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與通用理念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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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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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相關法令

殘障聯盟無障礙推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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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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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

 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無障礙

 一開始設計就不要把有障礙的設施設計進去

--

通用設計

 所服務的對象--

行動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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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1.

行動不便者

: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2.

生活不便者

: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3.

暫時不便者

: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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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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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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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者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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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者特性

弱視、斜視、老花、色盲、角膜病變 、白
斑

、

白內障、眼傷、失明、青光眼等視障盲

人

視覺

輔助設備

:變換材質、顏色對比、觸

摸點字、語音、響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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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視障者

視力可區分

全盲—無光的感覺

弱視—對光有不同程度的感覺

成盲時間區分

先天即盲(5歲之前)—無視覺記憶

後天成盲—有視覺殘餘記憶

運用視覺殘餘記憶來加強定向行動能力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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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感知覺

—認識週遭環境

1 、視覺_

眼

2 、聽覺_

耳

3 、嗅覺_

鼻

4 、味覺_

舌

5 、觸覺_

身

6 、本體覺_

意

7 、回聲覺
8 、前庭覺
9 、障礙覺
10 、運動肌覺
11 、綜合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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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走工具

經常使用的輔走工具包括:明眼人導法、白手杖、

導盲犬、電子輔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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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對比色設計_照顧弱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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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視者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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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導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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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者輔具

啟聰:重聽、失聰、
耳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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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者輔具

溝通工具:

助聽器、人工電子耳

、團體用助聽器、聲埸係統、

手語

翻譯

員、筆談、各類

溝通板

、發音練習器、人工說話器、聲音筆、

文字輸入顯示器、語言溝通教學(包含應用多媒體及偏遠地區
遠端教學)

居家生活:

火警閃光震動器

、緊急呼叫係統、

敲門閃光震動器

、電視對

講機、居家監視防盜係統、居家生命求援係統、電視重大事
件加手語與字慕、電器使用計時器、

震動鬧鈴

或

手錶

、嬰兒

啼哭報知器、導聽犬、耳鳴遮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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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者輔具

助

聽

器

人

工

電

子

耳

->閃光警示

->聲響警示

->振動警示

警

報

傳

輸

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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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者輔具

隨身振動警示器(PocketVib) 

振動閃光鬧鐘

WAKE振動警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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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的高齡化社會

掉髮、皺紋、失能、失聰、
失智、健忘、行動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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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使用擴音電話

圖

片

提

示

擴

音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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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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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3.高低差不超過三十二公分:建築物設有服務人員者,可使用活動式斜
坡版(坡度不得大於六分之一),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
供協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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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生活環境與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括自助器具、生活輔具、建築設備、

單位空間、建築物

、社區、都市環境、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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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之發展緣起

在地老化、居家照顧、社區照顧

1950

ADA 「無障礙法案」
ANSI--「為肢體障礙者提供可通行及使用之環境」

1960

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

1975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完全參與」和「機會均等」的目標

1981

1990

美

國

聯

合

國

ADA及ANSI--評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的指標

歐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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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二.設計規範通則

三.

技術規則、設計規範、改善原則

(102年實施之建築三法)重點說明

四.設計規定修正說明

報告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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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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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設置範圍﹙Scoping﹚--

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

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
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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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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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

新建

或

增建

建築物,

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

,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

住宅使用

之公寓大廈

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

三、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

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

尺

或每層

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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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

公共建築物

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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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既有建築物適用規定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七十條

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

規則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前取得

建造執照

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定之。

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
建造執照,於施工中

尚未領得使用執照

之建築物,在程序

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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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既有建築物適用規定

舊名稱

: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2012-11-16

實施日期:102-01-01

三、公共建築物因

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

物構造或設備限制

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

難者,其

替代改善計畫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

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規定設置或核定替

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

第十點

規定改善之,視同具

替代性功能。

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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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公共建築物適用之法令規定

建築物適用規定:除第一百六十七條一至三項條件以外,
所有

新建或增建

建築物都必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設計。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規定: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除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得適用舊規定。

新舊公共建築

物適用規定

101年12月31日

前掛件

102年01月1日後

取得建造執照

得適用舊規定

應依照新規定

(如97.07.01以後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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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計規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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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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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無障礙設施之設計重點

 􀂄 提供ㄧ般人可到達之處,或可使用

之設施,即應考慮無障礙通路及設施。

無障礙設施有三重點:

1.可及﹙Accessible﹚通路連續性、寬度、

無高差、或高差處設坡道或昇降機

2.可用﹙Usable﹚設施可觸及、操作性、操

作空間

3

、

安全﹙Safe﹚材料必須堅固、工法必須

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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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設計規範架構

參考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

共分為十章:總則 、無障礙通
路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
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
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標誌 、

無障礙客房

包括:基本尺寸 、其他設施
(結帳櫃台及服務台)、

設施設計

指引

等提供設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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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

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與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

可清楚辨識,

並與行進方向垂直

。

105 參考附錄: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

參考

,具指導

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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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1

坡道

設置規定

206.5.1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20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
之連續性扶手。

扶手無需設置30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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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7.3.4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縮入地面或牆面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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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6.5.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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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扶手不可突出於走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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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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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

扶手應鄰靠牆設置,非設於牆頂上,且不應

突出於走道上,避免撞擊危險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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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終端警示

305.1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

不同之警示設施(圖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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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2平行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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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昇降機呼叫鈕

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2公分以上,或直
徑2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85-
90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5公分之無障礙標誌(圖404.2)。

X

97.07.01

97年之前需要幾公分?

沒規定

97年之後需要幾公分?

110公分

102年之後需要幾公分?

85-9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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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扶手

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207節之規定。但
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207.2.2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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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06.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單排按鈕

兩排以上按鈕

若為單排按鈕,其樓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板面不得高於8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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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高低差規定

301.3高低差:高低差在0.5

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之

斜角處理,高低差在

0.5公分

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高低差大

於3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

之「坡道」、「昇降機」或「輪

椅昇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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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通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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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通路地面應

平整

、堅固、

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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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開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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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蓋格柵與開口方向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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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柵欄空隙太寬輪椅前輪會卡入縫隙裡
,縫隙應低於1.3公分,柵欄方向得調整為
與行進垂直之方向

溝蓋格柵與開口方向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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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蓋格柵與開口方向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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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通路不得有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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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劣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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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 出入口避免設門檻,且

淨寬

為80公分以上,

若設門扇

門框

間之寬度須為90公分以上。

8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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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 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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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 門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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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案例

(4) 坡度:坡道因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置,並標示

需由人員協助

上下坡道之標誌

,且應視需要設置

服務鈴

。

坡度:

1/3

~

1/10

高低差

(公分)

75以下 50以

下

35以

下

25以

下

20以

下

12以

下

8以下 6以下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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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坡道轉彎平台

1.坡道轉彎處應設置平台
2.平台坡度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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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

或兩側應設置不得

小於高度5公分

之防護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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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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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錯誤的

動態扶手

_水平式托架

因為手在抓扶手時虎口向下,因此固定扶手的支桿
要與扶手垂直,不得平行設置,否則

手會打到支桿

抓不住扶手而發生意外。

電梯

靜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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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樓梯

深30-6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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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樓梯設計

樓梯設計:連續性樓梯,往上之梯級部份,起始之梯級應退一階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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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梯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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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 梯級鼻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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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扶手

304.1扶手水平延伸長度之標示有誤,爰修正圖示。

60

水平延伸是指地面的水平30公分距離,並非指扶手需要有,樓梯

退一階的目的就是要為扶手水平延伸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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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配合304.1扶手水平延伸分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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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退一階為的是作30公分扶手延伸

水平延伸30公分指的是

地面

之

水平

延伸距離

,並非

是

扶手

實質的水平延伸30公分

非必要

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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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04.1 

配合304.2扶手水平延伸長度之標示,爰修正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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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梯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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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顏色宜有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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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

梯級踏面與防
滑條顏色宜有

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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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顏色宜有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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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踏階前30公分設警示設施

新建築應該使用永久性之不同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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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  樓梯下方應有防撞提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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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梯

扶手

:案例

1.扶手:兩端平臺高

差在二十公分以
上者,如設置扶
手將

影響通路

順

暢者,不須設置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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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須

退一步

等無須改善。但

內側扶手轉彎處仍須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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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昇降機引導

應在操作盤下方離牆面30公分處,鋪設

30X60公分的警示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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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機廂尺寸

1.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

得小於

13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

2.

集合住宅

:門寬不得小於80公分,深度不得小於125公分﹙不需

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3.(既有建築)

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

小於

一百十公分

。

既
有

新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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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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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  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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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入口觸覺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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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點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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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昇降設備:案例

1.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

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
得小於

一百十公分

。

2.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

呼叫鈕前方三十公分處
之地板,應作三十公分
乘以六十公分之

不同材

質處理

。

3.點字:呼叫鈕及直式操作

盤,按鍵

左邊

應設置點

字。

4.語音:機廂應設置

語音

設

備。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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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昇降設備:案例

5.標示:昇降機外部應

設置無障礙標誌。
現存無障礙標誌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未完全相
同者,無須改善。
但採用「

殘障電梯

」或其他不當用詞
者,應予改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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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

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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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

(新建)無障礙客房

新建建築(9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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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鏡子

(不要傾斜)

504.3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
距離不得大於90公分,

鏡面

的高度應在

90公分

以上。﹙圖504.3﹚。

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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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斜鏡面

既

有

建

築

鏡

面

掛

太

高

時

,

可

以

將

面

鏡

傾

斜

改

善

給

輪

椅

者

使

用

。

新

建

築

則

應

依

新

規

範

辦

理

,

不

應

作

傾

斜

處

理

。

9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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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    求助鈴

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另在距

地板面

高35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
易於操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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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 拉繩式求助鈴

(很重要)

無障礙廁所

求助

鈴

不用貼點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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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 淨空間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時,
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
小於70公分(圖505.2)。

掀起式活動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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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與馬桶的移位關係(二)

目前沒有設活動扶手者,都用輪椅的扶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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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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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與馬桶的移位關係(三)

45度角移位至馬桶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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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與馬桶的移位關係(四)

通常是有站立能力者才會使用的方法(

中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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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轉空間分析圖_

新建、增建

外置門

內置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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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

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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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

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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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 馬桶兩側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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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  L型固定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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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

(很重要)

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之用途:

住家

或

醫院

配合

護理人員

使用,

通常使用者會正面進入馬桶,屁
股朝外方便護理人員從後方灌腸
和清理下體,是

極重殘

的人之專用

馬桶,也是極少數障礙者在家裡
或醫院使用的,公共場所不該採
用才對,而且會傷害某些障礙者
的髖骨及髖關節(TOTO-軟性座墊)

505.3:

無障礙廁所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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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型馬桶正確使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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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   應考慮座式馬桶之靠背

1.靠背:馬桶正後方,下缘距馬桶座20公分,靠背長24-30公分
2.若以水箱為靠背,應考慮其平整性與安全性

(水箱作為靠背需

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48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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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  沖水控制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A102.3 及
A102.4 節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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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位置

一般廁所

設有小便器者

,應設置無障礙

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

入

口便捷之處,設有兩個以上時

,建議一

個降低高度另外一個設置扶手於一般人
用高度之小便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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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斗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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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洗面盆

507.3高度:洗面盆上緣

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80

公

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

盆邊緣20公分之範圍,

由地板面量起高65公分

及水平30公分內應淨空,

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

規定(圖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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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洗面盆

507.5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

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

龍頭之出水口不得大於

45

公分,

且洗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

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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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面盆加扶手後造成使用障礙之比較

水

龍

頭

至

扶

手

邊

緣

距

離

是

關

建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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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面盆加扶手後造成使用障礙

水

龍

頭

至

扶

手

邊

緣

距

離

是

關

建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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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洗面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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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2.門扇: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

折疊門

。但不得使用

凹入式

門把或

圓型喇叭

鎖

,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

彈簧門

應立即拆除。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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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

六十五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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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廁所盥洗室:

1.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
室,寬度至少為九十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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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2.5 轉彎:坐輪椅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如通路
寬度為90 公分者,轉彎處所需之空間為12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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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輪椅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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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

輪

椅觀眾席位數量

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數

輪椅觀眾席位數

50以下

1

51 

– 150

2

151 

– 300

3

301 

– 1000

4

1001 以上

4 + 每1000人增加

一個

97.07.01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

量(個)

五十以下

一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

十

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

十一

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

十二

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

十三

超過

二千個

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五百個

固定座椅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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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1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

視角

702.4.1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
夾角≦90°,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60°(圖7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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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2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

仰

角

702.4.2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席位之水平視線
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之夾角≦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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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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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無障礙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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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2.2車位懸掛、張貼標誌

應於室內無障礙停車位

上方、鄰近牆或柱面旁

設置具

夜光效果

,且無遮

蔽、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誌,標誌尺寸應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以
上,下缘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19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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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1單一停車位

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350公分,包括寬150公
分的下車區,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

40公分

以下,標線寬度為

10公分

(圖

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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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停車位尺寸及標誌

淺藍或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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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立面標示

停車位應設置立面標示,以利行動不便者尋找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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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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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  設施設計指引

A301適用範圍

本附錄3 提供

設計者參考

。

A302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

A302.1 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
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

並非唯一選擇。

A302.2 導盲磚之設置須由

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

進

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
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A302.3 公務機關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導引至

服務台。

A302.4 公共運輸場站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設置定點上下車位置,
並引導至

服務台、驗(收)票口

以及通過驗(收)票口後鄰近的

樓梯或昇降機等設施。

A302.5 

有視障學生就讀時

之學校,可由定向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

業人員進行視覺障礙引導設施

需求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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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0936-180197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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