提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示另有規定外,外牆門框外側四周與牆面接著處於圬工粉刷時須預留凹槽,待粉刷乾透後,先以適當之底材(Primer)塗佈於接著物表面,再用防水填縫劑填於凹槽,以防雨水滲入。
3.2.2 門扇及框之安裝應與相關其他工作密切配合,並按圖施工。
3.2.3 門框
(1) 門框須以裝飾完成地板高程為標準,並錨碇於結構樓板上。結構體與裝飾完成之地板高程不同時,則以錨片延伸到結構樓板。
(2) 門框須垂直,排列整齊錨碇。側框之錨碇至少二處,且其中心間距不得大於60cm。結構體應可容納隱藏式框架之錨碇;否則須於框架錨碇後拆除之。
(3) 門框須與相鄰結構體錨結,並以砂漿在現場灌滿充填之。
3.2.4 門扇︰門扇之安裝須使開關動作平順,且無雜音之現象。
3.2.5 各項繫件固定於結構體內者,應配合工程進度事先在正確位置預埋牢固,安裝預埋件若需銲接應做好防銹處理。
3.2.6 門框與牆壁相接處,應以填縫劑封邊。
3.2.7 使用五金時,須按照五金製造廠商之樣板及說明書指示,調整五金使易於操作,螺栓固定件應使用隱藏式。
3.3 檢驗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框製造及安裝尺度許可差及檢驗標準,應依據CNS 7184 A2101之規定試驗。
3.4 清理
3.4.1 安裝時不慎沾上水泥、灰漿等應在未乾前以清水沖洗或濕布拭除。
3.4.2 使用與填縫劑相容之溶劑,清除多餘或污染之填縫劑。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十六、門窗五金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各種建築五金及配件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屋內、外各種建築五金與其相關之週邊附屬零料、配件,並包括所有為特別指明為完成工作所需之項目及合適之扣件,完成完整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各種建築五金之組合、墊片及必要之蓋板等。如須搭配保全設施之裝設而作必要之加工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8710章--門五金
1.3.4 第08750章--窗五金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57A2007 鋼製及不銹鋼製普通鉸鏈
(2) CNS 858A2008 蝶形鉸鏈
(3) CNS 859A2009 風鉤
(4) CNS 860A2010 環頭螺釘
(5) CNS 861A2011 門鎖用蓋板
(6) CNS 862A2012 門用鎖箱
(7) CNS 863A2013 門鎖用鎖片
(8) CNS 864A2014 門用手握
(9) CNS 865A2015 雙開手柄
(10) CNS 866A2016 單開手柄
(11) CNS 867A2017 門窗用手把(附襯板)
(12) CNS 868A2018 弓形手把
(13) CNS 869A2019 門窗用插梢
(14) CNS 870A2020 鎖用搭扣(環扣可旋轉者)
(15) CNS 871A2021 鎖用搭扣(花邊型)
(16) CNS 872A2022 鎖用搭扣(直邊型)
(17) CNS 873A2023 窗用彈簧鍵
(18) CNS 874A2024 木門窗用金屬製品檢驗法
(19) CNS 1244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20) CNS 2253H3025 鋁及鋁合金片及板
(21) CNS 2906G3052 碳鋼鑄鋼件
(22) CNS 2937G3055 白心展性鑄鐵件
(23) CNS 3475G3075 鉻鐵
(24) CNS 3476G3076 不銹鋼線
(25) CNS 3477G3077 不銹鋼線料
(26) CNS 3928A2052 圓柱形及管形門鎖
(27) CNS 4125H3057 青銅鑄件
(28) CNS 4336H3064 黃銅鑄件
(29) CNS 4349A2060 房屋用門鎖及閂鎖
(30) CNS 4383H3065 黃銅板及捲片
(31)CNS 4622G3109 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32)CNS 4723A2065 關門器
(33)CNS 4724A2066 地鉸鏈
(34)CNS 4725A3077 地鉸鏈及關門器檢驗法
(35)CNS 4726A3078 鉸鏈往復開關檢驗法
(36)CNS 6536A2085 活梢對頭鉸鏈
(37)CNS 6537A2086 拉門軌
(38)CNS 6538A2087 門鉸鏈(附襯套或墊圈)
(39)CNS 6539A2088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
(40)CNS 6993A2097 鋼製及不銹鋼製插閂
(41)CNS 6994A2098 黃銅插閂
(42)CNS 6995A2099 平面插閂
(43)CNS 6996A2100 突面插閂
(44)CNS 7184A2101 鋼製門
(45)CNS 7185A2102 鋼製門用旗型鉸鏈,門止及天地閂
(46)CNS 7936A2116 防火門用調整無負荷之彈簧鉸鏈
(47)CNS 7937A2117 門用單向彈簧鉸鏈
(48)CNS 7938A2118 門用雙向彈簧鉸鏈
(49)CNS 8499G3164 冷軋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50)CNS 9278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51)CNS 10007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52)CNS 10757K6801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53)CNS 12979H3156 鋁合金壓鑄件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D256 塑膠耐衝擊強度試驗
(2) ASTMD790 塑膠及絕緣物質之抗彎強度檢驗法
(3) ASTMF1450 靜荷重試驗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美國建築五金製造商協會(BHMA)
(1) ANSIA115.1 鋼板門之暗鎖型門鎖五金
(2) ANSIA115.2 鋼板門之插閂型門鎖五金
(3) ANSIA117.1 殘障用門鎖五金
(4) ANSI/BHMAA156 五金標準
(5) ANSI/BHMAA156.13 暗鎖型門鎖五金
(6) ANSI/BHMAA156.2 插閂型門鎖五金
(7) ANSI/BHMAA156.3 門窗開口設施
(8) ANSI/BHMAA156.18 材料及飾面標準
1.4.4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0 美國國家電器標準規範
(2) NFPA 80 防火門窗用五金
(3) NFPA 101 美國國家生命安全規範
1.4.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A1510 錠(門鎖)之試驗方法
(2) JIS A1511 門五金之試驗方法
(3) JIS A1512 地鉸鏈、關門器及自動歸位鉸鏈之開閉試驗方法
(4) JIS A5545 戶車類(拉門)-建具動作圓滑性測定方法
(5) JIS A5546 用心鎖耐力測定方法
1.4.6 美國保險業試驗室(UL)
(1) UL 437 門鎖之安全標準
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1.5.2 但在本章第1.5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玆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用語如下:
(1) 萬用鑰匙系統(Master-Keying System)。
(2) 施工鑰匙系統(Construction-Keying System)。
(3) 五金安裝樣板(Template)。
(4) 天地鉸鏈(Pivot Hinge)。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萬用鑰匙系統表:依工程特性及規模提供施工中及完工後使用之萬用鑰匙系統表應根據原廠之系統分布原則,依其等級規劃至[第二代(GGMK)] [第三代(GGMK)]萬用鑰匙系統。
1.6.2 如規範內所載裝置原則之相關規定,未詳載於建築五金表內時,以規範內所載為準。
1.6.3 設計圖說或建築五金表之五金數量,應按平面圖相關位罝及門扇種類另行統計覆核,並列表對照詳述所應按裝之門扇五金型號及數量。
1.6.4 如有內容相互牴觸而生疑議時,以工程司解釋為準。
1.7 資料送審
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7.1 品質管理計畫
1.7.2 施工計畫
1.7.3 施工製造圖:應提送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與施工製造圖製作相關之資料
(1) 廠商提送之建築五金表應按格式將各種開口之五金分別列出。
(2) 根據所列之門或窗用五金項目,依其功能組別詳列入“五金組”中,完整註明所需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A. 各項建築五金之型式、種類、功能、尺度以及飾面。
B. 每一項產品之名稱及製造商。
C. 扣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D. 標示建築五金組件位置須與平面圖及門扇門框表互相參照。
E. 表內用各項寫、符號、代碼等類似資料說明。
F. 建築五金安裝位置。
G. 門扇、門框之尺度及材料。
H. 施工鑰匙系統表。
I. 萬用鑰匙系統表。
1.7.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五金安裝樣板
將建築五金樣板提供給門扇、門框及其他工作送審核可之製造商,以便預作安裝準備。
1.7.5 樣品
各類型建築五金及產品之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實際產品或製作安裝使用之樣板約[30cm]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7.6 實品大樣
各種建築五金產品、製品或現場五金安裝後之門/窗扇及門/窗樘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7.7 提送所採用材料之品質及產品之功能、強度均符合本章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8 品質保證
本章之工作品質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8.1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原製造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8.2 應依據本章第1.12項保固及其基本服務之規定提送[保固切結書正本]。
1.8.3 建築防火門之五金應按開口之型式、大小,使用通過CNS或國外防火測試(例如:美國之UL標誌)之合格產品。
1.8.4 本章工作同一項目五金應由同一製造廠商供應(含門閂及門鎖、絞鏈、關門器及其他)。
1.9 運送、儲存及裝卸
1.9.1 建築五金裝箱運送時,應依單項或各種五金組分別標示與設計圖建築五金表對照之標籤,以資識別。
1.9.2 各製造商交貨後,承包商(包含供應商)應負責建築五金之分裝,並清楚註明五金組號以確認符合經核可之五金表組別。
1.9.3 已經送達工地但仍未安裝之建築五金,應存放於安全所在;如有無法立即補貨之建築五金項目,應管制其搬運與安裝時間,以免在安裝前後因遺失而延誤工期。
1.10 現場環境
建築內、外裝工作完成且安裝底面已清理後,方得進行後續工作。
1.11 工作順序及進度
1.11.1 萬用鑰匙系統於規劃前,應會同[設計單位及]工程司協調訂定鎖心系統之分布原則,再由承包商(包含供應商)負責規劃,完成後應經原製造廠確認,方得正式提報審查、核可。
(1) 根據核准之標準門五金表後,準備施工階段鑰匙系統表。
(2) 將前述草擬之鑰匙系統表提報門鎖會議中討論之。
(3) 俟門鎖會議召開後,應即將鑰匙系統表訂正,並正式提報工程司。
(4) 完工使用交屋時,鑰匙系統鎖心之按裝須配合使用單位之要求。
1.11.2 提送標準門五金表初稿連同基本資料,以方便其他會影響施工進度之工作作業例如金屬門框、樣品、產品資料、協調其他項目之施工製造圖、送貨時間表、以及類似資料完成送核定。
1.11.3 協調工作
檢視該等工作項目之施工製造圖,以確保建築五金配件安裝時,其固定面之強度及位置能正確無誤。
1.12 保固及其基本服務
1.12.1 保固:其範圍及期限簡述如下:
(1) 所有建築五金在正常環境及合理使用之原則下,保固期限為[2][5]年(自工程驗收完成次日起計算)。
(2) 在保固期限內如非肇因於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損壞,承包商(包括五金供應商)均應無條件修復或更換。
(3) 在保固期限內如係肇因於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損壞,承包商(包括五金供應商)應依工程契約書內單價分析表之單價為基準,提供所須五金材料,送達使用單位並提供安裝服務,該單價視同已包含任何材料及服務之額外費用。
1.12.2 保固期間內之基本服務
(1) 建築五金供應商應於工程驗收前,應將所有功能性之五金,以中文列表對照詳述其功能及基本維護方式及工具,提供予使用單位參考。
(2) 依前述之要件,建築五金供應商在交屋時應負義務指導責任。
(3) 在保固期限內,倘使用單位依所述之使用、維護要件執行而發生問題時,建築五金供應商應無條件協助其解決所發生之問題。
(4) 在保固期限內,依所述之使用、維護要件倘有敘述不足處,建築五金供應商應依使用單位之實際需要予以增列,並製表供其參考。
1.12.3 保固及其基本服務之工作應屬本工程契約範圍內
(1) 其費用視同已包含在本章之工作項目計價,不與工程契約之付款條件或其它條款衝突。
(2) 在保固期限內,若承包商未依本契約之規定配合時,屆時使用單位得自行招商辦理,其費用得於工程保固保證金抵付之。
2. 產品
2.1 功能
建築五金應提供之功能,至少應包含下列所述。
2.1.1 建築設計的功能
(1) 屋內、外一般門扇/樘之荷重功能。
(2) 屋內、外防火門扇/樘之防火時效。
(3) 施工鑰匙系統之功能。
(4) 萬用鑰匙系統之功能。
2.1.2 使用目的功能
(1) 操作之滑順性
在正常合理之狀況下必須能滑順地使用,其測試方法應依據[CNS]或[JIS A1512]之相關規定,以門扇之重量[25~300kg]區分等級,相對之開閉次數以[30,000~500,000]次區分等級。
(2) 耐久性
耐久性雖因其使用之材料而有所區分,但可參照各該材料之張力、壓力試驗予以測定,其測試方法應依據[CNS][JIS A1511]之相關規定,其抗拉力及抗壓力以[50~1,000kgf/cm2]區分等級。
(3) 耐衝擊性
耐衝擊性雖因其使用之材料而有所區分,但可參照[CNS][JIS A1511]及相關規定以各種門扇重量之種類及重錘之重量為測定標準。
(4) 自開閉性
自開閉性雖因各種門扇重量及材質而有所區分,但可參照[CNS] [JIS A1512]之相關規定各等級。
(5) 開鎖之難度
開鎖之難度為建築五金(尤其是門鎖部分)使用功能及品質之終極指標,可參照[CNS][JIS A1510]相關規定各等級,其非法開鎖難度以[2~6]級等級區分,正常開鎖次數以[5,000~500,000]次等級區分之。
(6) 防侵犯性
建築五金最主要的功能為提供一個空間在門窗扇及建築五金之守護下,能夠有完整的防侵犯性。
(7) 通行自由性
在施工及完工後特別是在緊急狀況下能夠達到通行自由性,則萬用鑰鎖的系統之採用不可或缺。
2.2 材料
建築五金生產、製造時所採用之基本金屬原材料,如下表所述:
項次
基本材質
應用材料
測試標準
1
[鋼鐵]
[冷軋碳鋼鋼片]
依CNS 9278 G3195
[鍍鋅鋼板]
依CNS 1244 G3027
[鑄鋼]
依CNS 2906 G3052
[鑄鐵]
依CNS 2937 G3055
2
[不銹鋼]
[冷軋用不銹鋼板]
依CNS 8499 G3164
3
[鋁及鋁合金]
[鋁及鋁合金板]
依CNS 2253 H3025
[鑄鋁]
依CNS 2979 H3156
4
[銅及銅合金]
[黃銅板]
依CNS 4383 H3065
[鑄黃銅]
依CNS 4336 H3064
5
[鉻鐵]
[鉻鐵板]
依CNS 3475 G3075
[鑄鉻鐵]
依CNS 3475 G3075
2.3 表面處理(建築五金製造時所採用表面處理方式)
項次
表面處理方式
測試標準
1
[本色表面處理]
[平光面]
依各材料材質而定
[亮光面]
[鉋光面]
2
[鍍鉻表面處理]
依CNS 10007 H3116
3
[鍍鋅表面處理]
依CNS 10007 H3116
4
[烤漆表面處理]
[平光面]
依CNS 10757 K6801
[亮光面]
5
[特殊表面處理]
依各材料材質而定
2.4 五金類型
2.4.1 各種建築五金依其安裝之門扇及框特質,區分為如下各種類型:
(1) 門五金-通用型:另詳本規範第08710章「門五金」之規定。
(2) 門窗五金-耐候封材。
(3) 門五金-配件。
(4) 門五金-電控型。
(5) 窗五金-另詳本規範第08750章「窗五金」之規定。
(6) 門窗五金-配件。
(7) 門窗五金-特殊功能型。
(8) 門窗五金-特殊裝飾用。
2.4.2 五金產品種類
各種建築五金製品依其特定功能加工製造成下列產品:
(1) 推開門五金
A. 鉸鏈:蝴蝶型、旗型、彈簧型、天地型、自動歸位型。
B. 門鎖/鎖心:喇叭鎖、大門鎖、安全門鎖、鋁門鎖、半邊鎖、指示鎖、卡片鎖。
C. 插梢:一般插梢、天地插梢。
D. 門止/門擋/鑲邊條:地板門止、吸鐵門止、鉤式門止。
E. 推拉板/把手:金屬推拉板/把手、木質推拉板/把手。
F. 門檻/踏板:不銹鋼製品、鋁製品。
G. 關門器:自動關門器、關門器。
H. 偵煙器:熱感偵煙器、差動偵煙器。
I. 監控感應器:磁簧型感應器、振動型感應器。
(2) 橫推拉門五金
A. 一般推拉門五金。
B. 複層推拉門五金。
(3) 摺疊門五金
A. 一般摺疊門五金。
B. 複層摺疊門五金。
(4) 門五金配件。
(5) 窗五金
A. 窗鉸鏈。
B. 窗鎖。
C. 窗插梢。
D. 關門器。
E. 逃生推把/鎖。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須安裝正確使建築五金啟閉自如,安裝細節應依生產或製造廠商之施工手冊規定辦理。
(1) 除另有規定外,建築五金安裝高度應依照美國建築五金製造商協會頒布之“標準鋼製門扇門框建築五金安裝位置”。
(2) 如無特殊規定時,建築五金安裝須符合美國建築五金製造商協會或製造廠商說明書及建議方法。
(3) 凡用以外裝或嵌裝建築五金之安裝面,安裝後須油漆或另作飾面者,如安裝時須移除或敲擊此表面,則須安排移除、儲藏、復原工作。如須作飾面保護,則須按規定辦理。
(4) 外裝建築五金須待安裝面飾面完成後始得安裝。空心金屬門扇門框上不施作電銲。
(5) 安裝時應水平、垂直及位置正確,必要時應調整及適當加強安裝面。
(6) 凡未於工廠備妥扣件鑽孔之製品,應做埋頭鑽孔;扣件或錨釘應依照金屬製造、安裝之工業標準規定辦理。
(7) 使用旋轉螺栓以將關門器安裝於門上。
(8) 門檻應以平頭螺釘裝入預置於樓地板之鉛製膨脹護罩中固定。
(9) 螺釘:配合門飾面、埋頭式,門檻下方必須灌滿無收縮水泥砂漿。
(10) 地板門止應以平頭螺釘裝入[鉛製]膨脹護罩中固定,螺釘長度不可少於[62mm]。
(11) 門扇如為不銹鋼材質,可不加門踢板及拖把板。
(12) 外開型屋外門扇之鉸鏈,應有安全螺釘(栓)。
(13) 雙扇門順位調整器上漆顏色需與門框相配。
3.1.2 調整
(1) 安全、防火逃生開口之建築五金安裝應於工作完成後,由提供該五金配件之供應商代表檢驗,並做必要之校正。
(2) 調整及檢查每一門扇及五金配件確保操作正常,若有器材配件不能調整至操作自如,應予更換。
(3) 裝置五金配件附近地方若有污損,應予清潔。
(4) 若五金安裝工作較驗收日期提早完成[1個月]以上時,承包商應在驗收前[1星期]再作檢查及調整工作,視需要清潔運轉組件以恢復適當功能和門扇與五金之飾面。
(5) 調整門之控制裝置,以修正冷熱通風設備運轉後之差別。
3.2 檢驗
3.2.1 所有標準門五金材料之廠牌、型號、規格、型式、顏色等必須與事先送核定之樣品及核准之資料完全相符,並須表面光潔,不得有刮傷磨損之痕跡,其附屬之配件,另件之材料及顏色均須與主要部分完全相同。
3.2.2 依據經工程司最後核准採用之門表、門五金表、施工製造圖應與實際安裝完全相符,若有不合即應拆除。
3.2.3 核對標準門五金規格、編號、廠牌、數量採用於每樘門之標準如圖說及附件應相符。
3.3 清理
3.3.1 驗收前須徹底清除所裝建築五金上之污漬、油漆、粉刷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並擦拭潔淨。
3.3.2 油酯類污物則以中性皂水或清潔劑洗除,並擦拭乾淨。
3.4 保護
驗收前承包商應協助使用單位,完成鑰匙/鎖心管理系統之建立,以避免可能因交接時管理不當,致使其鑰匙/鎖心系統之實物或資料遺失。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所述之各種建築五金,依設計圖說及建築五金表所示之型別及安裝位置,以[式][組]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固定件、預埋配件、清理及本章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未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4.2.3 [如安裝費用已併入門窗之工作項目單價時,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亦須待其安裝工作完成後給予計價。]
十七、輕鋼架隔間牆工程
工程範圍
一、凡設計圖樣上註明為輕隔間牆者,如管理室、備勤室吊掛結構補強及其材料、人工及一切施工機具均包括在內。
二、章工作有關之配合工程管線預留口或牆面出線口之開孔及修飾工作。
一般規定
一、材料送樣
承包人需將所有材料及五金另件等樣品,送請設計單位核定後,方得使用。如業主認為須製作隔間系統之組合大樣時,承包人必須照做,並經監造人員認可後,依樣施工。
二、保管責任
所有材料堆置應離危險區域,並保管於乾燥清潔之處,底部應舖設防潮墊板並水平堆放。工程未驗收前,不論已成未成部分及材料,皆由承包人自行保管。
三、配合工程
在矽酸鈣板封裝前,隱蔽在隔間內部的管線工作,如電氣、給排水、空調、電話、資訊等系統,須經監造人員會同各施工單位查驗合格後,方得封板施工。
四、安全規定
矽酸鈣板隔間之組立,須遵守本施工說明書規定及監造人員的指示,不得有危害建築物結構安全的機具操作。
材料規格
一、厚度、尺寸、型式詳施工圖面。
二、絲使用S-12型。
三、護角及收邊條須經熱浸處理之鐵片,表面須無油污塵垢等,以免影響填補劑附著性。
須依照美國石膏板協會GA201-85手冊施工。
縫材料需符合ASTM C475之規定者。
骨架系統需合CNS 3259之規格,具耐衝擊性,載重強度試驗通過。
水盾板防水膜透水性證明為”0”者,需具有試驗明者。
以上材料均需附原廠證明書及海關進口證明,且有相關測驗通過之報告並經建築師核可施作。
施工廠商需提供中華民國政府一級主管單位認可之防火實驗檢驗報告書(CNS 4458 A2061,CNS 6532 A3113符合防火一小時時效證明)供消防檢查申請執照用。
十、本工程包括隔間頂部與天花板及樓板間之梯型補強鋼架、槽架、螺栓、點焊之工料費用。
施工
施工前應按施工大樣圖試做一足尺樣品顯示各項開口、補強、收邊等各項處理,經建築師認可,始可進行施工。
一、槽鋼安裝
(一)樓板上下槽鋼:
依圖示以鋼釘或擊釘固定於樓板上鋼釘,最大間距不得超過60公分。
(二)間柱:
除本說明書或圖樣上另有規定外,中心間距不得超過60公分;間柱不得固定於上槽,且其長度應較上下槽底部間淨距減少1公分。
(三)水平槽鋼:
其中心距離不得超過120公分,在須安裝其他物件,如圖示補強。
(四)與結構固定端之處理:
與結構固定端接觸之間柱以擊釘固定其上,但板材不得固定於此末支間柱;板材固定於次一支間柱,其與固定端之間距不得大於15公分。
二、板材安裝
(一)使用於浴廁、廚房時,板材表面貼磁磚部分務須塗佈防水膜二度(SUPERSEAL WATER PROOFING MEMBRANCE)防水水盾板實心層須有道康寧防水材料,水的吸浸力30分鐘”0”。
(二)所有板材終端、下端、上端,須填隔音填縫劑,或依設計單位同意之方法處理。
(三)固定螺絲於板周邊每隔15公分乙枚,中央每隔30公分乙枚。
(四)板於下列各處須留8公厘以上之綘隙,其間填充性填縫劑。
1.與結構體固端接觸之板材。
2.隔墻及長度超過9.1公尺以上時,需作伸縮縫(原裝進口)。
3.板材接觸樓板或不同材質之一端。
(五)在墻面相對之兩邊,板將接縫錯開於一同之垂直槽鋼上,約40公分或60公分。
(六)貼磁磚或石材時,須使用ANSI 136.1TYPE 1材料。
(七)火神板面需全面批土兩次。
貳-8-5施工誤差容許範圍
一、墻面偏差
與鉛垂面最大偏差不得超過3/8”。
二、在24”範圍內不得超出1/8”。
十八、窗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窗簾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凡為完成窗簾工程與其相關之週邊附屬材料等
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材料製造、人工、施工
和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安裝與相關五金組件之工作(含配合其他
相關工程)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285 L3196 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
1.3.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01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ASTM、UBC、JIS、DIN、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
1.4.2 施工計畫
承包商須於施工前45天,提出施工計畫,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材料說明,施工人員編組,施工程序及一切與其它工程之配合計畫、品管、預定進度表等,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開始施工與組裝。.
1.4.3 施工製造圖
(1) 窗簾軌道固定之補強鋼板或角鋼施工製造圖施工製造圖。
(2) 窗簾軌道蓋板(裙邊)之施工製造圖施工製造圖。
(3) 窗簾安裝固定大樣圖。
1.4.4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及保養手冊。
1.4.5 樣品
承包商須檢附30×30cm以上之實際樣品,包含軌道等配件共[3]份提送審查,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4.6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搬運時應特別小心,務須做到輕取輕放不投擲,裝車或入庫時均須隔以適當墊料,不可平放或互疊。
1.6.2 產品或包裝上,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型別。
1.7 保固
承包商對本章工作安裝固定之牢固、安全、耐震,負完全責任,同時具結保証,在完工驗收後二年內不得有正常使用外之不良現象或不能使用之情況發生;並保証下列規定:
(1)窗簾運轉之升降、閉合,都能正確達到要求之定點。
(2)馬達軌道及布幕均應安裝牢固,不得鬆動。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顏色、質感、圖案及透光率
窗簾布及軌道之顏色、質感、圖案及透光率依工程司核定之色彩計劃所選配之顏色、圖案、質感及透光率。
2.1.2 窗簾布
(1) 材質:100%聚乙酯纖維(Polyester)
(2) 防焰性:應符合CNS 10285 L3196之相關規定。
(3) 耐光堅牢度:應符合CNS 1493 L3026 4級以上標準
(4) 染色堅牢度:應符合CNS 8429 L 3150褪色3級以上標準
(5) 收縮率:經緯紗約低於2%以下。
2.2 零件及附件
2.2.1軌道(含二側軌):依契約圖說所示規定。
2.3 設計與製造
2.3.1 依現場玻璃窗所需窗簾大小尺寸製作
2.3.2 除另有規定外,每檔之遮陽窗簾為整片製作,不得二片連結。
2.3.3 遮陽窗簾布與馬達或其它配件連結方式以高週波銲接;或依各原廠提供固定方式,經工程司認可。
2.3.4 窗簾布切割及加工製作,不得產生毛邊現象
2.3.5 窗簾之上擺摺布需在6公分以上,下擺摺布需在15公分以上。
2.3.6 裁布縫製依實際窗戶大小長度之2倍~2倍半布量製作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凡對施工有影響之場地情況,均應加以勘察,並須在場地情況合乎施工
條件下,電機管等隱蔽部份,天花板及相關設施完成後,並經工程司核
准後,方可開始各項工作之按裝施工。
3.2 安裝
3.2.1 手動雙開窗簾施工按裝
(1)依實際丈量之窗戶尺寸施工。
(2)安裝完後,須操作試用是否正常,並清潔現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室內窗簾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或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軌道及本章所述之工作內容等,不另立項予
以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