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條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第二至十六款略)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六款略) 七、國內發行之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第八至十二款略) 十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資訊;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餘略) | 第三條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第二至十六款略)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三)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四)除第三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六款略) 七、國內發行之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第八至十二款略) (第十三款新增) (餘略) | 因應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監控端平時管理之資訊,新增申報財務報表附註之關係人交易及附註揭露之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等事項資訊。 為強化上市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訊揭露,爰配合增訂應於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其前季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等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之情形。另「去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項目,為求資訊揭露之即時性,於實際發行時即需申報,係屬不定期申報之事項,故將其移至第二項第十三款。 為使法規條文簡易、明瞭,將本款應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移至第十三款。
2.為提高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揭露之及時性,增訂取得認股權憑證暨行使認購權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資訊應於發行及認購之次日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