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5
,离现在 8
年 131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相關法令
殘障聯盟無障礙推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金鐘
無障礙?
2/134
無障礙?
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無障礙
一開始設計就不要把有障礙的設施設計進去
--
通用設計
所服務的對象--
行動不便者
3/134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1.
行動不便者
: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2.
生活不便者
: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3.
暫時不便者
: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4/158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5/158
暫時性障礙者
6/134
視障者特性
視障者特性
弱視、斜視、老花、色盲、角膜病變 、白
斑
、
白內障、眼傷、失明、青光眼等視障盲
人
視覺
輔助設備
:變換材質、顏色對比、觸
摸點字、語音、響音等等。
8/134
認識視障者
視力可區分
全盲—無光的感覺
弱視—對光有不同程度的感覺
成盲時間區分
先天即盲(5歲之前)—無視覺記憶
後天成盲—有視覺殘餘記憶
運用視覺殘餘記憶來加強定向行動能力訓練
9/134
11項感知覺
—認識週遭環境
1 、視覺_
眼
2 、聽覺_
耳
3 、嗅覺_
鼻
4 、味覺_
舌
5 、觸覺_
身
6 、本體覺_
意
7 、回聲覺
8 、前庭覺
9 、障礙覺
10 、運動肌覺
11 、綜合覺
10/134
輔走工具
經常使用的輔走工具包括:明眼人導法、白手杖、
導盲犬、電子輔走設備
11/134
樓梯對比色設計_照顧弱視者
12/134
弱視者的影像
13/134
如何引導盲人
14/134
聽障者輔具
啟聰:重聽、失聰、
耳聾
聽障者輔具
溝通工具:
助聽器、人工電子耳
、團體用助聽器、聲埸係統、
手語
翻譯
員、筆談、各類
溝通板
、發音練習器、人工說話器、聲音筆、
文字輸入顯示器、語言溝通教學(包含應用多媒體及偏遠地區
遠端教學)
居家生活:
火警閃光震動器
、緊急呼叫係統、
敲門閃光震動器
、電視對
講機、居家監視防盜係統、居家生命求援係統、電視重大事
件加手語與字慕、電器使用計時器、
震動鬧鈴
或
手錶
、嬰兒
啼哭報知器、導聽犬、耳鳴遮蔽器。
16/158
聽障者輔具
助
聽
器
人
工
電
子
耳
->閃光警示
->聲響警示
->振動警示
警
報
傳
輸
系
統
17/118
聽障者輔具
隨身振動警示器(PocketVib)
振動閃光鬧鐘
WAKE振動警示系統
18/158
如何面對的高齡化社會
掉髮、皺紋、失能、失聰、
失智、健忘、行動不便
老人使用擴音電話
圖
片
提
示
擴
音
電
話
20/158
案例
21/134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3.高低差不超過三十二公分:建築物設有服務人員者,可使用活動式斜
坡版(坡度不得大於六分之一),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
供協助。
22
無障礙生活環境與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括自助器具、生活輔具、建築設備、
單位空間、建築物
、社區、都市環境、交通工具等
23/134
無障礙環境之發展緣起
在地老化、居家照顧、社區照顧
1950
ADA 「無障礙法案」
ANSI--「為肢體障礙者提供可通行及使用之環境」
1960
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
1975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完全參與」和「機會均等」的目標
1981
1990
美
國
聯
合
國
ADA及ANSI--評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的指標
歐
美
24/134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二.設計規範通則
三.
技術規則、設計規範、改善原則
(102年實施之建築三法)重點說明
四.設計規定修正說明
報告大綱
25/134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26/134
1.3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設置範圍﹙Scoping﹚--
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
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
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27/134
1.4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令體系
28/134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
新建
或
增建
建築物,
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
,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
住宅使用
之公寓大廈
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
三、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
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
尺
或每層
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
29/134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
公共建築物
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30/134
1.9
既有建築物適用規定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七十條
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
規則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前取得
建造執照
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定之。
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
建造執照,於施工中
尚未領得使用執照
之建築物,在程序
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31/134
1.9
既有建築物適用規定
舊名稱
: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2012-11-16
實施日期:102-01-01
三、公共建築物因
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
物構造或設備限制
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
難者,其
替代改善計畫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
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規定設置或核定替
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
第十點
規定改善之,視同具
替代性功能。
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32/134
1.10
公共建築物適用之法令規定
建築物適用規定:除第一百六十七條一至三項條件以外,
所有
新建或增建
建築物都必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設計。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規定: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除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得適用舊規定。
新舊公共建築
物適用規定
101年12月31日
前掛件
102年01月1日後
取得建造執照
得適用舊規定
應依照新規定
(如97.07.01以後旅館業)
33/134
二、設計規範通則
34/134
2.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35/134
2.2
無障礙設施之設計重點
提供ㄧ般人可到達之處,或可使用
之設施,即應考慮無障礙通路及設施。
無障礙設施有三重點:
1.可及﹙Accessible﹚通路連續性、寬度、
無高差、或高差處設坡道或昇降機
2.可用﹙Usable﹚設施可觸及、操作性、操
作空間
3
、
安全﹙Safe﹚材料必須堅固、工法必須
確實
36/134
2.3
設計規範架構
參考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
共分為十章:總則 、無障礙通
路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
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
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標誌 、
無障礙客房
包括:基本尺寸 、其他設施
(結帳櫃台及服務台)、
設施設計
指引
等提供設計參考
37/134
第一章 總則
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
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與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
可清楚辨識,
並與行進方向垂直
。
105 參考附錄: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
參考
,具指導
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38/134
206.5.1
坡道
設置規定
206.5.1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20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
之連續性扶手。
扶手無需設置30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39/134
圖207.3.4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縮入地面或牆面較佳
40/134
圖206.5.2
X
41/134
3.4.5 扶手不可突出於走道上
42/134
圖302.2.2
43/134
304.2
扶手應鄰靠牆設置,非設於牆頂上,且不應
突出於走道上,避免撞擊危險
X
X
X
44/134
305.1終端警示
305.1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
不同之警示設施(圖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45/134
403.3.2平行牆面
46/134
404.2昇降機呼叫鈕
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2公分以上,或直
徑2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85-
90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5公分之無障礙標誌(圖404.2)。
X
97.07.01
97年之前需要幾公分?
沒規定
97年之後需要幾公分?
110公分
102年之後需要幾公分?
85-90公分
47/134
406.2扶手
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207節之規定。但
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207.2.2之限制。
48/134
圖406.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單排按鈕
兩排以上按鈕
若為單排按鈕,其樓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板面不得高於85公分
49/134
3.1.2
高低差規定
301.3高低差:高低差在0.5
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之
斜角處理,高低差在
0.5公分
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高低差大
於3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
之「坡道」、「昇降機」或「輪
椅昇降台」。
50/134
3.1.3
通路寬度
51/134
3.1.4通路地面應
平整
、堅固、
防滑
52/134
3.1.5
開口限制
53/134
溝蓋格柵與開口方向與大小
54/134
水溝柵欄空隙太寬輪椅前輪會卡入縫隙裡
,縫隙應低於1.3公分,柵欄方向得調整為
與行進垂直之方向
溝蓋格柵與開口方向與大小
55/134
溝蓋格柵與開口方向與大小
56/134
3.1.6 通路不得有突出物
57/134
優劣比較
58/134
3.1.7.1 出入口避免設門檻,且
淨寬
為80公分以上,
若設門扇
門框
間之寬度須為90公分以上。
80公分
59/134
3.1.7.2 操作空間
60/134
3.1.8.1 門把形式
61/134
(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案例
(4) 坡度:坡道因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置,並標示
需由人員協助
上下坡道之標誌
,且應視需要設置
服務鈴
。
坡度:
1/3
~
1/10
高低差
(公分)
75以下 50以
下
35以
下
25以
下
20以
下
12以
下
8以下 6以下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62
3.2.5 坡道轉彎平台
1.坡道轉彎處應設置平台
2.平台坡度不得大於1/50
63/134
3.2.6 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
或兩側應設置不得
小於高度5公分
之防護緣
?
64/134
3.3.2 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65/134
危險錯誤的
動態扶手
_水平式托架
因為手在抓扶手時虎口向下,因此固定扶手的支桿
要與扶手垂直,不得平行設置,否則
手會打到支桿
抓不住扶手而發生意外。
電梯
靜態
66/134
3.4 樓梯
深30-60公分
67/134
3.4.1樓梯設計
樓梯設計:連續性樓梯,往上之梯級部份,起始之梯級應退一階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68/134
3.4.3 梯級
69/164
69/134
3.4.3.1 梯級鼻端
70/134
304.1扶手
304.1扶手水平延伸長度之標示有誤,爰修正圖示。
60
水平延伸是指地面的水平30公分距離,並非指扶手需要有,樓梯
退一階的目的就是要為扶手水平延伸預留空間
71/134
比較
配合304.1扶手水平延伸分析圖。
72/134
樓梯退一階為的是作30公分扶手延伸
水平延伸30公分指的是
地面
之
水平
延伸距離
,並非
是
扶手
實質的水平延伸30公分
非必要
牆
73/134
圖304.1
配合304.2扶手水平延伸長度之標示,爰修正圖示。
74/134
3.4.3 梯級
75/134
3.4.3.2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顏色宜有明顯差異
76/134
3.4.3.2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
梯級踏面與防
滑條顏色宜有
明顯差異
77/134
3.4.3.2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
梯級踏面與防滑條顏色宜有明顯差異
78/134
3.4.4 踏階前30公分設警示設施
新建築應該使用永久性之不同材質
79/134
3.4.5.1 樓梯下方應有防撞提示措施
80/134
(三)樓梯
扶手
:案例
1.扶手:兩端平臺高
差在二十公分以
上者,如設置扶
手將
影響通路
順
暢者,不須設置
。
81
(3)
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須
退一步
等無須改善。但
內側扶手轉彎處仍須順平。
82
3.5.1昇降機引導
應在操作盤下方離牆面30公分處,鋪設
30X60公分的警示磚
83/134
3.5.2 機廂尺寸
1.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
得小於
13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
2.
集合住宅
:門寬不得小於80公分,深度不得小於125公分﹙不需
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3.(既有建築)
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
小於
一百十公分
。
既
有
新
建
84/134
3.5.3 扶手
85/134
3.5.4.1 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86/134
3.5.5 入口觸覺裝置
87/134
3.5.6 點字標誌
88/134
(四)昇降設備:案例
1.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
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
得小於
一百十公分
。
2.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
呼叫鈕前方三十公分處
之地板,應作三十公分
乘以六十公分之
不同材
質處理
。
3.點字:呼叫鈕及直式操作
盤,按鍵
左邊
應設置點
字。
4.語音:機廂應設置
語音
設
備。
89
(四)昇降設備:案例
5.標示:昇降機外部應
設置無障礙標誌。
現存無障礙標誌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未完全相
同者,無須改善。
但採用「
殘障電梯
」或其他不當用詞
者,應予改善。
90
(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
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91
既有建築
(新建)無障礙客房
新建建築(97.07.01)
92/134
504.3鏡子
(不要傾斜)
504.3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
距離不得大於90公分,
鏡面
的高度應在
90公分
以上。﹙圖504.3﹚。
鏡面
93/134
傾斜鏡面
既
有
建
築
鏡
面
掛
太
高
時
,
可
以
將
面
鏡
傾
斜
改
善
給
輪
椅
者
使
用
。
新
建
築
則
應
依
新
規
範
辦
理
,
不
應
作
傾
斜
處
理
。
94/134
504.4 求助鈴
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另在距
地板面
高35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
易於操控
。
95/134
504.4 拉繩式求助鈴
(很重要)
無障礙廁所
求助
鈴
不用貼點字
96/134
505.2 淨空間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時,
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
小於70公分(圖505.2)。
掀起式活動扶手
97/134
輪椅與馬桶的移位關係(二)
目前沒有設活動扶手者,都用輪椅的扶手替代
98/134
移位
99/134
輪椅與馬桶的移位關係(三)
45度角移位至馬桶的示意圖
100/134
輪椅與馬桶的移位關係(四)
通常是有站立能力者才會使用的方法(
中風者
)
101/134
迴轉空間分析圖_
新建、增建
外置門
內置門
102/134
(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
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103
(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
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104
505.5 馬桶兩側扶手
105/134
505.5 L型固定扶手
106/134
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
(很重要)
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之用途:
住家
或
醫院
配合
護理人員
使用,
通常使用者會正面進入馬桶,屁
股朝外方便護理人員從後方灌腸
和清理下體,是
極重殘
的人之專用
馬桶,也是極少數障礙者在家裡
或醫院使用的,公共場所不該採
用才對,而且會傷害某些障礙者
的髖骨及髖關節(TOTO-軟性座墊)
505.3:
無障礙廁所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
107/158
醫療型馬桶正確使用法
108/134
505.3 應考慮座式馬桶之靠背
1.靠背:馬桶正後方,下缘距馬桶座20公分,靠背長24-30公分
2.若以水箱為靠背,應考慮其平整性與安全性
(水箱作為靠背需
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48公分)
。
109/134
506.4 沖水控制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A102.3 及
A102.4 節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110/134
506.1位置
一般廁所
設有小便器者
,應設置無障礙
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
入
口便捷之處,設有兩個以上時
,建議一
個降低高度另外一個設置扶手於一般人
用高度之小便斗。
111/134
小便斗扶手
112/158
507 洗面盆
507.3高度:洗面盆上緣
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80
公
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
盆邊緣20公分之範圍,
由地板面量起高65公分
及水平30公分內應淨空,
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
規定(圖507.3)。
113/134
507 洗面盆
507.5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
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
龍頭之出水口不得大於
45
公分,
且洗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
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
設備。
114/134
大小面盆加扶手後造成使用障礙之比較
水
龍
頭
至
扶
手
邊
緣
距
離
是
關
建
400
115/134
大小面盆加扶手後造成使用障礙
水
龍
頭
至
扶
手
邊
緣
距
離
是
關
建
400
116/134
507 洗面盆(台)
117/134
(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2.門扇: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
折疊門
。但不得使用
凹入式
門把或
圓型喇叭
鎖
,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
彈簧門
應立即拆除。
118
(五)廁所盥洗室:案例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
一百二十
公分以上,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
六十五公分以上。
119
(五)廁所盥洗室:
1.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
室,寬度至少為九十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120/134
A102.2.5 轉彎:坐輪椅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如通路
寬度為90 公分者,轉彎處所需之空間為12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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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輪椅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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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
輪
椅觀眾席位數量
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數
輪椅觀眾席位數
50以下
1
51
– 150
2
151
– 300
3
301
– 1000
4
1001 以上
4 + 每1000人增加
一個
97.07.01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
量(個)
五十以下
一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
十
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
十一
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
十二
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
十三
超過
二千個
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五百個
固定座椅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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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1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
視角
702.4.1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
夾角≦90°,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60°(圖7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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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2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
仰
角
702.4.2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席位之水平視線
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之夾角≦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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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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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無障礙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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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2.2車位懸掛、張貼標誌
應於室內無障礙停車位
上方、鄰近牆或柱面旁
設置具
夜光效果
,且無遮
蔽、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誌,標誌尺寸應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以
上,下缘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19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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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1單一停車位
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350公分,包括寬150公
分的下車區,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
40公分
以下,標線寬度為
10公分
(圖
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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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停車位尺寸及標誌
淺藍或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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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立面標示
停車位應設置立面標示,以利行動不便者尋找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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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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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 設施設計指引
A301適用範圍
本附錄3 提供
設計者參考
。
A302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
A302.1 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
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
並非唯一選擇。
A302.2 導盲磚之設置須由
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
進
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
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A302.3 公務機關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導引至
服務台。
A302.4 公共運輸場站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設置定點上下車位置,
並引導至
服務台、驗(收)票口
以及通過驗(收)票口後鄰近的
樓梯或昇降機等設施。
A302.5
有視障學生就讀時
之學校,可由定向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
業人員進行視覺障礙引導設施
需求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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