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竣工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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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竣工檢查表(適用97.7.1以後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建照號碼﹕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建物名稱﹕

建築地點:

  • 請監造人詳實填具下列各項目設計數量(處)及對應之位置(層),凡超過一處者,請依本表格式自填副表

承造人自主檢查紀錄

勘檢小組

抽查結果

項目

(處)

規範內容

尺寸

符合

符合

備註

(尺寸)

1.

室外通路


(處)


(層)

(1)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規範202.3





(2)適用範圍: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規定。(規範203.1

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建築法第43條第2項)





(3)引導標誌: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 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設置。(規範203.2.1





(4)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5)坡度:≦1/15,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其坡度≦1/50規範203.2.2





(6)淨寬:≧130cm規範203.2.3





(7)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量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1/100~2/100。(規範203.2.4





(8)開口:通路130cm範圍內如設置之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其與行進方向垂直之開口寬度≦1.3cm規範203.2.5





(9)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200cm;地面起60~200cm範圍,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203.2.6





2.

避難

層坡

道及

扶手


(處)


請承、監造人蓋騎縫章



(層)

(1)引導標誌:坡道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於入口處及沿途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規範206.2.1.





(2)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3)坡道寬度:淨寬≧90cm;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150cm規範206.2.2





(4)坡道坡度﹕高低差20cm以上者1/12(20cm以下﹕1/10)(5cm以下﹕1/5)(3cm以下﹕1/2)規範206.2.3





(5)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鋪面)、堅固、防滑。規範206.2.4





(6)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均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且該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1





(7)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cm,應設置長度≧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2





(8)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該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3





(9)坡道邊緣防護:坡道高低差≧20cm者,應設置高度≧5cm防護緣,且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垂直投影線外;或設置離地面凈高度≦5cm之防護桿(板)。規範206.4.1





(10)坡道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cm時,未鄰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110cm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防護欄高度≧120cm規範206.4.2





(11)扶手設置:高低差≧20cm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性扶手。規範206.5.1





(12)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規範206.5.2

*若用於小學,高度則各降低10cm規範207.3.3





(13)扶手形狀﹕圓形者直徑2.8~4.0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9~13cm規範207.2.2





(14)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接頭處應平整,且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規範207.3.1





(15)與壁面距離:凈距3~5cm;握把上部淨空≧45cm規範207.3.2





(16)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規範207.3.4





3.

避難

層出

入口


(處)



(層)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205.2.1





(2)出入口前平台:淨寬、淨深均≧150cm坡度≦1/150規範205.2.2





(3)門檻:規範205.2.2

a.地面順平、避免設門檻,外門得以溝槽止水。

b.若設門檻:≦3cm0.5~3cm1/2斜角。





4.

室內

出入


(處)




(層)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205.2.1





(2)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門框淨間距≧90㎝;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間距80㎝。(規範205.2.3





(3)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參照圖205.2.3.1-205.2.3.4)規範205.2.4





(4)驗(收)票口:淨寬≧80cm,前後地板面應順平,且坡度≦1/50規範205.3





(5)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需為水平推拉式,設有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cm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規範205.4.1





(6)門扇:若為整片透明玻璃門,離地120~150cm處設置告知標示。

規範205.4.2





(7)門把:設於地板上75-85cm處、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規範205.4.3





5.

室內

請承、監造人蓋騎縫章


走廊



(處)



(層)

(1)坡度:≦1/50,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規範204.2.1





(2)寬度﹕≧120cm;走廊中如有開門,去除門扇開啟後之空間,其寬度≧120cm規範204.2.2





(3)迴轉空間:走廊寬度小於150cm者,每10m、走廊盡頭或距盡頭3.5m內,設150×150cm迴轉空間。規範204.2.3





(4)突出物限制:淨高≧190cm;兩邊牆壁60~190cm範圍,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204.2.4





6.

樓梯


(處)


(層)


(1)型式:不得設旋轉梯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規範301.1





(2)地板表面:樓梯平台、梯級表面為防滑材料。規範301.2





(3)戶外樓梯:規範301.3

a.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

b.若樓梯動線有落水口,則開口1.3㎝。





(4)樓梯底版:淨高度未及190cm處設防護措施。規範302.1





(5)樓梯轉折設計:往上梯級部份,起始梯級退ㄧ階。規範302.2





(6)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規範302.3





(7)級深及級高﹕應統一,級高(R)≦16cm
級深(T)≧26cm,且55cm≦2RT≦65cm規範303.1





(8)梯級鼻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梯級突沿彎曲半徑≦1.3cm,超出踏板之突沿斜面≦2cm規範303.2





(9)防滑條:設於梯級邊緣水平踏面,並與踏面順平。規範303.3





(10)防護緣高度﹕≧5cm規範303.4





(11)扶手:兩側裝設單道扶手之上緣高度距梯級鼻端7585cm,或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樓梯平台(或樓板)間高差20cm以下者,得不設置扶手;另樓梯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規範304.1





(12)扶手端部:水平延伸≧30cm,防勾撞處理,不突出走道;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規範304.2





(13)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cm處,應設置深度≧30cm、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規範305.1





7.

昇降設備


(處)



(層)


請承、監造人蓋騎縫章



(1)入口引導: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規範403.1





(2)昇降機引導:點字呼叫鈕前方30cm地板,作30×60cm不同材質處理。規範403.2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規範403.3
a.
突出牆壁標誌:下緣距地面200~220cm、尺寸≧15cm
b.
平行牆面標誌:下緣距地面90~150cm、尺寸≧5cm





(4)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5)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樓地板無高差,坡度≦1/50,直徑≧1.5m凈空間。規範404.1





(6)昇降機呼叫鈕:呼叫鈕中心線高度距地面110cm,點字設於呼叫鈕左邊,尺寸為長、寬各≧2cm、或直徑≧2cm規範404.2





(7)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入口兩側門框或牆柱裝設顯示樓層的點字及數字板(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規範404.3
a.
位置:板中心線距地面135cm
b.浮凸字尺寸:長寬各≧8cm(單1字);寬≧6cm、長≧8cm(2個字以上)





(8)昇降機門:水平開啟、設自動開關、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規範405.1





(9)關門時間: 開啟至關閉≧5秒鐘;由機廂內按鈕開門,應維持完全開啟≧5秒鐘。(規範405.2





(10) 機廂出入口:機廂與樓地板面保持平整,水平空隙﹕≦3.2cm

規範405.3





(11)機廂尺寸:門淨寬≧90cm、深度≧135cm規範406.1





(12)扶手:至少兩側牆面設置,尺寸高度同2(11)(12)規定規範406.2





(13)後視鏡:規範406.3

a.後側壁設置安全玻璃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85cm、寬度≧機廂出入口淨寬、高度≧90cm),或懸掛式廣角鏡(寬30~35cm、高≧20cm

b.若後側壁為不鏽鋼鏡面或類似材質得免設後視鏡。





(1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規範406.4
a.
位置:操作盤邊緣距機廂入口壁面≧30cm、距入口對側壁面≧20cm
b.
高度:最上層樓層指示按鈕中心線距地面≦120cm(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最下層按鈕中心線距地面≧85cm
c.
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





(15)按鈕:最小尺寸≧2cm、間距≧1cm,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規範406.5





(16)點字標示:設於主操作盤按鈕左側;30層以上建物,設於適當位置。表406.6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規範406.6





(17)語音系統: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開關情形。規範406.7





(18)集合住宅昇降機:門淨寬≧80cm、深度≧125cm,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規範406.8





8.

廁所

盥洗室


(處)



(層)

請承、監造人蓋騎縫章



(1)位置:無障礙通道可到達處。規範502.1





(2)地面: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潮溼時之防滑)規範502.2





(3)高差: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無高差。
(止水宜採截水溝)規範502.3





(4)入口引導:於適當位置設置指引。規範503.1





(5)標誌:設置於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規範503.2





(6)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7)淨空間﹕迴轉空間直徑≧150cm規範504.1





(8)門:採設橫拉門、出入口淨寬度≧80cm、門把(距門邊6cm)、門檔(靠牆側、距門把3~5cm規範504.2





(9)鏡子:鏡面底端距地面≦90cm、或設置傾斜鏡面。規範504.3





(10)求助鈴:規範504.4
a.
位置:1處在馬桶前緣往後15cm、馬桶座位上60cm處,另1處在馬桶前緣往前35cm、高35cm處,且按鈕應明確標示。
b.
連接裝置: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無服務台者,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11)馬桶淨空間:馬桶至少一側邊淨空間≧75cm規範505.2





(12)馬桶型式高度:規範505.3
a.型式:一般座式馬桶(除醫療、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者外),不可有蓋。
b.
座位高度:離地面40~45cm
c.
靠背:離馬桶前緣42-48cm(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與馬桶座位凈距20cm





(13)馬桶沖水控制:規範505.4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b.手動沖水控制:設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cm、馬桶座面上40cm處。





(14)馬桶扶手:規範505.5505.6
a.
可動扶手:馬桶至少一側,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15cm
b.
馬桶靠牆側邊L型扶手:水平肢、垂直肢長度均≧70cm;垂直肢外緣與馬桶前緣距離27cm、水平肢離馬桶座面27cm
C.
配置:兩側扶手外緣距馬桶中心線均為35cm、扶手水平肢高度相等。





(15)小便器位置﹕如設於一般廁所內,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處。規範506.1





(16)小便器空間:規範506.2506.5A205.5.1
a.
小便器前方無高差。
b.
小便器淨空間: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cm





(17)小便器高度:突出端距地面3538cm規範506.3





(18)小便器沖水控制:規範506.4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b.手動控制:需手可觸及範圍。





(19)小便器扶手:(按規範506.6A205.5.1
a.506.6:小便器兩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

-兩側垂直牆面扶手: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離60cm,長度為55cm,上側扶手上緣距地面85cm、下側扶手下緣距地面6570cm

前方ㄇ形平行牆面扶手:扶手上緣距地面120cm、扶手中心線離牆25cm b.A205.5.2:小便器兩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

-兩側垂直牆面扶手: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離60cm,長度為55cm,扶手上緣距地面128cm

-前方平行牆面扶手:扶手上緣距地面118cm





(20)洗面盆空間:洗面盆前方無高差。規範507.2





(21)洗面盆高度:洗面盆上緣距地面≦85cm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地面65㎝範圍內應淨空,並符合A102.6膝蓋及腳趾淨容納空間規定規範507.3





(22)洗面盆水龍頭: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規範507.4





(23)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與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出水口距離≦45cm、洗面盆下方空間之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規範507.5





(24)洗面盆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設置環繞扶手、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1~3cm規範507.6





9.

浴室


(處)



(

請承、監造人蓋騎縫章


層)

(1)位置: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規範602.1





(2)地面:堅硬、平整、防滑,並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規範602.2





(3)高差:進入浴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用截水溝規範602.3





(4)求助鈴:距地板面35~45㎝及90~120㎝各設一處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規範602.4





(5)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6)浴缸位置:浴缸前方無障礙空間,寬度浴缸寬度,深度80規範603.2





(7)浴缸尺寸:長度140㎝、外側距地面高度45㎝、底部設置止滑片,兩側接近上緣處設置扶手。(規範603.3





(8) 浴缸扶手:(規範603.4

a.側面牆壁應裝設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75㎝,距出水側牆壁38㎝。垂直扶手:長度60㎝,與浴缸靠背側外緣距離70㎝。

b.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置L型扶手:水平桿上緣距浴缸底面75㎝,垂直、水平部分長度60㎝,且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10㎝。





(9)淋浴間座椅:固定式或活動式皆可。(規範604.2

a.位置尺寸:45㎝、深40㎝、距地面高度45㎝。

b.座椅應防滑,若為平滑者,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斜率約1/12)。





(10)移位式淋浴間尺寸:長、寬皆90㎝;另前方無障礙淨空間長×120×90㎝。(規範604.3.2





(11)移位式淋浴間扶手:(規範604.3.3

a.兩側面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入口對向牆壁之水平扶手45㎝,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

b.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2側及靠座椅牆側應設置垂直扶手:長度60㎝。





(12)移位式淋浴間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側面牆壁,牆面之中心線左右各38㎝,且距地板面80~120㎝之區域。(規範603.3.4.





(13)輪椅直接進入式淋浴間尺寸:長×150×80㎝;另前方無障礙淨空間長×150×80㎝。(規範604.4.2





(14)輪椅直接進入式淋浴間扶手:(規範604.4.3

a.設置水平扶手範圍: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之另兩面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

b.得不設置範圍:距地面75㎝、離牆角15區域。

c. 可動扶手:入口側邊座椅處,高度75





(15)輪椅直接進入式淋浴間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規範604.4.4

a.無座位者:距地面80~120㎝區域。

b.有座位者:距設座位之牆壁68㎝範圍





10.

輪椅觀眾席位


(處)



(層)

(1)地面:堅硬平整、防滑,坡度≦1/50規範702.1





(2)數量:1(固定座椅數C≦50)2(51≦C≦150)3(151≦C≦300)4(301≦C≦1000)4(C1000)/1000個(C≧1000

規範702.2





(3)寬度﹕≧90cm(單1個);≧85cm2個以上)。(規範703.1





(4)深度:≧120cm(前、後方進入);≧150cm(僅可由側面進入) (規範703.2





(5)引導標誌:觀眾席主要入口處、沿路轉彎處。(規範704.1





(6)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7)位置﹕(規範704.2

a.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通達;b.3個以上輪椅觀眾席位並排者,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兩側進入。





(8)視線:不得受阻礙。(規範704.3





(9)陪伴者座椅:輪椅觀眾席位鄰近至少留有1個。(規範704.4





(10)欄杆:高度75cm(座位前地面有高差時應設置)(規範704.5





11.

停車

空間


(處)



(層)

(1)位置:設於最靠近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電梯處。(規範802





(2)入口引導: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規範803.1





(3)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4)車位豎立標誌:車位旁、具夜光效果,尺寸≧40 cm×40cm,下緣高度190~200cm。(規範803.2





(5)車位地面標誌:標誌圖尺寸≧90×90cm,停車格線為藍色、下車區為白色斜線。(規範803.3





(6)停車位地面:堅硬平整、防滑,高低差≦0.5cm,坡度≦1/50。(規範803.4





(7)汽車停車位﹕(規範804
a.
單一停車位長×寬≧600cm×350cm(150cm寬下車區)
b.
相鄰停車位長×寬≧600cm×550cm(150cm寬共用下車區)





(8)機車停車位長×寬≧220cm×225cm。(規範805





9)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6條-96.7.11.公布)





請承、監造人蓋騎縫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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